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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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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出現了大量的失地農民。文章首先分析了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狀況,然后給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失地;就業;養老;教育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進程在不斷的加快,需要征用大面積的土地來建造工廠和企業,原先生活在那里的農民將會失去土地,他們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這種轉變是一剎那的,那么其生活狀況將會有怎樣的變化?

          一、農民失地之后的生活狀況

          (一)農民失去了生活來源

          失地前,土地收入雖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這部分收益較為穩定,為農民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失地后,農民都得到一定數額的賠償款,但是卻沒有了穩定的收益,對其生活帶來較大的沖擊,除原來少數以第二、三產業為主的農民收入變化不明顯外,其他以種養業為主的農民,因為勞動力就業轉移和家庭產業轉移沒有得到盡快解決,收入明顯下降。雖然得到一定的賠償款,但是由于賠償費用偏低,農民的生活狀況仍然沒有改善。

          (二)再就業困難

          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業崗位。失地農民向非農就業轉移過程中,有一技之長的農村勞動力大多數早已找到了工作,但是由于大多數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崗位競爭中處于劣勢,難以找到新的就業機會。許多農民失去土地后,希望從事非農經營,然而由于過去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經營的技能和經驗,同時又由于農民投資理財的知識和能力較為有限,難以為土地賠償費尋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在征地過程當中,雖然大多數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促進失地農民就業,但由于政策不完善,準備不充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上仍然處于失業狀態。

          (三)生活成本在不斷提高

          農民沒有了生活來源,就業也相當困難,但是生活的費用卻在不斷的提高。失地前,農民所需要的大多數生活用品都是自給自足,失地后,大部分的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場上去購買,增加了生活成本,隨著近年來的通貨膨脹,生活必需品的價格大幅度提升,農民失地后的賠償款是有限的,如果失地農民長期處于失業狀態,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得不到保障。

          (四)養老問題受到挑戰

          失地前,大多都是家庭養老模式,而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獨生子女增多,加快了人口年齡結構的老齡化,老年人撫養的比例在上升,生育率的下降直接導致家庭的供養資源減少,子女養老的人均負擔增長了幾倍,家庭規模大大縮小,弱化了家庭的養老功能。失地后,農民由于再就業和家庭收入等方面不穩定,依托家庭進行養老的保障模式越來越受到沖擊。許多家庭依靠賠償款來維持生計,用于養老,但過幾年一旦賠償款用完,他們的養老問題就會受到很大的挑戰。

          (五)失地農民子女的受教育問題

          日益增長的教育支出,使失地農民不堪重負。目前,讀高中一年學雜費要三、四千元,讀大學的費用一年至少要七千元,高額的教育支出使一些農民家庭本來就已經難以接受。失地后,農民沒有了生活來源,再就業也很困難,隨著一些家庭收入的降低,更是加重了農民的教育負擔。雖然一些農民意識到失去了土地,其子女必須要接受教育,提高工作技能,增強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但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有部分失地農民子女不得不放棄接受教育的機會,也有部分失地農民為了子女的教育負債累累,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相當一部分農民已經因為失地成了當前我們這個社會的“新弱勢群體”,那么,其子女也很可能因為家庭現在的弱勢繼續成為未來社會的“弱勢群體”。

          二、改變現狀的建議

          經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產生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征地賠償費用偏低,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過于簡單,農民再就業困難,生活成本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下降,養老、子女教育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為解決這些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賠償費標準,確保賠償金到位

          當前失地農民對征地不滿,首要矛盾集中在賠償費用過低的問題上,需要重新確定合理的賠償標準。在土地賠償標準上,繼續沿用現有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經不合時宜。現有的征地賠償標準是按照農產品的總產值來計算的,沒有考慮到土地存在其他價值的事實,結果造成賠償標準偏低。應該引入市場化機制對土地賠償內容進行評估,確定土地賠償新標準。

          (二)對失地農民進行教育培訓,提高其自身素質,擴大就業面

          失地農民再就業困難,是因為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偏低,要提高其素質,可以統一由政府勞動部門負責就業培訓。

          首先,按照不同年齡,對農民進行不同職業的技能培訓和生活思想觀念的教育,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失地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同時,進行現代市場經濟知識和轉崗再就業技能培訓。

          其次,政府應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就業服務機構,收集、各種就業信息。凡具有就業愿望和能力,且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本地農村富余勞動力,統一以給《就業登記證》,進入城鎮勞動力市場求職。

          最后,要打破城鄉界限,制定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政策。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是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三種保障項目。考慮到現有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同時為所有失地農民建立這三個保障項目,只能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漸次實施,先解決主要問題,再擴大范圍和提高水平。建立和完善多渠道養老保險制度。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單靠財政撥款或失地農民自行負擔是行不通的,必須多渠道籌集、繳納養老保險金。借鑒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模式,政府負擔部分和村集體負擔的一部分,用作養老保險基金,建立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醫療保障制度。目前,根據失地農民的需要,最迫切的是盡快建立失地農民大病保險制度。待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社會條件具備時,再把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并建立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機制。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政府與民間結合,強化多元投入機制,引導社區、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多方面捐助,充實失地農民醫療救助基金。適當引導失地農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加強農民的共濟意識和風險意識。創新合作醫療的籌資、運行、監管、激勵等機制,加快建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建立和完善適當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失地農民,列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得以曾獲得高額土地征用補償費而排除在外。從維持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當地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和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和鎮、村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同地方可有差異。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制定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優惠政策。

          威廉·配第說過“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對于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失去了土地,農民這個群體就喪失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所以對于失地農民,國家應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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