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海洋開發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為落實同志對我省提出的“增創新優勢,更上一層樓”,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要求和省第八次黨代會精神,充分發揮我省海洋優勢,開創海洋經濟發展新局面,現就推進海洋綜合開發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海洋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海洋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依靠科技進步,對海洋資源實行整體、優化和保護性開發,推進海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實現各產業協調與可持續發展。重點發展海洋漁業、濱海旅游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海洋工業等四大產業;抓好海域使用、海洋執法監察、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產業規劃、海洋科技等五項綜合管理,推動海洋經濟全面發展。
海洋綜合開發的目標是:從現在起,用10年左右的時
間,把我省建設成為海洋經濟強省。具體達到:開發水平實現從傳統開發向現代化海洋開發轉變,從粗放式開發向集約式、生態式開發轉變,從低層次的產業結構向高級的產業結構轉變;全省海洋產業增加值占全省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在10%以上;海洋第一產業整體素質明顯提高,第二、三產業比重明顯上升,結構優化;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占有相當的比例,逐步形成發達的臨海經濟帶和海洋經濟區;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海排放總量控制,近岸海域的水質達到環境功能區的要求,海洋生態環境有明顯改善;海洋監測監視網絡全面建立,海洋災害的危害減少到符合國
家規劃的要求。
摘要:循環經濟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管理公共資源的重要經濟模式之一,是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指導方向。海洋作為我國重要的戰略資源,是21世紀我國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需要用循環經濟理念和基本原則作為發展指導。從發展海洋循環經濟和構建和諧人海關系的內在聯系出發,提出了我國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設想思路,并從新的視角分析我國今后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構建和諧人海關系的支撐體系。
關鍵詞:海洋循環經濟;人海關系;可持續發展
1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構建和諧人海關系的內在聯系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地處太平洋西岸,海岸線長達18000多公里,接近陸地領土面積的三分之一,海洋生物2萬多種,海洋石油資源量約240億噸,天然氣資源量14萬億立方米,濱海砂礦資源儲量31億噸。應當指出,海洋所蘊藏的巨大潛在資源和能力將為21世紀中國的和平崛起、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質條件。21世紀,海洋將成為解決我國資源、人口、環境問題的主要出路。因此,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發展海洋循環經濟和構建和諧人海關系的內在聯系,已經成為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當務之急。
(1)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是構建和諧人海關系的前提。
美國《油污法》33U.S.C§2702條﹙a﹚款首先規定了責任人對油污清理費用和油污損害的賠償責任,﹙b﹚款則進一步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具體類型,并且就各種不同類型損害的求償主體作了詳細說明。其廣泛的賠償范圍保證了油污受害人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賠償。清除費用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印第安部落依支出的油污清除成本和任何人根據國家應急預案支出的油污清除成本。可申請賠償的“損害”涵蓋了六個方面:﹙1﹚自然資源。對自然資源傷害,毀壞、損失,或者使用損失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合理的損害評估費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或印第安部落、或外國政府的信托人均有權提出索賠。﹙2﹚不動產和私人財產。對不動產或私人財產傷害,或因毀壞不動產或私人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該財產的所有人或承租人作為索賠者均有權提出索賠。﹙3﹚生計或自然資源生計利用。自然資源生計利用的損害賠償,對于那些已經被傷害、損毀,或者損失的自然資源,不論是資源的所有權人,還是資源的管理人,任何利用自然資源的索賠者均有權提出索賠。﹙4﹚收入。損害賠償等同于因不動產、私人財產或自然資源的傷害、毀壞、或者損失導致的稅收、特許權使用費、租金、費用或者凈利潤股份的凈損失,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或政治分支機構均有權提出索賠。﹙5﹚利潤和盈利能力。損害賠償等同于因不動產、私人財產或自然資源的傷害、毀壞或損失導致的利潤損失或者盈利能力的減損,任何索賠者均有權提出索賠。﹙6﹚公共服務。對在清除活動期間或之后提供增加或額外的公共服務的凈成本的損害賠償,包括因排油引起的火災、安全、健康危害的保護,國家或者國家的政治分支機構均有權提出賠償①。綜上所述,對于自然資源、收入和公共服務三方面的損失,國家可請求損害賠償。對于在不動產或個人財產損害、生計自然資源生計利用的損失以及利潤和盈利能力三方面的損失,任何受害人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的標準與油污責任信賴基金美國《油污法》33U.S.C§1004條規定了海洋石油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限額。該條規定:岸上設施和深水港口的責任方對于每次泄漏事故承擔最高35000萬美元的責任限額。除了深水港口,海上設施的租約或許可證的持有人要對每個泄漏事故承擔最高7500萬美元的責任限額,加上清除費用。聯邦政府有權通過法律對岸上設施建立35000萬美元的責任限額予以調整①。此外,依據《油污法》第1019條規定,美國成立了“國家油污基金中心”,設立的油污責任信賴基金也從5億美元提高到10億美元。總統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基金的數額[2]。該基金可以用于支付海岸警衛隊和環保署支出的“清除費用”,州政府為開展油污清除活動支出的費用,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印第安部落為實施自然資源損害評估和恢復計劃支出的費用,責任方尚未賠償的“清除費用”和“損害”以及研發費用。支出“清除費用”或遭受“損害”的任何人都可以向責任信賴基金申請補償。由于責任限額制度,一些人的“損害”不能從責任方那里得到足額的賠償,這時就可以從責任信托基金中得到一些補償[3]。
《油污法》在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的應用美國《油污法》特別規定石油污染的責任方要為三方面的損害負責:應急和清理的費用、個人財產的損害、公共資源的損害[4]。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發生以后,根據該法的要求,美國相關機構立即著手如下工作:首先就是要確定事故的責任人,墨西哥灣事故涉及的企業較多,其中包括油井的承包經營人英國石油公司,鉆井平臺的所有者跨洋公司、還有一些負責澆筑水泥和生產防噴設備的企業。根據《油污法》33U.S.C§2701﹙32﹚﹙c﹚規定,對于海上設施溢油,責任人為岸上設施和深水港口的責任方、海上設施所在區域的承包經營人或許可證持有人﹙深水港口除外﹚,或者是根據相關法律對設施所在土地享有用益權的當事人②。美國海岸警衛隊根據油污的來源分別認定英國石油公司和越洋公司為本次事故的責任人,而作為承包責任人的BP公司顯然應該負主要責任。其次,在確定責任人之后,《油污法》33U.S.C§2702條﹙b﹚款規定了責任人損害賠償的具體范圍。主要有油污清理費用、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自然資源損害、財政收入的損失、公共服務的額外開支﹚、私人利益的損害賠償﹙財產損害、經濟損失、用以維持生計的自然資源損害所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油污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范圍非常廣泛,這也體現了美國國會的立法意圖,即保證油污受害人獲得充分合理的賠償。2010年6月16日,英國石油公司高層在收到事故評估報告之后前往白宮與奧巴馬會談,同意拿出200億美元建立第三方賠償賬戶用以應對漏油事件受害各方的索賠要求。奧巴馬表示200億美元不是賠償的上限[5]。
我國海洋開發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規定
關于海洋開發石油污染損害賠償,我國并未專門立法,而是分散在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中。早在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專門法律。該法第42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首次確立了海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使因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救濟的方式和途徑。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作的修正案是我國現行海洋開發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該法第85條還規定:違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其增加了對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給國家造成的重大損失的責任者,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索賠的權利,進一步明確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部門的職權。以“賠償損失”替代了“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同時刪除了當事人應對賠償糾紛可以采取的救濟途徑,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致使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后至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效前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中關鍵條款變得無法可依。如:1983年,國務院通過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其第22條規定:“受到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2條的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處理,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由于1999年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導致原來法第32條、42條內容被刪改,致使該條例第22條形同虛設。同樣的道理,1990年,國家海洋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其第29條規定:“受到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單位、個人可以根據《條例》第22條的規定,向海區主管部門提出污染損害索賠報告書;……”由于條例第22條有效性地被架空,導致該實施辦法第29條部分規定變得無法可依。
值得慶幸的是,1990年《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受到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單位、個人可以根據《條例》第22條的規定,向海區主管部門提出污染損害索賠報告書;參與清除污染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條例》第23條的規定,向海區主管部門提交索取清除費用報告書。海區主管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調解處理。當事人對調解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外案件還可以按仲裁程序解決。”對于污染損失和清理費用索賠的三種救濟途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第28條規定:“賠償責任包括:1.由于作業者的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引起海水水質、生物資源等損害,致使受害方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費用;2.由于作業者的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引起受害方經濟收入的損失金額,被破壞的生產工具修復更新費用,受害方因防止污染損害所采取的相應的預防措施所支出的費用;3.為處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引起的污染損害事件所進行的調查費用。”第一次明確規定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中賠償責任的范圍及賠償救濟的途徑。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24條規定和《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侵權責任均適用石油污染損害賠償。
摘要:隨著經濟發展的不斷加快,海洋資源的爭奪日益激烈,不僅給海洋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同時也阻礙了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而“數字海洋”的應用就很好的解決了這個問題,可以對海洋中海量的信息進行收集、監測、處理和分析,讓海洋的綜合管理與開發更加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有利于海洋環境的保護,有利于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關鍵詞:“數字海洋”;信息框架;海洋管理;“數字地球”
我國作為世界海洋大國,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為了更好的對海洋資源進行管理,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就需要不斷克服開發與綜合管理中的困難。而“數字海洋”的引入就很好的實現了這一目標,利用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很好的解決了海洋問題,使得海洋資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這對我國的海洋綜合管理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1“數字海洋”及海洋權益
“數字海洋”是集成海量、多時相、多分辨率和多類型的海洋觀測與監測數據、分析算法和數值模型,運用3S、虛擬現實、科學視算等技術手段,構建由海洋物理、化學、生物、地質等基礎信息組成的虛擬視覺模型海洋系統。目前,許多國家已經將科研高精尖力量和大筆資金投入到“數字海洋”的建設中來,目的就是為了在海洋權益、海洋經濟和海洋產業等競爭中更好的獲取信息。海洋權益是國家取得海洋領土主權的權利,以及由此獲得的一些延伸或衍生的權利。它包括:海洋政治、海洋經濟、海洋科學和海上安全等等。為了更好的捍衛中國的海洋領土主權,就需要通過引入“數字海洋”來對海上的違法活動和非法入侵情況進行實時監測,為我國海洋國土劃界和海洋領土糾紛提供強有力的依據。
2“數字海洋”信息框架總體設計與進展
本文作者:浙江省編委辦課題組
海洋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夠完善,部門協調統籌難度較大。目前,省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海洋綜合管理部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科技廳等部門均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海洋與漁業局尚不能承擔起海洋開發的統籌協調職責。
省海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具體工作由其內設機構省海經辦承擔,由于沒有相應的實體機構提供支持,影響統籌協調作用的充分發揮。同時,我省將海洋管理與漁業管理職責進行整合,設置海洋與漁業局,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突出海洋綜合管理。但國家在機構設置上,將海洋作為國土的特殊部分,設置了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副部級機構;漁業作為水產業,在農業部內設國家漁業局。由于機構設置上下不銜接,難以形成一個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強有力的組織系統。
海域管理范圍及各級政府事權劃分不夠清晰,造成不同層級政府海洋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或多重管理。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但由于我國在海上沒有進行行政區劃劃分,除海南省外,沿海省(市、區)行政區劃是海岸線向內一側的陸地,向海一側的界線沒有劃定。近年來,隨著沿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在灘涂、海域、海島等方面的開發建設需求以及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日益增多。同時,海洋經濟發展需要充分激發社會各方面開發投資的積極性,促進海陸經濟聯動,但目前大量的海洋管理權限都集中在中央政府,企業等市場主體涉海開發投資活動面對中央政府部門與地方政府海陸分割管理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沿海地區推進經濟陸海聯動發展。
海上執法機構設置過多,各執法機構職權單一,難以適應海洋管理發展要求。當前,我國的海洋執法,縱向上分為國家、省、設區市、縣四級,除《漁業法》外,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級海洋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和執法事項沒有明確界定,造成各級政府海上執法機構重復執法或執法缺位等問題;橫向上,海洋執法職能分散在海洋與漁業、海事、邊防、海關等諸多部門,各部門海洋執法自成體系,存在多頭管理、形不成合力、執法效率不高等問題,面臨同一執法對象違法行為需要不同執法主體執法的困境。比如,按常規漁船從事漁業生產,但同樣可以用于偷渡或走私,若漁業執法隊伍碰上此類問題,由于沒有海上治安管理權,就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同時,由于海洋執法力量分散,政府投入用于改善海上執法裝備的有限資金被分散到各個執法系統,難以集中財力持續改善海上執法技術裝備。同時,海上活動主要載體船舶更趨多樣化,現行的按漁船和運輸船分別登記管理的模式,不能適應新要求,在管理上留下空白。比如,未登記的船舶或新興發展起來的休閑海釣船只、海上工程船由于沒有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發生問題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另外,由于船舶分不同部門管理,海上定位等信息技術在船舶管理中不能得到更有效地運用。
沿海市縣行政管理力量配備不足,造成政府海洋管理職責履行難以到位。我省各級黨政機關的行政編制是中央編辦于1994年根據人口、地域面積、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等指標測算核定的,2001年機構改革又作了較大幅度的精簡。由于當時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不在全國前列,基數相對偏少。沿海22個縣(市)中,慈溪市、余姚市為二類市,瑞安市、溫嶺市、海寧市、樂清市、臨海市、上虞市、平湖市、奉化市為三類市,紹興縣、蒼南縣、永嘉縣、平陽縣、寧海縣、象山縣為一類縣,海鹽、玉環、三門為二類縣,岱山為三類縣,洞頭縣、嵊泗縣為四類縣。近20年來,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政府管理任務不斷加重,特別是22個沿海縣(市)由于區位優勢,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已有14個進入全國百強縣,政府的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任務更加繁重。同時,由于海島地區交通不便,同樣的社會管理事項需要配備更多的行政管理力量。因此,沿海地區行政管理力量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