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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障與我國社會保障實踐
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經過了曲折的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這一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鄉二元分割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制度安排是“國家—單位(集體)保障制”,主要包括兩個主體,即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3項補充,即農村社隊集體保障(農村合作醫療與五保制度),社會救濟,革命軍人的優待和撫恤。1951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建立。隨后由于的影響勞動保險受到極大沖擊一度停辦。直至1978年五屆人大重新設置民政部,主管全國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事務;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法規,推動了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恢復了工人退休養老制;《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確立了離休制。第二階段: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1992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這一階段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城鎮國有企業改革、勞動體制改革的推進,使原有社會保障制度失去了體制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對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產生了急切的需求。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為了給國有企業改革配套并緩解農村貧困,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全面改革時期。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計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提出“社會保障”概念。同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工人本人分擔繳納。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首次提出:“深化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積極建立待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從此,社會保障工作走上迅速發展的快車道。第三階段,從1992年到現在。社會保障制度逐漸走上了政府主導、責任共同分擔、社會化、多層次化的發展道路,制度框架體系逐步形成,實現了從被動配套到主動建設、從單向推進到綜合推進,從雙軌并存到全面建設新制度的轉變。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社會保障制度被確認為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體制之一,同時被界定為市場經濟體系的5大支柱之一。《決定》規定了“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1994年,國務院《關于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確定了醫療保險改革兩江試點方案。同年《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進行住房體制改革。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1998年,新組建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分工統管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民政部負責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工作。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兩個確保”,即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足額發放;“三條保障線”,即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低保。2002年,十六大把“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社會就業比較充分”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上升到“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重要保證”的歷史高度。2003年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4年“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寫入憲法。2006年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7年,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社會保障“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同年,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開始建立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啟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201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2年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明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是“收入分配差距縮小,扶貧對象大幅減少。社會保障全民覆蓋,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社會和諧穩定”。從此,保障和改善民生觀念深入人心,社會保障工作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煤炭產業社會保障現狀
2.1現行社會保障政策建設和諧礦區、保障和改善礦區民生、實現煤炭產業健康發展,都離不開社會保障的保駕護航。梳理當前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的主要內容并進行評價。
2.1.1健全煤炭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當前的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對社會保險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3個方面。
2.1.1.1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法律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特點之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我國境內所有企業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煤炭行業職工也不例外。《煤炭產業政策》提出,“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參加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保險,鑒于煤炭行業職工尤其是井下作業職工遭遇人身意外事故的風險較高,《煤炭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還規定:強制企業為礦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1.1.2健全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煤炭行業具有高危的行業屬性,由此強調健全工傷保險成為社會保險政策中的重中之重。早在2005年,國發《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就提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各類煤炭企業都應為礦工辦理工傷保險,切實維護礦工的合法權益。《煤炭產業政策》(2007)也有相似的規定,即建立健全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2011年4月22日公布的《煤炭法》除了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外,還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1.1.3安置失業促進再就業煤炭企業的破產關閉、兼并重組,必然會產生一些下崗失業人員。安置失業、促進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就成為煤炭產業社會保險政策的重點內容之一。國函《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鼓勵煤礦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要求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總體規劃,繼續做好原國有重點煤礦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妥善安置職工,做好各項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切實保障煤礦職徐穎:完善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工的合法權益。安置煤礦轉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轉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國辦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提出:要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礦企業職工,改擴建和新建煤礦等項目應優先錄用被兼并煤礦企業分流人員。
2.1.2提高煤炭企業職工福利水平提高礦工生活質量,改善礦工居住環境,發展職工福利,是煤炭產業發展的目標之一。早在2005年,國家就把提高礦工生活質量擺在重要位置上。國發〔2005〕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井下礦工的勞動強度和風險、生產環境等情況,制訂或提高煤礦工人艱苦崗位津貼標準。各類煤炭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提高礦工收入水平。繼續采取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出資的辦法,解決歷史形成的礦區危房、棚戶改造問題。《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進一步提出,要“改善職工工作環境和居住條件,做到職工收入與勞動生產效率和企業效益協調增長,并向采掘一線職工傾斜”。
2.1.3提高煤炭企業職工收入保障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的主要目標,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完善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是提高煤炭企業職工收入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徑。《煤炭產業政策》(2007)指出,要“落實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2.2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效果煤炭產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全面履行應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行業社會保障工作邁上新臺階,取得新成績。
2.2.1傷亡事故得到經濟補償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煤炭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降低傷亡事故的發生,但不可能做到全行業零風險,由此在礦難發生后需要對礦工及其家屬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損失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目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等約14萬元/人,井下意外傷害保險基金最多可支付5萬元/人,雇主責任險和職工互助保險推廣實施后,礦難死亡職工可以獲得總額不低于20萬元的經濟補償。
2.2.2社會保險工作逐步完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及時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是境內所有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隨著國家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和征繳體系的不斷完善,煤炭行業落實人本理念,建立和諧勞動關系,規范企業用工行為,推進勞動合同制度擴面提質,社會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社會保險工作日趨規范化。尤其是國有重點煤礦,在這方面表現較為出色。例如:神華集團的社會保險覆蓋率已經達到100%,2012年依法足額繳納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為員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人身意外保險,建立了一定的員工家屬醫療保障制度。中煤集團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簽訂率100%,堅持平等雇傭,杜絕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逐步實施企業年金計劃,積極為殘疾人、少數民族、退伍軍人提供就業機會。其平朔公司2012年累計為1091名困難職工發放救濟金、大病救助金等扶貧問暖資金121.88萬元。陜西煤化工集團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保險,建立優秀員工和傷殘員工的療養制度。
2.2.3職工生產生活條件不斷改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和改善礦區民生。煤炭企業尊重勞動價值,致力于改善煤礦井下作業環境,實行規范化、市場化用工,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十一五”期間,部分企業井下工作制度由“三八制”改為“四六制”。礦區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成效明顯,采煤沉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取得較大進展,職工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改善。2008—2012年,全國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淮北礦業集團2012年投入8.3億元以上,完成27個村莊搬遷工作,惠及4500多戶、1.8萬多人,有力促進了城鎮化建設。中煤集團完善員工休假制度,保障員工正常的休息和休假權利。其大屯公司加快推進民生工程建設,解決了6000戶職工住房問題;完成了中心區供暖改造,啟動了中心區水質和水表改造等工程,職工生活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2.2.4職工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各煤炭企業紛紛提高加快工資薪酬制度改革,建立起工資總額與利潤總額、人均效率、勞動用工、績效考核掛鉤的薪酬管理機制。2010年,規模以上煤礦企業職工年均收入4.2萬元,比2005增加1.9萬元。2011年,職工人均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煤炭企業有4家,分別是華電煤業集團、內蒙古蒙泰煤電集團、內蒙古西蒙集團和伊泰集團,7萬~10萬元的企業有11家,5萬~7萬元的企業32家,4萬-5萬元的企業有29家。其中,陜西煤化工集團成立以來連年提高員工薪酬待遇,推行崗位績效工資制,收入分配向一線傾斜,向關鍵崗位傾斜,向苦臟累險工種傾斜。2012年,職工收入水平同比增長10.7%。淮北礦業集團近年來員工收入始終以年均20%以上幅度增長,2012年人均收入達到6.7萬元。中煤集團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優化薪酬福利體系,確立以崗定薪、按績取酬、合理適度拉開的分配方式,2012年發放艱苦崗位津貼3.2億元。
2.2.5人才強企戰略順利實施秉承“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堅持實施人才強企戰略,通過建立科學的培訓體系、優化崗位配置、制定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搭建廣闊的發展平臺,努力打造適應公司發展的人才隊伍。神華集團以“五湖四海納人才,人人是人才,人盡其才”作為人才發展的戰略理念,制定了“神華集團公司‘十二五’人才發展規劃”,形成“子公司、業務板塊、集團公司”三位一體的人才規劃體系,以“十大人才工程建設”為重點,為員工搭建成長舞臺。中煤集團重視員工發展,不斷拓寬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技能操作人員職業發展通道,扎實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和職稱評定工作。截至2012年年底,公司完成對煤炭、電力、化工行業特有工種、其他行業及通用工種鑒定14914人、取證人數11088人,通過率74.35%,全年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員3420人,通過2883人。同時,積極開拓優秀教育資源平臺,加快推進培訓基地建設,組建中煤職業技術學院、中煤建設學院。2012年,與中國礦業大學合作,舉辦為期18個月的“烏金藍領精英班”學歷教育,來自生產一線的116名學員參加了采礦、通風、機電、地質4個專業學習。
3煤炭產業社會保障工作面臨的形勢與任務
3.1面臨的形勢經過35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進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安全發展的關鍵時期,煤炭產業的社會保障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和發展要求。
3.1.1黨和國家更加重視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是黨的執政綱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社會發展的最終目標,是“人民生活持續改善”“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努力扭轉城鄉、區域、行業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擴大趨勢”,使“貧困人口顯著減少”。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會建設的重點;“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目標。
3.1.2收入分配機制改革提上日程《“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同時,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提出,“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當前,煤炭企業在初次分配中,企業內部勞動要素的報酬還遠遠低于資本和管理,勞動要素的報酬偏低。部分煤炭企業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圍繞管理層的獎金和年薪制,向采掘一線工人傾斜的力度不夠,企業內部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3.2主要任務黨的十八大提出:“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既是對全國社會保障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對煤炭行業提出的要求。還要看到,煤炭行業是高危行業,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特殊屬性,煤炭行業社會保障工作除了滿足一般行業要求以外,還要體現行業的特殊性。
3.2.1抓好各項社會保險基礎工作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是社會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核心。《“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此外,還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黨的十八大報告又進一步提出,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2013年4月,國發〔2013〕17號《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文件提出的任務,是“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提高10%,重點保障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城鄉低保和優撫對象補助標準進一步提高”。對于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則是各項社會保險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工傷保險對保障職工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其參加與否,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十二五”規劃綱要》強調,要“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健全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最基本任務是工傷補償,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礎上,大力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樹立“預防優先”和“康復優于補償”的理念,促進工傷職工盡快康復、實現再就業。當前,國有重點煤礦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已達到100%,但市縣及鄉鎮煤礦企業(含民營企業)還不能做到全覆蓋,工傷保險的擴面征繳工作還需要進一步深入。
3.2.2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管理,分類施保,實現應保盡保。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合理提高低保標準和補助水平。加強城鄉低保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和扶貧開發等政策的銜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保障低保邊緣群體的基本生活”。此外,國發〔2013〕20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也提出,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實社會救助標準與物價漲幅掛鉤的機制。整合社會救助資源,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體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的長效保底機制。煤炭產業貧困職工家庭數量較多,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由于煤礦井下作業條件差,工傷人員比例多于其他行業,而工傷待遇的調整并不能隨物價的上漲而及時調整,老工傷人員的生活水平極為低下;二是由于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頓關閉工作的大量開展,職工下崗失業較多,而由于煤炭職工勞動技能的專用性和單一性,再就業非常困難,導致生活較為貧困。由此,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保障特困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利,是當前煤炭產業社會保障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
3.2.3加強社會福利工作提高社會福利水平,是完善社會保障政策的重要內容。《“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逐步拓展社會福利的保障范圍,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逐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堅持家庭、社區和福利機構相結合,逐步健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推動社會福利服務社會化。加強殘疾人、孤兒福利服務。由于歷史原因,煤炭產業職工工作辛苦但收入長期偏低,生活居住條件較差,目前仍有相當部分職工居住的棚戶區未加改造,加強煤炭企業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工作,改善礦區民生,建設和諧礦區,任務十分艱巨。
3.2.4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國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對收入分配提出了主要目標和任務。一是城鄉居民收入實現倍增。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爭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長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二是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和居民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扶貧對象大幅減少,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橄欖型”分配結構逐步形成。三是收入分配秩序明顯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護,過高收入得到合理調節,隱性收入得到有效規范,非法收入予以堅決取締。四是收入分配格局趨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和就業等民生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明顯提升。2012年12月,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完善企業工資制度。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加快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制度,探索重點行業工資指導線。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4完善煤炭產業社會保障政策
4.1明確社會保障范疇調整相關政策內容社會保障是煤炭產業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目前涉煤的諸多法規文件對社會保障都有所提及,但大多只強調社會保障的某一方面,而且重點關注的僅是工傷保險。作為煤炭產業綱領性文件的《煤炭產業政策》(2007),都沒有明確提出“社會保障”概念,也沒有安排獨立的章節去規范社會保障,而是把社會保障的相關內容安置在“勞動保護”章節中,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等內容,屬于“安全生產”范疇。現行政策“勞動保護”章節,既包含了部分“社會保障”內容,又涵蓋了部分“安全生產”內容。作為政策名稱而言,“勞動保護”存在交叉性和不相容性。建議用“社會保障”代替原有的“勞動保護”,并對原“勞動保護”中所涉及的條款規范化、條理化、有序化,把屬于“安全生產”的錯位內容進行調整,對缺少的“社會救助”內容進行增補,并統一編訂為獨立的章節,即“社會保障”。
4.2建立健全煤炭產業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炭產業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水平由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保障水平過高會加重企業和在職者的負擔,削弱經濟發展的動力;保障水平過低不能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從而導致社會不穩定。由此,社會保障水平要保持適度,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未富先老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不能過高,要做到全民有保障,就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當前,煤炭產業需要以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核心,以社會福利為最高綱領,以滿足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導向,建立多層次多支柱的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并實現煤炭產業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
4.3完善煤炭產業的社會保險制度煤炭產業社會保險制度不僅要體現行業的一般性,還要體現行業的特殊性。煤炭企業除了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還必須為其一線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提高井下職工的人身保障程度,體現煤炭行業的特殊性。要鼓勵煤礦企業建立多種補償機制,建立靈活的多層次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由于煤炭產業工殘職工相對較多,政策上需要適度傾斜,實現工傷保險的政策保底,即對無論何種原因達不到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工傷人員,應該直接奔線,將其工傷待遇首先達到本地區低保標準,實現特困傷殘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然后參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逐年調整。要妥善安置下崗失業職工,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鼓勵煤炭企業建立就業幫扶制度,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保證礦區穩定和企業轉型升級的順利進行。
4.4建立健全煤炭產業的社會救助制度煤炭產業社會救助是煤炭企業職工的最后一道安全保障線。強化礦區基本民生保障,必須完善最低層次的社會救助制度,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體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的長效保底機制。一是建立經常性的社會救助制度,包括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制度、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和特困戶生存救助制度等。鼓勵煤炭企業建立礦區醫療救助基金,對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礦工開展醫療救助,對患有重大疾病的礦工家庭發放一定時段的生存救助金。二是健全臨時性的礦區緊急救助制度。對發生天災人禍的礦工家庭實行緊急救助和應急救助。三是鼓勵開展礦區內部互助。建立職工互助基金和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倡導開展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活動,對困難群眾起到幫扶作用。四是理順救助管理體制,明確救助責任主體,建立特困職工檔案,使符合條件的特困職工家庭得到常年救助。
4.5改善煤炭產業職工福利狀況提高煤炭產業職工生活質量,是煤炭企業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根本目標之一。煤炭企業在進行采煤塌陷區綜合治理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把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民生建設統籌協調發展,鼓勵采煤塌陷搬遷與城鎮化建設、生態環境治理統籌結合。充分利用國家棚戶區改造支持政策,改造歷史形成的棚戶區和礦區危房,建立以公租房為主要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進一步改善礦區職工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使改革紅利惠及礦區民生。
4.6深化煤炭產業個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完善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提高勞動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制定井下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其次,對從事高危職業的井下職工,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對下井補貼、班中餐、夜班費等井下艱苦工作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再次,把職工工資水平及收入增長作為管理層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與管理層的實際收入掛鉤。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年薪制定過程透明公開。最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調整機制,主要參考依據為:生活費用和CPI指數的變動情況;企業經濟效益、生產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地方或區域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企業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的變化;其他行業和相似職業的工資狀況,確定合理的工資增長率,并形成一種工資增長制度,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
作者:徐穎單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