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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職院校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現狀
相對于本科院校偏重理論教學的人才培養模式,高職院校采取的是“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這種模式下,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顯得尤為重要,除了校園內的模擬實驗實訓平臺,實習無疑是最佳的一種實踐教學手段。所謂實習是指學生在畢業前到企業的相關崗位上進行全面的實踐,通過實習不僅能夠使學生的專業技能得到提升,而且能夠使學生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更快地適應社會,形成從學校步入社會的一個緩沖。《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教高[2009]2號)中明確要求高職學生需頂崗實習半年,實踐中一些高職院校規定的實習時間則更長。目前,多數高職院校采取的是學生自己聯系與學校統一安排相結合,本地實習與異地實習相結合,集中實習與分散實習相結合,實習與就業相結合的具體實習方式。這樣的實習方式導致實踐中存在學生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極易被侵犯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習期間受傷得不到相應的工傷賠償。由于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不能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和向實習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的要求,其所受損害在實踐中一般按普通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只能適用《民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用人單位借實習之名使用廉價勞動力。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無須簽訂勞動合同,更無法享受《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實習的本質是在工作實踐中學習,但一些用人單位在實習過程沒有提供任何的培訓、帶教,卻要求實習生提供與正式員工同樣的勞動;有些用人單位要求實習生遵守嚴苛的工作時間制度,甚至還要加班加點,卻沒有任何補貼;一些實習生已經畢業,用人單位卻以達不到崗位要求為由要求其繼續見習,一旦學生要求轉正就結束實習、見習關系,完全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
3.部分學校將“實習”作為創收工具。個別民辦高職院校,利用學生假期和畢業實習的時間,與社會上的人力資源開發公司聯合,強行將學生安排到專業不對口、技術含量低甚至沒有技術含量、缺乏勞動力資源的企業去實習,以實習為名,將學生變為廉價勞動力為學校取得經濟利益。2012年9月7日,人民網曝多地學校強迫高職學生到富士康工廠實習,而企業會為這些學生支付200元/人不等的中介費。一些學校甚至規定學生一律不準自己找單位實習,不服從學校推薦實習就不發給畢業證,但事實上學校給學生安排的實習崗位也不過是企業的流水線工作,與學生所學的專業并無聯系,完全達不到實習所要達到的工學結合的目的。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1.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學生維權無法可依。高職學生的實習活動實際上是學校教學活動的一個延續和擴展,通過實習學校把課堂從學校搬到了企業、工廠,把理論教育變成了技能實踐教學。因此,實習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學習,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由于實習關系不是正式勞動關系,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目前高職院校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維權只能根據一般民事侵權法律制度進行救濟,由于針對性不強,導致維權困難。
2.政府相關監管的缺失。一些高職院校學生之所以能夠“被實習”,與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缺失不無關系。由于實習生身份特殊,不屬于勞動法范疇內的勞動者,勞動部門將實習行為排除在監管范圍之外。目前只有廣東省出臺了《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大部分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門仍對那些以實習為名,卻行非法用工之實的行為視而不見,對此類行為沒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致使大學生的實習期成為權益保護的盲區。
3.學校對實習期間教學管理不到位。一些高職院校實習教學工作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實習前未對學生做相關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在實習過程中,沒有建立與實習單位的聯系制度,派駐專門的老師到用人單位全程參與對學生的實習指導監督。特別是學生自己聯系的實習單位多分散且在外地,學校老師只能通過網絡對學生進行遠程指導,無法及時有效地掌握學生的實習情況。
4.學生自身缺乏維權意識。盡管大部分高職院校都開設有法律基礎和就業指導課程,但由于一些學生不重視、不認真學習,導致其缺乏基本的維權常識,不熟悉自身的權益和維權的途徑;一些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缺乏基本信任,覺得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程序復雜,主動放棄了尋求維權的想法。
三、解決對策
1.加強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由于實習學生的身份仍屬于在校大學生,學校對其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對學校內部實習管理制度實行監管。同時,實習學生在企業進行實習,參與企業的生產勞動,企業對其實習期間的勞動衛生安全負有保障責任,并不得侵犯其在實習期間的其他合法權益,負責勞動監察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企業實行監管。
2.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規范實習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學校對校外實習學生的負有保護與監管責任,同時要監督用人單位對實習內容與時間的安排是否合理;用人單位有責任對實習學生實行崗前教育,并在實習過程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學生進行指導和管理;學生應服從學校管理,如實匯報實習情況,遵守實習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建立起相應的學生實習期間勞動傷害的社會保險救濟機制。
3.加強對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方面的就業教育。除了課程體系本身就業權益保障內容之外,學??梢栽鲈O實習期間權益保障的專題講座和模擬法庭,形式多樣地、有針對性地加大宣傳,讓學生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并清楚尋求法律救濟的方法和途徑,增強學生的維權意識。
作者:黎虹單位: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