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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社會保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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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社會保障論文

          一、當前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的現狀與困境

          (一)制度設計上

          制度全覆蓋已經實現,但制度間銜接不暢通我國的社會保障是基于1951年《勞動保障條例》建立起來的,主要保障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保障相對缺失。隨著2003年新農合的實施、2007年城鎮居民醫保的建立、2009年新農保的試點推行和2011年城居保的開展,自此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在制度層面實現了全覆蓋。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上邁出了第一步,但居民和職工保障制度仍無法對接。由于在籌資標準、繳費方式上的差異使得制度無法有效銜接,此外,地域分割管理和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導致了異地保障的失效,這對于統籌城鄉發展和維護社會生態平衡帶來了威脅。

          (二)保障水平上

          各保障制度水平均有提高,但城鄉差異大隨著我國近年來的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鎮職工養老金截至2014年已連續10年增長;醫療保障報銷比例連續提高,報銷范圍不斷擴大,其中門診報銷也納入到統籌范圍;此外,特殊人群諸如城鄉低保、殘疾人保障等保障水平都在不斷增強。但是從各類保障制度不同保障人群來看,城鄉間的保障水平差異仍然比較大,就養老保障來說,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連續十年上調養老金水平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顯得捉襟見肘;從養老保障的調節機制上來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已隨著工資等水平的上漲逐步調整,而農村養老保障水平取決于自身繳費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補助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嚴重缺乏張力的,若沒有合理的調節機制的指標,未來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可能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再分配功能和保障社會公平的性能缺失,從而制約了社會生態平衡的形成和維護。

          (三)覆蓋范圍上

          保障范圍不斷擴大,但存在制度空白點從保障人群上看,按照傳統的職業性質、戶籍區分,目前已經建立起來了由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城鎮職工“三駕馬車”托起的全民基本保障,據人社部公布的相關數據顯示,目前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超過了13億,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達到了8億多,全民基本保障已基本實現。但是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伴隨著這一進程出現了兩大新型社會群體,即“農民工”和“失地農民”,這兩大群體的社會保障依然沒有妥善解決,大多數的失地農民處于無耕、無保、無崗的狀態,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害,也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同時,“農民工”由于自身工作的流動性大,社會保障難以落實,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狀態。這兩大社會群體保障的缺失,不僅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阻礙了城鎮化進程的發展,也阻礙了社會生態文明的和諧發展。

          (四)基金儲備上

          財政投入力度增強,但資金儲備仍有限隨著近年來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重視民生的工作越來越強化,中央財政資金用于社會保障事業比重也不斷加強,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依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投入和農民自身經濟能力,而其他各類資金來源如慈善、社會捐贈等又難以落實的農村,加之人口老齡程度的日益嚴重、通貨膨脹的壓力、資金繳費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影響,農村社會保障事業資金儲備明顯不足。由于社會保障資金儲備不足,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發展的目標就難以實現,也會進一步阻礙公平合理有序的社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

          (五)管理服務上

          信息化程度增強,但權屬責任難辨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不斷增強,在社會保障的管理與服務上,近年來,各地區都已建立社會保障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為廣大參保者提供了便利,也加強了社會保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但隨著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目標的推進,制度間出現權責不清的現象日益明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管理分散、政出多源,由勞動部、民政、衛生、計生等多個部門管理,相互間不銜接,制度運行不統一,尤其到基層,更是管理權屬不清晰,責任難辨,導致了社會保障管理混亂,直接損害了社會資源的再分配,阻礙了城鄉一體化的進程和社會生態的平衡。

          二、新時期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的完善路徑

          (一)整合“碎片化”

          建立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基礎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所謂的碎片化,不僅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居民、農民工等大制度層面的碎片化,也包括各地區、各市區建立起來的地方社會保障稅呈現出的碎片化。碎片化的局面使得社會保障的管理成本增大、保障的效率降低,同時,也使得不同制度的管理責任難辨,制度間銜接不暢通,影響城市化進程和社會和諧。因此,需要整合社會保障基礎,形成城鄉統一的社會基礎養老、大病醫療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組成基礎社會保障,并實行統一的制度框架,以體現公民權利的公平性,而整合社會保障基礎,也應該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在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方面,要整合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實行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避免政出多門降低保障效率,同時,設立統一的監督機構,確保社會保障的有序運行;在管理模式方面,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用以支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國家財政劃撥標準應該是統一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的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在城鄉應該是統一的,在此基礎上,由企業或集體經濟承擔的責任在城鄉間可以有所差別;在基金的管理方面,應該有統一的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對政策的執行和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此外在管理方式上,應實行城鄉統一的技術手段與服務方式。

          (二)修復“斷裂化”

          建立梯度的城鄉社會保障待遇序列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以職業、戶口等特征歸屬于不同的制度中,各制度的繳費來源、保障標準、管理責任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社會保障制度待遇序列的斷裂。一方面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關系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不能夠有效銜接,帶來社會保障關系的斷裂;另一方面城鄉居民間的保障水平差異比較大,造成待遇上的斷裂。因此,在設計社會保障待遇標準時,應該根據地方政府公共財政承受能力、部門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個人收入承受能力設置合理的梯度待遇標準,同時,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可以隨著勞動者的遷移而遷移,以確保個人社會保障能有效轉移銜接。

          (三)樹立“法制化”

          促進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目標的實現整體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夠強,尤其是農村方面的社會保障政策,大多出自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的有效約束力,因此在推動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方面,往往達不到預期目標。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是戰略性目標,是維護整個社會生態平衡的重要保障,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特征來保障目標的實現。尤其是要建立專門的城鄉社會保障統籌發展的法律,來確保城市化進程中最為重要的農民工、失地農民、個體經營者等群體社會保障的落實,同時要運用法律手段為新型農民工建立完善的工傷、失業、生育等其他保障措施,逐步實現農工一體化的經濟發展,進而促進社會保障的統籌發展,維護整個社會生態系統的平衡。城鄉社會保障的差異化存在斷裂化、碎片化的發展方式,使得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不斷凸顯,亟需通過統籌規劃進行改革,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利益調節和再分配功能的實現。只有不斷整合“碎片化”、修復“斷裂化”、樹立“法制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的統籌發展,形成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才能更好地調節收入差距,從而發揮社會保障在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制度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推動社會生態持續、平衡發展,實現更加公平、和諧的社會。

          作者:張琳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研究生在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