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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論文:社會工作者維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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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論文:社會工作者維護機制

          本文作者:徐翀作者單位:成都信息工程學院

          缺乏社會工作者保護保障機制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工作本身的特殊性

          1.服務環境的特殊性。社會工作的服務環境長期處于多變狀態,甚至有時候會是一些特殊環境,如監獄、戒毒所、精神病院、災區等。我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服務工作就是一個典型的實例,其社會服務周期長,而且社會工作者人數眾多。諸多因素使得社會工作存在相當大的風險隱患。2.服務人群的特殊性。社會工作有時候面對的服務對象是社會中形形色色的人,社會工作以提供社會服務為核心。但是,和其他提供社會服務的盈利性和有償性不同,社會工作提供的社會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提供的服務針對被服務人群是無償的。同時這一服務直接面對并接觸人群。有一些被服務人群反而對這類服務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在接受服務時,在一定程度上還具有攻擊性,會對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尤其如果被服務人群是吸毒人員、犯罪人員、精神病患者時,這類人群很大一部分不會自愿接受服務,更具有排斥性)。

          (二)聘用單位方面的原因

          1.規章制度不健全。社會工作在中國處于發展初期,其運作還有諸多不規范的地方,社會工作組織機構的規章制度對于保障社會工作者權利的規定甚少。在組織的管理上也缺乏科學性,缺乏法律的約束。因此,大多數在管理上僅僅比照一般的勞動者進行常規的勞動保護,而針對其工作過程的特殊性保護很少顧全。當社會工作者實際遇到侵害后,不管是來自組織機構本身的還是外在的,社會工作者在維權方面都會步履艱難。我們在對社會工作機構進行的調查中發現,社會工作機構自身發展存在著制約的因素,其中“社會工作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一原因占到了30.8%,“組織機構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公信力不高”占到了33.5%。同時,社會工作組織機構在進行管理過程中也存在一定問題,很多時候并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操作規范進行。2.組織機構力量薄弱。雖然社會工作在我國發展已有了一段時期,但是一直以來其組織機構的規模和實力都較弱,社會工作組織的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都亟待解決。在這一過程中,組織在面對社會工作者來自外界的職業侵害時,可能無力承擔相應的責任,也無法給予相應的保障。在我們的調查中,針對禁毒社會工作者的體檢,也是由于某基金的贊助才在近兩年開始對少數社會工作者實施。社會工作者并不是全部由社會工作組織機構聘用。由于社會工作專業組織機構力量薄弱,故其聘用的社會工作者在整個社會工作者就業群體中更是處于弱勢地位。3.缺乏專業性的自我保護知識的宣傳與培訓。對社會工作者的組織管理本身也存在困難,加之培訓還沒有系統化和科學化。目前其培訓主要針對的是“社會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從事社會工作的基本知識”、“從事社會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明確社會工作者的責任與相關權利”、“培養對社會工作團體的歸屬感”等幾個方面。還沒有專業的自我保護的培訓,防范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并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因此在培訓時,缺少針對性。

          (三)社會工作者自身的原因

          大多數社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專業手段。社會工作是一個神圣的職業,社會工作者無私地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職業的價值理念使得大多數社會工作者忽視了對自身職業安全的重視。如有些社會工作者獨自一人去探訪被服務對象,在遇到被服務對象情緒失控時,容易陷入孤立無助的狀態。雖然我國社會工作者的隊伍在不斷壯大,但是我國社會工作者的構成主要以年輕人和學生居多。這種情況使得社會工作者大部分缺乏自我保護的經驗和技能。當面臨特殊情況的時候,往往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增大了遭受侵害的幾率。

          (四)社會方面的原因

          目前社會上對社會工作者的認識還存在偏差。雖然說社會工作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人們經常會在新聞媒體中聽到對社會工作者的贊譽,大眾逐漸對社會工作者也從陌生到熟悉。但社會對社會工作者的理解還存在片面性,普遍認為社會工作者就是保護他人的人,這也使得會人們忽略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保護,其實社會工作者也只是一群普通的人,他們也同樣需要保護。

          社會工作者勞動保護保障機制分析

          (一)法律制度層面上的保護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義務最權威也是最有力的保證,應適當加快社會工作的立法,從根本上完善社會工作職業風險防范的法律保障。第一,以全國性的立法為標準,統一從法律層面進行保護。如對社會工作的法律主體、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尤其是社會工作者職業風險的事先防范和事后的責任劃分,應使風險防范的措施具有法律強制性,使得社會工作者的勞動保護有法可依。第二,進一步完善目前一些省市的地方制度。尤其是針對社會工作職業風險防范的條文還應該在范圍上進一步擴大,出臺具體的操作和處罰措施,使得已有的規范切實可行。第三,對聘用單位尤其是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加強法律層面的管理。合法的單位是保障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的基礎。如果說社會工作者由于其特殊性,管理存在一定的難度,從法律層面加強對聘用單位的管理卻有切實可行性。尤其是目前對社會工作者的保護至少要達到一般勞動者的保護水平。

          (二)聘用單位層面的保障

          社會工作者職業風險保護的一個重要主體就是其本身所在的機構,他對保護社會工作者的安全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其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為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建立一個良好的保護屏障。第一,意識層面。聘用單位應高度重視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問題,把對社會工作者的安全保護當成日常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在單位自身安全意識提升的同時,還要把這種意識和觀念傳達到每一位社會工作者,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傷害。第二,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機制。針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預防體系,特別是要明確社會工作者遭遇侵害以后的責任分擔原則、相關的賠償及處理辦法。使得對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的保護有章可循。在開展社會工作項目時,預先進行風險評估,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發生。第三,嚴格社會工作者招聘流程,進行認真的篩選。招聘社會工作者不能僅僅看其工作熱情,還應考慮工作崗位的特點,杜絕不符合社會工作的人員加入。同時還要定期對社會工作者進行自我保護技能和危機情況處理知識和技巧的培訓,發放自我保護知識手冊,提升社會工作者的職業素質和自我保護技能。第四,單位應當為社會工作者創造一個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為其提供必備的工具和條件以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同時要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安全,預防意外的發生。按照現行規定為社會工作者購買相應的保險,在有條件的基礎上提供附加的相應保障,為社會工作者參與社會工作免除后顧之憂。

          (三)社會工作者自身層面的完善

          社會工作者職業安全盡管需要來自社會、機構、國家等各方面的關注,但是作為其核心的社會工作者本身也應關注自身的人身安全,使社會工作健康并長遠地發展。第一,樹立為社會和人民群眾服務的意識,秉承社會工作價值理念。同時加強自我防范意識,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充分學習和掌握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技能。第二,在實際服務過程中,盡量做好防范措施。如在進行大型活動時,嚴格服從整體的管理措施的要求;進行外展時不能單獨行動。尤其是女性工作人員,與犯罪人員、吸毒人員接觸的時候應該把環境置于可控制的范圍內,不能單獨把被服務對象約在偏僻的地方見面等。總之,要在事前做好防范措施。

          (四)社會層面的支持

          第一,加大對社會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對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的正確認知。從內心真正認可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者。在這個基礎上社會還應當積極配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工作環境,并給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更多的支持和理解。第二,積極關注社會工作者這一特殊群體,為其營造一個相對安全的工作環境,減少其自身遭遇傷害的概率。希望更多的人關注社會工作和社會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