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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農民分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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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農民分層管理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社會分層與流動;沖突與失范;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于流動農民本人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等,具體資料請見:

          自從中國農村改革以來,農民有了土地耕作經營的相對自主權以及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城市里的戶口、糧油配給、公費醫療、就業管制等制度相繼軟化,各種商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兼之城市建設和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形成了農民自由流動的空間。農民流動呈明顯的階段性變化:1984年以前,農民非農化的主要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即“離土不離鄉”;而1984年以后農民除就地非農轉移外,開始離開本鄉,到外地農村或城市尋求就業機會,特征是“離土又離鄉”。學術界對流動農民的研究與農民流動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變化有直接關系。隨著政府部門管理流動農民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轉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從該不該限制農民流入城市,轉變到對農民進入城市后生活狀況的描述,進而探討農民作為一個新的結構性要素對社會結構的可能影響。研究的目的也從單純的對策性研究轉向結合有關理論的探討。本文綜合了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概括出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種主要的理論視角。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處于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消解,原來依賴于硬性制度安排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大改變。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戶口為標志的城鄉兩大身份群體內部產生了劇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會群體的生成,導致一種新的、以職業身份為標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現。流動農民就是其中一個數量眾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會群體。

          在使用西方社會流動與社會分層理論對這一群體進行分析時,學者們注意到,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流動和社會地位獲得途徑不同,在中國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動農民這一群體具有明顯的群體特征,因而多數研究者將流動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

          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改革前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形成了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政策”、體制、戶口管理體制這“三駕馬車”,共同阻礙了農民的流動(蔡彩,2000:15)。改革后這些障礙只是部份消除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二元社會結構仍舊持續存在,原有的戶籍身份體系仍然生效。這種身份限制使得農民難以真正溶入城鎮社會結構中,只能成為從農民到工人的“過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流動以及職業轉變并未徹底改變他們的農民身份。雖然經濟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會地位卻并沒有明顯變化。這種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駕馬車”制度遺產的慣性。他們的地位雖高于仍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但在城鎮等級分層體系中仍處于最下層。

          在社會流動方面,他們的流動不僅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力流動,更是一種社會流動,它包含著社會地位的變化。由于農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獲利最少的階層,對他們來說,社會流動的結果往往是得多于失,這從鄉村流動人口的家庭與非流動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對比,以及鄉村居民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中可以得到證明。同時,已有的研究表明,這一群體的初次職業流動后地位下降的只是極少數,但因流動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背景下進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動規則制約著農民的流動機會和流動類型。比如,與城鎮居民相比,流動農民前次職業的業績不能積累、社會地位上升途徑單一、各次工作機會獲得的相關性很弱,因此再次職業流動后地位上升的較少,這樣使流動農民群體中的精英分子產生失范行為(袁亞愚,1994:116;李強,1999、2000)。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流動農民進入城市后,與當地社會處于“功能互賴性整合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認同性整合畸形”的狀態(王春光,1995:231)。他們在城鎮社會結構中處于隔離狀態,形成“分割化社會”或“二元社會”。在社會總的分層體系中,他們與城市工人同屬中國社會的中下層,但流動農民對原來完全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種意義上的“雙二元結構”。更有學者認為,流動農民作為“一個過渡的邊緣群體,他們的出現在城鄉之間和工農之間創造了一個廣闊的中間過渡地帶,不是加劇了而是緩解了城鎮之間的對立和差異,并正以其特有的邊緣群體身份創造一個新的結構層次,并通過這個新的結構層次的擴大和推延來實現社會相對平穩的重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將流動農民視為一個整體的宏觀分析外,還有對這一群體流動和分層的微觀研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認為,流動者中已形成兩個基本群體(雇傭就業者、自營就業者)和兩個特殊群體(管理者、游民)。也有學者利用深圳致麗玩具廠一場火災之后遺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體內部的關系(譚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這一群體是個“內部差異性很大的異質性群體”,或者說群體內部已經出現較大分化。單從流動農民開始進入城市時所攜帶的資源來看,有的只是攜帶勞動力這一單一資源,有的則擁有多方面綜合資源,而攜帶的資源不同則決定著他們以什么樣的身份進入城市社會,前者往往成為打工族的一員或服務行業中的自我雇傭者,而后者則更可能成為經營型就業者(王漢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攜帶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綜合資源的“產業──社區型”方式進入的,他們在城市聚居一處從事相同及配套產業,形成了"開放下的聚合“社區(王春光,1995;項飚,2000)。唐燦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廢品回收為主業的流動農民聚居區”河南村“的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情況。

          視角二:沖突與失范

          由于“在城市居民和官員的眼中,流動農民是外來者、無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無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樣,持續地、不合適地、無控制地涌進城市”,成為中國城市中的“另類”,許多學者注意到他們在城市中造成沖突與失范的可能性。

          在城鎮社會分層系統中,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就業者與流動人口就業者之間由于職業結構、上升流動機會分布的嚴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線實際上存在一條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階層鴻溝,該界限接近于完全的封閉,雙方幾乎不交換成員,這種不交換成員的流動方式決定了兩類等級群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城鎮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明顯的排它策略,來自流動人口的競爭壓力越強,這種排它性也將越強烈。受排斥的流動人口群體則具有較強的內固性特征,他們在其群體內部發展各種緊密的社會關系網絡甚至亞社會組織,同時也傾向于發展一種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區。這種性質的關系易于誘發社會沖突,但兩大群體間的集體對抗至今尚未出現。

          學者們注意到對流動農民的職業歧視及社會歧視可能造成他們和流入地居民的沖突(李強,1995;袁亞愚,1997;姚洋,2001),而這一社會歧視的根源在于他們是地位差別較大、強弱懸殊的社會群體。政府對流動農民就業領域的諸多限制,是其他社會罕見的。流動農民在獲取工作和職業流動上的不公平待遇,與他們取得的工資的不公平待遇相互關聯,其中就業崗位方面的歧視最為普遍。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開放,流動農民所具有的低成本優勢,將對城市居民就業產生競爭與替代效應。這一問題隨著城市失業問題的顯現,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對流動農民的進一步限制,但這些限制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對城市中新生部門企業的分析發現,不論政府以歧視性就業為特點的反失業政策手段如何嚴厲,由于它違背新生部門企業成本最小化原則,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規避這種政策的約束,因而這類政策約束充其量只在國有部門內部有效,而且這一有效性也是以犧牲國有企業創造就業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開放性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為代價的(蔡彩,1998;楊云彥等,2000)。

          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于流動農民本人,而在于外部環境的制約,其中首推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區的排斥制度,學術界對此已基本形成共識。即使外部制約環境(如戶口制度)有所調整,也難以改變如下現象:出于自身合法性考慮,城市政府必須考慮所屬轄區居民的意見表達,而對作為非轄區居民的流動農民的要求暫時置之不理(如合法權益保障、享受義務教育及政治參與等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種種就業限制等保證城市下崗失業者優先就業的保守主義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放棄其自身的優越感,這一優越感來自于改革前的再分配經濟體制保障的種種特權。這些都造成了他們對流動農民的社會歧視,也限制著流動農民通過建立社會網絡而融入城市社會,并進一步形成對農民的擠壓,迫使農民只得依賴原有社會關系維持自身生存與生活。

          正如許多研究表明的那樣,流動農民的社會交往圈局限在親緣、地緣關系中。社會經濟地位的低下導致他們與城市人接觸交往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直接妨礙著他們與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時,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他們不可避免地會感到迷茫和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可以用迪爾凱姆的“失范”來描述,表現為個人在社會行為過程中適應的困難,喪失方向和安全感,無所適從。失范在社會層面上就集中體現為犯罪。但這種失范會因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而降低(柯蘭君等,2001)。

          從流動農民個人看,在經濟上的成功雖然有助于同化,但同時也降低了對融入的渴望程度與努力程度(李靜,1996)。從流動農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來看,在90年代,初次流動者更偏重于認可農民的社會性身份,而對農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認可在減弱,出現了對自己農民身份認可的模糊化、不確定現象,從而導致年輕的流動人口游離出鄉村社會體系和城市社會體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現對城市的認同危機。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除了對流動農民這一群體的結構性特征進行描述和分析外,社會心理學取向的學者注意到流動農民個人和群體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他們以“城里人”為參照群體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的過程,是個體尤其是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的過程,是傳統性的減弱和現代性的生長,或者說是一個獲得現代性的過程或二次社會化的過程。簡言之,是流動農民群體與城市文明或城市社會不斷整合的過程。

          1949年以后,中國政府通過戶口、等制度將農民緊緊束縛在鄉村,此后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以極端的階級意識取代傳統的血緣關系,但也未能改變農民身上的所謂“傳統性”。農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農產業發展,才能擺脫鄉土關系的束縛,與基于現代產業的現代文明接觸,逐步拋棄原有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英格爾斯在闡述“人的現代化”這一過程時,注意到工廠、學校等現代社會制度安排對傳統人向現代人轉變的作用。但對中國的流動農民來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才會促使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轉變。周曉虹(1998)認為,無論是流動經歷還是城市體驗,都是一個普通農民完成其從傳統向現代轉變這一完整過程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單純的流動經歷無疑能夠提高離土農民的個人責任感、自我依賴、風險意識、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卻難以使他們養成現代工業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計劃性、時間感和科層制原則。流動農民周期性地往返于鄉村與城市,可以將自己獲得的體驗傳播到鄉村社會,但由于大多數流動農民并未將城市作為永久停留之地,其獲得或保持完整現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懷疑。

          除了對流動農民“現代性獲得”的視角外,更有許多學者從“現代化理論”與“依附理論”的爭論出發,討論農民流動本身對流出地經濟發展的影響,而這一論題出現的一個背景是布朗的《誰養活中國》及相關言論。

          農民流動后會使鄉村的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略有所改觀,減弱了黃宗智所說的鄉村長期存在的農業“內卷化”趨勢。同時,流動農民基于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或策略給鄉村家庭的匯款,雖然部份用于“儀式性的炫耀性消費”,但從整體上來看,它對鄉村農業的發展起著補充、補償甚至是替代作用。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異:對富裕或發達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對中等收入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則是一種補償;而對貧窮和偏遠地區來說它則成了農業的替代(黃平,1998)。從不同地區流出的農民的匯款數額、動機及對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證明這一點(李強,2001)。而利用有關的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民流動的收入分配效應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民流動不但可以直接、間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國而言還會抑制鄉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對緩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發揮積極作用(李實,1999)。但就鄉村居民內部而言,農民流動將會增加有流出農民的家庭與沒有流出農民家庭間收入的差距(李強,2001),造成鄉村社區內部的某種緊張。

          有一些學者擔心,農村青壯年流出會使鄉村女性化、老年化,從而出現“鄉村衰落”現象。90年代中后期出現了流動農民回流鄉村的現象,經調查發現,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業失敗或處于不利地位、或鄉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的農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階段的原因回鄉(李強,2003)。他們對鄉村商品化經濟活動本身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說流動農民回流對鄉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并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預想的那樣大和來臨得那么早(白南生等,2002)。

          視角四:社會網絡

          前述3種研究視角可以說都是地位結構觀,它假定流動農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屬性,然后再根據這些屬性將他們歸于其中某一類別,而其所屬的類別決定著對其自身行動的解釋。這些視角側重從社會結構的層級關系出發,通過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來確定流動農民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并以此推斷流動農民在這一社會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與此不同的是,社會網視角是一種網絡地位觀。簡單地說,社會網是指主體間社會關系或社會互動構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組織,乃至國家,這一主體建構的體系向主體施加著種種影響。主體建構的社會網絡特點、這些特點對其行為的影響,就是社會網絡研究的對象。主體(個人)社會位置的確定,是依據其所在生活中的具體關系如親屬、老鄉、同事中的資源攝取能力,而不取決于其所屬社會結構中層級的資源配置;同時,日常社會互動中的主體間關系是一種社會結構化的過程,而這一主體間關系展現的結構化過程是對主體社會行為發生影響的過程。

          國內學術界對中國日常社會生活中“關系”的重要、近年來格蘭諾維特與邊燕杰等對“強弱關系”的研究均相當注意,對林南的“社會資源理論”有所介紹,也涉獵對農民流動過程、地位獲得及維持中“關系”的運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業信息、求職、生活依賴等整個過程中,流動者對血緣、地緣等原有社會關系的依賴,從就業信息的傳遞到結伴而行,從第一份工作的獲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幫助,都能找到交織在每個流動農民身上的血緣、地緣網絡,在缺乏社會公開信息供給和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者說市場與組織的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社會網的存在無疑降低了他們的流動風險和成本。或者說,社會網絡作為一種與“現代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傳統社會關系,成為權力、市場之外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但在隨后的再次職業社會流動過程中,原有社會網絡成員所發揮的作用就發生了變化,流動農民不得不尋求新的業緣關系網絡、就業市場信息等途徑(袁亞愚,1994:“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李強,1999)。

          包工頭等職業介紹人等市場因素的出現(陳阿江,1997),使流動農民有了可依賴的一種非情感性資源。這樣,為提高自身的經濟或社會地位,流動農民的社會關系網開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轉變(王春光,2000;項飚,2000)。或者說,他們除了保持與原有社會網絡成員的聯系之外,也開始與城市官員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聯系。彭慶恩(1996)分析了建筑業包工頭的地位獲得中“關系資本”的重要性,以及他們為了維持和擴展經濟地位,是如何通過禮物、紅包、回扣和提成4種物質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聯合運作來進行關系再生產。“河南村”內部分化時“關系資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燦等,2000)。劉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發展所依靠的并不是具有較充分的人力資本,他們也沒有充分的金融資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會資本。

          以前對社會網絡的分析沒有注意到它的動態、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一面,因而從過去與現在這兩個時點出發,將社會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分為強強、弱弱、強弱、弱強、弱弱、強強6種,這6種關系在流動農民的職業活動中各有其作用。流動農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性關系維護自身權益或謀取向上流動機會的同時,其行動實際也消解著城市社會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說,社會網絡研究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對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之經驗研究,多沿著社會網絡理論中質的研究路徑展開,而沿著量的研究路徑之嘗試則不多見。就筆者所知,后者僅見于李漢林、渠敬東、曹子瑋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獲得的600個流動農民的資料所作的分析(柯蘭君、李漢林主編的論文集,2001)。李漢林指出,流動農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結構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屬于非區域性的“虛擬社區”,它以非制度化信任為基礎,關系強度是這一社區組織與構造的重要方式,這一方式影響著個體的生活滿意度、價值觀念和行為取向。渠敬東和曹子瑋指出,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仍是圍繞著血緣、地緣和業緣等同質關系構成,其中信任是這一網絡的基礎和樞紐。流動農民進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經過生存和發展兩個階段,在后一階段,流動農民除了利用同質性的強關系外,也必須充份利用具有異質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關系,工具理性開始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參照荷蘭的范德普爾(VenderPoel)的“社會支持網提名法”,筆者于2002年7月到9月對南京市410名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作了調查,分析了作為地位結構的流動農民個體特征、作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網規模、關系構成和網絡結構對他們社會認同的影響。筆者發現,流動農民是在社會網絡中給自己定位并做出行動選擇的,他們對城市社會的認同不是完全由個體人口特征、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其所處的各種交織在一起的社會關系在其中起著不能忽視的作用,尤其是社會支持網中與個體有密切聯系的網絡成員數量、網絡中關系強度、來自生活在城市社會的網絡成員的支持,尤為重要。

          就社會網絡理論而言,與地位結構觀相比,網絡結構觀對社會行動的解釋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綜合才是分析的正確方向。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孫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結構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約性整合轉變;國家與組織(單位)的關系由總體生存模式向獨立生存模式轉變。”90年代以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逐漸興起,國內學術界也開始運用這一范式分析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這一理論視角中,市民社會出現的標志是私人生活領域的出現、個人自由空間的擴大,所以一些學者把中國農民流動現象視為市民社會萌芽特征。

          從某種意義上說,大規模農民流動出現的一個原因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生活中的部份退縮。當他們流入城市后,多依賴血緣、地緣關系,而非城市社會關系及正式組織來處理各種事務或糾紛。他們對城市社會關系和組織的使用也是為達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盡量“逃避”與城市正式組織發生聯系,或者通過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以“變通”現有制度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會或“非國家空間”(謝慶生,1997;項飚,2000)。但這種“變通”并未用于與國家的討價還價。至于流動者的未來,多寄托于國家制度慣性的消除或者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長期博弈。

          在廣州的朝村研究中發現,流動農民有一定的組織,群體中有“話事人”(即糾紛調解人),亦有人擔任其他角色,如醫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負責一些復雜的工作,如組織包車回鄉等(謝慶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現類似角色分化,但都并未形成一定的體系。在流動農民群體內部,雖然可能有生產經營型、生活友誼型和秘密社會型3類非正式組織形態(“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征”課題組,1997),并且形成了機會供給、危機處理和群體形像整合這3種類型的權威(袁岳,1997),但他們仍屬于很松散的共同體,雖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達的途徑與意愿,這樣的組織形態和群體內權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極為有限。

          可以認為,在這一理論視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團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這些精英分子以經濟精英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們不會形成與國家的直接對抗。同時,流動農民的分散性、群體內部乃至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地緣突出性與階級觀念的淡漠,都使他們難以具有利益集團的性質。

          許多研究者并不把抽象的國家和流動農民看作一個整體,他們注意到制度在各級政府、各管理部門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彈性。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卻通過一些經濟杠桿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礙他們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動者行動的侵蝕。農民流動的主體并不是政府引導和組織的,對具體流動活動起實質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并非由國家的中央權力決策層直接制訂和設立。在日常社會實踐中,農民流動的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及基層組織的行為,都體現了一種自組織的性質。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制度變通,即“在制度運作中,執行者在未得到制度決定者的正式準許、未通過改變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改變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決策,從而推行一套經過改變的制度安排這樣一種行為或運作方式”(“制度與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1997)。

          從流動農民的角度看,個體會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動,分享體制內資源,而體制內行動者(包括集體和個人)也可能出讓體制內的資源以謀求利益,形成某種“跨體制的利益結盟”。另一方面,體制內外的雙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對現行制度既不尋求連名帶實的改變,也不期望暗渡陳倉、偷梁換柱,而是采取默然的態度”,“盡量不與國家發生正面關系,通過一些具體政策的架空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此時的國家也抱著“出了事再解決”的態度(項飚,2000)。

          查爾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會”一詞包含有多種含義:“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在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只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并協調其行動時,市民社會才存在;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鄧正來等,1999:6-7)按此來理解,目前流動農民并未形成一種集團,更未協調自身行動,自然也談不上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了,他們的自組織活動至多只能算是獨立于國家權力之外、能暫時逃避控制的非國家空間。

          基于上述事實,“市民社會”更多地應是一個“分析思維模式”而不是“社會實體建構模式”,不能將理論模式作為研究出發點,在現實中尋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論模式之前提的事實來做依據,或對經驗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讀或評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對“國家”優先考慮,而很少關注日常底層的“社會實踐”,較少注意到抽象國家的具體形式和流動者內部的分化,只簡單地套用西方社會發展出的理論,實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個理論研究視角外,也有學者從性別的角度對女性流動者進行了探討。總的來說,從缺乏理論支持的對策性研究或單純描述性研究到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探討,是流動農民研究領域的重要飛躍。研究者借助西方社會學理論,對流動農民的考察都帶有一定的理論系統性,特別注意到了流動農民的實際情況與原有理論前提或推論的不同點,但也多停留于此,并未對原有理論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尋找可能的新的理論生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