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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鄉結合部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由于特定的土地征收政策及二元戶籍制度產生的特殊地理空間。從歷史和發展的視角來看,城鄉結合部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一是為進城農民工提供一種“正常”的生產生活空間。城鄉結合部集結著大量為追求更好的生活來到城市謀生的外來人口,但因教育程度和勞動技能的缺乏,他們要么以臨時工的身份在城市從事低端的、無多大技術含量的體力活,要么在城鄉結合部租種本地居民的菜地謀生。他們收入不高,無力承擔也不愿承擔市區高額的房租;臨時工的身份也使他們無法獲得工廠、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他們只能選擇城鄉結合部廉價的租房。
而城鄉結合部的本地居民在喪失耕地缺乏專業技術與其他謀生技能難以實現城市就業的情況下,將多余房間或原有農村宅基地上的老房子進行擴建和改造,出租給外來人口,自己“轉變為收取租金的房東,仰賴房租而活”,形成一種新興的“農民收租階級”。⑥雖然這種出租房非常簡陋,并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但相較于“宿舍勞動體制”下的集體宿舍,顯然給城鄉結合部的外來人口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宿舍勞動體制”是南中國工業區中普遍存在的利用宿舍安置外來勞動者的一種“工作一生活”一體化的另類社會空間形態。這是一種獨特而有效的勞動控制與管理形態,把工人置于軍營式的管束中,對工人的控制從勞動過程延伸到日常生活,嚴密的“宿舍管理”紀律置工人于“福柯式的‘全景敞式空間”’,沒有任何個人隱私可藏。①與之相比,城鄉結合部為進城農民提供的是一種“正常”地生產生活空間,在這簡陋的空間里,他們能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能在勞累之余享受家庭的溫馨,實現了流動人口的“家居化”。二是緩解了城市化速度過陜與城市基礎設施不足的矛盾。城市化率每提高一個百分比,就意味著有1500萬左右的人從農村流人城市,同時將伴隨著城市住房、道路、管網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大規模建設和鋼鐵、水泥的大量消耗。②但是我國城市化表現出明顯的“快速化”特征,“為擴大消費和投資需求提供了強大的機遇和動力,同時也給節約資源、改善城鎮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③由于其低廉的房租及相對較低的生活成本,外來農民工大都選擇在城鄉結合部作為臨時棲居之所,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基礎設施方面的壓力。由于當前戶籍制度的作用,外來農民工只是城市的匆匆過客,他們“擁有在城市工廠中打工的自由,因為整個中國經濟的發展需要農村的勞動人口;然而城市卻拒絕(或者是無力)承擔無產階級化及其世代再生產的成本,它不允許農民工在城市中生根,戶籍制度連同勞動力控制一起,共同建構出一種特殊的權力形態,一方面限制了他們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塑造出農民工模糊的身份認同。
換句話說,他們不擁有在城市中長期生活下去的自由。由于城市政府不為這些臨時居民提供住房、教育以及其他環境設施。”④城鄉結合部恰恰彌補了城市政府這方面的缺陷,緩解了快速城市化和基礎設施不足的矛盾。“人們的社會地位及其所擁有資源將最終決定他們以怎樣的方式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哪些地點。”⑤外來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原因就在于希望通過自己的一技之長或體力獲取比農作更高的收入,他們希望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獲取更高的回報,城鄉結合部這一特殊地域空間恰好滿足了這一需求。三是為本地居民順利市民化提供了預演場所。城市化不僅僅是將郊區的農民納入城市管轄范疇,也不僅僅是戶籍的“非農化”,而是有內在的更深層次的社會和文化層面的內涵,這就涉及到農民市民化問題。從廣義的角度來看,農民市民化是指“在中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借助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動,使現有的傳統農民在身份、地位、價值觀、權利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方面向城市市民轉化,以實現城市文明的社會變遷過程”。農民市民化不僅僅是農民生產方式的轉變和居住場所的轉換,更是“農民社會文化屬性與角色內涵的轉型和城鄉關系的重構過程”。⑥就城鄉結合部的本地居民而言,土地被征占,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濟收入主要依靠房租和打臨工,在生產方式和居住方式上實現了城市化,但離實際意義上的市民化相距甚遠。經濟生活層面,雖然實現了職業身份的“非農化”,但在消費層面并未學會城市居民的理性化,很多失地農民拿到征地補償款后很快揮霍一空;社會交往層面,城鄉結合部的本地居民找不到滿意的方式與城市市民群體相處,也瞧不起外來農民工,僅僅在本地居民之間,即原有的社會交往圈來往,依然保留原有“熟人社會”的生活邏輯;對城鄉結合部的本地居民而言,身份認知是他們能否積極融入城市的關鍵,這意味著他們在城鄉不同的社會情境中要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確定自己的社會角色。城鄉結合部特殊的社會樣態為他們的市民化提供了預演場所。房租收入可使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經濟實力去學習城市生活技能;其接近城市的天然地域優勢,使其可在較短時間內開辟新的社會交往圈,并重新進行自我身份定位。
二
城鄉結合部的“村落終結”并不僅僅是城鄉形態的簡單轉換,其城鄉關系“呈現出更加復雜的樣態”,“村落終結”已“遠遠不是簡單的‘空間變遷’和一般意義的‘關系變動’,也不是農民群體單一的‘去農為工’,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總體變遷過程,其中充滿著激烈的矛盾沖突和利益重組”,①而正是這一系列矛盾沖突和利益重組,構筑了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的難題。一是村集體“三資”的收益與分配問題。村集體“三資”包括資產、資金和資源,這是理解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難題的關鍵所在,而資產又是“三資”中的重中之重。其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安置補助費的村集體提留、原集體機動地被征占后的土地補償金以及村集體房產的出租所得和利用土地補償金興辦的集體企業收益。城鄉結合部的村集體往往擁有巨額資產。這份資產的財產關系并不明確,財務運作很不透明,圍繞集體資產的收益和分配問題村集體和村民糾纏不休。矛盾癥結就在于對“集體”概念的界定上。“集體”概念首先表現為“集體”代表的是村委會成員還是全體村民。由于村委會成員(主要指村支書和村長)掌握著政策信息的來源,壟斷著上下級之間溝通渠道,在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和分配上更有主動權和壟斷性,導致村干部的腐敗貪污現象層出不窮。村干部在利用集體資產進行投資大都以失敗告終,導致村集體資產的大量縮水;“全體村民”意義上的“集體”也有兩層不同涵義,即“集體成員內部平等地享受土地利益的權利”和“非集體成員不享受集體土地的任何權利”。“集體對其內部成員的平等開放和對外部成員的不開放是合二為一的”。②
在城鄉結合部,“非集體成員”包括外來農民工和“自理口糧”兩大群體。由于群體特性外來農民工根本不可能具備村集體資產收益和分配的資格。自理口糧群體是一種市民和農民身份之外的“另類身份”群體。自1980年代開始,我國農村結束了集體化時代,開始實行包產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此同時,戶籍制度對人口流動的限制開始松動,一些“不安分”或者是不甘現狀、善于把握形勢和機會的農民開始向城市流動,他們或是進城做臨時工,或是在城郊承包菜地。為解決這些人的戶口問題,國務院于1984年10月13日頒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凡申請到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和家屬,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或在鄉鎮企事業單位長期務工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常住戶口,及時辦理入戶手續,發給‘自理口糧’戶口薄,統計為非農業人口。”這一戶口是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形成的一種“轉人不轉糧”,不享受國家供應糧,自己解決口糧的一種特殊的戶口類型,是當時國務院為解決進城農民的實際困難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戶口政策。這一群體雖然在城鄉結合部落戶并長期在此生產生活,但“坐地戶”們并不把他們納入“集體成員”范疇。城鄉結合部的村落對“集體成員”的資格認定取決于人“大幫哄”集體生產時期是否參與集體勞動,由此他們拒絕承認“自理口糧”群體的“村民身份”,更談不上參與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和分配。“自理口糧”群體則圍繞“村民身份”的認定及村集體資產收益和分配不斷抗爭,采取一系列訴求活動。概括來說,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集體資產方面的難題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村集體資產財產關系不明確及資產總額的大量縮水,村財政狀況無法公開,而村落終結的前提則是村集體資產在村民之間的平等分配;二是城鄉結合部的“坐地戶”們依靠村集體資產收益每年能享受不少分紅,他們亦不愿意進行村落終結;三是圍繞集體資產各群體之間錯綜復雜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坐地戶”們與“自理口糧”身份群體之間的利益糾葛,導致政府和開發商輕易不敢介入。二是開發成本過高問題。開發成本包括行政成本和資金成本。城鄉結合部的征地開發包括土地、宅基地和住房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不僅要與村委會談判確定征地方案,在涉及到農戶宅基地和住房拆遷方面如何進行拆遷和補償,往往需要拆遷方與農戶家庭單獨談判。由于個體意愿與需求的不同,加上拆遷方與農戶之間利益或價碼的不一致,導致這個過程極其復雜,也異常漫長和艱難,很容易出現拆遷補償的不均而引發村民的不滿,舉措不當極易引發暴力沖突,導致城鄉結合部終結過程中行政成本極高。城鄉結合部的村民們在征地拆遷跡象出現之初,就開始著手準備拆遷征地的補償問題。首先是在宅地基上大肆的混搭亂建,充分利用自家宅地基上的每寸空間。他們要么向高空發展,要么充分利用地面建造平房。
這些住房當然不可能獲取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但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依然要賠付不低的補償款,無疑增加了巨額資金成本。其次是村民在自家承包地上蓋大棚或高密度種植經濟作物。在拆遷補償條例中,大棚和經濟作物的補償款大大高于農地和糧食作物。城鄉結合部到處覆蓋著簡易大棚,有些僅僅簡單的用磚頭壘個外圍。在這些簡易大棚里,高密度地種植著諸如葡萄、藍莓等經濟作物,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征地拆遷的資金成本大大提高,開發商往往不愿意承擔這些成本,常常繞過這一地帶迂回向外圍擴張,延緩了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的進程。三是各大利益主體之間錯綜復雜的矛盾和利益糾葛。城鄉結合部至少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包括城市政府、村委會與村民,由此產生三大矛盾:城市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矛盾、城市政府與村民之間的矛盾以及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矛盾。第一個矛盾主要是由于村委會希望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土地級差收益。在開發過程中,城市政府往往需要與村委會談判確定征地拆遷方案,村委會掌握著主動權和壟斷權,希望在這個過程中為村集體,甚至是個人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第二個矛盾是由于宅地基和住房屬于村民私人所有,他們希望通過征地拆遷獲取最大程度的補償;第三個矛盾原因錯綜復雜。村干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往往會扮演兩面的角色,一方面村干部會鼓勵農民團結起來以獲取更多的土地補償及更優惠的征地條件,一方面城市政府往往希望村干部來說服村民,并可能通過給村干部好處來收買村干部服務大局”,①村干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會得到巨額好處,由此導致村民的猜忌和懷疑,引發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這兩大主體之間的矛盾還在于村委會對土地安置補助費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拆遷的補償款一般包括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三個部分,其中安置補助費占絕大部分。青苗費和土地補償費歸屬權在于村民毫無疑義,但安置補助費一般都是支付給村委會,構成村集體資產的主體,然后由村委會興辦集體企業安置村民,但由于村干部往往將這筆巨額補償金用于不合理方面,甚至貪污,或者村干部在村集體資產收益分紅方面存在不公,引起村民對村委會的極度不滿。這三大利益主體之間的三對矛盾往往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集中爆發,引發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導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鑒于這些顧慮,城市政府輕易不敢啟動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的進程。四是從農村向城市轉制及農民市民化的難題。
“在城鄉結合部的社會空間內,農村的終結并不意味著農民的終結,農民能否順利地融人城市,完成市民化,是一個比空間變遷和居住模式改變更為復雜的問題。”②城鄉結合部的管理大多采取雙重治理模式,即在原有村委會的基礎上另掛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牌子,兩套班子一套人馬。原有的村委會成員轉制后即為社區居委會成員。這種治理模式面臨的問題首先表現在村委會成員的素質。面臨更為復雜的城市社區管理,原有村委會成員素質能否承擔轉制后的管理工作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其次在村委會成員拒絕將居住在城鄉結合部的外來人口納入管理和服務范圍,即使將外來人口納入管理和服務視野,也僅僅是停留在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層面。因此,城鄉結合部地域的“村落終結”,不僅僅是空間變遷和居住模式的改變,管理模式的轉制亦是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難題的深層表征。至于如何實現村民的市民化,是城鄉結合部“村落終結”的終極難題。農民市民化不僅僅是其職業身份的轉變和居住空間的轉移,也不僅僅是管理模式的轉制,更重要的是“一系列角色意識、思想觀念、社會權利、行為模式和生產生活方式的變遷,是農民角色群體向市民角色群體的整體轉型過程”。③
城鄉結合部的村民通過土地征占實現“洗腳上樓”,在居住方式和經濟生產層面實現了市民化。但在城鄉結合部村民現有素質和文化修養的狀況下,如何改變其原有農村生活慣習,在謀生技能、消費習慣、理財技能、休閑生活乃至行為模式和思維方式層面逐漸向“市民”角色特質轉變,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市民化”,實現終極意義上的“村落終結”,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甚至可能花費幾代人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