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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青海省外出務工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總量規模巨大。但根據調查,只有很小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占總數的6%)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
1.社會保險現狀
從總體上來看,青海省農村剩余勞動力普遍社會保險意識不強,處于嚴重缺乏狀態,具體來說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截至2008年,全省參加工傷保險人數達34萬人,其中農村剩余勞動力僅有3.2萬人,工傷保險在農村剩余勞動力中的覆蓋率只有3.19%。調查顯示,40%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工作地環境差,并且在從事工業和建筑業的584人(63%)中,只有3%的人反映安全防護用具配備完善,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醫療費用的僅有33%。有的學者將其概括為“3D”(險、臟、難的英文第一個字母)職業。
(2)失業保險處于空白狀態
調查結果顯示,87%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城市中都有沒活兒干的經歷,從“失業”時間上看,失業在一周以上的居多,占62%,失業1個月以上的占14%,并且,67%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反映自己曾遇到過用工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就業過程突然中斷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打擊比下崗對于城市職工的打擊更為沉重。
(3)醫療保險不健全
在農村剩余勞動力隊伍中,盡管大部分都在自己戶口所在地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由于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較低,在加上不能做到省級統籌,因此在這一群體中“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的現象較普遍。調查顯示,有33%的農民工生過病。他們的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由用人單位為他們支付費用的只有6.2%。由此可見,在醫療看病方面,農民工的保障待遇非常有限。
(4)女性農民工的生育保險嚴重缺失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女性勞動者在懷孕、分娩過程中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制度和政策。盡管在調查中,女性比例不算高,只占了24%,但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企業或雇主沒有為女性農村剩余勞動力辦理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保險基本上是空白。
2.社會福利現狀
調查發現,在社會福利方面,農村剩余勞動力是無法與城鎮職工相比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社會福利缺失表現在與城鎮職工在住房條件或補貼、在職培訓或進修、各種勞動保護及保健費、子女入學、入托、社區服務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調查顯示,34%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居住在簡易工棚里,承租私房的農民工也占有一定比例,達到15%。從教育福利上看,除了少數技術性強、工作年限長的農民的農民工有機會參加在職培訓或進修外,68%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沒有機會享受。
3.社會救助現狀
社會救助是社會成員陷入生存危機或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向其提供最低生活需要物質和其他援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調查顯示,農村剩余勞動力處于社會的邊緣,雖然身在城市,但是不屬于城市這個范疇。他們一般都住在建筑工地,如果遇到生活和其他困難,他們是很少會得到單位救助的。即使那些住在固定社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租房居住),社區也只是關心他們應盡的義務,例如交納衛生費、計劃生育檢查等。以最低生活保障為例,城市職工如果家庭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標準,就可以從城鎮民政系統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而在所調查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中,沒有一例是得到過這種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的。
二、青海省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特點
1.剩余勞動力轉移呈明顯增長勢頭
2008年我省勞動力轉移數量大,達到100.3萬人次,首次突破了百萬大軍,比2007年增加2.07萬人次,其中,穩定就業的人數達到了27萬人次。農村牧區剩余勞動力轉移增長勢頭強勁。
2.勞務收入已經成為農牧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來源
2008年勞務收入大幅度增加,勞務收入達到了33億元,比2007年增加2.1億元,增幅達到6.8%。隨著勞務經濟的發展,農村牧區勞動力流動性增強,勞務收入將成為農牧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3.就業渠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調查顯示,到2008年,經政府與中介組織的外出務工比例有了很大幅度上升,比例總和為39%。其中通過勞務經紀人帶領,有組織、成規模地輸出人數增多,占到總輸出數的32%左右,由政府組織的人數占了整個輸出比例的7%。只有47%的人員是依靠親戚或朋友取得。
4.省外就業比例在逐年提高,但變化不大
雖然近幾年青海的經濟發展比較快,但從全國來看,我省經濟水平仍然較低。2006年我省轉移的農村牧區勞動力中,有41.4%到省外轉移就業;本省就業的比例為58.6%。而到了2008年,有42%的人員到外省就業,本省的就業比例為58%。
5.外出務工具有一定的兼業性和季節性
絕大多數農村勞動力在參與非農就業的活動中并沒有完全脫離農業、放棄土地經營活動。農村勞動力在省內從事非農產業勞動的基本上還保留著對土地的承包權,每年除在外務工外,農忙季節都要回家從事農業生產。據調查:2008年青海省西寧市外出從業累計時間在一個月以下的人占0.73%,外出從業累計時間在1個~3個月的占10.87%,外出從業累計時間在3個~6個月的占33.33%,外出從業累計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僅占55.07%。可見,青海省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仍有一定的兼業性和季節性,尚未形成穩定的轉移。
三、青海省建立農村剩余勞動力社會保障制度的策略
1.穩定就業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社會保險方案(穩定就業這里界定為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
(1)全面強制施行工傷保險制度
青海省農村剩余勞動力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中最重要的保險項目。由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特殊身份,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主要在條件較差的第二勞動力市場,因工致傷、致殘、致命的事故時有發生,并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勞資糾紛,決定了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盡快得到建立。當前,尤其要加快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行業、煤炭等采掘行業參加工傷保險。
(2)有條件地推行農村剩余勞動力加入城鎮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制度是針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斷收入時,為其提供職業培訓和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有條件”是指在本單位工作至少兩年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才準參加失業保險,并且只保障已就業過的而又失業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對新進入城鎮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不予參保。之所以有時間限制是這樣一方面使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至于盲目流向城市,使勞動力資源達到優化配置,同時還因農村剩余勞動力有田地保證其有“業”可“就”;另一方面,農村剩余勞動力一失業就有“失業保障”,可能會產生在現有就業崗位上不珍惜,同時也給企業和政府對解決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產生諸多不利影響。
(3)完善現有的醫療保險
患病是農村剩余勞動力最為懼怕而又是難以避免的問題。截止2008年,青海省農牧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達到96%,轉移之后農村剩余勞動力因保留了農村戶口而均為新農合的參保人員,但為了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應該建立針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病醫療保險,其籌資機制由個人繳費和地方財政的一定支持構成,所形成的基金由有關的社會保險機構專項管理。凡參加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均可持大病治療卡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繳費額可以根據大病發生率和治療費用及其變化來確定,為使該制度能夠順利推行,初期可確定相對較低的繳費水平和保險水平,將來視情況逐漸提高,最終實現與城鎮醫療保障制度的并軌。
(4)強化生育保險
農村剩余勞動力生育保險制度是針對女性農村剩余勞動力生育可能的風險因素而設置的社會保險項目。因生育保險具有特定對象且是一種短期保障故可將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生育保險完全納入城鎮生育保險范疇,適用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2.不穩定就業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社會保險方案
不穩定就業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是指在同一單位現實就業年限和意向就業年限不滿一年的。這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屬于高流動人群,建議設立實行以個人賬戶為核心,低門檻、廣覆蓋、易流動、便于參保的綜合社會保險。綜合社會保險涵蓋農村剩余勞動力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按農村剩余勞動力工資10%繳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個人按工資5%繳納,共同建立農村剩余勞動力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資金由財政專戶存儲,社會保障部門專門管理和監督,個人賬戶隨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而流動但個人賬戶的資金平時不可以取出使用,只有在發生失業、工傷或重大疾病時由用人單位、剩余勞動力及相關醫療機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社會保障機構審核方可領取。
當第二類農村剩余勞動力(即不穩定就業的勞動力)符合條件而轉向第一類農村剩余勞動力(即穩定就業的勞動力)社會保障時,應前后分開,按各自的條件要求去操作。
3.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扶
將已在城市穩定就業且是暫時性陷入貧困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納入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社會組織的幫助,促其盡快就業,在住房補貼、工資福利、社區服務、子女教育等方面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對于未在城市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考慮到其流動性較大且年齡普遍較輕,可為他們建立“公共勞動”制度,一是提供暫時的棲身之所和勞動就業機會,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二是對于因遭遇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可由政府給予臨時性的應急救助。
參考文獻:
[1]徐健蓉: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初探[J].現代經濟,2008,(6)
[2]林郁: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初探[J].消費導論,2008,(9)
摘要:農村剩余勞動力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已成為城市建設的中堅力量,但長期以來他們一直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社會能否健康快速發展及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關鍵詞:農村剩余勞動力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