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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政府權利的來源、政府責任的構成及行政人員人格的二重性決定了政府必須承擔道德責任,其內容有:保障個人權利、提供公共物品、維護社會秩序和推動社會發展。政治制度的道德化、道德責任的制度化及行政人員的道德化是政府道德責任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
建設責任政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責任主要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等形式。但長期以來,人們強調更多的是政府責任中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忽視道德責任,所以要促進政治體制改革,就要從根本上加強政府的道德責任意識。
一、政府道德責任何以必要
(一)從政府權力的來源來看,政府是運用所掌握的權力而行為的,所以政府的道德責任是權力行為的道德責任。社會契約論者認為,政府權力的產生是公民與政府之間契約的結果,其目的是維護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權力行為必須服從這個目的,為公民之公共利益負責。另外,公民與政府之間訂立契約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稱,政府掌握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同時必須負起維護公共利益的義務、責任,公民有服從政府公共權力管理的義務;同時公民有被保護公共利益的權利,有監督和制約公共權力的權利。顯然,政府的道德責任是從它產生之日起就是注定必須擔當的。
(二)從政府責任的構成來看,政府責任是客觀責任和道德責任的統一。庫珀認為,與外部強加的義務規定相對的責任形式就是主觀責任。“主觀責任作為對我們的信仰、個人與職業的價值觀以及性格特征的一種表達,和更為明確的客觀責任的表達一樣具有真實性。”[1](P63)客觀責任形式有崗位責任、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等,它以強制力量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行政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強制手段約束行政行為,規定行政人員該作什么、不該作什么。但是任何責任都不是一種純粹的外部性設置,任何責任都只有通過具體的人的信念才能發揮作用,才能得到履行。如果責任不是轉化為個人的信念,人就自然而然地盡一切可能來回避責任。一個政府行政人員,如果沒有建立起維護公共利益的信念,也就不會承擔起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因此,對于公共行政來說,客觀責任只是一種被動的責任形式,而道德責任才是主動的責任形式。道德責任不僅是客觀責任的補充,而且是對客觀責任的提升。
(三)從行政人員人格的二重性來看。行政人員具有“經濟人”(人的自利性)和“道德人”(人的利他性)二重規定性。由于政府把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根本目的,這就決定了行政人員的“道德人”的動機和行為,是實現這一根本目的人性根基,但同時行政人員的“經濟人”屬性也是客觀存在的,并且對公共行政的影響越來越大。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政府組織和調整社會生活的功能和權限范圍不斷擴大,由政府來處理的問題也越來越復雜,這就決定了行政組織的目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難以用精確的計算作為確定目標的依據和制定目標能否實現的標準,這就給行政人員為實現目標的行為以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基于法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尋求判斷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并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選擇性、相對性等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自由裁量權一旦與行政“經濟人”屬性結合必然會產生腐敗。要使行政人員做出負責任的決策,其倫理水準和良知就顯得至關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最終取決于行政人員的倫理自主性、道德價值觀和內心倫理準則,這使得政府活動更需要道德責任的關懷。
二、政府應承擔的道德責任
(一)保障個人權利。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由客觀的社會歷史條件決定的,并隨著社會的發展并不斷擴大其內容。當前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利、人格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等,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每個人的家庭、繼承、教育等環境因素不同,或是個人自身的秉賦、才智不同,使得每個人在享有的權利方面存在著不平等。W·凱姆利卡認為,如果人們的不平等是由他們所處的環境而非他們自己選擇的結果,那么,這在道德上就是專橫的和不公正的,政府有責任糾正這種不平等。但是政府的責任不在于使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相等,而是要正視人們天生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幫助人們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質。首先,政府應該大力發展生產力,把社會生產力最大發展的滿足轉化為眾多個人的需要的合理滿足,而且要關注在個人之間分配社會財富的總量。合乎道德的政府在分配社會財富總量時應該堅持合乎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人民性原則,盡可能照顧到每一個人的利益;一旦出現分配結構關系的不平衡,需要借助補償或再分配的原則來消除由于出發點的不平等等原因造成的分配結果的實際不平等,滿足弱勢群體對包括自由、機會、收入、財富以及自尊的基本權利的追求。其次,政府要保障生活領域的機會平等,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具有同等天賦、能力的人應該平等對待;另一種深層意義是指作為社會公民,不論其出身、地位等如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都應該對這些人進行平等地開放,而不應使弱勢群體由于外部條件的限制,而失去其應有的機會。再次,要尊重差異。平等不是無差別的簡單同一,而是應當尊重個體人各自的稟賦、能力以及具體貢獻等方面的差異,尊重個體人的發展與選擇,并根據每個人對社會貢獻的不同而給予有所差別的對待。這種體現合理獎懲的差別在于抑制非公正的差別,并保障人們以同樣的機會、在同樣的規則與過程中形成合理的差別。
(二)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包括如水、電、氣等具有實物形態的產品和教育、醫療等非實物形態的產品。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公共服務當中最重要的內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務有三種類型:一是政權性公共服務。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國防、國家財政等。這些服務一般都由國家公共部門提供,履行職責的人都是行政人員。二是社會性公共服務。它主要包括社會就業、社會保障、衛生醫療、文化教育等關系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服務。三是經營性公共服務。它主要包括郵電、通訊、電力、交通等公用事業。這些服務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如何調節分配這些資源以最大限度滿足公共需要,政府責無旁貸。第一,必須堅持平等原則。這包括個體平等和地域平等兩個方面,保證全體公民平等獲得公共服務。第二,必須堅持效能原則。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務是一個調節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過程,以稅收或收費作為服務提供的成本,因此,相應地需要遵循合理、高效使用社會資源的原則。第三,必須堅持適應性原則。這主要指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要根據人們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服務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使人們的需要能得到更好滿足。
(三)維護社會秩序。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存在與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每個社會成員生存與生活的必要前提。隨著經濟的發展,現代社會關系和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社會矛盾也呈現出復雜化。社會系統中各個成員之間,成員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競爭、利益摩擦和利益沖突日益突出,這必然會破壞社會共同體應有的穩定性,造成某種程度的混亂、失序甚至是社會結構或組織的瓦解,這給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挑戰。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必要維護各種利益的平衡,政府不應成為社會利益沖突的一方,而應該是所有利益沖突的調節者。如果政府不是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把自己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實體,或變成了少數利益集團的利益代表,它就會像私人領域中的一切利益追求者一樣,把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作為自己的目標,就會把某一部分成員的狹隘利益凌駕于整個社會之上,這必將導致對維護社會秩序的公共職責的忽視和放棄。所以政府必須堅持公正原則,代表社會總體利益,協調和消除社會出現的各種矛盾,維護社會秩序。
(四)推動社會發展。政府在社會發展方面的道德責任,首先表現為要制定正確的政策。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是否合理和正確,最重要的是否體現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效率是政府制定政策應追求的目標。一個有效率的政策將能給每個經濟主體的創造性和生產性活動提供最廣闊的選擇空間和最充分的激勵,能使每個利益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明確并相互對稱,使個人努力與個人報酬相互對等,從而使人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直接導致產出的增加和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是,政府僅僅關注效率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效率只重視政策的可行性,只重視經濟增長和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而不會顧及各個經濟主體平等地享用各種資源的機會,如何公正地對待強勢社會群體和弱勢社會群體,保護弱勢社會群體的利益,就成為政府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必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因為一方面,效率是實現和增進公平的物質基礎。不斷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才能為實現公平并使公平不斷升級奠定物質基礎;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效率的保障。公平的實現,能進一步調動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和投資積極性,從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其次,提倡并奉行合理的社會發展模式。科學的社會發展模式必須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方面的協調發展,也必須是人與自然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這種發展必須是以人為中心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諸領域的全面進步過程,是人的多種價值要求的實現過程和人的自身價值的提高過程。三、政府道德責任的實現
(一)政治制度的道德化。現代政府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謀求和維持政治合法性。馬克斯·韋伯從經驗事實的視角出發,認為合法性是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也就是說一種統治的合法性取決于公眾的認同、支持和忠誠。而哈貝馬斯認為:“合法性意味著某種政治秩序被認可的價值。”[2](P184)在哈貝馬斯看來,政治合法性不僅需要形式合法性,還需要實質的合法性,即包含著對倫理道德價值的訴求。因此,政府要避免其合法性危機,應將法律制度、官僚制度等和道德相結合,實現依法行政和依德行政的有機統一。所以,政府不僅需要實現法制化,還要實現道德化,而政治制度的道德化是實現政府道德化的重要方面。政治制度的道德化,就是政府的法律制度、權力體制、組織結構、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都必須貫徹公平、正義、平等的原則和具有充分的道德合理性。這種道德的合理性能夠協調好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使整個公共行政體系進入良好的運行狀態。制度對于個人的道德選擇和道德生活來說,是一種預設的前提,具有先決意義。正如羅爾斯指出的,個人職責確定依賴于制度,首先是由于制度有了倫理的內涵,個人才能具有道德的行為。他說:“一個人的職責和義務預先假定了一種對制度的道德觀,因此,在對個人的要求能夠提出之前,必須確定正義制度的內容。這就是說,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關職責和義務的原則應當在對于社會基本結構的原則確定之后再確定。”[3](P105)政治制度的道德化是一種他律,其強制性可以不為個體的偏愛所左右,而且對個體的偏愛、價值追求還起矯正作用,把個體的行為納入到統一的社會道德秩序中來。此外,其強制性實現對行政行為的調控。一方面通過自身所蘊含的倫理精神,能夠鼓勵行政人員的道德自覺性,起到激勵的作用,而對于道德覺悟低的行政人員,則可以表現為懲處和制裁的作用。
(二)道德責任的制度化。行政人員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他運用其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行駛職責時如無任何限制,就極易產生權力腐敗,從而損害公共利益。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就必須以制度化的道德及道德責任追究機制對行政人員進行約束和監管,對違規者予以懲罰,從而達到強迫行政主體和行政人員遵守行政道德的目的。首先,建立和完善道德責任規范體系。這有助于將行政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責任明確化、具體化,為行政行為提供正確的導向,也為調控其行為模式提供準則,從而使行政人員避免錯誤行為,尋求正確完美的行為。只有把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和工作規范、要求以及相應的評價、獎懲措施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并貫徹執行,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和道德責任意識。此外,行政人員的道德培養是一個從他律到自律的過程,而制度化的道德責任規范作為一種外在約束制度,對個體具有價值導向作用。行政人員通過制度性的道德能預期到自己行為的現實性后果,被制度肯定的行為受到鼓勵或獎勵,而被否定的行為將受到懲罰和遏制,如此反復出現,使得作為外在理性和善惡標準的道德規范在行政人員的內心扎根并得到鞏固,最后形成道德行為選擇的習慣,最終實現由他律向自律的轉化。其次,建立道德責任監督機制。建立相對獨立的道德責任監督系統,比如不斷完善廣大公民和全社會對行政不道德行為的控告、檢舉、投訴制度,加強行政機構內部的科層監督和監察、專門的審計監督,強化各級檢察院、法院的司法監督權,充分發揮新聞傳媒的輿論監督作用等。通過完善道德責任監督機制可使行政人員逐漸把各類外在監督轉化為自身的道德習慣和道德心理,形成真正的自我監督機制。再次,建立道德責任獎懲機制。對行政人員在道德責任上的奉獻行為,國家和社會有義務使他們擁有獲得物質和精神上相應回報的權利。這樣,才能在社會中形成強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成為激發行政主體踐行道德的內在動力。與此同時,嚴厲懲治不良行政道德行為者,加大懲治腐敗行為的力度,減少不良行政道德,增大腐敗行為的成本,抑制違法亂紀行為。
(三)行政人員的道德化。基于“人性惡”或“經濟人”假設基礎上作出的對行政人員進行規范和限制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不能全部解決制度運行中的問題,它只有通過政府的日常工作,通過行政人員對公共權力的行使才能使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獲得實現的可能,所以行政人員的素質和道德狀況是制度得以落實和實現的關鍵因素。制度化的道德責任只是一種低限度的一般性的道德要求,但是行政人員在行使權力時面臨的環境因素是很復雜的,要使行政人員不陷入不道德的境地,僅滿足于此是不夠的,行政人員還應當有著至善的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追求。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加強對行政人員加強道德責任的教育。首先,要使行政人員樹立正確的道德價值取向。在現代社會,政治權力日益成為公共權力,而公共權力是附屬于公共利益的,它只有為公共利益服務,才能體現它的公共性。行政人員只有利用公共權力服務于公共利益時,才不會改變公共權力的性質和作用方向。這就決定了行政人員必須以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道德價值取向。其次,要使行政人員成為踐履個人美德的榜樣。行政人員不僅承擔著社會政治職能,而且是公共道德規范的踐履者,一個社會的倫理秩序的良性運行首先需要行政人員的支持和維護。沒有行政人員對個人美德的踐履,社會很難走上美德供給之路,這不僅是由于行政人員的示范性作用決定的,而且是由于行政人員可能的對美德社會供給的破壞性決定的,“一切存在著社會秩序危機的時代都是與道德的失范同時出現的,而且首先是由于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們破壞社會共同體的道德原則和規范,敗壞社會風氣,進而引發了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的喪失。”[4](P343)因此,行政人員應該成為踐履個人美德的榜樣,而不應該成為踐踏個人美德的典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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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哈貝馬斯.交往與社會進化[M].重慶:重慶出版社,1989.
[3](美)羅爾斯,何懷宏等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4]張康之.尋找公共行政的倫理視角[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