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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市民化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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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市民化構建

          論文關鍵詞:農民;農民工;市民;市民化;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一般說來,農民市民化是伴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而同步產生的農民轉變為市民的一種過程和狀態。但是在我國特定的城鄉二元制度背景下,卻經歷了“農民工市民化”這一過渡形式。而農民工市民化并不等于農民市民化。農民市民化的最終實現歸根到底要有賴于農村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針對我國具體國情和發展階段,構建和諧的城鄉關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而農民市民化又是構建和諧城鄉關系的核心。

          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在這一進程中也必然伴隨著現代城市的形成以及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并從社會身份到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都逐漸變為城市市民的過程。在西方國家,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民市民化的進程和演變幾乎是同步進展和完成的。但是,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發展進程和體制制度因素,長期以來,形成了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農村和城市、農民和市民相互對立和隔絕的城鄉基本格局。因此,在改革開放之前,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進程是相當緩慢甚至停滯的,由此也就使“農民”的身份界定相對明確和固定即主要是指具有農業戶口,居住和生活在農村,基本上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中國公民。但是自上世紀80年代初農村實行改革以來,大批的農村勞動力逐漸擺脫大集體所有制下的勞動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束縛而成為剩余勞動力,雖然通過“離土不離鄉”的方式發展鄉鎮企業轉移了一部分的剩余勞動力,但是無論是出于主體的理性選擇即為獲取比農村更高的收入和更大的個人發展空間,還是市場選擇的結果即土地資源的邊際生產力遞減,與工業的比較效益差,使得各種形式的進城務工成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主要途徑和方式。由此也使農民的身份發生了分化,并逐漸形成了“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由于長期以來傳統的城鄉對立和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以及由此制度性因素的累積而又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農民工的自身素質(包括思想觀念、生活衛生習俗、勞動技能等)與城市化和市民化要求存在的偏差,使得這些農民工在進入城市從事各種非農產業,實現地域轉移和職業改變的同時,卻不能順利地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社會身份的轉變。因此,如何打破二元制度的壁壘,使“農民”與“市民”共享社會進步和文明的成果,已經成為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需要迫切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是不可阻擋的基本趨勢。這也是“農民工市民化”成為近幾年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的基本背景,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一般認為,“農民工市民化”主要是指農民工在由職業轉變——由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及由此獲得的收入作為其收入的主要部分變為主要從事非農產業及由此獲得的收入成為其收入的主要來源;生活地域改變——由常年居住在農村變為大部分時間甚至常年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再到身份的改變——由農村戶籍變為城鎮戶籍并享有國家規定的城鎮戶籍的一切待遇并伴隨農民工思想意識、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人際交往乃至城市的政治權利(主要指在城市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等方面的變化,從而使農民工逐漸轉變為市民的過程和狀態。因此綜觀已有的在這一問題上的研究成果,盡管研究的視角和側重點及研究方法不同,但都是從分析“農民工”市民化面臨的現實困境及根本原因入手,探討如何從制度保障和創新(戶籍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工傷、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子女教育制度、農民工的思想認識和傳統觀念更新)及農民工自身素質提高(文化教育程度、勞動技術的掌握和熟練程度、思維生活方式、行為習慣、社會資本)兩方面,提出解決“農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思路和對策。而關于“農民市民化”問題的專門研究,迄今為止,通過搜索和查閱大量的資料,只找到為數不多的有關此問題的研究論文。較為有影響的是“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農民市民化研究”課題及其研究成果——“農民市民化的趨勢與國內相關理論學派的主張”和上海市2003年度“曙光計劃”項目“從農民到市民:上海市郊區農民市民化研究及其研究成果“農民市民化:從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型”。有些學者的研究,由于沒有嚴格區分“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民市民化”兩個不同的概念和進程,也有些甚至將兩者概念混用,其關于農民市民化的研究大多也就仍然是局限于對“農民工市民化”這一層面的。因此基于國內學者對我國農民市民化問題研究的視角,本文作者認為“農民工市民化”并不等同于“農民市民化”。

          雖然在我國“特殊的制度遺產和漸進性的改革模式下出現的城鄉人口轉移現象不是從農民(村民)到市民(工人)的職業轉換和地域轉移同步、合一、徹底的改變,而是呈現出與市場經濟國家迥然不同的‘中國路徑’——先從‘農民到農民工’,然后再從‘農民工到市民’。”[1]“農民工是中國農民向市民轉變過程中遭遇城鄉二元制度壁壘的阻礙而出現的一種過渡形式”。[2]因此,農民工市民化自然成為中國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鄉城人口轉移面臨的首要問題。而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農民、農民工、市民是三個內涵和外延都有著一定區別的概念。2006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涌現出來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戶籍仍然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閑季節外出打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見農民工是從農民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特殊群體,是職業與社會身份的結合。從職業上看,農民工是工人即主要從事非農產業。從社會階層上看,是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社會群體即雖然居住和就業在城市卻并不享有城市市民的社會身份;從戶籍上看,農民工是農民。關于“市民”,1999年版的《辭海》中的解釋:①市民,在古羅馬,是指享有公民權的羅馬人,以區別于沒有公民權的外來移民。②中世紀歐洲城市的居民。因商品交換的迅速發展和城市的出現而形成。③泛指住在城市的本國公民(曹景椿《加強戶籍制度改革,促進人口遷徙和城市化進程》,新華文摘,2002年第1期);市民(citizen),即近代都市文明中的公民,一般是指長期或固定生活在城市,以非農產業為勞動對象的居民,具有四個方面的特征:具有城市戶籍;生活工作在城里;從事非農產業;意識、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與城市文化相聯系。農民,從本源意義來說,是一種職業概念,指的是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和取得土地經營收入的那部分勞動者。然而在中國特定的二元社會結構下,農民又代表著一種身份,以區別于城市居民。因此“農民工市民化”就是指已經在城市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工從戶籍變動——由農村戶籍轉變為城市戶籍;產業轉移——由從事農業產業轉變為從事非農產業;地域轉移——由主要居住和生活在農村轉變為主要居住和生活在城市并最終實現觀念、思想方式、行為習慣等都與城市文明相聯系并享有城市居民的社會權利(包括居留權、選舉權、受教育權、社會福利保障等)轉變的過程。其更多的是指與國家、政府相關聯的技術層面上的市民化過程。“農民市民化”主要是指借助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動,通過農業產業化經營,使農村逐步實現城鎮化再到農民市民化的內生型為主的市民化過程。在我國只有當絕大多數的農民轉變為城市市民之日,才是中國現代化實現之時。因此,農民市民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尤其在我國目前農業人口(專指以農村作為常住居所,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為主的農村居民)還占人口的大多數,農村地域廣泛,地區差別也較大的客觀背景下,“‘農民’不再是一個同質性的群體,農民內部的不同群體之間,其市民化的難易程度是不一樣的”。[3]就算同樣是在城市的農民工,由于其所從事的就業崗位不同(既有在正規部門中的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前者主要是指一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一定技能的農業戶籍人群在正規企業里幾乎和具有城市戶籍的人員享有同樣的市民待遇,后者主要是在正規部門中的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等;也有在非正規部門的非正規就業,如受雇于私營企業,個體老板;更有大量的街頭小販、甚至走街穿巷的城市拾荒者等)以及成為不具有城市戶籍的“準市民”的途徑不同(如有些城郊的農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成為市民,有些是已在城市具有穩定收入和固定住所——主要是指那些個體經商戶,他們的收入較高且已在城市買房落戶等)。因此要使處在不同層次和不同狀態下的“農民工”都走向市民化,在目前情況下,無論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還是社會制度成本層面都存在著相當大的難度,更何況農民工作為農村中的“精英”,還只占農村人數的較小比例,要真正實現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徹底解決城鄉矛盾,必須要有賴于農業的現代化和農村的城鎮化,以農業現代化、農村城市化促進農民市民化。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再配以國家相關的制度和政策,按照城市化的組織經營方式和社會管理方式,使農民在獲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會權利的同時,實現農民思維方式、生活觀念、行為習慣、文化認同等方面的根本轉變,才能最終實現由“農民工”的市民化過渡到“農民的市民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我黨執政理念的升華,也是全體勞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理想和價值追求。總書記在2005年2月19日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就明確界定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和科學內涵。這六個方面的特征,概括起來就是人與人、人與社會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其中,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是核心,因為人是社會活動的主體。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利益關系。追求利益是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動因。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4]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協調人們之間各種利益關系和諧有序的基本前提。而社會的公平正義又是通過制定社會的各項制度和規章得以保障和實現的。因此,我國的三農問題與其說固然有農業作為受自然因素和條件制約較大的弱質產業,使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得不到充分顯現的原因,還不如說是我國長期的城鄉分割和對立的制度設計和實施是造成城鄉差別、工農差別的主要原因。因而針對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發展階段,構建和諧的城鄉關系也就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而實現農民市民化——使農村與城鎮、農民與市民在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用、社會福利的待遇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和身份,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才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之所在。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實現農民市民化應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的市場化、工業化和現代化。農業市場化,就是通過市場經濟把整個農村、農業、農民聯系在一起,把城鄉、工農聯系在一起,使農村、農業和農民融入整個市場體系。農業的工業化就是使得農業要用工業化的辦法、用工業的技術和組織形式進行生產。農業現代化要求不斷提高農村的市場化程度,提高農產品的商品率,要求農民由傳統的自給自足的個體勞動者變成從事企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和勞動的現代農業的經營者。其次要加快農業科技進步,轉變農業增長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第三,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進一步推動農村工業化,鼓勵農民興辦企業或進入企業工作,使廣大農民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工作崗位上潛移默化地完成角色的轉變。因為“人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的轉型最終是由生產方式決定的”。[5]

          2.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取消城鄉之間的制度壁壘,給予農村居民以平等市民待遇。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農業的基礎十分薄弱,城鄉發展很不平衡。農民市民化的實現是一個從宏觀的制度變遷到中觀的社會網絡和社會資本(主要是指農民在從事相關職業過程中形成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網絡等)再到農民自身行為習慣和思想觀念意識轉變三種力量相互作用下實現的。而“在農民市民化的初期階段,依靠外在的制度導入和政策扶持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在農民市民化的初期將起到主導作用。[6]為此國家應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力度,切實改善農業和農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堅持“多予少取搞活”的方針,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同時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健全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醫療、養老、工傷保險。實行城鄉社會統籌,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網絡,使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的各項社會保障待遇能夠隨時轉移和延續。

          3.加強農村的社會化管理,不斷提高農民的素質。在實現農村城市化以后,進一步推進農民向市民的演變,使農民成為享受現代文明的新型市民,還要有賴于農民文化道德素質的提高,民主法制意識的增強,生活行為習慣的改變,思想觀念的開放。為此,一是要改變農村的社會管理方式,實現由農村村落的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區的居委會管理轉變。社區要建立全體村民的個人信息庫,特別是外出務工的農民,便于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和加強管理。二是開展健康文明的社區活動,豐富農民的業余文化生活,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覺抵制各種低級媚俗的文化垃圾。三是完善農村的衛生設施,美化農村的環境,培養農民的文明衛生習慣。因為人的衛生意識和習慣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所處的環境。四是健全農村的各級組織,增強農民的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逐步實現農村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參考文獻:

          [1]劉傳江.中國農民工市民化研究[J].理論月刊,2006,(10).

          [2]錢正武.農民工市民化問題研究[D].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專業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導論).

          [3]陳映芳.征地農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調查[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3).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程建平.農村城市化與農民市民化[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3,(2).

          [6]文軍.農民市民化:從農民到市民的角色轉型”[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