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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災風險農業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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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災風險農業保險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1.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措施不完善

          商業性再保險在農業保險風險管理中作用有限。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保險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單一市場區域和單一保險公司無法建立足夠多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以保持其流動性,也無法實現年度保費收入和潛在巨災損失之間的科學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農業保險“封頂賠付”政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工具。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政府的“封頂賠付”政策豁免自身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2.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不規范

          《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實際上對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和商業經營模式的肯定和支持。這種經營模式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業保險的發展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經之路,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準入和退出機制。農業保險的經營組織機構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需要法律的規制,《農業保險條例》對其僅是定性的規定,而沒有量化標準,這就要求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地完善。

          3.農業保險監督管理不嚴格

          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農業保險本身的風險性較大、運營成本高、運行復雜,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問題。農業保險運營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近些年,保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農業保險管理規定和相關辦法,用以規范農業保險的運營。然而,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基礎弱、經驗少,當前的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

          二、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優化建議

          1.提高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水平

          針對我國財政補貼方式單一的問題,可以將試點地區的探索成果運用到全國范圍內。如政府和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的保險責任分攤、在遭遇巨災風險時政府的財政兜底以及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管理費用的補貼。將這些措施連續穩定的推廣,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同時,為了激勵各級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連續性,必須清楚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合理分工,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方式。因為農業保險所具有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在制度和財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即以中央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應逐步擴大中央政府財政補貼的比例,相應降低地方財政補貼的比例,提高財政補貼層次,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靈活性和自主性,發展與本地區經濟結構相結合的農業保險。當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和覆蓋面情況對地方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行激勵和制約。

          2.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措施,理順巨災風險的組織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將一部分農業再保險業務分包給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充分調動商業性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基礎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公司為基,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發展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機制。

          (2)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農業巨災損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發生農業巨災風險,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資金和準備金必然會用來賠償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損失,造成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波動,更有甚者會危及到農業保險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補償,增強其巨災風險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災風險發生時得到緩解。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發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對整個保險體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農業保險的發達國家出現了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同時出現了一系列農業保險衍生品,不斷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抵御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

          3.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

          (1)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機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很多商業保險公司紛紛涉足農業保險,參與農業保險的市場經營。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將農業互助組織納入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范圍,是適應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不僅包括農業保險公司還包含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但是該條例中并沒有對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做出相關規定,如果一味的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實行無條件的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的正常進行,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到農業保險保費,進而不利于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2)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評價標準、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進而肅清不合格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業務水平,完善自身內部管理,規范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行為,這樣才能使得農業保險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作用,增強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程度。

          4.加強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制定

          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督的規則。根據農業風險自身屬性和農業保險的管理運作流程,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則,建立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農業保險監管相關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指導農業風險管理部門運用科學合理的規則制定具體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而穩定農業生產經營。同時,不論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生產規模的大小、生產水平的高低,農業保險監管規則都應該公平對待所有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一個重要的職責是保證我國農業風險保障基金的安全。農業風險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專款專用、長期性的給付責任等特點,要求政府對農業風險基金的監管更加完善。

          作者:徐瑋晶單位:南京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