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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瑞典政府把實現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其重大戰略目標,學校教育則被視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本文從對瑞典可持續發展教育的國際國內背景分析出發,探討了瑞典中小學可持續發展教育政策的特點以及它的以計劃為導向的可持續發展策略,以期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教育的開展提供有價值的借鑒。
關鍵詞:瑞典;可持續發展教育;政策:實踐
從1992年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到2002年約翰內斯堡的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可持續發展理念已深入人心,面向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視。2002年,聯合國在南非約翰內斯堡舉行了全球矚目的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與會的各國首腦一致通過,將2005-2014年確定為“可持續發展教育十年”,強調教育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下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之后,各國從本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現實出發,重新審視丁本國的教育政策。瑞典一直是北歐國家中積極提倡可持續發展的國家之一,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國家有關可持續發展政策的支持下,可持續發展教育成為瑞典教育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瑞典政府已經將學校中進行可持續發展教育作為實現瑞典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途徑。
一、瑞典可持續發展教育的背景
1、國際背景對瑞典可持續發展教育的影響
瑞典的可持續發展教育主要受聯合國歷次環境會議的影響。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教育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提高人們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能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1997年瑞典政府頒布的《生態可持續》文件中,提出教育和知識是生態可持續發展過程和提高人們解決環境和發展問題能力的決定性力量,并制定了可持續發展教育的行動計劃,把學校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社區行動者”和推動地方21世紀議程的關鍵。
1.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內涵
在本項目模塊中,所謂旅游可持續發展,其實質在于要求旅游的發展應實現與自然、社會、文化及生態環境的協調,在保持和增進旅游業未來發展的同時,使外來旅游者和接待地居民的需要都能得到滿足。旅游可持續發展不僅是一種保護環境的口號,而且是一個政治、經濟、技術、文化和社會發展的行動綱領,是向傳統的旅游方式、價值觀念和科學方法發出挑戰的一場生態革命。旅游可持續發展強調的是以系統的、平等的、全球的、協調的方式發展旅游,協調環境、旅游者和當地社會三者間的利益關系是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核心。
2.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出版的《我們共同的未來》最早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開篇序言中也指出: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是中國在未來和下一世紀發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選擇。隨著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有關旅游業發展和旅游的影響問題的研究也積極向這一主題靠攏。1995年4月,在西班牙加納利群島召開的可持續旅游發展世界會議,強調認識旅游對環境的依賴性,旅游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才能獲得持續發展,旅游業的持續發展應與經濟、文化等其它領域的發展相協調,會議通過了《可持續旅游的發展憲章》和《可持續旅游發展行動計劃》。在此宏觀背景下,關于旅游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十分活躍,主要形成了兩方面的理論:發展中心論和生態中心論。發展中心論認為,旅游可持續發展是旅游發展的一條途徑;而生態中心論認為,人類發展的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目標優先于經濟利益目標。目前旅游可持續發展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旅游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主要目標:
(1)增進人們對旅游產生的環境效應和經濟效益的理解,強化生態意識;
(2)促進旅游的公平發展:
1教育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1.1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與積累
發展經濟學認為,人力資本是現代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和決定性因素,一個國家或地區若人均人力資本積累太少或積累的速度太慢,則它不僅難于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甚至連擺脫經濟停滯的厄運都是很難的。人力資本的積累還對收入分配的平等、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以及人口數量的下降都有重要的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努力提高加大教育的投入和擴大受教育的人數,使得大多數人受益,促使教育大眾化、平民化,將使得整體國民素質的提升,推動可持續發展。
1.2傳承人類文化,培養創新能力的人
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來實施,可持續發展觀是不同與以往的傳統經濟發展觀,它明確了今后社會發展的方向和目標。而社會是否會按此進行發展,就需要具備有可持續發展理念和一定創新技能的人。而文化是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人類發展幾千年中所創造的成果。教育不僅僅要引導人們認識世界,還要引導掌握改造世界的能力;不它僅要承擔前代人寶貴文化遺產傳承給后代人,還要培養、激發后代人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促使他們充滿信心、勇于開拓、持續發展,成為具有完整意義的創新型人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1.3擔負著研究與開發的重任
摘要:中國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設正在走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能源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改善能源結構、充分開發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開發利用中卻存在著利害相隨的客觀事實。如何使能源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中國能源法制建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系統而完備的法制,著力于能源結構的合理與多元、能源技術的創新和保護、能源安全的風險應對、能源市場的適當干預與調節。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摘要: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科學的發展觀,已經深入到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森林資源和林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目前的嚴峻狀況,要求我們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林業建設的制度、政策、法律等各個層面,構建一套全新的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從而實現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一、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想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二、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保護性資源經營并以后者為基礎的基礎產業和公益事業。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與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撫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