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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法治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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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法治化建設

          摘要: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難點。在推進農村法治化的進程中,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情況,探索出一條獨特的農村法治化模式。本文先從分析我國農村法治的現狀入手,探明原因,提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農村;法治化;建設。

          一、我國農村法治的現狀

          從歷史因素來說,中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幾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尤其在農村根深蒂固,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地方性的村規民約的適用性遠遠高于法律。農民的維權意識不強,對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認同感。當自身遇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決途徑,而是依靠人情、關系、"走后門"。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要么忍氣吞聲,要么置法律于不顧,“以暴制暴”。

          我國農村法治化進程中要面臨種種困境,我們必須對其原因進行透徹的分析后,才能探尋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

          二、我國農村法治化難的原因

          (一)涉農法規過于簡單概括,操作性難

          我國農村目前還是自給自足的純自然經濟生活模式,涉及的領域相對較窄而又較特殊。在農村,多數糾紛表現為灌溉引水、牲畜破壞農作物、贍養老人、鄰里事非等方面。這些看似為瑣碎小事,但卻又是困擾農民生活的日常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多是從整體上著眼制定的原則性規定,對于處理農村的這些些糾紛,實際操作性較難,于是"地方村規民約"及"傳統族規、家法"并有了生存的空間,并取代了法律在農村的位置。還有的地方,村干部就是當地的"法官",憑借自己的社會經驗和人情道理對糾紛做出一些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主觀判斷。

          (二)法律運行機制仍有弊端

          我國目前法律運行機制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在農村出現很多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原因有三:

          1、司法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從目前我國農村基層狀況來看,法院一般設在縣上,經費主要由當地財政撥款,使得基層司法總會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各方面權力的干預,影響了司法判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司法腐敗現象嚴重。

          在一些農村地區,由于地偏事微,當地的司法缺乏有效監督機制,必然會滋生司法腐敗現象。甚至在農村流傳著這樣的順口溜"法官肩上有天平,哪邊錢多哪邊贏"、"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3、農村司法隊伍素質不高,司法專業水平較低。

          由于農村生活條件相對較差,人才基礎薄弱,很多司法從業人員都是轉業軍人或"子承父業"的接班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素養,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很低,這勢必影響到裁判質量。

          (三)農民的法律觀念不強

          1、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傳統禮俗文化的影響。多數農民出于一些鄉親關系的考慮,以和為貴,崇尚"有德無訟",發生糾紛時多采取克制態度,避免訴諸法律,制約了法律在農村的施行。其次,封建迷信思想的影響。很多農民遇到糾紛就認為是家運不順,不去求助法律,而是燒香拜佛,求得化解糾紛。

          2、農民法律信仰的淡漠

          受傳統的"人治"觀念影響,"唯權、唯尊、唯上"等"人治"觀念使農民認為權大于法甚至權就是法,法律只是為了方便權力的行使,很難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另外,在農村執行難問題也阻礙了農民選擇法律的步伐。

          3、農民法律知識的缺乏

          經濟的不發達造成廣大農民文化知識的缺乏直接導致其法律知識的缺乏,很多農民的違法都是源于不知法。

          4、農民運用法律能力不強

          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多數農民不會將自己的生活與國家法律聯系在一起。此外,嚴格繁瑣的法律訴訟形式使農民感到陌生麻煩,無從下手,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很好地運用法律。(四)農村法治化成本較高

          在農村地區,農民遇到糾紛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要看其承擔的成本高低。這里主要包括三方面成本。首先是社會成本,長期在"以和為貴"觀念影響下的農民,一旦將糾紛訴諸于法律,就會使原本較小的社會關系網出現"漏洞",增加其社會成本的付出。其次是經濟成本,農村經濟薄弱,農民經濟實力普遍不高,而訴訟過程中所需的訴訟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律師費、資料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無疑是農民難以承受的。此外,還有其他成本,比如現實中的司法腐敗現象讓農民在訴訟過程要承擔一定的送禮成本、行賄成本,以及敗訴所帶來的風險。這些成本對農村的法治化進程起到了制約的作用。

          三、推進農村法治化進程的有效途徑

          (一)加強農村的法治化基礎

          從長遠的社會發展來說,建立法治社會需要相應的基礎,包括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道德規范等。這些基礎都是相輔相成的,其中以經濟基礎為基點,加強道德規范,最終構建一個和諧的法治農村社會。

          (二)推進農村法治化的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農村法治的現狀和特殊性,在模式選擇上應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發展型相結合的道路,以政府推進法治的改革為主導,輔之以社會民間自然生存的具有現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規范等。

          (三)加強農村經濟建設,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

          在農村法治化的進程中,經濟就是基礎。只有經濟發達了,才能為法治在農村提供生存的"土壤"。

          (四)完善涉農法律制度

          近幾十年來,國家在涉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業法》等涉農法律法規的頒布,在推進農村法治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完善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及政策的道路上依然還有很多路要走。

          (五)改革司法運行機制

          司法運行是國家法律轉化為現實的重要環節,而司法運行機制的完善與否影響著法治化的進程。完善我國的司法運行機制,首先要保證司法的獨立性,使其在人、財、物等方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才能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其次是完善監督體系,根除司法腐敗,樹立司法權威及農民的法律信仰。最后是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注重提高司法人員廉潔公正的品德、專業水平及業務素質。

          (六)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根據農村和農民的特點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開展普法宣傳和教育工作。鑒于以往的普法內容多是以強調農民的"義務"為主,忽視了"權利"教育,使得廣大農民對法律較為排斥。因此,在其后的法制教育中,要樹立廣大農民的權利觀念、民主觀念、守法觀念。當農民的權益被法律充分保護時,他們就會對法律產生信任和敬仰。有了民主觀念,他們能起到對基層司法監督和制約的作用。強化守法觀念,樹立法律的威嚴,避免農民以身試法。此外,在農村的普法工作中,實體法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程序法,要讓老百姓懂得怎么去“申冤”。

          在宣傳和教育的方式上應該結合農民的特點,利用一些與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生動案例,使農民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識。

          農村法治化是我國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我們應從社會整體性和城鄉差異性著眼,并進行長期而務實的研究工作,探尋走出農村法治的困境,促進農村乃至整個國家的法治化進程。

          參考資料:

          [1]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費孝通:《鄉土中國與鄉土重建》,時代風云出版社,1993年版。

          [3]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4]蒲堅:《中國法制史》,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