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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市場化的內涵
自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農村實行市場化取向改革以來,國內外學者開始討論中國農業市場化的內涵及特征。西方學者主要從我國國民經濟體制向市場化轉軌的角度理解,認為我國農業市場化與Marketization含義相近,意思是向自由市場經濟轉化。我國學者則主要從農業市場經濟發展的進程理解,認為農業市場化應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農業市場化是指農產品市場化,是指農業生產要以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需要進行生產作業及經營。廣義的農業市場化除此而外,還指農用生產資料的商品化(即農民進行生產時所要使用的生產資料應到市場上去購買)及包括農業產前、產后和相當一部分產中農活在內的全過程服務的商品化。從經濟學的不同派別的理解來看,發展經濟學認為,農業市場化是指把生存性農業或生計性農業(SubsistenceAgriculture)轉變為商業化農業(CommercializedAgriculture)(張新偉,2001)。
制度經濟學認為,市場化是指資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分配向市場調節轉化(華民,1998)。陳宗勝、周云波(2001)認為,市場化就是市場機制在經濟活動中對資源配置發揮作用持續增大,經濟活動對市場機制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和增強,市場機制從逐步產生、發生到成熟過程。十六大以后,國內很多學者從制度經濟學上進一步理解,認為農業市場化是指讓價值規律在農業生產各環節發揮基礎性作用的過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農業市場化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豐富和擴展。從微觀的和發展的視野看,農業市場化是農產品市場化、農業生產要素市場化;從宏觀的和制度的視野看,其內涵還應包含農業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體制市場化。因此,從宏觀和微觀、從發展經濟學和制度經濟學多視野綜合概括來定義,農業市場化是指農業資源配置方式由以政府分配為主向以市場配置為主轉化的同時,讓價值規律在農業的產供銷等環節發揮基礎性作用的過程。
(二)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測度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根據錢伯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2003》的權威,2001年,我國市場化程度已經達到69%。而一般認為,一個經濟實體的市場化程度在0~15%為非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10%~30%為弱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30%~50%為轉軌中期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50%~65%為轉軌后期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65%~80%為欠發達市場經濟或相對成熟市場經濟,市場化程度在80%以上為發達市場經濟或成熟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化程度約為80%~90%,市場經濟已經比較成熟。據此綜合分析,我國已越過市場經濟臨界水平(60%),進入欠發達市場經濟階段。
1.方法。測度中國農業市場化程度,評估農業市場化改革的基本進程,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技術問題,目前,系統的文獻資料并不多見。本文在借鑒程國強(2001)的分析方法的基礎上增加土地參數進行修正,建立起一個能夠近似評估中國農業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基本框架。本文選擇和設定農產品價格市場化指數、農產品市場化指數、農業勞動力市場化指數、農業資金市場化指數、農業技術市場化指數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化指數6個變量來估計農業市場化指數。
在估計上述6個變量的基礎上,通過加權平均方法來估計出一個綜合市場化指數。計算公式如下:Mt=∑ni=1αi•Mit(1)其中,ai滿足關系:∑ni=1αi=1,i=1,2...6(2)其中,ai為第i個變量的評估系數,ai的確定采用特斐爾專家咨詢法;Mit為第i個變量第t年的市場化指數;Mt為第t年的農業市場化指數。Mi的含義如下:M1為農產品價格市場化指數,由農產品收購價格中非國家定價的品種的比重來確定。M2為農產品市場化指數,亦即農產品的商品率,由農產品的社會收購總額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來表示,這個比重能夠較好地反映農產品進入市場的程度。M3為農業勞動力市場化指數,由農村社會總產值中非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產值所占的比重來確定。用非直接來源于農業用地的收入占農村社會總產值的比重來表示勞動力市場化指數是比較合適的。這是因為,如果用單一非農經濟活動指標來反映農業勞動力市場化程度,顯然具有局限性。例如,選擇勞動力出門做工的人數占整個勞動力人數的比重來反映農業勞動力市場化程度,存在的問題是,由于沒有考慮農民就近打工、短期打工、從事副業和加工業等的人數,有可能嚴重低估農業勞動力的市場化程度。
其它單一指標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因此,非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產值占整個農村社會總產值的比重是表示農業勞動力市場化的一個比較可行的指標。M4為農村資金市場化指數,由農民和私人投資占農業總投資的比重表示。M5為農業技術市場化指數,由通過技術市場轉讓技術獲得的收入與農業科研總投資的比值來表示。M6為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化指數,這方面的統計數據的收集比較困難,例如,在農業生產資料銷售總量中,哪些由國家定價和指定銷售,哪些由農民在市場上自由購買,目前尚無統計。因此,在定量化計算中不得不撇開這個要素,這樣做盡管對估計結果會有一些影響,但總的來說影響不會太大,不影響對中國農業市場化程度總體水平的估計。另外,土地是農業部門極其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一種特殊的農業投入物。根據常修澤(2003)、高明華(1998)、(2001)的研究,綜合判斷,目前,我國農業土地市場化程度不足10%(劉金山,2003)。
因此,在估計農業市場化指數時,沒有考慮土地的市場化程度。樣本選擇期為1978~2000年。需要指出的是,公式(1)中各項變量在總體估計中的權數的確定并沒有一個經驗方法和劃分原則,也就是說,它既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又帶有一定的主觀偏好。其客觀性是指它要體現各變量的重要性大小。然而,權數的具體數字又是由人來確定的,難免帶有一定的主觀偏好。為了減少主觀偏好的影響,本文采用特斐爾法(公式2),可得出各項市場化指數的權重。其結果如下:①給價格市場化指數和農產品市場化指數以相同的權重,均為0.25;②給勞動力市場化指數和農業資金市場化指數以相同的權重,均為0.2;③給技術市場化指數以權重0.1。
2.結果。計算結果顯示,2000年,我國農業市場化指數為68.88%。由于生產要素和市場化只是農業市場化的一部分內容,且本方法未考慮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程度,而且,農業市場化還應包括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有關活動的市場化,農產品與生產要素市場的運行機制,市場主體行為,政府對農業市場化的宏觀調控等多方面的內容。而這些未考慮的因素的市場化程度總體偏低,因此,本方法顯然高估了中國農業市場化的總體水平。3.對偏差的修正。修正的方法是加入土地因素,并對ai的值進行調整。我國大規模的土地流轉發生于全國各地普遍建立開發區的時候。根據劉金山(2003)“目前我國農業土地市場化程度不足10%”的判斷,重新綜合模擬的結果表明,農業市場化程度的偏差大約在10%左右。因此,本文認為,目前,我國農業市場化程度大約在60%左右。
(三)農業市場化的數量特征1.農業市場化水平低于我國經濟總體市場化水平。根據上述分析,目前,我國農業總體市場化程度為60%左右。農業市場化水平大約低于經濟總體市場化水平10個百分點。2.資金、技術兩大要素市場化水平滯后于農業總體市場化水平。資金、技術兩大農業要素的市場化水平低于農產品市場化水平4~15個百分點,要素市場化水平低于農業總體市場化水平15~25個百分點。3.農業要素中土地的市場化水平最低。按照錢伯華的劃分標準,我國土地處于非市場化階段。
二、我國農業市場化的階段特征
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我國農業市場化正處在轉軌后期的市場經濟階段,處在進入欠發達市場經濟的臨界線上。進一步分析我國農業市場化程度的估計結果與市場化的過程,筆者發現,我國農業市場化進程具有較強的階段性特征:第一階段為劇變階段(1979~1986年);第二階段為基本維持階段(1986~1996年);第三階段為市場化進程受阻階段(1996~1999年);1999年以后為第四階段,即重新回到市場化階段。第一階段:劇變階段。在這一階段,農業市場化指數的變化率不僅變動頻繁,而且波動最大,農業市場化指數的變化率最高的是1985年,為8.77個百分點;最低的是1982年,為0.25個百分點,兩者相差8.52個百分點。這一階段農業市場化指數變動率的平均值也是最大的,為4.51個百分點。這一時期與一般所認為的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改革的第一階段相吻合:①1979年,我國農村開始以市場化為導向的改革,改革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②
大幅度地提高農產品的收購價格,提高農民的收益。③減少農產品統購派購的數量和品種,放開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管制,擴大市場調節。1979~1982年,國家多次調減糧食的征購基數,全國糧食征購基數由377.5億公斤減到303.2億公斤,4年共減74.3億公斤;1983年和1984年,國家先后兩次調減統購派購農副產品的品種,將原商業部主營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從46種減到12種,將國家醫藥管理局管理的二類中藥材從54種減到24種,淡水魚和二類海產品全部退出派購。屬統購派購的農產品,在完成國家指定的任務后,剩下的部分可以自由出售;其余農副產品由市場調節,價格隨行就市。④對發展非農產業放松管制。允許農村發展零售商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家庭副業等非農產業,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規定。1986年與1979年相比,市場化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于:①農產品價格市場化指數提高了53.1個百分點,成為這時期我國農業市場化最重要的因素;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大大地解放了農村中的勞動力,這一時期,農村勞動力的市場化指數提高了31.8個百分點,有明顯的提高;③農民有了更多的支配資金的自由,這一時期,農村資金的市場化指數提高了29.53個百分點。農村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大大地加快了中國農業市場化的步伐,這一階段無疑成為中國農業市場化最快的時期。第二階段:基本維持階段。
與第一階段相比,這一階段,中國農業市場化進程明顯放慢,且波動頻繁,1989年甚至出現了一次反復(見圖1)。這一階段,中國農業市場化指數提高了14.38個百分點,年平均提高1.44個百分點,明顯低于第一階段的4.51個百分點,兩者相差3.07個百分點。這一階段,中國農村改革進一步深化:取消農產品統購派購制度,對糧棉實行合同訂購;培育農產品市場組織,逐步形成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流通渠道的新型農產品流通體系;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積極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制,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改革農產品流通體制,劃分出政策性與經營性職能。在這一階段,農業市場化表現出以下特征:①農產品價格市場化的勢頭仍然強勁,1986~1996年,農產品價格市場化指數提高了29.98個百分點,年均提高3個百分點。特別是從1986年起,取消對主要農產品的統購派購制度,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派購任務,對糧食、棉花、油料、糖料和生豬等大宗農產品實行合同訂購和市場收購。從1988年下半年開始,由于某些農產品的供需矛盾又顯突出,市場不完善及流通領域經營比較混亂,政府又對棉花、蠶繭實行統一經營,因此,1989年與1988年相比,農產品價格市場化指數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11.3個百分點。這輪改革的收縮直接導致中國農業市場化進程的反復。②由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和改革,農村勞動力市場化的程度在這一時期明顯提高,提高了26.68個百分點,年均提高2.67個百分點。③富有意義的是,這一時期,農業技術市場化程度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指數提高了23.78個百分點,年均提高2.38個百分點。④
農產品市場化進程不是很快,指數僅提高了4.03個百分點,年均提高0.4個百分點。第三階段:市場化進程受阻階段。這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相比,農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受阻。這一階段,中國農業市場化指數下降了4.72個百分點,年均下降1.57個百分點。1996年,我國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在農村,主要任務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要求,全面深化改革,進一步確立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因此,我國農業市場化進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轉折階段。但在實際上卻采取了與市場化要求相反的一系列措施,例如,限制農民工進城等,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市場化進程的順利推進。第四階段:重新回到市場化階段。1999年以后,政府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實行市場化改革的政策,全面放開農產品收購市場,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使農村改革重新回到了市場化的軌道上來。這主要表現為打破國營收購部門長期壟斷經營的局面,全面放開農產品經營渠道,允許不同的經營主體進入流通領域參與市場競爭;同時,提出了利用市場機制,通過農業產業化,逐步實現農業市場化,即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連成一體,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機制。實踐證明,農業產業化是一種能夠給市場主體帶來制度凈收益的新興交易方式,為我國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實現農業市場化找到了一條有效途徑。
三、結論
本文的研究結果表明,市場化是一個動態的復合過程。目前,我國農業市場化進程呈現出整體滯后與結構非均衡的特征。即農業市場化滯后于經濟總體市場化,農業資金、技術、土地市場化程度低于農業總體市場化程度,其中,土地市場化程度最低。目前,我國已不能僅在整體上一般地繼續追求農業市場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應把重點放在加速資金、技術、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加快資金、技術、土地管理體制的改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