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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馮榮作者單位:四川警察學院
(一)從執法主體來看
1.執法人員的陳舊執法觀念未徹底轉變
執法人員沒有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執法為民的理念還不夠深。現代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切執法活動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開展;一切執法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切執法權必須受到監督;執法權力和執法義務必須一致。任何行為總是受到一定的思想觀念支配的,思想觀念支配著人們的行為模式與方式。從一定意義上講,有什么樣的思想觀念,就有什么樣的行為方式。先進的思想觀念促使人們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陳舊的觀念阻礙工作的進程,使得工作缺乏生機與活力,缺乏創新性。在執法活動中,陳舊的觀念影響執法工作的實效,降低執法工作的效率,主要表現以下兩方面:一是重處罰輕教育。在公安派出所治安執法活動中,普遍存在重處罰輕教育的現象。很多民警認為教育當事人起不了作用,通過嚴重的處罰才能達到目的,才能讓他們認識到事情的重要性,才能讓他們記住代價大的教訓,避免以后再犯同樣的錯誤。為此,在定奪當事人應受什么樣的處罰時,他們往往傾向于處罰最重的那一類。二是重任務輕服務。縣公安局給每個派出所下達的任務很重,雖然是為了使治安秩序更好,但是決策者沒有因地制宜,沒有合理安排管轄范圍不一的各個派出所的任務。這樣,公安民警為了完成任務,在執法活動中就難免有適用輕罰的卻重罰,適用少罰的卻多罰,甚至不該罰的也千方百計找借口罰的執法不規范現象的出現,踐踏了國家的法律。公安機關既是國家的執法機關,又是服務機關,這樣的做法勢必忽視了為民服務這一理念。
2.執法主體不合法
以某縣為例,據調查,該縣的公安機關辦公人員組成大概有六類:警校畢業生、體制改革生、部隊轉業軍人、其他行業轉業群體、其他大學畢業生以及協警。整個縣現有民警482人,全縣人口約130萬,即使每年公安機關會進入一批新民警,但是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全縣人口的增長速度,警力明顯不足。在一些小鄉鎮,往往只有五六個辦公人員。由于事情的繁多,一些協警不同程度的參與到應由公安民警處理的案件中,他們的任務主要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秩序,他們本身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卻往往在執法活動中扮演執法主體的角色。
3.公安民警執法素質不夠高,執法有趨利傾向
公安民警雖經過崗位培訓上崗,也經過“輪訓輪值,戰訓合一”培訓,但是培訓的時間及課程終究有限,這對于非警校畢業生來說,學到的公安知識只有淺層次的,更加系統化、更全面化的知識只能靠自己自學,然而他們每天的工作壓力大、任務也多,無法抽出更多的時間學習,靠自己在平時的工作中慢慢學習、積累經驗,往往拖慢了辦理案件的進程,更有甚者利用自己以往的經驗辦案,影響了辦案的質量。那些自覺性不高的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利益的趨使,或者受到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辦理人情案、關系案,不依法辦事,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4.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主觀隨意性大
這方面主要表現在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上。自由裁量是執法主體依照行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即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斷、自行選擇采取最為合適的行為方式及其內容的一個過程。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在事實要件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二是在行政程序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權;三是在違法行為的方式和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權。也正如此,執法人員在使用自由裁量時,主觀隨意性會很大,以致出現處罰上的畸重畸輕、對同等違法行為不同等對待、不同違法行為同等對待等自由裁量顯失公正的情況。例如:對一治安案件的處罰,規定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既可處以五日拘留也可處以十日拘留,執法人員有很大的處罰裁量空間。
(二)從執法行為來看
1.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公安派出所執法人員在開始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并就當事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告知說明。有時一些民警認為這是多余的步驟,他們認為自己穿著警服就已經向人們表示自己是某某所的民警,再向人們說一遍則顯得多此一舉;然而相當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權利,加之畏于執法者,往往表現出對執法者的言聽計從。除此之外,有時在對違法人做出治安管理處罰之前,既不告知相對人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即使相對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公安機關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違了法。
2.執法行為不規范
執法程序不規范。一些民警執法態度不嚴謹,在查處治安案件、立案查證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的環節上存在程序不規范的問題。[5]主要表現在:在查處治安案件時,不按照處理治安案件流程圖的程序辦案,致使定性不準、法律依據不準、處罰不當、法律文書不規范以及簡易程序和治安調解的亂使用等;在調查取證中,工作做得不夠細致、收集的證據不全面、不充實;致使違法人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影響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對于涉案財物的管理不嚴、處置不當,造成涉案財物的損毀或丟失,由此引發不必要的爭論。濫用治安調解。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應治安調解:一是雇兇傷害他人的;二是結伙斗毆的;三是尋釁滋事的;四是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五是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是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雖然有了這樣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做到,對適用治安調解的不適用治安調解,對不適用治安調解的卻以治安調解解決的現象仍然存在。執法方式粗暴。少數民警以管理者自居,工作態度粗暴,對待人民群眾缺乏親和力,冷硬橫推,動輒訓令,不僅降低了執法效果,而且嚴重損害警民關系。同時有些民警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過于機械和僵硬,執法中不考慮相對人的具體情況,不區分不同的執法環境,執法手段簡單,不僅容易引起相對人的抵觸情緒,而且也難以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無形中降低了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然而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是實現執法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因此這些不規范的執法行為亟需引起重視。
解決公安派出所治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改變陳舊執法觀念,樹立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
陳舊的執法觀念已不適應現代公安工作的需要,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安民警也應拋棄陳舊的執法觀念,樹立法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人權保障意識。各個派出所應組織公安民警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范》,強化對民警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和世界觀的教育。深入開展以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69于法律的教育,弘揚“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法律,公正廉潔,英勇善戰,不怕流血犧牲”的公安精神,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政為民”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念,不斷增強民警的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感,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當好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加強培訓,提高公安派出所人員素質
1.提高派出所所領導的素質
一是加強領導的重視程度。所領導不僅要認識到執法不規范會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還會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要認識到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安民警執法素質低造成的。因此各個所領導要對公安民警執法素質低這一現象加以重視,結合自身實際思考提高公安民警執法素質的路徑。二是定期組織對所領導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所領導的決策能力,使其決策科學化、合理化,并且根據各個派出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出科學、合理的任務要求,同時增強對派出所成員的執法指導。
2.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質
一是提高公安民警的個人素質。主要包括個人文化素質和心理素質。要提高文化素質:首先是要多讀書。縣局應加大對公安基礎學習文化建設的資金投入,搞好民警圖書室、閱覽室等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造良好的讀書氛圍。古語云:活到老,學到老。況且在這個時代迅速發展的今天,公安民警更要努力學習,以更加開闊的視野面對世界,建立個人豐富的精神世界,正確看待社會的陰暗面,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其次是勤思考。公安民警要將工作中的不懂與課本上的知識聯系起來,多思考,正確分析身邊的事物,通過表象看到實質,不為事物的表面現象所迷惑,時刻清醒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力,嚴格要求自己,永葆人民警察的本色。提高公安民警的心理素質:首先要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有益身心的業余愛好,比如籃球比賽,不僅能鍛煉他們的身體,還能訓練隊友間的默契度,時刻保持內心的和諧,合理協調工作和生活的關系,腳踏實地干好每一項工作。其次可以研制一套專門用于紓解公安民警心理壓力的方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舉辦與心理有關的講座,由專家現場解疑答惑,幫助公安民警正確消除心理壓力。或者完善心理行為訓練基礎設施,組織公安民警上心理行為訓練課,增強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正確釋放壓力,以減少情緒性執法。二是提高公安民警的業務素質。首先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知識普及和業務技能培訓。對涉及公安工作的新出臺的法律及時更新并向公安民警進行普及,局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個派出所治安執法規范化建設存在的問題開展調研,并匯總,研制出一套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分層次、分批次地對全體民警開展培訓,著力糾正執法不規范行為。如果條件不允許,可以通過對單位案件主辦民警的培訓,再由案件主辦民警將培訓所得傳達到所里其他民警,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其次開展業務技能比拼活動。通過業務技能比拼,使公安民警認識到自己存在的缺陷,便于提升自己的業務技能水平。對于在業務技能比拼中成績突出的給予適當獎勵,對業務技能不足的民警給予鼓勵,并樹立業務技能典型,號召公安民警向典型學習,在公安機關中形成良好的學習氛圍。
(三)建立科學的監督機制
監督不僅包括內部監督還包括外部監督。內部的監督就是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本級公安機關對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公安民警的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外部的監督就是公安系統以外的政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人民政協、檢察機關、社會組織、群眾團體、新聞輿論媒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監督。從內部而言,要加強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以及公安紀檢、監察、督察、法制部門對治安執法情況的監督,并把各項監督措施制度化、法律化。要采取專項督察、明察暗訪等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公安派出所開展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糾正執法不規范的現象,嚴肅查處公安民警因執法不規范而違法違紀的案件,強力追究公安民警執法過錯責任,落實各項監督法及監督措施。從外部而言,充分調動有監督權的機關或團體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熱情,把公安民警的執法活動置于社會監督體系之中。尤其要加強人民群眾、新聞輿論媒體對其的監督,對于公眾的檢舉和舉報以及新聞媒體的報道,公安機關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快速的做出反應并及時糾正執法活動。對于公眾檢舉和舉報屬實的情況應為其保密并且給予適當的獎勵,監督制度才能成型、有效、科學。
(四)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一是強化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立法部門在立法時應當著眼長遠,對治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其他問題有所預見性的立法,并且要具有操作性,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能有法律依據做參考加以解決。二是對于處罰幅度大的條款進行細化,統一執法裁量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建立與之配套的操作規程,使條款更規范并且具有針對性,在遇到公安民警使用自由裁量權時能夠更加明確作出處理決定,限制公安民警隨意擴大自由裁量權。三是盡快理順相互沖突的法律體系。相沖突的法律體系使公安民警在執法依據上無所適從,要盡快理順,使公安民警在執法時有法可依。
(五)落實執法保障
一是嚴把進人關,留住人才。公安民警是國家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力量。派出所的領導應當知人善用,將每個民警安排在最適合他的工作崗位上,最大限度的發揮每個民警的長處。嚴把進人關,就必須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統一參加公安系統的人民警察招錄考試。要將年富力強的同志多充實到派出所,同時提高基層派出所民警的福利待遇,使派出所成為想干事業民警可選擇的最佳崗位。在發放福利待遇時應當先基層后機關,如果基層沒有,機關不得獨自發放,這樣公安派出所才能留得住人,吸引住人,從而改善和穩定派出所的人員結構,提高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落實基層警力保障。公安派出所任務重,警力少,有時一人多職,在招錄人民警察時,應做到使警力下移,優先滿足基層公安機關的需求。同時為了保證公安隊伍的專業性,在招錄人員時,可以適當向警校生傾斜,因為警校生在校接受了比較正規的專業學習,幾年的學習時間不僅人民警察的宗旨觀念深入內心,并且時刻以一名人民警察嚴格要求自己,若進入警察隊伍會比其他人更加迅速融入這個集體,也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學以致用。三是落實辦案經費保障。現行的公安經費基本由地方財政承擔,標準與其他行政機關差不多,這使得公安執法捉襟見肘,制約了公安執法的效益。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逐年增加公安經費投入,切實保障基層辦案經費。另外,可以嘗試部分案件有賞破案制度。這樣不僅能調動辦案人員的主動性,而且提高了群眾提供線索、共同參與同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提高了辦理案件的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因辦案經費緊張出現執法不規范的行為。
(六)以信息化助推治安執法規范化建設[6]
一是在縣局公安網上及時公布新出法律法規,使民警快速掌握最新法律,以及時更新執法方式,與時俱進。二是在公安網上梳理執法常用法規,便于搜索、查找。三是對于民警執法不規范的行為查實,對其的處理情況在公安網上進行通報,對有代表性的、正確的執法規范行為在公安網上表揚,以便公安民警及時對照糾正不規范執法行為,同時借鑒他人的經驗,查漏補缺。四是在公安網上建立一個討論群,每個民警加入這個群,既可就自己執法方面的經驗與成果和他人分享,同時自己有困惑的時候也可進人該群,組織討論,尋求最合理、規范的解決方案,保證執法工作的正確性。五是在公安網上建立一個警務監督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案件審批、執法過程、處罰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實現對執法辦案的全程化、實時化、動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