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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地位變遷與政策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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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地位變遷與政策調適

          一般在表面上所觀察到的如中小企業低成本的勞動力或是資金不足等現象都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這個問題的本質在于中小企業始終處于社會經濟的從屬地位。作為山中學說的繼承人,瀧澤菊太郎教授還指出,大企業為了達到利用中小企業廉價成本的目的也進一步增強了對中小企業的支配和控制。這也進一步導致了在日本一方面缺少“合理規模”的中小企業,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著大量低水平的中小型企業。[2]這一切最終導致中小企業產生諸如缺乏資金、技術落后、設備陳舊、從業人員勞動時間長和低工資等的問題。綜合這些分析,因此,該階段的日本經濟體中所有中小企業都不是獨立的,而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屬于大資本和大企業的方式而獲得生存的空間。

          作為重要伙伴的中小企業經歷了六七十年代的產業高度化歷程,現實中大部分中小企業已不再單純地依靠低成本去生存,整體來看,中小企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現象。佐藤教授列舉了70年代后產生于中小企業的新的變化,比如在新型領域中出現了眾多的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一般的中小企業也開始廣泛地使用性能先進的機器設備,有著各自的經營特色及生產有特色魅力產品的中小企業在不斷增加等。[3]不僅如此,很多“從屬大企業生產型”的中小企業因獲得了專業化的機會進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各自的技術水平。隨著中小企業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之后“積極評價型中小企業認識論”的觀點開始被人們所接受。中小企業“多生多死”,具有新陳代謝的功能,適應了經濟發展中技術不斷變化與更新的需要。

          日本中小企業的政策調適

          長期以來,日本政府根據不同時期經濟形勢特點,對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不斷進行修訂,并長期堅持不懈。根據小淇裕久和渡邊真知子所列的《主要中小企業政策年表》,僅從1946年到1992年,相關中小企業的主要政策就有50多種,并且絕大多數都是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而且大多每一年都有新的政策出臺,最長的間隔也不超過3年,[4]這些措施充分保證了政策的靈活性,也充分反映了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

          1.旨在消除大企業和中小企業“雙重結構”的中小企業政策1953年日本政府經濟白皮書指出,在“日本的現代化大企業與建立在非現代化的中小企業之間出現了兩極對立,因而消除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雙重結構’便成了當務之急。”因此,在政策思路上,日本積極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先后制定的一系列中小企業政策。如1956年制定了《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向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各個都道府縣公布政府方面的補助金額。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業基本法》,1967年頒布了《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1976年頒布《中小企業轉產對策措施法》,還設立了中小企業廳。這些政策和措施帶來了日本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經濟發展。

          2.旨在促進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協作共生”的中小企業政策20世紀90年代后,日本政府積極推動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協作關系。據統計資料表明,日本80%的中小型加工企業都與大企業有著承包關系,日本政府在協調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關系上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如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處理交易活動中的各種不合理現象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令,對大企業任意延緩支付中小企業的承包費以及向中小企業傳統生產領域滲透等也都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中小企業基本法》于1999年頒布實施,新基本法指出,中小企業是克服風險,創造新產業的重要的創新主體。新基本法還積極評價中小企業,把“富有活力的獨立的多樣化中小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作為具體目標。

          積極借鑒日本中小企業政策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相當程度上是依賴于中小企業的崛起。中小企業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國中小企業的存在、發展和抑制是由中國政府不同時期的具體效率目標決定的。[5]改革開放前,國家憑借行政力量,通過資金、人力、物資和技術力量的優先調配,以創建大型企業和優先發展重工業,該階段的中小企業實際上處于從屬地位。此后,中小企業的地位也未有根本的改觀,因為中國產業政策的一個特征就是保護和扶持在位的大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限制中小企業對在位大企業市場地位的挑戰和競爭。[6]因此,中小企業仍沒有取得和其他性質企業一樣的平等競爭的地位。而日本中小企業政策的理念轉變及相應做法,對正處于中小企業政策體系的形成和完善過程之中的中國經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中小企業政策的專門化在中小企業的管理體制上,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是依據中小企業的經濟成分和行業部門實行“多頭管理”,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負責中小企業的政策制定、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的機構,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服務體系。當前,我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了中小企業司,但是力度仍然不大。以融資為例,日本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的構成比較多樣化,既有大型商業銀行,又有地方金融機構和政府系金融機構。相比之下,我國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就要狹窄得多,有限的商業銀行融資又因門檻太高、貸款條件苛刻而使企業難以企及。

          2.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社會化中小企業政策的目標不應該是取代中小企業自身的努力,而是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在規模、財力和人力等許多方面與大型企業相比,具有很大的劣勢。為改變其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地位,日本各地廣泛成立了民間性質的商工會,為企業提供周全服務,改善其發展環境。可以說,日本商工會及各類專業協會在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樊瑞莉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