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哈貝馬斯后形而上學倫理觀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論文摘要:在價值訴求多元化的今天,哲學是否還能應對“什么是正確的生活”這一基本倫理問題呢?根據哈貝馬斯后形而上學倫理觀之見,“差異性”或“多元化”內在地是現代性的一種特征,與此相應,“什么是正確的生活”已變成了一個開放的問題。任何試圖對這一問題作出判斷的道德原則都應當包含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三重意義。
現代社會多元的價值訴求和開放的理論空間為人們的行為選擇提供了多種可能性,那么,怎樣的倫理觀念才能指引我們走向正確的生活呢?在哈貝馬斯(J.Harbermas)看來,“差異性”和“多樣性”是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必然產生的,然而,無論人類的現實存在形式具有怎樣的差異,“有關那些永恒主題的爭論一如既往”,譬如對“什么是正確的生活”的深層追問、人類以“交往”形式存在的基本事實,以及人們對無暴力、無壓制的、互相理解的交往關系的渴望。哈貝馬斯提倡在平等自由的交往中尋求一種與后形而上學時代相適應的開放的道德共識,這種道德共識內在地蘊含著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豐富內涵。
一、現代性道德話語分析
在價值多元化的今天,倫理學是否還能為人們提供“什么是正確的生活”或“我們應當做什么”等問題的答案呢?這是哈貝馬斯深入倫理話題的邏輯起點。所謂“正確”,在倫理語境中具有一種值得模仿的生活樣本的意義。正如各大宗教把它們締造者的生活道路奉為救世之路一樣,形而上學的倫理觀念也曾提供給人們“好的”生活模式。然而,隨著宇宙價值觀的消亡和宗教教義的解體,社會變遷的加速,時代精神結構的改變以及多元化價值訴求的增加,期望對諸如“幸福與美德、品質與社會風尚、共同體與傳統等”問題被哲學家一勞永逸的解決已經是不可能了。哈貝馬斯指出,“差異性”或“多元化”內在地是現代性的一種特征,是被人們普遍感知的經驗事實。與此相應,“什么是正確的生活”這一基本倫理問題也變成了一種開放的問題。如果在自由社會里每一個人都有闡明和追求自己好的生活構想的權利,那么倫理學就必須把自己限制在形式的地平線上,“作為存在哲學,它僅僅解釋一種自覺的或真實的生活方式的條件和形式;作為解釋學,它研究一種通過進程傳統而達到的自我理解;作為商談理論,它追循為弄清自我身份所必須的論證過程。”基于這種后形而上學的設想,哈貝馬斯對以下幾種深具影響力的現代性道德話語作出了獨到的分析。
在哈貝馬斯看來,“克爾凱郭爾(Kierkegaard)是第一人,用后形而上學的概念‘自我存在的可能來回答關于自己生活成敗這一倫理基本問題”。它昭示著倫理學將不再說明什么是模范人生的統一模式,而是建議個人參與某種冥思以實現一種真實的人生。克爾凱郭爾在《非此即彼》中論述了“美學的”與“倫理的”兩種不分伯仲生活方式。然而,這種“非此即彼”隨之帶來一種切中生命要害的絕望感。這種絕望已然不是針對具體對象,而是一種新的生活態度的選擇。這種在新舊兩種生活方式中選擇的痛苦只能是倫理性的:如果說美感地生活意味著個體是其直接所是的話,倫理則是由之成為他要成為的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講,倫理選擇就是要確立自我的意義,要從碎片化的現代生活的無名散亂狀態取回自己,并給自己的生活以連續性和透明性。換言之,倫理生活對個體而言本質上不存在任何一種外在的強制力量,而是自我存在可能性的要求。個人在對未來各種可能性的關照以及對過往的自我批判中掌握他的生活史,并由此使得自己成為無可替代的個人和無可混同的個體。“這樣的一個個人在社會維度上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對他人能夠負起義務;在時間維度上對自己的關切會建起對生存的歷史性的一種意識。”總的說來,哈貝馬斯對克爾凱郭爾的倫理回歸之路持謹慎考量的態度。他認為這項方案終究是將一切注意力都放在個體的自我反思與自我選擇上,而相應地,倫理上自覺的生活安排也就被理解成狹隘的自我全權。事實上,保證我們的生活不會誤入歧途的那種力量和信念不是徑直與上帝或先驗自我同一的,而是在一種世俗的交往聯系中我們必然遭遇的。正是基于“人是在交往中達到自我理解和彼此體諒”這一事實的考慮,哈貝馬斯強調道德問題首先應關乎一種交互主體的關系。
另一項重要的現代性道德方案來自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JohnRawls)。他在一套嚴格的預設前提下,提出以“作為公平之正義”為核心的新自由主義道德解釋。雖然哈貝馬斯稱自己與羅爾斯只是“家族內部爭論”的辯友,但他們之間的分歧仍構成20世紀末最引人注目的一場哲學論戰。首先,哈貝馬斯對羅爾斯通過“原初狀態(Initialsituation)”、“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等抽象設定來解決問題的方法持有異議。羅爾斯假定,各方契約參與者在初始時“不知道各種選擇對象將如何影響他們自己的特殊情況,他們不得不僅僅在一般考慮的基礎上對原則進行評價。”由此保證所做出的每一個契約都具有普適性與公度性。哈貝馬斯認為,通過信息約束一開始便把特定立場的多樣性中立化,把一種共同的視角強加于原初狀態中的參與者各方,實際上只能是“理想化地”剝奪參與者各方的實踐理性。這種做法忽視了一種基本現實:我們無法通過任何方式來掩飾各種異質文化特性或多樣價值觀之間的差別和分歧,設想人們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初,對自己的天賦、才能乃至歷史和文化一無所知。另外,哈貝馬斯也不贊成羅爾斯通過促進政治自由主義對多元化社會彼此沖突的世界觀保持中立態度從而回避更本質的問題的企圖。羅爾斯說:“如果我們認為正義總是表示著某種平等,……平等恰恰就隱含在一種法律和制度的概念自身之中,只要它被看作是一個普遍規范的體系。”哈貝馬斯指出,這種價值中立化的“形式正義”看上去似乎替換了締造某種生活模式的企圖,但事實上這是對世界觀的多元主義和生活風格的個體化作出的一種消極反應。它使傳統的道德分裂成一般性的社會倫理規則和抽象的合法性;社會倫理的要求與個人道德的要求是分離的,一個嚴格服從組織規范的好員工與一個冷酷無情的壞父親對一個人而言是沒有任何整體關聯的。而事實上,公民的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它們融會于這個實踐中的血肉之軀上。
與前兩種建構性道德話語不同的是,后現代的道德則以消解道德的姿態出現,它反對任何形式的話語霸權,試圖開辟用美學征服倫理學理智大廈的道路,即“所有道德之道德,都將是審美的快感”。哈貝馬斯尊重現代世界觀的多元主義,認為倫理學應當放棄對個體各種生活藍圖與局部生活形式的特定實行作批判,但他也指出,哲學無法放棄對生存模式的整體性反思。一旦遇到涉及“類屬倫理學”問題,一旦具有言語和行為能力的主體的倫理自我理解整個處于危險之中,哲學就不能避免自己站在某種倫理立場上表態。以現代生物技術帶來的自我認同危機為例。生命科學及生物技術的進步并不僅僅擴展了已知的行動可能性,更使得一種新的干預成為可能,即人類的決策和行為能力突破有機自然給予“既定的”東西和必要時能“培育的”東西的界限,推進到了對人的機體的制造。迄今為止,宗教的信仰抑或是世俗的理念都從這一事實出發,即新生兒的遺傳結構是帶有兩種不同染色體苗的一種不可預見的結合的結果,這一不可預見的偶然代表的是我們互人格關系原則上平等本性的一個前提條件,它是個人未來生活史的機體基礎,也是成人能夠對自己的生活史做出一種批判的評價、修正和負責的基礎。然而,一旦成人把后代的遺傳稟賦看作是可造型的、可由自己意愿設計的對象,并以相應的行為對自己后代遺傳問題上行使了某種支配,便抹殺了人與物事之間的界限,并產生一種新的責任歸屬結構——后生者們可以追究他們基因組的制造者的法律責任,使之對那些在他們看來不合愿望的他們生活史的機體出發狀況的結果承擔責任。由是,通過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自然”稟賦所作的這種不可逆轉的決定,就產生了一種迄今未知的道德及法權關系。因此,伴隨著科技發展,倫理追問不是退出人類的思想舞臺,而是將向著更深處前進。那么,究竟應當如何思考和解答現代生活的倫理問題呢?
二、后形而上學的道德方案
在哈貝馬斯看來,倫理問題不僅涉及理智也包含情感、不僅涉及認知也包含意志,不僅關涉自尊也牽扯彼此尊重,因而,要找到一個與生存本身相應的“道德真理”不過是一種妄想。正是在此意義上,克爾凱郭爾、羅爾斯及后現代主義因其對多樣化生活的洞見而成為哈貝馬斯的盟友。不過,基于以上分析可見,哈貝馬斯對他們應對的方式并不認可。在他看來,只有通過自由對話、理性論證達成的價值共識才能構成道德原則的普遍有效性基礎。正如康德所做的那樣,哈貝馬斯也區分了實踐理性的類型及其對應的“應當”類型——“實踐中的有效性、倫理上的嚴謹性和道德上的正當性。”相應地,在判斷“正確的生活”時,有效的道德原則應當蘊涵合目的的、善的以及公正的三重意義。“相應的實用性交談的目的,在于推薦合適的方法和可實施的并規范。相應的倫理——實存的交談目的,在于為有關生活的正確方向和個人生活方式之形成提供建議。相應的道德——實踐的交談的目的,在于為在規范所調節的行為領域中發生的沖突的公正的解決方案達成協議。”
實用一經驗的論證發生在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譬如,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式各樣“必須”加以解決的實踐問題。該怎樣完成這項工作計劃?大學畢業了是立即讀研究生還是先工作?這里通常涉及兩方面問題:在目標給定的情況下理性地選擇手段;在手段及條件給定情況下理性地權衡目標。日常經驗告訴我們,一旦“應當”涉及到這樣一些實用的任務,我們依據自身條件、根據經驗,出于效益的考慮或其他抉擇規則進行觀察和權衡就是合適的。此時,實踐理性的思考是在目的合理性的視域內進行的,其目的在于尋求合宜的技術手段、戰略或計劃,它將經驗知識與假設目標聯系在一起,并根據決策的后果進行評估。可見,實用性商誤的目的只在于推薦有效且可行的方法:“理性抉擇之能力并不延伸到利益與價值取向本身,而是將利益與價值取向作為即定的先決條件。”
哈貝馬斯指出,因為實用一經驗方面的論證是從某個以自己的目標及手段條件為出發點的行為者的視角提出來的,其他人的價值僅在于充當我們實現自身行動計劃的手段或有限的條件,道德問題在這兒根本就是不可能提出來的。然而,一旦生活目的或優先考量的價值本身出了問題,受到嚴肅反思,則“我應當做什么”這一疑問便會超出目的合理性的視閾。在亞里士多德傳統中,重要的價值選擇是與善的生活聯系在一起的。“美德即知識”,一切的善最終都依賴于知識,即合理地取得自己的幸福。在此,實踐理性扮演了給予幸福生活某些建議的角色。然而,這里的“應當”仍具有一種相對性,即它只能針對決心過一種真實生活的個體的決策能力給出建議。在這樣的自我理解的過程中,商談參與者與行動者的角色是重疊的,他在倫理一實存的商談中是不能被別人所取代的,別人既不能代他作為當事人,也不能代他作為證明者。此時理性與意志互為規定。我們一旦深刻地認識到什么對我是好的,我也就會以某種方式給自己做出了建議——這就是一種自覺的決策的意義。然而,實踐理性的倫理應用仍與自我中心——我的生活目的視角緊密相關,其他的人、生活世界和利益狀況的意義僅僅在于:在我們的主體間所分享的生活形式這一框架內,他們是與我的同一性,我的生活世界和我的利益狀況交織在一起。那么,追求自我實現的主體如何超越內省自我而開放地成為參與普遍公共生活的社會主體呢?
這一追問使得我們可以接近哈貝馬斯后形而上學的深層目標。在他看來,實踐哲學的現代形態和反本質論的道德理論應當是康德式的,是關于對人人都平等有益的公正的共同生活的規則的道德政治問題取代從總體上看來什么對我有利的生存問題。康德認為,必須從現實生活的目的性現象反思人的最終目的,否則自然、個體和社會生活中的目的會沒有著落、沒有根據。這就提出實踐理性的第三種視角,即考慮如何解決“屬人的”更高的道德問題。在此意義上,我們跳出自我中心并認識到與他人的聯系,這里的道德規范可以理解為這樣一種“應當”,即它既不僅僅依賴于主觀的目的與手段,又不只以一種對我來說好的、成功的或無過失的生活為最高目標,它傳遞著這樣一種有效性:一種準則只是當所有人都愿意它在類似的情況下為每個人所遵循時,才是正當的。由此,“我應當做什么”便從道德角度通過“人們或者我們應當做什么”的問題而得到回答。
康德曾指出“純粹理性能夠在自身就包含一個實踐的,即足以決定意志的根據。”哈貝馬斯補充道,康德在這里其實是把自主的意志與全能的意志混為了一談。為了能將自主意志視為絕對占主導地位的東西,康德不得不把它推出理智之領域,成了超現實的“至善”,即最高完備性、無所不包的存在性、道德與幸福的無矛盾的和諧境界。而在我們所認識的世界里,自主意志的現實性僅僅在于善的理由如何能夠靠其他動機的力量堅持到底。哈貝馬斯在保持康德道德洞見的基礎上,對絕對命令給予交往和商談理論意義上的改造。“我的出發點在于:參與者并不想用暴力或妥協,而是想用溝通來解決他們之間的沖突。因此,他們首先就要嘗試進入話語狀態,并在世俗基礎上建立起一種共同的倫理觀念。”他認為,只有在一種普遍擴大了的商談的交往的前提下——這商談是為所有可能的當事人所參與,并且在交談中他們能夠基于一種設定的立場通過論證對規范及行為方式的總是可以引起質疑的有效性之要求表達態度——才能建構起每個人的視角與所有的人的視角重疊在一起的那樣一種較高層次的主體間性。這種不偏不倚的基點超越了每個參與者自身視角的主觀性,而又沒有失去與參與者表述行為之立場的聯系。道德一實踐的商談因而意味著我們與交往的他者在內在視角上得到一種理想化的拓展。在這一論壇上,只有那些使所有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得以表達的關于規范的建議,才能贏得經過論證的贊同。正因為如此,哈貝馬斯確信,只有通過論證性商談的方式達成的價值共識才全面地包含著以下三方面的要求,即根據目的合理性原則行動著的主體的意欲、追求自我實現的主體的決策力以及具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主體的自由意志的統一,因而能為參與者共同遵守。
三、結語
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倫理問題以及道德困惑將以更加錯綜復雜的方式存在著,警覺、洞悉并解決這些問題并不容易,需要人們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借鑒和反思西方思想家的研究成果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途徑。這里,我們透過哈貝馬斯的后形而上學視野認識到,“什么是正確的生活”的問題并沒有絕對的論斷,而只有靠論證性的商談完成。可以說,隨著哈貝馬斯后形而上學倫理觀的展開,關于“正確生活”的認識正悄聲無息地發生著一系列道德主題及參照背景的深化:從經驗層面根據目的合理性行動的主體的意欲,到亞里士多德傳統中的自我實現的善的意愿,再到康德的內在反省式的絕對命令,直至走向通過平等主體間的交往、商談和論證最終達成的共識。哈貝馬斯設想,通過商談、論證得到的共識性規范可以同時滿足以下兩方面的期望:對往往是存在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之中的那種事物的洞察;對將所有人的意志不加壓抑地收納于自身的那種普遍意志的洞察。就此意義而言,由道德的理由所規定的自主的意志并非外在于論辯性的理性,而是完全內在于理性之中的。可見,這種主體間平等的商談是一種試驗性、程序性、探索性的活動,它集中體現了人類的實踐理性和對公正及自由的向往,肩負著達成實用的、善的和公正的三重意義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