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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轉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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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轉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

          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在農村土地流轉的背景下,化解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已經成為了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本文以此為依托,通過對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法規、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的考量,提出了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的具體路徑。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在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的背景之下,農村大量的土地將被征用,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對于依賴于土地生存的農民而言,其失去土地之后,如何保障其生存與發展,成為了我國城鎮化過程中必須化解的難題,也成為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過程中必須考量的因素。

          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前提:完善土地流轉法律法規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必須堅持走制度化的道路,這就要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避免土地流轉過程中對農民權益的損害。就當前的情況來看,在征地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政府征地行為。比如政府強行征地導致農民被迫失業,征地賠償不合理等等。這樣的政府失范行為導致失地農民的生存境遇更加艱難,農民拿不到自己應有的保障,經濟困難也導致他們很難再參與其他社會保障體系,最終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歸根結底,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行為缺乏監督,我國的現行法律存在漏洞導致的。因此,政府在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要規范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流轉制度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違背農民的意愿,強制征地;缺乏規范,謀取私利;流轉市場發育遲緩,配套改革制度不完善等等。那么應該如何解決呢?本文認為,要切實保障土地流轉過程中失地農民的生存和發展,首先就必須賦予農民對于農村集體土地長久的使用權,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失地農民之所以“失地”,只是暫時向其他市場主體讓渡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基于此,建議在《土地承包法》與《物權法》中,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性質、使用主體進行明確的說明,避免土地流轉過程中對于農民土地使用權的絕對剝奪。其次,在農村土地流轉法律中明確界定各個利益主體的權利范圍。當前我國失地農民在土地流程過程中的權利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正是源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法律中對于各方利益主體的利益分配方式沒有進行明確的說明,特別是針對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利益分配方式,缺乏相關的規定。基于此,應逐步完善當前土地流程過程中各個主體對于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范圍,以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利。最后,在土地流程法律中進一步規范政府的職能。作為政府部門而言,要有效、合理地引導土地流轉,避免土地流轉過程中對于農民合法權益的剝奪。土地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管,用法律手段來禁止擅自違法征用土地的發生,并且要不斷提高土地流轉過程中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以滿足失地農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核心: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與城鎮居民相比,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較低,他們大多數都是初中或初中以下的學歷,加之相關的職業技能較為缺乏,這就導致了他們在求職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后,其生存面臨巨大的考驗。基于此,對于失地農民而言,要緩解他們的生存壓力,最主要的一點就是要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土地流轉之后農民的生存問題。從這個維度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核心。在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路徑上,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一是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土地沒有流轉之前,土地可以說是農民生活最低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在土地流轉之后,這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載體也不復存在,就必須完善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議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將因為土地流轉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之中,特別是針對那些因為土地流轉而失去土地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必須予以最低生活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方面,對于那些土地流轉之后生活在城鄉結合部的失地農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城鎮居民大致保持一致。對于那些仍然生活在農村的失地農民,可以根據當地的物價水平制定合適的標準,以保障失地農民的衣、食、住、行。二是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當前制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問題是資金問題,建議從土地流轉收益中,專門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失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補貼,這有利于提高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當前失地農民養老經費不足的問題。與此同時,要加強對失地農民參與養老保險的引導。由于農民群體對于養老保險的認識有限,他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領到一定的收益或補償之后,往往不愿意用于繳納養老費用,這直接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行。基于此,建議各地針對失地農民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并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工作,讓失地農民切實感受到養老保險的益處。三是完善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對于失地農民而言,疾病問題也是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之一,在廣大的農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較為突出,要切實保障土地流轉之后失地農民的利益,就必須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第一,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其每年從土地流轉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為失地農民投保一份大病保險,以避免失地農民因為大病而致貧或返貧。第二,可以嘗試設立農民醫療救助基金,通過社會公益募捐的形式籌集經費,針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所出現的失地農民無法支付醫療費用問題,可以由該基金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分擔當前農村醫療經費不足的問題。第三,進一步創新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各地農村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具體效益狀況,建立多層次的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失地農民對于醫療保障的需求。

          三、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撐:提升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

          要為失地農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可持續的保障,還需要不斷提升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以為其社會保障體系提供相應的補充和支撐。從失地農民自身素質來看,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在初中以下(含初中)。除了耕田種地之外,其他的職業技能薄弱,對于絕大多數的失地農民來說,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保障。而且失地農民的年齡偏高,再次就業的難度就更加大。,失地農民在城鎮生活相對比較拮據,經濟水平很低。從社會外因來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社會各方面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在失地農民就業的過程中,只有少部分的失地農民能夠抓住城區發展所帶來的機遇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因此,要破解失地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問題,提升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一是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多半涌入城市市場,農村勞動力急劇增加,就業和崗位之間存在著巨大的不匹配,尤其是就業人員的素質與所需勞動力之間存在差距,導致農民就業困難。因此,最為主要的就是要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這個市場有別于傳統的就業市場,它針對的大多是失地農民的就業。在市場中,企業可以給出所需的要求,鄉鎮機關可以根據這樣的需求組織失地農民進行針對性培訓,這樣在就業時農民就能夠有較強的就業競爭力,也能夠及時適應市場的需求和企業的需要,找到一份較為理想的工作。在此基礎上,還應該加強對失業農民就業后的權益保護。比如做到同工同酬,不差別待遇等等。在勞動合同簽約環節,政府也可以采取相應的宣傳措施提高失地農民的法律意識,提高自身的能力,再比如建立完善的勞動法律法規,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和調控等等,也可以鼓勵失地農民投入發展地方政府工程建設中來,優先選擇失地農戶,進行地方基礎設施的維護與建設,在建設過程中,給予他們提供適當的工作,這些都是解決失地農民就業的有效措施。二是加大人力資本開發。加大人力資本開發則是政府對于失地農民自身的素質提高所做出的努力。人力資源的開發,可以根據市場行業的導向,培養技術類人才,將農業人轉向工業技術,以及服務行業類的人才培養方向發展,在技術的發展過程中,應該結合本地區的主要經濟發展行業,進行有選擇的技術培訓。具體來看,政府可以投入部分資金建立一個培訓機構,加大對失地農民能力素質的培訓,這不僅包括實踐能力還包括失地農民的文化能力,比如法律知識,權益維護等能力。其次是要加大對失地農民的培訓補貼。針對當前的情況來看,盡管有培訓機構的存在,但是失地農民也不愿意參加,這是由于培訓時,培訓機構沒有盈利,失地農民也拿不到報酬。此時政府就可以通過加大對培訓機構的資金投入以及給予失地農民相應的培訓補貼的方式來提高失地農民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同時失地農民所在的村也可以為準備外出的失地農民發放相關資料,提供免費的就業咨詢、信息提供以及具體職業介紹等服務。讓失地農民能夠及時了解就業市場的信息,從而有針對性地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減輕失地農民的就業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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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吳麗麗 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