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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1.1現行法律覆蓋面不足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模糊,而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習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致使大學實習生處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帶”,即使受到勞動上的權益侵害也不能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進行維權。另外《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教學類法規對實習生實習方面的細節沒有詳細說明和具體安排。政府、學校、企業、以及學生各方面的任務安排不清,致使實習達不到積累有效實踐經驗的目的;各方責任分工不明,再一次將實習生至于“三不管”的尷尬地位。
1.2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權力過盛大學生實習主要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校方共同組織的實習,第二種是學生個人尋找的實習。就校方組織的實習,往往是校方一手包辦,校方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規定實習內容。學生只是服從學校安排,進入實習點,學生應有了解實習協議的知情權,但往往校方會忽略學生。校方沒有詳細的實習標準,實習內容不統一,用人單位嚴松難定,一旦發生糾紛,實習生離開用人單位,就得不到實習證明與成績,就使得實習生權益受到侵犯時也會保持沉默。而學生個人尋找的實習,由于多種原因,校方的管理失衡,落實實習不到位,實習協議簽訂有失公平,實踐中該類實習生常常會受到侵權傷害。
1.3實習單位強勢權力面對每年日益增長的畢業生,市場人才極度飽和,買方市場強勢。對于沒有工作經驗的大學生來講很難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用人單位既擔心實習生工作效率不高,承擔商業機密被泄露的風險,又擔心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招收實習生實習的積極性不高。學生找不到實習,無法完成學校畢業任務,為了得到實習經驗與證明,往往會降低標準尋找實習單位,得不到應有的權益。
1.4實習生自我法律保護意識淡薄隨著應屆畢業生總數地增長,就業壓力也逐年成增長的趨勢,因此就業單位也隨此趨勢調整招聘標注。學生們會為了實習工作經驗而選擇對口專業進行實習,而找到合適的實習單位又同樣的比較困難。一部分學生會跟隨學校的安排進入用人單位實習,而學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學生往往不清楚,即使權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還有一部分學生會自己尋找用人單位,需要實習的學生多,但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崗位有限,這種情況下,學生往往會成為弱勢群體,即使權益受到侵害,為了實習工作經驗也會忽略或放棄自己應享受的權益。
1.5實習崗位保證、實踐教學質量保障中政府作為低下就大學生實習及其權益保護方面國家政府沒有完善的法律和經濟稅收方面的支持。除了一些發達城市有相關的地方規定予以支持外,絕大多數城市,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支持。面對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有幾百萬的畢業生需要實習崗位的這一國情下,沒有政府強有力的法規規定和有效的經濟支持,很難保證足夠的實習崗位,更不用說大學生實習的質量與相應的權益保護。
2我國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措施與展望
2.1補充完善相關立法完善現行法律制度,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給予處于法律弱勢地位的龐大的實習生群體以最可靠的保護。消滅法律上的“真空”地帶,使大學生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用勞動合同共同約束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這樣必能有效地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并且即使有侵權的事情發生也會有合法有效的救濟方法,從根本上實現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補充完善《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教學類法規有關實習生實習方面的細節,使學校、企業以及學生做到分工明確,各有任務,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2.2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體系、校方與實習單位簽約計劃任務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學生要進入實習單位實習,就實習生管理方面學校不應該僅僅停留在紙面工作,更重要的是落實詳細的實習計劃任務,與用人單位簽訂系統的實習安排,并將實習生的權益保護提到日程上來。高校應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明確實習是教學的一部分,從學校的管理層面落實每一位學生的實習工作。開設實習輔導課程,幫助學生了解實習內容、實習方向、實習單位等基本信息,對實習中的權益保護進行宣講,提高學生的法律保護意識。加強學校與學生的聯系,在實習期間要求學生及用人單位定期進行實習階段小結,按時完成各階段的實習任務,真正做到實習是教學服務的一部分。充分調動起各大院校就業指導中心的作用,集中對用人單位進行評估,聯系,保質保量地提供實習工作崗位。
2.3政府出臺企業招聘實習生相關政策,提升實習生市場地位解決每年幾百萬大學生實習問題,光靠學校單方的努力是不夠的,需要政府有力的支持,使得處于法律弱勢地位的實習生,在市場地位上有所提高。在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的時候,這無疑是一有效的解決方法。例如早在2004年北京就出臺了《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規定》,對學生實習及實習報酬進行了規定。該《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前,須與學校和學生三方簽訂《北京高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校外用人單位須加蓋單位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按協議書規定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且報酬標準不應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克扣學生的合法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協議,給學校或學生造成損失,按規定應予以相應的賠償。對在勤工助學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的學生,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付一次性費用。德國經濟部明確表示,接受實習生的公司可最多獲得政府12個月的財政資助,整個扶持就業計劃的有效期為2年。如果有公司為缺乏經驗的德國年輕人提供12個星期以上的實習期,政府將為每位實習生每月提供192歐元的經濟資助,并且幫其交納102歐元的社會福利金。通過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的財政支持,有效地提供大量的實習崗位,使企業自主積極的招聘實習生,從根本上提高實習生的市場地位,有效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
2.4合理購買商業保險現階段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還不明確,因此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以及政府有必要共同合理購買實習期間的商業保險,將風險最小化,一旦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有效地保護了學生的權益,并降低了學校與用人單位的責任值。總的來講我國大學生實習期間法律身份難定,針對在校期間大學生實習的現行法律覆蓋不足,校方管理失衡,校方權力過盛,實習單位強勢權力,實習生自我法律保護意識淡薄,實習崗位保證、實踐教學質量保障中政府作為低下以及目前對大學生教學實習協議的基本內容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要求的多種原因,使得在校實習生處于法律弱勢的地位。一旦大學生在實習中權益受損,很難得到有效救濟。因此應該從補充完善相關立法,制定完善合理的校方管理體系、校方與實習單位簽約計劃任務,政府出臺企業招聘實習生相關政策,提升實習生市場地位,以及合理購買商業保險等方面為大學生實習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讓每個大學生都能夠真正的在實習中學到知識、積累經驗并為實習接收單位做出相應的貢獻,安心度過最后的大學學習生活。
作者:孫瑞雪單位:渤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