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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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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

          摘要:首先提出當今社會上比較普遍的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職權不清的現象,并針對這一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闡述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的本質區別、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及政府對于中介組織管理的重要性,進而得出社會中介組織是與政府是緊密聯系的,最終提出對于解決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關系問題的看法。

          關鍵詞:社會中介組織;政府;兩者關系

          1簡述社會中介組織的產生

          在我國,社會中介組織可以說是隨著計劃經濟解體,市場經濟到來,社會和國家適度分離而產生的。由于國家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更多地體現在宏觀調控領域或社會生活中較為典型的經濟活動領域,而對于一些特殊的、專業的領域,國家的進入顯得很難,或投入顯得極不值得,但在這些活動領域又不可能沒有規矩,因此在政府的正確引導下,該領域自發組織起來,形成獨立的一股力量,對缺乏監管的領域進行統一的、規范的管理,社會中介組織便應運而生。社會中介組織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溝通企業與市場、企業與國家之間的橋梁與紐帶。

          2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關系不清的現象

          近年來,大批成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尤其是中介自律組織大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設立,行政關系直接隸屬于行政機關,長期的掛靠業務主管部門,這樣使其生存、發展都有極強的依賴性。而且由于受傳統體制和計劃經濟觀念的影響,不少自發成立的服務性中介組織在發展過程中也受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的嚴格控制,帶有濃重的官方色彩,實際上根本沒有脫離部門管理的行政化格局。政府與中介組織之間本應是指導與被指導、相互監督的關系,現在卻因受我國國情的影響,而成了隸屬與依賴的關系,這不得不引發人們的思考。

          中介組織隸屬于政府機關容易造成行業壟斷、行政干預、滋長不正之風等問題,影響公平競爭和公正營業。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其一,在形式上是中介組織,實際上為政府機關辦事。行政主管機關把中介組織當作自己的“代言人”,社會中介組織成了政府機構的延伸,在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構成了一個新的管理層次,形成雙層管理,更有甚者成為政府機構精簡人員的“防空洞”,改善福利待遇的“保護傘”;其二,主管部門對中介組織的干預太多,甚至有的中介組織承擔的業務工作都是由上級主管部門直接安排的,這就使得中介組織受到制約而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與創造力;其三,少數中介組織服務方向不明確,不是為社會、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而是為政府主管部門撈取好處,或是為本單位甚至個人謀取私利;其四,不少服務性中介組織緊緊依附于某些政府部門,其業務活動不是依靠市場競爭,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門的權威與行業壟斷,在實踐中打著政府的招牌,低費拉客,回扣攬生意,甚至弄虛作假,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其五,有的中介組織還靠自己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關系好就私定編制,機構級別等。這些都造成了中介組織之間的心態不平衡、職責界限不明確,從而導致不公平競爭、市場管理混亂、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本質區別

          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組織有著明顯的區別:首先,政府組織是專門從事社會管理活動的官方組織,而社會中介組織雖然也具有管理職能,但其不具有政府組織所具有的公權力;其次,社會中介組織有別于政府組織的是經費來源。政府組織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它具有的是服務性而非盈利性,因此從理論上講,它不存在經濟來源,因此其經費全部來自于國家財政,它為人民群眾提供的服務是無償的;而社會中介組織因沒有法定的公權力,所以它的經費來源比較復雜。少數的中介組織靠政府資助,所需經費來自國家財政;有一些則是經濟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如律師事務所;還有一些是靠捐贈,如兒童基金會等。一般來說社會中介組織都是通過有償服務來實現自身利益的,因此它是脫離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財政約束,有自己獨立的運行目標和價值尺度的。

          4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社會中介組織雖然起步較晚,但無論是在聯系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過程中,還是在優化資源配置、平衡社會利益沖突、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監督規范企業行為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會中介組織是新時期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載體。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政府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宏觀決策、宏觀規劃和宏觀調控,把一些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屬于政府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已不屬于政府職能的那部分分離出去,把一些具體的操作性事務授權下去,社會中介組織就成了最恰當的受權者,從而逐漸實現“小政府、大社會、大服務”的目標。

          其次,社會中介組織是實現社會化服務的重要途徑。服務性中介組織運用專業知識與智力勞動提供特定的社會服務,面向千家萬戶。

          再次,社會中介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政府和市場是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主導力量,社會中介組織則對政府和市場起溝通、協調作用,構成了“政府——社會中介組織——企業”三元權力結構的穩定格局。隨著社會中介組織的不斷完善,溝通的領域越來越寬,渠道也日益多樣化,使各種利益糾紛得以解決,相互關系得以協調,使得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系變的更加便利與通暢。

          最后,社會中介組織是監督規范企業行為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隨著中介組織作用逐漸被認可,其“經濟警察”的職能也日益得到加強,特別是在監督企業行為,調節市場糾紛,穩定市場秩序等方面已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5政府對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必要性

          政府作為社會宏觀經濟的管理者,本著對國民經濟負責的態度,對各個產業部門以及不同種類市場主體和各種經濟組織進行管理。社會中介組織在當今社會有著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對于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自然也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政府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是規范中介組織行為的需要。中介組織的特點是:專業性強、對執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水平要求較高,如果對中介組織及參與其中的執業人員沒有統一的政府管理,那就極其容易造成中介組織運行的混亂。例如,像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統一的資格認證管理制度,就會造成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參差不齊,從小了說不利于整個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從大了說就會影響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因此政府必須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執業水平和信譽水平進行統一的考評管理,引導社會中介組織健康平穩的向前發展。

          其次,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是完善市場體系,使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需要。完善的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各式各樣的中介服務,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能更好的發揮市場效率。每一個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往往與該行業的產業實體緊密相連,成為該行業的一部分。又由于國家政府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更多地體現在宏觀調控領域,或是社會生活中較為典型、重要的經濟活動領域。

          再次,政府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更是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政府通過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與指導,規范、監督社會中介組織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使盈利性中介組織合法經營,自律性中介組織合理行使自己的職權,從而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6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之間的發展前景

          總的來看,在中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中介組織既應是彼此獨立的,又應是相互依存的。所謂彼此獨立,就是政府和中介組織應有明確的權利邊界和職能范圍,不應再存在錯位、越位和缺位現象。所謂相互依存,就是指政府為中介組織的有效運作提供法律框架和相關規定,而中介組織則有效地溝通了政府和企業、社會之間的關系,為政府轉變職能奠定了一定的基礎。而當今,影響社會中介組織職能正常發揮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職能與社會中介組織職能混淆,界限不清。要想讓社會中介組織充滿活力和發揮作用,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明晰和規范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的關系,使社會中介組織獨立于政府。

          要使社會中介組織獨立于政府,首先就要改變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方式。其管理應從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在政府職能逐漸轉變的過程中,以及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推動下,今后,政府對法律、財務咨詢等服務性中介組織的管理就可以完全遵循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逐步取消限制中介組織自由競爭的各項不公平措施,形成統一、規范、開放和競爭的服務性中介市場,最終形成由市場決定服務性中介組織的生存、發展和調整的機制。而對于各類行業協會等自律性中介組織,政府應逐漸讓其自食其力,不再從微觀上提供其任何經費,不干涉其任何業務經營,把行政干預的限度和力度降到最低。在這一過程中,政府還要在宏觀上給予自律性中介組織正確的引導,使其在失去政府主管這個靠山后,能盡快轉變職能,成為真正經濟意義上的獨立的自律性中介組織。

          政府對于社會中介組織的政策導向應從行政主導轉向法治主導。減弱行政限制,加強法律約束是下一階段政府管理中介組織的主要準則。隨著中國整體法制環境的逐漸完善,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也在不斷加強。未來法制建設的目標是改變部分中介組織游離于國家法律之外,靠行政部門政策進行約束,以及部門利益法制化、責任難以落實的局面。我國當前社會中介組織的合法性主要不是來自法律,而是來自政治、行政和社會文化傳統,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以前,我國的行政機關似乎有不成文的規定:一個籌建中的社團或一個已經存在于民間的社團,在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之后,要經過政治合法性的檢驗才能獲得行政合法性,最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為社團法人。前三種合法性既是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也分別是國家和社會發揮各自影響的渠道。其實這在國外是不可想象的,政府今后在對待社會中介組織成立這一問題上,應進一步以法律合法性為核心,淡化行政合法性,從而減輕社會中介組織與行政主管部門搞關系的壓力,使其能集中精力去提升業務活動能力。

          綜上所述,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有著天然的聯系,政府在下一步的管理過程中,應以規范社會中介組織、培育公平、公開的中介服務市場和健全的市場中介服務體系為目標,擺脫以往與社會中介組織“父與子”的曖昧關系,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全面的引導與監督,從而促進社會中介組織所服務的行業規范、健康的發展,最終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參考文獻

          [1]呂鳳太主編.社會中介組織研究[M].學林出版社,1998.

          [2]張云德編著.社會中介組織的理論與運作[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崔浩主編.中介組織評估與管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