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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貸制度創新探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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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信貸制度創新探索論文

          中小企業貸款難歸根到底是一種市場失靈,在我國則更多地是一種制度性失靈。要根治我國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關鍵在于建立起一種以誘致性制度變遷推進為主的、內生性的中小企業貸款支持制度

          貸款難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表現,因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依賴于銀行貸款。據銀監會在福建的調查,僅在福清,據不完全統計,民間借貸金額就在170億元以上,通過民間融資滿足資金需求的中小企業占該市中小企業數量的72%.

          一、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制度成因

          作為各國共同難題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般認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防范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單位貸款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通常比對大企業的要高,由于規模不經濟,銀行天然地對中小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貸款意愿不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規模不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場失靈”。然而在我國,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靈”。

          (一)以國有經濟和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的銀行融資制度

          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融資制度下,國有產權的國有屬性“弱化”了國企融資的信息不對稱風險,而非國有產權卻加劇了非國有企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從而使得國企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較高,而以非國有經濟成分為主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則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銀行在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時的信息不對稱及規模不經濟問題。現有的四大國有銀行、十數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質,在把貸款提供給國有企業時,無須考慮國有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風險最終會由終極產權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來化解。而在貸款給非國有的中小企業時,由于產權歸屬的不同,銀行不能將風險轉嫁給政府(如中國現行法規規定,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呆壞賬不能核銷),因此貸款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就增加,同時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導致銀行在貸款給非國企時持一種過分謹慎的態度。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做法,則進一步弱化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意愿。近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銀行在開始重視風險與收益管理的同時,其信貸管理體制的某些規定卻相對滯后,表現在:一是對貸款責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勵不足,在實施“信貸終身責任制”的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得國有商行的信貸員產生“恐貸”心理,幾乎喪失開展貸款業務的動力;二是對利率的限制以及對交易費用、監督費用的限制,意味著利率的非市場化,現行的利率浮動范圍并不足以為貸款的風險提供足夠的補償,貸款預期收益低,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

          (二)以國有大銀行為主、地區商業銀行為輔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體系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建立了規模上以大中型企業為軸心、所有制上以國有企業為軸心的雙軸心國有大銀行金融壟斷的金融體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天生就不適合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融資困境。盡管經濟格局現已發生巨變,國有經濟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結構卻嚴重滯后于經濟結構的演進,國有經濟仍然占用了70%的信貸資產(從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開始,我國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資為主、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地區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這些地區性股份制銀行大多是依托某種政府部門的背景自上而下組建起來的,其支配的資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業與項目。

          總的說來,我國始于1978年底的漸進式改革道路,意味著我國非自然演進市場制度的制度環境的缺失(如信用環境、法制環境),以及新產生的市場經濟與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結合問題等,導致了我國市場化進程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而導致了轉軌過程中的諸多制度缺陷,這便是造成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體系明顯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制度選擇

          既然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癥結在于制度,則中小企業貸款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形成制度變遷,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模式: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是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的。近年我國政府和民間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然而迄今為止中小企業信貸支持體系仍然存在著不少明顯缺陷,具體為:

          (一)誘致性制度供給不足

          目前,我國嚴格的金融管制對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產生了一定的阻力,誘致性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例如,對有可能主要面向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中小銀行的市場準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開,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銀行體系;城市商業銀行、農信社這些本身應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卻偏離了其宗旨,仍以國有、較大型企業為主要信貸對象。這種中小金融制度變遷與經濟制度變革路徑相悖的直接結果是:一方面各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由于政府的強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導致內生于非國有經濟內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間借貸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給的明顯滯后并缺乏有效的監管,使得這些灰色金融處于不規范、交易成本過高、風險過大甚至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的狀態,無法滿足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強制性制度供給效果不理想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效果取決于一致性同意原則,當強制性制度與一些人(或部門)的利益不一致時,這些人(或部門)就可能不按這些制度去規范自己的行為,這類制度就很難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銀監會不斷出臺的放松利率浮動范圍、鼓勵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等政策之所以見效甚微,就是因為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約束的各種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未達到預期效果,原因在于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設計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為主)融資約束問題的唯一的途徑就是在逐漸淡化“政府經濟”色彩、尊重市場作用的條件下,營造內生性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成長的環境,即主要通過民營或中小企業相互之間的資金流動與組合、激勵與約束的矛盾運動,自發地去尋找解決其資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徑。具體是建立一種高效率的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為中小企業發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則,結合各地區的實情,全方位著手,從根本上解除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問題。而內生性民營或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的形成作為一種制度變遷,必須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強調主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來推進我國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制的構建。超級秘書網

          三、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的制度創新

          內生性中小企業金融支持體系的構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統發揮: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創建自由、寬松、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鼓勵個人或團體不斷創新、不斷對新的制度安排“試錯”,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另一方面,政府應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提供制度構成中關于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制度供給。

          (一)應放松市場準入,推進誘致性制度變遷

          金融行政的職能是嚴格金融監管、嚴格市場清除,而金融市場本身的建設與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準入、放松資本管制。放松金融準入,是為了解決因政府長期壟斷金融而導致的缺少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服務的基層金融服務(包括機構和市場)的“老大難”問題。

          (二)創新信貸機構,容許并促進社區性中小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業銀行成為名副其實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將基層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應放開市場準入,適時發展各種由民營經濟組織、集體或個人經營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租賃公司),培育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三)創新融資機制,完善內部控制

          中小企業的貸款如果要按照對公貸款的程序來操作,一般很難被審批通過,因為目前各銀行對對公貸款項目控制比較嚴格。應如何創新融資方式和融資工具呢?不少銀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嘗試,例如,針對民營企業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應向民營企業主個人而不是企業發放貸款;針對中小企業產品銷售的現金流可能比較穩定這一特點,重點發展與其產品銷售直接相關的融資業務,如保理業務及各類票據融資業務等等。

          另外,針對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融資較容易而固定資金融資相對困難的特點,充分運用設備租賃融資也是一個較好的辦法。與此同時,還應適當革新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如創新授信制度、下放貸款審批權;創新約束激勵機制,規范貸款問責制等。

          最后,政府應適當提供某些強制性的制度供給,包括制度環境、制度實施機制的供給。應規范有關法規,建立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機制和監管體系,引導中小企業加強自身信用建設、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