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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學的平臺上思考與探索
在治安學學科地位沒有明確之前,關于治安學與公安學的關系,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數學者承認治安學是公安學的分支學科,但也有不少學者持不同觀點。根據對“治安”概念的理解以及研究對象的不同,有的提出治安學仍然是管理學門類下公共管理學之下的行政管理學的子學科,有的主張治安學是犯罪學的分支學科,也有的認為治安學是公安學的母學科……出現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學者對治安學的認識不同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公安學界對公安學的認識有幾十種觀點所致[15]。既然“公安學是研究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務活動及其規律的科學,具有多學科交叉融合特點的新興學科”,包含“公安管理學、國家安全保衛學、治安學、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犯罪學、警務戰術與指揮、涉外警務、邊防管理、警衛學”等10個二級學科[16],已經得到了201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或認可,那么,治安學的理論研究就應該在這個平臺上思考與探討。因此,治安學界一方面要加強與公安學理論界特別是基礎理論學者的聯系、溝通,進一步研究、探討治安學與公安學在研究對象、內容和知識體系上的區別和聯系;另一方面,要加強公安學界內的橫向學術聯系與交流,進一步厘清治安學與公安管理學、國家安全保衛學、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犯罪學、警務戰術與指揮、涉外警務、邊防管理、警衛學等9個二級學科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治安學的理論研究。這樣既可以避免學術研究上不必要的“彎路”,減少學術資源的浪費,也有利于推動公安學科與治安學科的建設和完善。
從豐富的治安實踐中汲取
“營養”理論來源于實踐。不同的理論來源于不同的實踐。這種實踐就治安學而言,既包括我國古代、近代和現代特別是當代治安實踐,也包括世界其他各國的治安實踐。遺憾的是,盡管我國有豐富的維護社會治安的實踐經驗和高度發達的治安文化,特別是我國古代治安活動的文明化、科學化水準始終居于世界的前列[17],但我們繼承或傳承不夠,如古代的“巡邏”(宋朝的巡檢司)、新中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有的甚至出現了“出口轉內銷”現象;而對當代“情報信息主導警務”、“問題導向警務”、“社會管理創新”等又“接納”不夠;至于西方國家,我們基于“治安學是我國獨有的學科,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警察科學的研究中,尚未見到類似的提法”的認識,而對西方警察科學的研究中的、屬于治安學研究內容的如安全、公共秩序、巡邏、盤查、警務調查、公共警務、私人警務(保安)、暴力沖突、犯罪預防、控制犯罪、社區警務、危機管理等,缺乏全面、系統的翻譯、介紹和研究。作為具有預防、發現、控制犯罪職能的社會治安控制與安全防范工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治安學科,如果要有更豐富、更厚重、更科學的理論來豐富和完善自身的發展,就必須從我國和世界其他各國豐富的治安實踐中汲取“營養”。一是要大力加強各國治安制度和治安思想史的研究,因為一門學科的歷史發展脈絡不清晰,就沒有牢固的根基;二是要不局限于治安實際業務的范圍,加強對治安主體、客體(治安秩序、治安問題等)及其相互關系的研究;三是要加強中外治安工作模式、類型和治安控制以及治安警務運行模式的研究;四是要加強對具體應用學科的操作層面的規范化研究等,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形成自己科學的理論及其體系,切實改變我國治安學理論“上不著天、下不著地”的狀況,這也是治安學科健康發展的內在訴求。
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構建理論及其體系
治安學作為一門新興的跨學科的綜合性應用學科,具有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學科性質的復雜性和研究方法的復雜性[18]。正是這種復雜性,對治安學理論的研究方法,有人認為要用調查法、歸納法、比較法、解釋法、統計法、實驗法;有人認為應采社會調查法、階級分析法、歷史研究法、比較分析法;有人提出應采學理研究法、調查分析法、量化研究法、模擬研究法;也有人主張須用學科移植法。應當說,上述研究方法都是治安學的研究方法,只不過是不同學者根據自身研究的需要從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的。但治安學理論研究達到了“量的積累”后,應當采用歸納、演繹法和系統分析法。雖然,一門學科知識體系的構建,就其邏輯順序而言,首先應當明確其邏輯起點,然后從邏輯起點開始,演繹出概念、命題和原理,從而形成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內聚性強的理論及其體系。但是,由于治安學是在沒有清楚地界定其邏輯起點的情況下,直接構建了該學科的知識體系,因此,只有用歸納、演繹法和系統分析法,才能探明已有的治安學知識體系究竟是一些缺乏邏輯關系的凌亂的知識堆砌,還是客觀上已經不自覺根植于一定的邏輯起點之上并按一定的邏輯關系構建而成。如果探明治安學是一些缺乏邏輯關系的凌亂的知識堆砌,那么就需要準確地確定它的邏輯起點,并以此為基礎歸納和演繹與之相適應的概念、命題和原理,重構其知識或理論體系;如果探明治安學已經不自覺根植于一定的邏輯起點之上并按一定的邏輯關系構建而成,那么就將這一邏輯起點顯性化,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已有的知識體系或理論體系。
以開放的心態提升理論“品位”
治安學作為以法學、管理學、社會學乃至政治學為理論基礎的綜合型、應用型的新興交叉學科,應該是一個開放的學科體系。但治安學的理論研究,長期以來受制于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業務工作,缺少“量的積累”后的科學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資料和隊伍的相對封閉性,導致治安學仍然存在“理論無特色,概念不系統,專業術語少,知識欠規范”[19]的現象。而理論“品位”的提升,首先應該是“跨學科的話語”,其影響和應用不能局限于某一領域;任何理論都應該同時帶有“分析性和思辨性”;理論應該是“對常識的批判,對理所當然概念的盤詰”;理論具有內在的反思傾向,是“有關思想的思想,是對我們借以產生意義的那些范疇的探究”的要求[20]。治安學理論“品位”不高是不爭的事實。要改變這種狀態,就必須擺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業務思維的限制,勇敢地面對“國家———社會”視角下的“善治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和“公共物品理論”的引入以及“情報信息主導警務”、“問題導向警務”、“社會管理創新”理論的出現。社會治安問題根源在于社會,是各種社會矛盾和消極因素的集中反映。要解決治安問題,不能只依靠公、檢、法等政法機關,必須組織和依靠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采取開放的態度,強化公安體制內外的學者與學術的交流,運用法學、管理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科的理論和方法(有學者甚至認為要從哲學的高度對治安學理論進行反思,并開展治安哲學研究[21]),引進各學科背景的研究人才,開拓學術視野,加強對治安學理論的研究,不斷提高治安學的研究水平,真正提升治安學科的理論“品位”。
本文作者:王彩元作者單位:湖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