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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公司清算的意義;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及其不足、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等,具體資料請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使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行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終止,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一、我國公司清算制度的內涵
公司清算的主要內涵為:第一,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主要有解散和破產兩種,解散又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兩種。第二,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是指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被法律確定為公司在終止事由出現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它區別于清算組,后者是清算主體在組織清算時,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此為清算的實施主體。第三,公司清算的內容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處分和分配。主要查清公司的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及收回和清償的合理性依據,以回收債權,清償債務,安置公司的職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使得公司法人制度成為了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但同時,這一法人制度的優越性也為惡意投資者利用,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損害相對方的利益。公司清算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最后一環,是終結公司法律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唯一途徑,不僅保護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最鋒利的武器。經過梳理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才能得以維持。
三、公司清算中會計的職責
公司在解散清算過程中,除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之外,公司資產的清理、公司債務的清償、公司剩余資產在股東之間的分配等及其相應的會計處理是整個清算過程的主要內容。因此,公司解散清算的會計處理十分重要,會計責任重大。公司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經營,在宣告停業之前所進行的會計工作稱清算會計。清算會計的主要工作是界定企業能夠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內容及價值、界定待償債務、變現非現金資產、償付債務、分配債務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和支付清算費用。以上是公司清算中會計方面的職責,一般情況下顯得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本文特別要論述的是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四、公司清算中會計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確定科學的歸責原則是構建整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基礎。所謂歸責原則,是依據法律確定的標準來確認和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理論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兩類:一是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客觀歸責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其實質在于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因為個人已盡其注意,得免除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拘束,聰明才智可得發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得以保障”。簡言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達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的程度,其行為便無可指責,比如意外事件。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作為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有利于確定人的行為標準,協調利益沖突,維護社會公正。長期以來,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會計職業人士基本上都采取了此原則,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價,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以明確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進入二十世紀后,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會計職業領域有了一席之地。其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侵權法》的確立對會計責任歸責原則產生了直接影響、公司財務舞弊與欺詐使社會提高了對會計職業的責任要求、會計職業履行職責的過程和質量難以為外界直觀地觀察等。
無論是會計的反映職能還是審計的驗證過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觀判斷。會計職業活動的特點凸顯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會計法律責任不合理的一面,即無過錯責任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行為及會計信息提供的“保證”的過高期望。此外,過錯責任原則在規范會計行為的同時尊重了會計行為的相對自由,其所確立的會計法律責任起到了教育和預防作用,可使會計法律責任制度保持適度的彈性。因此,應選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2、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及其不足
現行法律對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一,行政責任?!豆痉ā返?05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任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208條第1、2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刑事責任。《刑法》第162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隱匿公司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會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而故意實施。過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記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不構成本罪。《公司法》第216條、《企業破產法》第131條均作了相應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公司清算過程中的會計民事責任的規定寥寥無幾。《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豆痉ā返?08條第3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現有的法律在規制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時,仍然帶有較多的計劃經濟色彩,即往往比較重視行政及刑事的法律處罰,而輕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節,如前述《企業破產法》僅在第130條,用一句話提及管理人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如何承擔卻未說明。然而,公司清算的目的即是清償債務、收回債權,此為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要求以民事法律來規范、引導、制約、保障各主體的利益,清算過程中會計民事責任的缺失導致受損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實際的補償,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3、會計法律責任的完善
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民事責任將成為公司清算中會計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在清算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或者私分、侵吞公司財產,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出具虛假清算報告,損害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利益的,則無疑會對債權人或者公司股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清算實施主體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被清算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信息,則構成違約,委托人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在清算過程中,若清算實施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被清算公司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數額較大、逾期未還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1條、第272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財務的,或者索取他人財務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5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應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破產程序中,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國家機關,加上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具體的、繁雜沉重的破產財產管理和清算事務。真正始終參與破產重組、和解、清算過程,具體管理破產中的各項事務的,只有破產管理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各項目標價值能否最終得以實現,都與破產管理人密切相關。因此,為了實現破產管理人的權責統一,法律除了賦予破產管理人接收破產企業,回收企業財產,清理、管理、處分和委托評估拍賣破產財產,提出和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權利外,還應當明確其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是確定其損害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相應地規定受損害人的利益救濟途徑和方式;在行政責任方面,則應根據破產管理人可能的違法行為,在罰款、暫扣或吊銷從業人員資格證、責令停業整頓、取締經營資格等方面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