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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歷史上中國農村經濟制度的變革始終是來自制度外力量的主導,制度內主體的農民從未自發的對經濟制度進行過改革,改革開放30年來農民經濟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保護使得農民制度主體意識逐漸增強,如何發揮農民主體意識,使之參與農村經濟制度構建應該成為我們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經濟制度;制度主體;合作制
我國歷史上一直以農業立國,萬業農為本,農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撐中國歷史發展的主體就是農業的從業者——農民,支撐中國經濟歷史發展的制度主導就是農村經濟制度。中國農村經濟制度2000多年來以“小農經濟”形式不斷演化發展,即使到新中國成立至今也仍然如此,影響著中國經濟的發展。
一、農民主體的聯合——以生產資料所有和勞動力所有為基礎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寫到,“私有制作為公共的,集體的所有制的對立物,只是在勞動資料和勞動條件屬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質,卻依這些私人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有所不同。……(小生產)只有在勞動者是自己使用的勞動條件的私有者,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
很明顯,馬克思是承認生產資料私有的,只不過他強調的是勞動者的私有,是勞動的結果。我國自改革開放后農民的經濟主體地位得以確立,他們是自由的勞動者,擁有自身勞動力的所有權和土地的實際占有權。但是,中國農村以戶為單位的小生產由于30年來農民個體積極性的充分釋放,其局限性已越發明顯,這就要求調整現有的農村經濟制度安排。
中國農村長期實行的土地集體制度是一種由國家控制但卻由集體來承擔控制結果的特有農村制度安排。歷史上的農村經濟制度變遷帶來的經濟發展是不穩定的,這種發展的不穩定歸根到底在于農村經濟制度本身的不穩定,在于制度外力量的強制變遷而非農民主體的主導選擇。只有來自農民主體的自由聯合所產生的制度安排,才是內生型的穩定安排。誠然,制度安排不能不依靠國家才能得到有效執行,但另一方面,國家的過多干預反而會造成制度效率的降低。如何解決這一悖論現象,成為構建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切入點。
二、合作制——農民主體聯合的必然之路
農民合作制就是很有效的制度安排。然而,究竟什么是合作制呢?有學者認為,“合作經濟是這樣一種組織形式,即能夠形成一種機制,使加入合作經濟的人同時既是所有者又是勞動者,既是惠顧者又是經營者,甚至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他已經認識到了合作制是勞動者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的自由聯合的制度,但是他仍未將合作制同合作經濟組織區別開來,而將兩者混同。明確提出勞動者合作制安排的是劉永佶先生,他認為,“合作制,是勞動者以其勞動力所有權為根據,自愿參加并將勞動力占有權聯合,形成長期穩定的經濟組織,并經勞動者民主選舉該組織中行使勞動力占有權及生產資料占有權的經濟制度”。并且他進而指出“合作制,作為一種制度,只能在勞動者成為社會主體的情況下才能建立,它同時又是體現勞動者社會主體地位的形式”。合作制同時賦予了公有制新的內涵。全民所有制雖然承認勞動者的個體所有,但是實際上卻造成所有者虛置的虛幻所有制形式。合作制則明確了這種形式下的公有制實際上就是公共機構的集體占有制,所有權屬于合作組織中的成員個體,它充分保障個體勞動者的應有權利,作為派生出的公共機構只有占有權和經營權,而無最終的處置權。首先,由農民個體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出集體機構的占有權,這個集體機構只是而且僅是出于個體聯合的需要;其次,由集體機構的占有權派生出合作組織經營權;第三,農民主體享有平等受益權,同時這種平等又是以勞動為前提;第四,農民主體享有監督權;第五,當涉及財產對外處置時,農民主體享有最終的處置決定權,且必須通過全體成員大會的民主協商并征得多數成員同意。
以上僅是合作制的主要安排原則,需要強調的是,合作制不同于集體制,合作制是勞動者主體自愿聯合的體現。合作制僅是由于“自由人聯合”的需要,它并不是靠行政命令等制度外力量主導建立的制度安排。因此,農民主體具有最大程度上的制度主導權。
三、結論
土地問題是農村合作制度安排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工人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工人不僅擁有勞動力所有權,而且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這是工人擺脫資本家剝削的根本。同理,農民要走上自由發展的道路,僅僅擁有勞動力的所有權,而無基本生產資料——土地的所有權,顯然是不盡合理的。馬克思是不反對土地私有的,但是他所說的私有是在共同占有基礎上的個人所有。合作制下的合作組織正是這一共同占有的機構。與當今私有化論者不同,筆者反對簡單的私有化,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就中國國情來看,人多地少是長期無法改變的,如果僅就私有化而實行私有化,那么在單個農民取得少量土地后,他們仍然是分散的小生產者,仍然不具備市場條件下的競爭優勢,私有化的受益者不可能是農民。引入合作制后,農民應當具備起碼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這是他穩定獲取收入的一項保障。但同時,他的這種私有權也僅能局限于合作組織內部,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的個人所有制。一方面要給予農民土地所有權,一方面又不能使其脫離合作組織行使這種所有權,這就需要借助國家的力量來完成,此時,就需要國家力量的制度外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