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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晚清家庭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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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晚清家庭變動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歷史的發(fā)展進程表明,任何一種人類社會都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統(tǒng)一,家庭既反映社會的經濟基礎,又反映社會的上層建筑,它比較全面地表現社會生活的基本現象。隨著社會歷史的變遷演進,家庭也會或多或少地發(fā)生不同程度的變動,這種變動在新舊社會形態(tài)更替,或某一社會形態(tài)內部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期更為明顯。本文擬對晚清時期(1840—1911年)家庭結構與規(guī)模、家庭關系、家庭功能的變動及其影響作初步的考察,以求從一個側面加深對該社會的認識。

          一、由大趨小的家庭結構與規(guī)模

          晚清家庭仍包括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復合家庭、缺損家庭四種。各類家庭在總體上所占的比重如何,現僅據王夢泉《咸豐十一年九月被難大小男丁婦女節(jié)義紀實》,將山東寧海州(今山東牟平縣)的家庭構成情況列表如下,以見一斑。

          咸豐十一年山東寧海州家庭結構分類統(tǒng)計〔1〕

          類型戶數人口數戶均人口數各類家庭占總戶數的%

          核心家庭703545.0635.53

          直系家庭583526.0729.44

          復合家庭656179.4932.99

          缺損家庭4317.752.03

          合計19713546.87100

          上情顯示,晚清山東核心家庭占到總數的35.53%,位居首位。其次是直系家庭,占總戶數的29.44%。如將這兩類家庭合并,則會占總數的64.97%。

          家庭規(guī)模是考察家庭變遷的另一個角度。這里,我們利用《嘉慶一統(tǒng)志》和《宣統(tǒng)調查》比較一下1820—1911年清代各地家庭的平均家庭規(guī)模及其變化。詳見下表:

          嘉慶、宣統(tǒng)全國各省區(qū)家庭規(guī)模比較表〔2〕

          類別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

          省區(qū)戶數口數戶均口數

          直隸3951477224307485.67

          奉天129653133841510.32

          吉林1118476985016.24

          黑龍江28465————

          江蘇——29095985——

          安徽——33499316——

          山西2394903163789046.83

          山東4548817314453296.91

          河南4772097258880055.42

          陜西——14379400——

          甘肅2175754177223218.14

          浙江4823524293623086.08

          江西4379629251260785.73

          湖北4314737295442416.84

          湖南3235317189917415.87

          四川7066267283275814

          福建3377525200359795.93

          廣東——22736369——

          廣西127901576224235.95

          云南111817470960886.34

          貴州111888455261544.93

          新疆75189————

          類別宣統(tǒng)三年(1911年)

          省區(qū)戶數口數戶均口數

          直隸5187758267213535.15

          奉天1707642110185176.45

          吉林80009955384056.92

          黑龍江26943318587926.90

          江蘇5397738258833364.80

          安徽3241018162290525.01

          山西2097082100991354.82

          山東5380277295566885.49

          河南4661566261099315.60

          陜西160534280740135.03

          甘肅90794047000585.18

          浙江4251383180722264.25

          江西3439873169770294.94

          湖北4938625276466515.60

          湖南4349371234029925.38

          四川9141410441404624.83

          福建2515756125002664.97

          廣東5052418280105645.54

          廣西139346777894805.59

          云南154803472098884.66

          貴州177153387029644.91

          新疆47120520853044.57

          從上表可以看出,晚清中國除少數地區(qū)家庭人口是6人或7人之外,絕大多數地區(qū)的戶均人口都是4至5人,這較清中后期5至6人的平均家庭規(guī)模已有明顯的縮小。

          晚清家庭小型化趨勢的形成緣于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影響:(1)早期工業(yè)化運動和城市化浪潮的推動。同光年間,以軍事工業(yè)近代化為旨趣并推及民用工業(yè)近代化的早期工業(yè)化運動,直接推動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城市化浪潮。這一過程的第一步便是大量鄉(xiāng)村人口受城市工業(yè)的“拉力”而聚集到工礦企業(yè)和城市生產、生活服務領域。據估計,“1893年的城市人口要比1843年大約多300萬”〔3〕。大量移入城市的鄉(xiāng)民,在離開土地的同時,也完成了同家庭的分離,從而導致了無數個大家庭的解體。(2)戶均耕地占有量的縮小。晚清土地占有形態(tài)主要表現為農民對土地的少數擁有,五六口之家往往只有五畝多土地〔4〕,如以每戶5口計算,每人平均僅一畝稍多點。結果,“終歲勤勞之力,往往不能仰事俯蓄”,勢難維持眾多人口的共同生活。(3)分家析產頻繁。與前代相比,晚清城鄉(xiāng)特別是農村分家離析者漸益增多。光緒十八年(1892年),山西太原赤橋村的劉大鵬在一則日記中說:“每見近世,父母在堂,兄弟尚覺和翕,迨父母沒而心遂變矣。或兄憎其弟,或弟惡其兄,概不念同氣枝連,相視勝于仇人,每欲蕩析離居。……甚至有父母在堂,即分家離居者。”〔5〕在正常情況下,分解后的復合大家庭主要是化為核心家庭或直系家庭。如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福建閩縣黃呂氏在《鬮書》中記云:“氏生四子……因夫弟述釗未出而歿,故以四男昆為嗣,株守門庭。……茲將所有產業(yè)生理,除提祭典,養(yǎng)膳外,均以五股勻分。”〔6〕這樣一個實際上以第二代的直系家庭為核心,而以第二代的其他家庭為附屬成分的復合式大家庭,便通過以第三代為基本分家單位的方式,完全分解為5個核心家庭。

          總之,在晚清季年,由復合家庭向核心家庭、直系家庭的轉化是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但復合大家庭仍有相當生命力,并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由傳統(tǒng)走向近代的家庭關系

          在晚清中國社會,一般五六口之家的家庭關系較為簡單,而數世同堂的家庭關系則較為復雜。但無論大小家庭,父子關系和夫妻關系乃是最主要的家庭關系。

          就父子關系而言,在晚清末期,盡管“父權”意識還深深地盤根錯節(jié)于普通民眾的頭腦之中,但從總體上看,已日趨淡化。首先,“父為子綱”的神圣權威發(fā)生了動搖。戊戌辛亥年間,民主平等思潮風起云涌,許多先進知識分子對封建綱常倫理大張撻伐,相率毅然沖出封建家庭的牢籠,走向社會,給封建家長制以沉重打擊。其次,歷代封建家長所擁有的對子女的主婚、教令等絕對權力已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失去了效用。試舉教令權力為例。所謂教令權,是封建法律賦予家長教育、命令、約束、懲戒家屬,尤其是子孫的權力。其中,懲戒權力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家長直接的懲戒權,一是家長的送懲權。清律《刑律·斗訟》規(guī)定:“若違反教令而依(家)法決罰”,“杖一百”。及晚清,不論在社會實際生活當中,抑或是法律實施方面,該律條都不再被官民看重。又如,宣統(tǒng)二年(1910年),被譽為“只手打倒孔家店”的吳虞因不滿其父的丑惡行為而與之發(fā)生激烈沖突,被其父告到官府。盡管吳虞因此遭到社會上“欲以孔孟之道來挽救人心,來維持禮教的人們”的斥責,但卻沒有被官府制裁。看來,在這些封建“大人”的意志中,吳虞的“父子不相顧”,并非“非理非法”。

          至于夫妻關系,隨著晚清興女學、派留學、禁纏足、辦女報、結團體、謀自立等社會思潮與活動的興起,傳統(tǒng)家庭內部男性支配一切的地位同樣受到了猛烈的撞擊。在部分大城市中,一方面,少數家庭婦女進入工廠參加生產,獲得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多少改變了些以往完全依附丈夫的地位和狀況;另一方面,一些已婚婦女接受了新式教育,逐漸認識到自身的價值與實際能力,遂奮起爭取本來就屬于自己的自由平等權益。辛亥革命時期社會上唯女性意識的升溫和一些家庭協(xié)議離婚及“寡婦再嫁”等現象的出現,當是這一家庭關系變革的具體標志〔7〕。

          事實上,除父子、夫妻關系之外,這一時期的兄弟、婆媳、妯娌、妻妾等家庭關系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沖破男尊女卑、長幼有序的封建關系而趨于相對自由平等的現象。兄弟分崩離析、媳婦不從婆命、妯娌爭勝斗氣等現象在社會上已見怪不怪,甚至當事人在心理上也漠然置之,以致守舊人士感嘆道:“此間有兄弟分家者,人人代為慟惜,謂其祖若父積累四五世,今一日分崩離析,所遺物價均析數分,此爭彼競,不少遜讓,大傷于一誼,而乃兄乃弟,憒憒焉莫之慟,其本心之良,不知歸于無何有之鄉(xiāng)矣。”〔8〕

          三、家庭基本功能的演變

          晚清中國社會家庭的功能,包括生產功能、生育功能、感情交流功能、教育功能、贍養(yǎng)功能、信仰功能、娛樂功能、政治功能等各個方面。下面主要敘述這一時期家庭若干基本功能的變動。

          生產功能。生產是傳統(tǒng)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晚清,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社會結構中仍占主導地位,這種小農經濟的具體表現就是“耕織結合”,即衣食這兩種人們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與生產勞動的結合,而這種結合的基本經濟單位就是家庭。鴉片戰(zhàn)爭之后,隨著外國資本主義的侵入,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開始解體。甲午戰(zhàn)爭之后,這種解體進程加劇。恩格斯明確指出,甲午戰(zhàn)爭“給古老的中國以致命的打擊,閉關自守已經不可能了”〔9〕。此時,在商品輸出繼續(xù)擴大的同時,西方列強開始了以資本輸出為主的經濟侵略,這就大大加劇了中國自然經濟的解體過程:一方面它更廣泛而深入地破壞了自然經濟的基礎;另一方面它又有力地促進了城鄉(xiāng)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甲午后,外國商品如洪水般地向中國傾注,數量上大大超過了甲午前。以棉紡織品而言,辛亥前后增長很快,光緒十九年(1893年)進口棉布值4491余萬元,棉紗約140余萬擔;宣統(tǒng)三年(1911年)棉布增為11653余萬元,棉紗增到264萬擔。事實上,到20世紀初,外國進口工業(yè)品已經由華中、華南的通商口岸迅速擴及華北、東北及西北地區(qū),加速了自然經濟的解體。上海、廣州及長江中下游地區(qū)“紡織之戶,十停八九”,“洋布洋紗大行,中國織戶機女,束手饑寒者,不下九千萬人”。山西地區(qū)也是“十室之邑,八口之家,無一人身無洋貨者”〔10〕。

          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對自然經濟的解體具有著摧毀性的力量。一方面由于此間帝國主義在中國直接或間接修建了一萬多公里的鐵路,商埠和租界數目劇增,這就為帝國主義的商品輸入廣大內地創(chuàng)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外資在中國廣設工廠,利用中國廉價勞動力和便宜的原料,制造產品就地推銷,這就可以廉價為武器,打擊中國的手工業(yè),從而徹底摧毀自然經濟的頑強抵抗能力。除手工紡織外,其它農村家庭手工業(yè),如麻紡織、絲織、繅絲、榨油、土煙等都加速從農業(yè)中分離出來。辛亥革命前后,中國自然經濟結構的加速解體,正是與小農家庭的生產功能萎縮同時并進的。

          教育功能。進入晚清,兒童教育仍然主要是父母在家庭中完成的。這是由于家庭作為人生的第一個生活環(huán)境,父母和子女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血緣關系;另一方面,晚清初期教育事業(yè)的落后也限制了兒童走出家庭,接受社會教育。有人估計,在科舉時代,以國學、地方學為主導,社會書院為支派的儒學體系中,入學總人數約為童生士子的1%〔11〕。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綿延千余年的科舉制度最終廢止,新式學堂如雨后春筍般地大規(guī)模興起。統(tǒng)計資料表明,1907年,即科舉制度正式廢除后的兩年,學生人數即達到1024988人。光緒三十四至三十五年,仍以每年凈增30萬人的速度擴大,達1638884人〔12〕。另外,除了官方的正式統(tǒng)計外,尚有未經申報立案的公私立學堂、教會學堂、軍校等。估計辛亥前后學生人數當在300萬左右。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類新式學堂中,幼稚舍、蒙養(yǎng)學堂、初等小學堂等初級教育占有相當比例,女子學堂的數量也很引人注目。如上海歷年開辦學堂共249所,而初等、兩級、高等三類小學堂就有161所。直隸1907年開辦各類學堂4519所,學生總數88744人,而小學堂一類就有4287所,學生人數77445人〔13〕。不言而喻,新式學堂的大規(guī)模興起,不僅使受教育者人數大為增加,而且削弱了傳統(tǒng)家庭的教育功能。

          贍養(yǎng)功能。晚清,受社會生產力水平發(fā)展的限制,勞動者的剩余產品極其有限,社會物質財富極為貧乏,家庭負擔著贍養(yǎng)老人的任務,社會不具備專門養(yǎng)老機構的物質條件。雖然清政府在各省都設有養(yǎng)濟院一類的社會機構,但從養(yǎng)濟院的官定名額來看,這一設施的社會效果實在是微不足道的。20世紀初年后,隨著新政的實施,各類社會團體紛紛成立,養(yǎng)濟院、善堂、善局及“清節(jié)堂”、“敬節(jié)所”等社會慈善機構數量也逐漸增多,新政前后設立的各地工藝所,也有一些收養(yǎng)“老弱廢疾”者的〔14〕。家庭的這一功能已不同往昔。

          當時,除上述家庭的生產、教育、贍養(yǎng)等功能開始削弱外,舉凡家庭的信仰功能、娛樂功能、感情交流功能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削弱。隨著民主革命思潮的鼓蕩激勵,科學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社會家庭生活中的迷信色彩逐漸淡薄,這必然會削弱家庭的信仰功能;“西影馬戲”、話劇、電影、體育活動、各種結社集會的漸次出現和推廣,大大擴大了人際關系的交往圈,社會化的趨向日益明顯,這又會使家庭內部的娛樂和感情交流功能削弱。

          四、余論

          家庭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和延續(xù)性,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變化,但卻是漸進的、緩慢的。晚清時期,中國傳統(tǒng)的家庭制度確實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動,但由于社會變革與家庭變動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特別是當時社會的經濟基礎沒有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廣大城鄉(xiāng)間還存在著相當強的維系封建家庭制度的舊意識和守舊力量,因而同社會思潮相比較,這種結構性、制度性的變革要平和和遲滯得多,這是一個漸變的過程。另外,晚清中國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性,也制約著家庭變動的深度和廣度。就地域范圍而言,它是先沿海而后內地,先城鎮(zhèn)而后農村;就社會階層來說,是先知識階層而后其它;就具體變遷的內容而言,則是先家庭意識與觀念,而后是家庭規(guī)模、家庭關系、家庭功能的變動。這不僅是晚清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反映,也是由其社會性質所決定的。

          注釋:

          〔1〕轉引許檀:《清代山東的家庭規(guī)模與結構》。《清代研究通訊》1987年第4期。

          〔2〕嘉慶二十五年數字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tǒng)計》乙表77,第401~411頁。其中口數一項為“原額”與“滋生”之和。宣統(tǒng)年間戶口數字據《中國經濟年鑒》(1934年)上冊,第3章第1節(jié)。

          〔3〕〔美〕施維堅:《十九世紀中國的區(qū)域城市化》。《中國封建社會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4〕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tǒng)計》甲表1,第10頁。

          〔5〕〔8〕劉大鵬:《退想齋日記》,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9頁。

          〔6〕閩縣《文山黃氏家譜》附錄。

          〔7〕參見拙文:《辛亥革命與婚姻家庭變革》。《河北師院學報》1989年第2期。

          〔9〕《馬克思恩格斯資本論書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568頁。

          〔10〕李文治編:《中國近代農業(yè)史資料》第1輯,第328頁。

          〔11〕中央農業(yè)實驗所編:《農情報告》四卷,8期。

          〔12〕參見桑兵:《清末興學熱潮與社會變遷》。《歷史研究》1989年第6期。

          〔13〕《中華民國第四次教育統(tǒng)計圖表》。

          〔14〕參見喬志強:《辛亥革命前的十年》,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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