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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誠信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優良行為規范和道德修養,具有豐富內涵。當代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不誠信現象卻時常發生。究竟是學校教育不夠?還是學生違約有苦難言?深入調查分析當代大學生就業工作中關于誠信方面的現狀,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對倡導社會道德規范,引領大學生立身、立德、立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大學生;誠信;就業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近年來“互聯網+”的興起以及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高度融合,我國高校就業形勢日趨多樣化與復雜化。經濟發展的新形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就業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與此同時,部分大學畢業生在就業求職過程中也暴露出誠信缺失的行為,對學生自己、學校及用人單位都造成惡劣影響。剛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經過十幾年寒窗苦讀,他們積極渴望投入社會實踐,參加工作實現自己的價值。為了謀取滿意的工作崗位,有的畢業生罔顧誠信與道德,擾亂正常的就業秩序,破壞學校與自己的信譽,影響就業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當代大學生就業過程中誠信缺失行為表現
(一)自薦材料造假。在應聘過程中,一些畢業生為了進入理想的就業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的自薦材料。例如:就業推薦表填寫上避重就輕,夸大能力,美化成績,偽造經歷。提供虛假的成績單,獎勵證書等。部分負責就業的老師,為完成學校下達的就業指標,對畢業生自薦材料造假的情況,漠視甚至參與,極大的助長了歪風邪氣。
(二)偽造工作經歷。由于應屆畢業生沒有經驗,很多實際問題處理不好,而本身又有很多問題,不能公司直接創造效益,因此有些用人單位對有過工作經歷的給出高薪,對應屆生則相當薪酬較低,或者根本就不招收應屆畢業生。針對這種現象,有些同學竟然鋌而走險偽造文憑,讓自己“提前畢業”,在簡歷上堂而皇之寫上工作經歷,以此蒙騙,獲取較好的工作職位。
(三)違約情況頻繁。簽訂就業協議對大學生來說,本該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而事實上,畢業生簽訂協議草率,造成頻繁違約,給學校造成了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有些學生普遍認為,這不是不講誠信,而是雙向選擇。這種認識其實是完全錯誤的。草率地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是不妥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的就業協議不是一張廢紙,都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能輕易反悔。從企業的角度看,企業找到合適的、需要的人才也很不容易。當應屆大學畢業生輕易違約、拋棄簽約單位另覓新歡時,也讓用人單位招聘經理心中郁悶。而且,如果大學生經常違約,不少公司的招人計劃會被屢次打亂,用人單位不得不重新招人,在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增加了成本。
二、大學生就業過程中誠信缺失原因分析
(一)大學生對就業誠信的內涵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大學生誠信意識淡薄,部分學生對誠信精神、誠信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學生認為誠信僅僅是一種道德約束,需要依靠個人自覺。誠信意識不強導致同學們缺乏對社會現實和全面認識和認知,不能清楚分辨一些現象,導致他們做出一些利己主義的不道德行為。特別當身邊有的同學通過不正常的手段而獲得工作職位時,會直接扭曲他們的價值觀,讓很多大學生認為弄虛作假不是可恥行為,為了找到更適合自己的工作,虛假簡歷是一個必要的手段或過程。大部分人并沒有將誠信就業問題上升到法律高度,當然一方面也與相關法律常識的普及不夠有關,另一方面也與大學生求職經驗的缺乏、大多數求職的大學生處于被選擇地位有一定的關系。
(二)大學生違約成本太低學校配套制度不完善。在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下,學校充分的尊重了學生的擇業意愿,然而有些同學在簽訂三方協議時草率決定,稍不如意,就拒絕履行協議,嚴重的破壞了學校與用人單位多年建立的合作關系。在畢業前,約定學生就業主要是簽定三方協議,雖然協議上面部分用人單位會注明若違約需要賠償違約金等條款,但執行起效果不佳,有時同學拒絕賠償,也不去簽定了協議的單位報到,拿到畢業證后又去另一家公司工作。在推薦學生參加基層服務就業項目(如:三支一扶、西部計劃、特崗計劃),及事業編制單位來校招聘的實施過程中,也經常會碰到被推薦的學生通過了筆試、面試后卻因為自身種種原因半途退出,極大的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招聘計劃和學校的聲譽。有的同學是當初報名時就帶著“多占多要”的目的,希望多拿到幾份錄用結果再選擇考慮,有的則是中途一旦接到更好的錄用通知,立馬放棄原來的報名。通常發生這類情況,學校也只能表示無奈,多數學校也沒有出臺相關的管理辦法,對大學生就業領域的誠信缺失行為進行有效監管的部門和制度,失信者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部分高校承受不住就業的“重壓”,為求高就業率而忽視教育質量,違背管理機構的施政理念,造成學風不正,誠信喪失的局面。在學生就業違約過程中,學生基本是零成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用人單位和學校卻被屢屢發生的違約現象影響了整體工作。
(三)用人單位夸大宣傳抬高招聘條件。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夸大的宣傳單位規模、發展前景、工資待遇等情況,有的單位利用試用期廉價使用畢業生,在試用期結束后又借口種種理由辭退畢業生。更有甚者,惡意欺騙宣傳,以“高薪”“高福利”“高崗位”誘惑畢業生從事名不副實的工作,嚴重損害畢業生利益。長期以來,在就業市場中用人單位無疑是掌握主動權的一方,部分用人單位盲目抬高招聘條件,不按需求選拔畢業生,而是一味追求高學歷高層次的人才,非碩士生、博士生不要,非“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學生”不要,非成績排名前三名不要,這些硬性條條框框使許多大學生連被選擇的機會都沒有,直接拒之門外,失去很多就業機會。部分招聘單位只考慮自身利益,缺乏責任感,對學生、學校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三、有效預防與控制大學生就業誠信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就業指導部門把好第一關.高校的就業指導部門及各學院負責就業工作的老師,具有開拓就業市場、收集用人單位需求信息并及時的職責。一方面,要邀請用人單位來校招聘,另一方面要積極推薦畢業生。做為學校的職能部門,在負責畢業生招聘就業環節中要把好關,對來校推薦的用人單位進行鑒別、審核、建立檔案,確保校方對學生的招聘消息真實性、準確性、安全性。
(二)指導大學生誠信教育提高誠信素養。講究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社會人際交往中最根本的道德原則之一。高校要重視對大學生的就業誠信教育,著眼點不能僅限于就業環節,而是要從學生入校的第一天起,就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把誠信教育貫穿于人才培養的全過程要結合貫徹落實大學生行為規范和建設文明校園等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經常對大學生進行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誠實守信為重點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道德教育,引導大學生自覺履行愛國守法、明禮守信、團結友善、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結合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把“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展針對性教育,使大學生切實提高誠信素養。
(三)加強學生守法意識規范就業指導過程。畢業生就業的過程,就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合同、執行合同的過程,這個過程受到合同法的保護。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我們應注重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培養,要讓他們意識到違反法律法規,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在為畢業生作就業動員時,要特別注重幫助畢業生從法律高度認識誠信問題,形成積極慎重誠信守約的意識。同時,學校要進一步嚴格就業管理流程,在給所有畢業生提供公開、公平、公正就業環境的同時,要建立相對科學的、嚴格的就業管理體系。比如,要進一步規范就業推薦表和就業協議書的管理,確保學生人手一份。對于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遺失或違約的情況,給予備案登記,并在學校就業網上公示,必要的時候,記錄到新的協議書中去,供用人單位參考。此外,要充分發揮院、系、班主任或輔導員的作用,對于學生基本信息、推薦信息,班主任或輔導員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進行核實。
(四)建立學生個人誠信系統完善相關機制。要從根本上解決就業誠信缺失的問題,除了大力倡導誠信教育外,還必須從機制上給予保障。構建學生個人誠信系統,是從根本上解決失信問題的好辦法。各高校都應該加快建立相應的機構,抓緊投入運行,迅速建立起學生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為社會和各用人單位了解學生的個人信用和信譽狀況提供服務。建立失信行為懲罰機制,加大失信成本,從而達到懲戒失信者、減少失信行為,同時保護守信者、鼓勵守信者的目的。
(五)完善人才選拔機制。由于目前就業市場總體上已經進入買方市場,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要推動就業誠信建設,用人單位的作用不可忽視。用人單位要進一步明確自身的責任,要充分認識到招聘工作既是發現合適員工的過程,同時也是繼續為國家培養人才、塑造社會化的“人”的過程。應本著對本單位、畢業生和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既要維護本單位的利益,同時也要切實維護畢業生的利益。用人單位要樹立“按需設崗、按需招聘、人盡其才”的人才觀,擯棄“高、大、全”的用人觀念,完善人才選拔制度,并在就業市場上首先做到誠實守信,為畢業生提供真實的招聘信息,尊重理解他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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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東 單位:三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