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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農業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農業保險

          做好農業保險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深化保險業改革,積極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我們一定要按照這個要求,進一步強化相關扶持政策措施,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著力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

          在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農業的基礎作用日益突出。我們必須更加自覺地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不斷加大強農惠農政策力度。要引導要素資源合理配置,推動國民收入分配切實向“三農”傾斜,根據統籌城鄉發展要求切實加大“三農”投入力度。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加強財稅、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支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到農村開展業務,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近年來,國家在對小麥、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保險給予保費補貼的基礎上,又推出了能繁母豬保險、油菜保險和奶牛保險等保費補貼政策,農業保險發展呈現出可喜局面。

          當前,我們要進一步深刻認識農業保險的作用,積極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不斷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進一步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積極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著力減輕自然災害對農業所造成的損失,穩定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供應。我國是自然災害較多的國家,發生災害的頻率高、范圍廣、損失大。而且,農業容易受到不利氣候、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影響,是風險較大的產業。如果缺乏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手段,在農民承擔風險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許多農業經營者就會擔心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和相關災害,不敢也不愿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會影響農產品的供應,也會影響農民收入的增加和穩定。因此,發展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范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就顯得十分重要。

          第二,進一步推進農業保險發展,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提高財政支農資金效率。在農業保險不健全的情況下,當發生災情時,很難準確評估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分配機制和標準,救災資金在使用上就會有很大的局限性。與單純的救災相比,對農業保險提供財政支持,可以發揮財政的杠桿效應,調動多方力量分擔農業風險。同時,農業保險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按照商業原則和保險合同運作,可以有效避免財政資金被挪用,有利于促進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對農業保險提供財政支持,通過保險這種市場化的手段,使臨時性的救災補貼變為保險賠償的經濟契約行為,定損賠付和資金的發放標準相對有據可依,受災程度也有技術人員專門勘定。從這個角度看,通過保險辦法解決災后補償問題,有利于彌補財政救災資金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籌措救災資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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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現狀

          摘要:文章從廣東農業保險近年來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的經營現狀出發,指出農業保險經營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通過對農業保險準公共物品和正外部性特征、信息不對稱等方面進行經濟學分析,探討政府介入農業保險經營、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關鍵詞:廣東;農業保險;外部性

          一、問題的提出

          農業保險是保險人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風險損失分攤,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的方式。農業保險通過轉移和分散風險,由投保的農戶共同分擔風險,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后得到經濟補償,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議,保險經營的地域限制進一步對外資企業放開。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展業深入,人們保險意識的普遍提升,保險公司也借此契機大力開展各類保險業務,廣東保險業呈現出欣欣向榮之勢。然而,這種繁榮卻無法掩蓋長期以來廣東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現實,與其他險種開展得熱火朝天的狀況相比,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性就越發突顯出來,農業保險的萎縮與廣東經濟強省的現狀極不協調。

          根據統計,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從1997年的4225.3萬元,急劇萎縮到2005年的1402.7萬元,減少了2822.6萬元;在保費收入急速下降的帶動下,賠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萬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萬元,減少了2836.7萬元;廣東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賠付率高達70.8%(見表1)。

          根據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從1997年開始到2005年,廣東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和理賠支出呈急劇下降趨勢。農業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和準公共產品的特征,隨著近年來廣東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保險經營已處于“需求有限、供給不足”的市場失靈狀態。農業保險這一經濟補償機制難以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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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協調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農業保險是保障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能夠有效地改變農民“一次重災.即刻致貧”的現狀,穩定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能夠使農業發展擺脫“一年受災.三年難翻身”的局面,穩定農業再生產能力:同時.農業保險也是WTO規則中的“綠箱”政策之一.并已成為WTO成員支持本國農業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寫作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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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探討

          一、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農業保險產品品種單一,數量少

          由于我國農村地域、農業各方面(自然、經濟和技術優勢)的不同,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日益發展,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半自給經濟呈現向較大規模的商品經濟轉化的趨勢,相應的農業保險制度也應有所差別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保險的需要,所以目前針對性不強、不夠靈活,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的農業保險產品品種單一,數量少無法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

          (二)金額偏高的農業保險收費標準

          作為盈利機構的保險公司開說,經營的險種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險種,農業保險費率從保險公司自身經營來說通常高于一般財產和人壽保險。但作為參保的大量農民而言,過高的收費標準不僅讓他們在經濟上無法承受,同時也因保險意識淡薄大大減低了投保的熱情。因此,當突發災害來臨時,不足或沒有的農業保險補償不了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自然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三)數量偏少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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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保險模式抉擇

          一、我國農業巨災損失情況及保險現狀

          1.我國農業巨災損失情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頻度高、覆蓋面廣、損失巨大。聯合國的統計資料表明: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幾十年來,由于在農業生產中忽視自然規律,我國農業自然災害的頻次增多、危害加重,造成的損失呈直線上升趨勢。20世紀60年代我國平均每年的自然災害損失約300億元人民幣,70年代520億元,80年代620億元,90年代迅速攀升到1724億元。進入21世紀后,前五年平均每年的經濟損失已達1840億元,比20世紀80年代增長了3倍。尤其2008年初的雪災和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地震,更是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損毀。洪澇和干旱是對農業危害最大的兩種自然災害,其出現的時間和地區都比較集中危害程度很大。據統計,自1996年以來平均每兩年就發生了一次大的旱澇災害,一般的旱澇災害更是頻繁,因此造成的損失巨大。近10多年來,我國每年平均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農業巨災不僅每年對農業部門造成重大損失,而且直接導致農業勞動者減產減收并因災致貧、返貧。因此,我國應加強對農業和農民的補償和保險。加入WTO后,現行的農產品價格補貼與出口補貼受到限制,但WTO允許建立社會化的保障制度來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合法利益,這意味著我國需要調整對農業與農業勞動者的保護與支持機制。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建立農業巨災政策性保險制度,無疑是一種非常合理而有效的舉措。那么,我國的農業巨災保險情況如何呢?

          2.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現狀。農業不僅是比較利益最低的產業,而且也是自然風險最大的產業。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巨災損失,我國應當盡快確立農業災害保險制度。然而,我國的農業災害保險現實卻是嚴重滯后。盡管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嘗試農業保險試點,但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推進,整個保險業都走上一條商品化、市場化的不歸之路,農業保險的嘗試因其風險、費率和賠付率畸高,保險公司與農業生產者均不堪重負,到20世紀末,農業保險不僅未能得到普及,而且持續萎縮。致使我國農業保險極度缺失,農業保險發展緩慢、規模狹小、范圍過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極其脆弱,與發達國家差距大。1998年長江流域與東北地區的大水災,水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600多億元,而在水災中遭受重大損失的全國農業生產者只獲得保險賠款1000萬元左右,只占當年全國特大水災保險賠款總數的1/300。又如2006年,我國農作物受損面積41091•3公頃,因災直接損失達2528•1億元。而中央累計投入各類抗災救災資金111•98億元,社會各界捐款35•89億元,其他物資折價4•69億元,農業保險賠款5•84億元(農作物賠款只是其中一部分)。由此可見,農民主要還是采取自救、依靠政府救濟(社會捐助)等方法來防范和分散農業風險,農業保險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非常有限的“穩定器”與“助推器”作用。2008年年初,歷史罕見的巨大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事件的賠付事實更是證明,我國農業保險業的發展很不夠,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據中國保監會數據,截至2月12日,保險業共接到報案85•1萬件,已付賠款10•4億元。但在已賠付的賠款構成中,機動車輛險和企財險、建工險占80%以上,而受巨災影響最大的農業領域投保率很低,賠款占比極低。對于純農業的賠付額度不足1%,總額也就4千萬元,農民住宅方面不到600萬元。由于農業保險業的產品開發也存在不少空白,像湖南7300萬畝油菜絕收,卻沒有相關保險產品,受災農戶得不到一分錢的保險賠償。由于一些農作物品種的保險尚未啟動,使農業保險的報案率和最終賠款占總損失比例明顯偏低,這反映出目前很多農業保險產品還沒有推出來,保險的覆蓋面還不能適應群眾的要求。國外巨災后,保險賠款可承擔30%以上的損失補償,發達國家甚至可達60%-70%。相比之下,我國的農業保險明顯落后,與發達國家差距大。

          二、合理定位我國農業巨災保險性質

          頻發的自然災害給我國農業生產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也導致了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進而制約了農業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要使我國農業保險業務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在減輕農業巨災損失和保持農村穩定中的作用,首先必須對農業保險性質進行合理定位。根據農業保險自身的特質和屬性,也根據國內外農業保險的經驗和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現狀,將農業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

          1.農業保險的特質和屬性決定了農業巨災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對于農業保險的產品屬性,國內有關理論研究文獻很多。劉京生(2003)認為,農業保險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兩重性;陳璐(2004)提出,農業保險屬于混合產品中的第三種類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產品;馮文麗(2004)認為,農業保險具有正外部性,系統性風險、信息不對稱和正外部性是各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一般原因;孫秀清(2005)則明確提出,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商業性經營已陷入困境。Hazell(1992)把商業性保險公司持續發展的條件界定為:(A+I)/P<1,其中A為平均費用,I為平均賠款支出,P為平均保費收入。其含義是保費收入必須大于賠款支出和管理費用之和才能盈利,否則就會虧損。C•Uiggi(1994)認為,沒有一個國家能連續使農業保險費收入足以彌補賠款支出的管理成本。實踐也證明,農業保險的社會效益高而自身經濟效益低,具有顯著的公益物品性質或外部性特點,是一種公共產品。同時,農業既是基礎產業又是弱質產業。因此,在實際中,應根據農業自然風險的特性和農業保險的公共產品屬性以及農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巨災風險的政策性保險機制。也就是說農業保險應由政府來主導其供給,政府要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準公共物品,給予經營性補貼和其它扶持,它以追求社會效益為宗旨,不以追求贏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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