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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民貸款委托貸款
[論文摘要]農民貸款難已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之一。本文在目前已有的委托貸款界定的基礎上,將借款人定位為普通農民,委托人擴展為金融機構及個人,并提出用委托貸款這一嶄新視角解決農村金融問題。
本文先從概念入手,給出這種新型委托貸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優勢、障礙及解決方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本文所說的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途徑,是指農民作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貸款。此種貸款的委托人依舊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任何愿意提供貸款給農民的主體;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借款人可以是農民自己,也可以是農村企業。
二、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優勢
1.三贏局面(微觀)。(1)對委托人。首先,對于委托人來講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資金存入銀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僅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錢貸出去每年的貸款利率肯定會比存款利率高。其次,還有利于委托人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
(2)對受托人。主要是擴大了業務收入。目前,銀行的業務收入過于單一,傳統的存貸業務的收入占絕對比例,而發展中間業務,是銀行擴大業務收入的重要途徑。委托貸款的業務收入是手續費,它不受貸款風險和貸款效益的直接影響,因而比利差收入更為穩定,而且成本費用極低,業務收入幾乎等同于可實現利潤。此外,還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和增加其競爭力。如果受托人是個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對借款人。主要是貸款可以得到滿足。從瑞安市對十個村一百戶農戶問卷調查得出:瑞安市農戶對投入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有51%選擇自有資金,25%為民間借貸,24%為申請貸款。這說明還有49%的農民希望通過借貸途徑獲得資金,而金融貸款僅能滿足不到其中一半的農民貸款需求,農民貸款需求仍有較大空間。從該資料中不難得出,如果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得到推廣就可以滿足部分農民的貸款需求,從而可以解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促進農村的發展。
2.兩個促進(中觀)。(1)有助于促進資金從城市到農村的流動。目前,普通的城市企業和廣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資金想投資農村也沒有好的途徑。如果推廣委托貸款這種方法,就能使得原來并不了解的雙方成為資金鏈條的兩極,從而打破從城市到農村的資金無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進農村內部資金的循環利用。委托方當然可以是農民自己,他們之間信息基本是對稱的,部分富裕的農民或有資金剩余的農民完全可以通過這種有法律保護的途徑把錢借給其他農民,從而使得農村本身的資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緩解農村資金的外流。
3.杠桿效應(宏觀)。政府為了解決三農問題從各個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財政撥款是在給農民輸血的話,那金融貸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貸款中委托貸款和其他貸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強大的杠桿效應。如果將委托貸款比作一個支點,將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這個杠桿撬動的就不只是原來的那種政策性貸款所帶來的微小的資金量,而是整個社會巨大的資金量,其中不僅包括農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僅包括企業、機構,也包括個人的。這是其它貸款所沒有的。此外,這一方法還有打壓高利貸,制止地下錢莊和地下金融,以及緩解流動性過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障礙(風險分類)雖然這種委托貸款有諸多優勢,但是推廣它也存在許多障礙。站在委托人的立場上,分析這種特殊的委托貸款實現的障礙,可以從源自借款人的風險和受托人的風險這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1.借款人的風險
目前,國內的各商業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的借款對象主要是針對市政建設、舊城改造、道路開發等項目,而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發行的委托貸款則針對的是有相當規模的農村企業,這中間均沒農民。農民難以成為委托貸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貸款風險相對于其他貸款主體的風險更高。主要是以下兩點:
(1)是自然風險。其廣泛意義上指由于自然現象或物理現象所導致的風險,如洪水、地震、風暴、火災、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本文指的是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影響大,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從而會導致貸款的風險。
(2)是信息風險。這一點主要是指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的障礙。具體而言,由于地域差異,作為借款人的農民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確切地知道的這筆貸款的風險與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將錢借給相對熟悉的市政部門。
2.受托人的風險。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還包括個人。一方面可以使得這種貸款更加靈活便于推廣,另一方面還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這樣做本身會帶來受托人的信用風險。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個人非金融機構),如果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受托人有可能將資金據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貸款。
四、針對障礙的幾點建議
1.開展業務宣傳。目前,社會公眾普遍對委托貸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說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了。這是制約業務發展的關鍵間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就無法發展客戶,委托貸款就會成為無源之水。解決這個間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全方位大力開展業務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應該重點宣傳以農民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2.建立農村試點。由于該項業務屬于創新,應該尋找一個比較合適的農村作為試點,向該村農民詳細介紹,對有意借款的農民提供一定的幫助。將其各種情況和建議記錄下來,及時的分析并調整政策。待試點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廣。鑒于我國農村的地區性差異很大,推廣時應該因地制宜,不應一刀切。
3.構建信息平臺。鑒于目前我國金融運行體制和當前的有關制度規定,建議由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牽頭,其它各商業銀行參與,定期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供求的相關信息。經辦行可先大量收集資金供求信息,匯總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向社會,構建一個促進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夠相互了解、相互溝通的信息平臺。可以客觀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所要求的條件和欲提供資金數目等內容,使資金供需雙方真正得以相互溝通,以提高簽約的成功率。
4.協助設計產品。受托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可以針對不同的貸款雙方設計不同的委托貸款的產品。設計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抵押、擔保和信用的選擇,一次性和分期還款的選擇,利率的確定,借款期限長短的確定等等。
5.引入保險機制。針對自然風險,可采用在委托貸款中引入貸款保險的方法,讓保險公司對這種委托貸款進行承保,降低這種風險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讓農民購買農業保險,避免遭受災害之后沒有收入,造成違約。建議這些保費應該由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出一部分,以鼓勵這種方式的推廣。
6.進行風險評級。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銀行“6C”原則(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經營環境(Condition)、事業的連續性(Continuity)),設計一種專門針對這種農民作為借款人的風險評價標準。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評價:過去的借貸情況,抵押品情況,年收入情況,家庭成員的情況等等。評價的語言應該淺顯易懂,便于農民的理解。7.進行財政補貼。為了這種新型貸款的發展,就要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同,政府可以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以減輕農民的費用支出,補貼大小可以參考每筆這種特殊委托貸款的費用。建議政府將補貼給與促成委托貸款的受托人,這樣一方面可以鼓勵銀行或信用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將補貼直接給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8.監控貸款使用。受托人應積極主動地利用自己的貸款監控系統幫助委托人監控借款人的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委托人。對發現借款資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問題時,應主動及時地協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將貸款風險降到最低。總之,這種委托貸款的推廣雖然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強大優勢是其他貸款所少有的。可以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盡量減少其弊端,讓它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新途徑。
參考文獻:
[1]喬亞東程志騰:制約當前委托貸款業務發展的幾個因素,金融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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