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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制度農業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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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制度農業經濟論文

          一、1975——1990年西昌市土地政策與農業經濟定量分析

          1.數據及模型

          在研究中,我們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引入的變量包括:土地、勞動、資本、土地制度農業財政補貼、農業稅,價格指數。其中,土地、勞動和資本主要衡量的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基本要素投入對于產出的影響。勞動為當年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資本主要以當年農業機械總動力衡量。土地制度、農業財政支出、農業稅,以及價格指數主要解釋了制度因素對于農業產出的影響。土地制度以每年末轉化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占生產隊比例來衡量;農業財政補貼,反映國家對于農業支持支持對于產出的影響;價格指數指標主要用于考察價格波動對農民生產的激勵效果,從而對產出的影響。

          2.計量結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統計軟件,對影響農業經濟水平的因素進行了計量分析,

          (1)從分析結果來看,R方為0.989,調整后的R方為0.977,該模型回歸擬合較好。

          (2)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基本要素投入的變量土地,顯著性水平為0.613,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土地要素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3)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農村財政補貼,顯著性水平為0.447,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財政補貼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4)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農業稅,顯著性水平為0.135,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農業稅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5)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價格指數,顯著性水平為0.934,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價格指數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計劃經濟下,價格未能有效引導資源配置,另一方面,糧食收購價格較為穩定,導致價格激勵機制不顯著。

          (6)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中,僅土地制度,即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比重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顯著性水平為0.0003,說明該因素對農業經濟具有顯著影響。1978——1984年間,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比重由0%變為99%,總產出增長58.49%,而該時期土地制度改革所帶來產出增長貢獻率為46.53%,即土地制度改革一項就貢獻了產出增長的79.55%。

          二、結論

          1.明確界定土地權利

          該統計結果表明,由體制轉變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改革開放后農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源泉。西昌市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

          2.拓寬農業人口就業渠道

          統計結果表明,西昌市農業人口每增加一倍,農業產出將減少4.6倍,在耕種面積不變的情況下,隨著農業技術水平提升,機械化程度提高,單位面積土地所需勞動力將會不斷減少。因此,如何妥善安置閑置農業人口,創造農業人口就業機會,直接關系到農業經濟發展。

          作者:常高敏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