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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本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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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本產權管理

          [論文關鍵詞]人力資本產權隱性人力資本

          [論文摘要]對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將直接影響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工作積極性和切身利益,本文力圖通過對人力資本產權各項權能的分析,來闡述相關人力資本產權問題。

          長期以來企業產權完全歸屬于物質資本所有者,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價值也全部歸屬于物質資本所有者,沒有把人力資本考慮進去。這不僅影響人力資本的投資積極性,也不利于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利于實現人力資本價值最大化。

          人力資本產權歸屬明確化、人力資本產權股權化已成為當前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只有通過對人力資本產權的界定,才能實現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一同參與剩余價值分配。近年來在一些企業里雖已出現如利潤分享制、年薪制、股票期權制、員工持股制等,可以說這些是對人力資本參與企業收益的一種嘗試,但遺憾的是,在我國,人力資本出資一直沒有被公司法所承認。

          人力資本產權問題是一個隨著現代企業改革而興起的問題。現有關文獻對它的定義角度各不相同。我們認為人力資本的核心內涵是產權,應該從產權的一般概念及共性角度界定人力資本產權,人力資本產權是市場交易過程中人力資本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是制約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規則,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社會經濟關系的反映。

          人力資本產權作為客觀的權利,是權能的集合體,是具有完整權能的權利。下面我們在基于產權的基礎上對人力資本產權各權能進行界定:

          1.人力資本所有權(狹義)權能界定。人力資本所有權是人力資本主體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財產的排他性控制和占有權利。人力資本所有權是企業人力資本產權的基礎權利,是人力資本產權其他權利的前提。

          在這一權能上,爭論的焦點是人力資本所有權與人力資本可否分離。一種觀點認為人是人力資本的天然載體,人力資本和其載體是不可分的,人力資本產權絕對私有。第二種觀點認為人力資本是投資形成的。其產權應該歸投資者所有。還有些文獻認為人力資本承載者對人力資本是“占有”而不是“所有”。筆者更傾向與第一種觀點。因為人力資本包含的知識、技能、健康、態度等要素都必須通過個人的身體來承載和表現;人力資本產權在行使過程中也會受人力資本承載者的主觀態度影響。人力資本承載者的意志和行為,以及其他一些個人因素都會對人力資本產權的各種交易關系和權能的實現產生影響。這些影響使人力資本產權關系的規范、人力資本的運用變得復雜起來。這些主觀因素不僅影響人力資本效能的實現程度,還將一定程度影響物質資本效能的實現程度。而且在對人力資本的使用過程中還必須考慮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如人權。如果說人力資本所有權歸承載者以外的主體所擁有,那么這種“所有權”是受限的,是不充分的。所以筆者認為人力資本所有權是屬于人力資本承載者所有,而別的產權主體只能擁有由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其他權能,如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等。

          2.人力資本使用權權能的界定。人力資本使用權是指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各類方式使用其人力資本,從而實現人力資本的使用權。它是從人力資本所有權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雖然人力資本只能由其載體直接使用,但這并不影響各種相關主體對其自接和間接的使用。該權利既可以由人力資本所有權人自己運用人力資本從事各種合法經濟活動,也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的形式把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個人或企業等組織使用。因此這項權能可以作為交易對象由非所有人享有,與所有權發生分離。

          3.人力資本收益權權能的界定。人力資本收益權是指人力資本產權主體享有的由人力資本使用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分配權。收益本身對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激勵作用非常大,所以對收益權權能的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人力資本投資主體存在多元化,主要包括國家、家庭(包括個人)、企業(組織)等。在這一職能界定上這些投資主體是否應該擁有所有權、收益權等權能存在較大爭議。國家對教育的公共支出,是否應該擁有所有權,相關文獻意見相左。筆者認為國家的教育支出應該從宏觀的國民收入分配角度來考慮,這部分資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又主要是由人力資本創造;而且國家也可以從投資中得到全體國民素質的提高、國民經濟的增長等回報;從總體思考,國家的教育投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我們認為國家不應該擁有這部分人力資本的所有權,也不會直接追求這部分投資的具體個人回報,即不應擁有該部分人力資本的收益權;家庭(或個人)的投資形成的人力資本應該擁有相應產權,同時也應該擁有該部分的收益權;企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根據“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它們應該擁有這部分人力資本的收益權,但由于人力資本的人身性,它們不擁有該部分人力資本的所有權。

          4.人力資本處置權權能界定。人力資本處置權是指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在一定范圍內處置其人力資本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促使人力資本流動的權利,如人力資本在不同部門、行業、地區流動等;改變人力資本存在方式的權利,如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可以使人力資本進入生產領域、處于使用狀態、也可以使人力資本退出生產領域而處于閑置狀態;改變人力資本內容的權利,如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可以對人力資本進行教育培訓等。但從一般意義的物權角度來說,處置權的行使可使所有權消滅,也可以使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占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等。但由于人力資本具有人身性,人力資本處置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限的,一切處置權的行使都必須在人權的基礎上進行。

          參考文獻:

          [1]鄭興山唐元虎:企業人力資本產權理論研究[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

          [2]張同全:企業人力資本產權論[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

          [3]吳宣恭:產權理論比較[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