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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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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加強

          歷史上,宗族制度和宗族思想,對徽州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以及社會生活、風俗民情等諸方面都產生過深刻影響,因此對明清徽州宗族社會的真實狀況做一深入的探討,是很必要的。從明中葉到清中葉,是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不斷加強的時期。宗族通過修譜、建祠、祭祀、團拜活動,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了統治,又通過制定族規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規定的范圍內。族產的設置和迅速擴展,發展到后來,在鄉村經濟中占絕對優勢地位,形成“窮村鄉,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從經濟利害關系上與宗族緊密聯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貼耳聽命于宗族的權威,而這種“聽命”,在很多情況下是心甘情愿的。關于以上幾點,筆者已有專文論說,這里不再贅述。本文擬著重討論宗族對鄉村社會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響力,和在鄉村事務中的仲裁權問題。

          元末明初人朱同,在談到休寧潛溪汪桂編修族譜,并在祖墓前構筑“永慕亭”拜祭祖先之事時,聯想到當時社會的一般風尚,慨嘆地說:“宗法久弛,姓氏混淆,……親盡然后為途人乎?!保郏?)]可知元末明初,徽州的宗法關系處于“久弛”的狀況。弘治十六年,祁門三四都凌氏族丁凌友宗,因“家中屋宇狹窄,人眾難以住歇,前往本府婺源縣遷居”。由于“本年系凌友宗應門戶官差”,如果他甩手一走,這些差役稅糧由誰承擔呢?他的兄侄們不許他就此遷走,于是訂立文約,將承租開墾的荒田其本人的分籍盡數撥給子侄凌勝宗等人名下,由他們耕種、收租、管業,并“供解門戶差役稅糧等項”。如果將來凌友宗的子孫回宗,“聽照管業,同管門戶”[(2)]。此文約牽涉到宗族內的糾紛,照理應有族長、房長、家長出面簽押,然而文約中沒有出現族長、房長、家長的字樣,說明弘治時期,在有關族內糾紛事務中,族長、房長、家長尚不能發揮較大作用。正德四年,祁門十五都鄭獅與族弟鄭瓊,因山場“互界不明”,引起爭執,二家訐告到縣??h官批示排年康續韶、里老汪永良等到山場踏勘,此間“二家思系親族,不愿終訟”,于是撤訟,憑排年里老勸諭作中,訂立合同,解決了爭執。這件訟事實際也是宗族內部的糾紛,不在族內解決,而是到縣衙去解決,從整個訟事中看不到族長、房長、家長的影響和權威,反而是排年、里老的勸諭調解起了決定作用,說明明中期前后,族長等尚沒有很大權威,宗族對鄉村的統治還比較薄弱[(3)]。

          明中葉以后,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逐步加強,到清前期,則達到其鼎盛時期。太平天國之后,宗族的統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視。順治十三年,祁門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竇山公寢廟,由于經費缺乏,欲從眾存族產的一千五百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眾貯公支”,遞年積攢,即可彌補修祠之不足。于是訂立了《眾立提輪谷重造竇山公寢廟并祠旁莊屋合文》。雖云“眾立”,但押約者并不是眾多族人,而是兩位家長,可見提取眾存產業租谷補作修祠費用一事,主要出自兩位家長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強梗拗眾者,即準不孝論,聲罪鳴官,仍依此文為準”的字句,可以看出,由于眾存族產族眾擁有分籍,即可分到經濟實惠[(4)],提走一部分,族眾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一些族眾會有不滿情緒,但如果不服從家長的意志,“強梗拗眾”,則會背上不孝的惡名,受到聲罪鳴官的懲罰[(5)]??梢娗迩捌冢谧逯凶彘L、房長、家長的權力很大,可以自行決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務,無人敢違拗反抗。嘉慶二年,休寧縣官府指令一都八圖王姓族長王惇裕等寫立甘結文書,證明本族人捐職從九品的王榮錫“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并無違礙等情?!保郏?)]官府需證明鄉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違礙,不委托里甲出面調查辦理,而是指令族長和鄰居寫立證明文書,說明清代徽州的鄉村,很多事務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權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權威,在很多情況下實際也得到官府的認可。乾隆年間,休寧縣宰靳宗著,初到休寧時詢問民間疾苦,了解到社倉的弊端,“胥役因得漁獵其間,甲戶賄脫,又及乙戶,流毒蔓延,四鄉為之不安?!苯谥床炱浔?,周咨士民,決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倉的措施:將管區內的族姓祠堂列名,設立名*,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輪別族宗祠充管,按名*的排列順序輪流管理。他并將此一措施“詳明上官,永為定例”。據說此方法實施的結果,“邑民便之”[(7)]。政府官員和當地士民對宗祠管理鄉間事務的信任,遠遠超過對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僅控制了本族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還插手如社倉之類的地方政府賑濟機構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對鄉村統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統治滲透到鄉村生活的各個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親情,同族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義倉義宅、使貧乏的族人不至餓死溝壑,也使族眾能安然渡過災荒。如歙縣潭渡黃天壽,晚年“割田百余畝以贍族之貧者,故建義倉以為出入之所。且請于官,別立戶收稅,以為永久之計。有司上其事,撫臺錫扁嘉獎,鼓樂導送,以為里俗之勸?!币院笞迦怂芷湎裼诹x倉內,歲時祭祀[(8)]。嘉靖十年,歙縣鄭貴孫在鄭家埠頭上鄭氏宗祠之左建鄭氏義宅,使族之貧者有了安身之處[(9)]。這樣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說不勝枚舉,宗族將他們作為族人的榜樣,在族譜上大書特書,地方官和縉紳士大夫在修地方志時,也對此大加褒獎,一些動人的事例在當地世代流傳著。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歐鵠溪驛卒死亡,長兄被懷疑是兇手,官府要捉拿他,長兄逃走了。兩個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對他們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備嘗,被關押了四年。幸虧新上任的縣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誤,重新提審他們,老二李士昌說:“兄逃我長,我當其辜?!崩先钍空颜f:“幫助長兄逃走的是我,我愿以身代。”弄得縣官不知如何是好。正在想方設法為他們平反冤案時,恰遇大赦,縣官放他們出獄,并賜與孝友的匾額使其榮歸,以褒獎他們的崇高品德[(10)]。不僅一家之中互相友愛關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難,眾親援手。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時,因逋賦被罷官,上司仍嚴令追繳。潘氏兄弟紛紛典衣質產,并力集資,代為完繳,使篁洲公免于追呼[(11)],體現了族人之間憂樂相共、有無相濟、相扶相顧、相恤相助的融融親情??滴跄觊g,徽州張姓戶丁張得育離開家鄉到外地買地造屋,二十年后,因在外地生活艱難,又回到家鄉。張姓宗族為此商議,認為“當思一脈流傳,各全孝義,和睦為上”,因此訂立了《孝義合同》,張得育可以住進原先的房子,管理舊時的產業[(12)]。人們在外經營失敗后,回到家鄉仍受到宗族的歡迎,得到原先的財產和權力,確實體現了宗族社會中族誼的溫暖。這種族誼,增強了宗族內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覺自愿擁護宗族,這恐怕也是宗族能長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這種傳統,使中國的下層社會充滿了濃郁的人情味。然而,當族人之間的互助成為一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時,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明清徽商崛起,當某人在外經商成功時,親族人等蜂擁而至,或到他那里找點事做,或依賴他養活,史籍中不乏“賴以全活者數千指”、“賴以舉火者何啻數十上百”的記載。如明代徽商方大經,經商致富后,他的三叔父經商破產,方大經解囊資助。二叔父落魄,他資助以本錢,二叔父又再次破產,他再次資給,多次資助毫無怨言倦色。親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貸本錢去經商,有些人根本不還本錢,甚至有累借數百金而不還者,他毫不放在心上。依賴他而生活的親戚,僅母族方面就有數十上百人[(13)]。他的友愛互助行為,固然被作為“義舉”、“善行”而載錄于族譜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產生憂思,一個商人剛剛發財,馬上有上百的親族人奔來依賴他生活,無形中使某些族人產生依賴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喪失了進取心,也勢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負擔。如果形成風氣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

          為了團結控制族人,宗族還插足民間的宗教活動。雍正年間,徽州胡氏宗族在修葺家廟之事告竣后,又認為“祠右古剎為一村香火,如雄殿山門將岌岌乎不可支,”修葺古剎之事刻不容緩。于是鳩工庀材,用兩年的時間將古剎修葺一新。又感到應在其中供一長明燈,使香煙不絕于寶殿,鐘鼓嘹亮于梵宇。為能留住僧人,使佛燈長明,胡氏宗族建立了佛會,佛會會員“每名輸租二秤,遞年照時交銀,積販置田”。三年后,就置買了田租達十余[石]的田地,每年輪派二人管理田租收支等事[(14)]。反映了宗族積極掌握民間宗教活動的情況。

          宋元以來,徽州一些世家巨族流行修建寺庵道觀,委托僧道人等代為祭祀祖先的風氣。如唐宗室后裔、婺源嚴田李氏宋元時建立九觀十三寺祭祀祖先,世承香火,奉祀不懈。其中僅“思顯庵”就設置廟產三百余畝,兩房火佃供僧管解[(15)]。祁門十一都盤溪吳氏,于宋代修建“永禧庵”,設置廟產百畝,以供僧人梵修日用。僧人刻吳氏五二公像,設神主牌位,歲時有祭祀之儀,朝暮有香燈之敬[(16)]。這些寺庵道觀實質上成了變相的宗族家廟?;罩菝髑鍟r關于大族之間爭奪寺庵的案例記載,說明某些寺庵確實是由宗族掌握的。大族之所以要爭奪寺廟,一方面,它是宗族地位和權勢顯赫的標記,是祭祀祖先的場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廟產的豐厚。

          社祭是從古代沿襲下來的祭祀土神、谷神,祈禱豐年的敬神活動。洪武三年,皇帝詔天下鄉民立社,普遍施行社祭。由明至清,徽州的一些宗族積極插手社祭活動,大多數的社為宗族所掌握,逐漸演化成宗族性的社。休寧茗洲吳氏,在明正統十二年以前舉行社祭時,尚有別姓一同參加。在正統十二年的社日,宗族將四戶別姓人“盡絀之”,增人吳姓族戶如其數,自此,社就應稱為吳姓的族社了[(17)]。村社演化成族社,反映了宗族統治的加強及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徽人有建立各種會社的習俗,明清時期,宗族成立或掌握了各種形式的會社組織:有的屬于祭祀祖先的;有的屬于祭神、迎神賽會以及驅鬼禳災弭病的;有的屬于同年會性質的;有的屬于文人結社性質的。通過眾多的會社活動,宗族組織、影響、控制了族人生活的各個方面。歷史所保存的清道光年間的《舒氏收租簿》,其中“眾存神會、祀會租谷”項下列有:

          (1)祭祀祖先性質的:咸宜堂宗祠冬至會、大虎形清明會、蟹形清明會、伯興公清明會、志道公冬至會、始祖德輿公冬至會、紅錢清明會、暾公會。

          (2)屬祭神迎神賽會等廟會性質的:土地會、東山庵仙帝姑會、興裕堂天川會、咸宜堂天川會、周王會、上帝會、關帝會、琉璃會、麒麟會、張康會、高芹橋會、旗傘下元會。

          (3)屬敬老同年會性質的:祖父同年會、春老社會[(18)]。

          可以看出,宗族掌握的會社,類型雜、數目多、涉及面廣,深入到族人生活的不同方面。

          宗族對傳宗接代、繼承宗祀十分重視,為保證宗族源流清白,決不允許非本宗族之人承繼族人為后。規定早殤之子或無子之族人,應在侄輩中立嗣過繼一人以接奉香煙,只有已立有嗣子,才能保持應繼承的祖產份額。在立嗣過繼時,往往事先要與宗族商議。寫立的承繼文約,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約。在有可能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明代,黃氏宗族黃瓊顯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親自將家產裁搭鬮分給五個兒子。他去世后,五個兒子各管各業。萬歷年間,第五子去世,沒有孫子繼宗,“理合議立繼祀”。長房的孫子嘉瓚、次房的孫子嘉瑞均年長于他們的五叔,“理不該繼”,但由于當時五兒媳的堅持,因而以長房孫輩嘉瓚過繼給五房。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長房大孫子又去世,長房僅剩嘉瓚一個孫子,已過繼給五房,因此長房又成為“故絕戶”,“嘉瓚不能絕親父祭祀而續五房香煙,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瓚歸宗而乏祀無依”,出現承繼矛盾后,正當親族內還未商議出個結果時,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遞呈到縣,縣主祝爺公斷說:“嘉瓚繼(五房),不獨年長于繼父,而自絕以他人之絕,天理人心何在?”批示族長、保約黃燮、黃潭等商議個合適的解決辦法立即回報縣主。族長等人商議結果,讓嘉瓚歸宗,“以三房以恩次子嘉璘承祀(五房)”。縣主予以批準。嘉璘“思念父祖一脈,不忍相殘”,因而“繼義而不繼利”。也就是名義上過繼,奉祀五房香火,但并不繼承五房財產,將五房財產“義與四房均分”。于是在族長等人的主持下,將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作四股均分[(19)]。當繼承出現矛盾爭執時,是二房的嘉瑞挑起訟端。族長等人在息訟勸諭過程中,主要是在做財產的重新劃分工作。從訂立的《義祀合同分單》看,五房被其他四房瓜分的產業頗豐,有六十八號田地、山、園、塘、伙佃莊屋等,還有三房仆人??梢?,嘉瑞明里提出過繼不適當的問題,挑起訟端,實際上是對五房豐厚的財產虎視眈眈。在眾親族如狼似虎的環視下,被推舉出的過繼人嘉璘“思念父祖一脈,不忍相殘”,說明隱伏著“相殘”的危機,他自動放棄五房的財產,實在是不如此就不得安生的無奈。這里,因為立嗣分產是宗族內的事務,因而縣主批示族長等人去商議解決??芍f歷時,當立嗣過繼發生爭執時,不經宗族就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道光二年,黃浩科夫婦六旬無子,族中房侄黃可灌愿過繼給老人做兒子。于是向宗族提出申請,并與母親、伯叔、兄弟等親屬商議,最后訂立《承紹繼文約》,可灌過繼并承接黃浩科夫婦的各項產業財物,同時為老夫婦養老送終,承擔百年后的拜掃祭祀等事,也要承擔老人各項門戶差役錢糧等事。所立文約中說,黃可灌將過繼之事“向族并身親母、伯叔、兄弟、又兼友鄰親眷”商議,把宗族擺在第一位。文約后有幾位族老作中的押約簽名[(20)]。道光五年,黃泰晨因年老無子,托憑親族商議,將弟弟的二兒子過繼過來為嗣子。在寫立的《承繼文書》上,也有宗族中的四人押約簽名[(21)]。可見在過繼立嗣問題上,宗族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徽州風習,父親在世時分析家產,一般由父親主持鬮分即可。但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不是按照傳統均分慣例的話,有時不經宗族認可,分產合同就難以成立和持續有效,因而當出現不均分產業時,往往要請族長、房長等出面押約簽字,才能使分產合同真正有效。萬歷四十六年,祁門十五都奇峰鄭氏宗族鄭三元老人,生有四子,前三子均已為他們婚配多年,只有四子年幼尚未成婚。老人已六十七歲,患有重病,身無余積,擔憂四兒子將來娶婦艱難,因此托憑族長鄭懋官等為中見證人,寫立分產合同,將“住后山場并在山杉松各樣雜木花利及山骨,盡數津貼”小兒子,“以為娶親之資”。又將另一處山場鬮分與其他三個兒子,要他們“各憑埋石疆界管業,無許侵犯混爭”。如不聽,則按“不孝論罪”[(22)]。因為不是平均分產,所以特請族長出面作中,押約簽字,使分產能被承認有效??梢娫诜治黾耶a的事情上,宗族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徽州各大宗族對教育都十分重視,希望族中不斷培養出舉人、進士?;罩菝髑骞沤ㄗ≌鸟R頭墻上,大多筑一個形似方印的東西,據說是因為徽商雖然很有錢,但仍認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科名之路才能光大本族,保持家族的聲望財勢經久不衰。黟縣宏村的古楹聯有:“萬世家風惟孝悌,百年世業在讀書”。許多宗規家訓鞭策族人通過科舉考試躋身官場,“大吾門,亢吾族”,維護張大本族的社會地位。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產為子弟讀書趕考提供學費盤纏。休寧茗洲吳氏的《家規》中說:“族內子弟有器宇不凡、資稟聰慧而無力從師者,當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23)]后岸柯氏《族訓》中有:“獎勵科貢諸生,有花紅銀兩等事?!保郏?4)]歙縣潭渡黃氏《家訓》中說:“子姓十五以上,資質穎敏、苦志讀書者,眾加獎勸,量佐其筆札膏火之費。另設義學以教宗黨貧乏子弟?!边€說:“廣儲書籍于濟美祠中黃山樓上以惠宗族?!保郏?5)]潭渡黃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規還規定:“俟本祠錢糧充足之時,生童赴試應酌給卷貲;孝廉會試,應酌給路費;登科、登甲、入庠、入監及援例授職者,應給發花紅,照例輸貲。倘再有余,應于中開支修脯,敦請明師開設蒙學,教育各堂無力讀書子弟?!保郏?6)]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后,“諸廢并興,聚書千家,擇善而教,弦歌之聲不弛晝夜。”[(27)]徽州地區在明嘉靖萬歷時,“十戶之村,無廢誦讀”[(28)]。到清代,“遠山深谷,居民之處,莫不有學有師。”[(29)]明清徽州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曾居全國之冠??滴鯐r,全府有社學562所,書院54所,至于義塾、家塾、蒙館不可勝計[(30)]。據《紫陽書院志》的統計,從明洪武四年至清光緒三十年,歙縣籍士人鄉試中舉人者計1552人;春闈中進士者計525人[(31)]。如“連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父子尚書”、“同胞翰林”,傳為一時美談?;罩菀恍┳谧暹€建立了文會,一方面祭祀文昌帝君,祈求他保祐族中子弟科舉中式者連綿不斷。另一方面,借文會的形式聚集一筆資金,以提供族中子弟的學費和赴考盤纏??滴跄觊g,歙縣張姓宗族認為,本族“自大三公以來沿及昭代,人文蒸蒸蔚起,瓜瓞綿綿不替。雖曰祖宗之功德使然,但也有文昌帝君的施恩與佑蔭。今叔侄兄弟推誠輸資共成勝會,逢二月三日文昌帝君誕辰,共祭文昌帝君?!睍M除建會始初的樂輸之外,以后會友得子、入泮、補廩、歲科考、鄉試會試中式者、出仕者均需交納不等喜銀或俸金。會費除用于祭祀文昌帝君外,會友的會文活動可以支取,會友應試盤纏也由此支出,“以為鼓舞人才之意?!保郏?2)]雍正十三年,徽州汪姓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禮等人商議,將承祖田租碓業,共計租七十余秤,用于建立文會之資,“以啟秩下有志讀書者?!狈哺翱h考者給卷資銀一錢;赴府考者給盤費銀四錢;赴院考者給盤費銀六錢。余下田租按照進院考人均收,以為燈油之資。未進院者不得混爭,否則,準不孝論罪。此外,“入泮者公出費用。”[(33)]有些宗族在祭祀文昌帝君的文昌閣旁,設一龕,供奉族中大力捐資文會者的神位[(34)]。

          明隆慶前后,在全國大力推行鄉約,徽州地區很多宗族借機建立宗族性的鄉約,所立鄉約規條與族規家法合二為一,從而使宗族控制了鄉里教化機構[(35)]。

          徽人生活中的娶婦、嫁女、誕子、做壽、蓋房、喬遷、喪葬等等大事,可以說都離不開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婚配看門第、辨良賤。歙縣潭渡黃氏《家訓》中說:“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須良賤有辨,慎選禮儀不愆溫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貪財慕色,妄偶濫配,聘娶優伶臧獲之女為妻。違者,不許廟見?!保郏?6)]婺源嚴田李氏宗族也規定:“婚女不計良賤者,”在宗族修訂族譜時,要“泯其名號、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37)]舉行婚禮三天后,新人要到宗祠拜宗認祖,行所謂婦人“廟見禮”。新娘要給親族中的長輩叩拜請安,明確尊稱,須合乎長幼有序、尊卑有別的封建禮教清規。親族長輩則對新人“各授以家庭規矩,囑其謹守勿失。”[(38)]娶婦嫁女往往要使用寬敞的宗祠大廳以行禮宴客,須給宗祠交納公堂銀[(39)]。此外新娶者還要向宗祠交銀若干作為新娶輸貲銀。誕子者也要交納輸貲銀[(40)]。一些宗祠還備有娶親用的轎、燈、團衫等等,供娶親者使用,只須交納少許稅金。族人娶親行嫁,可使用宗祠的佃仆充作樂人和轎夫[(41)]?;罩莸囊恍┳谧暹€規定:“族人大壽,身五十歲起,宗祠首人要備果酒恭賀。族人監造大廈、喬遷、葬祖等,首人亦要備果酒恭賀。”[(42)]徽州地區,嫡庶之分極嚴,很多族規中都規定,決不允許“尊庶為嫡、躋妾為妻。”明代汪子木“以母賤不得附其祖父墓,悲憤莫知所為?!保郏?3)]庶母死后不僅不能附葬祖父墓旁,而且“神主均不得入祠享祀?!保郏?4)]宗族通過插手族人娶婦、嫁女、誕子、蓋房、喬遷、喪葬等事務,來增強族人的宗族觀念、貫徹親疏有別、尊卑有序的封建禮教清規。

          中國的農村是以一家一戶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在鄉村修橋、修路、修筑水利設施等項工程上,依靠一家一戶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須組織動員全村甚至數村人的力量。明清徽州地區的宗族,正是承擔起了這種組織者的責任。歙縣潭渡黃氏宗族的《家訓》中說:“村前村后橋圯路傾急當倡眾捐修,以便行旅?!保郏?5)]嘉慶年間,歙縣十六都豐樂水芝河一段的雷[原字土加曷],附近有三個村莊。由于雷[原字土加曷]與胡姓一塊地內的舊圍墻相鄰,每逢三個村莊的人“挑[原字土加曷]做工”,對雷[原字土加曷]進行修整,難免有“損動畔腳”的事,“胡姓慮墻頹卸”,每每引起口舌。為免“村鄰結怨”,臨河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程景賢“邀同三村管[原字土加曷]商議”,認為“息事為貴”。于是憑各村族長、保長等作中,出面清理公查。結果看明舊圍墻離雷[原字土加曷]中間尚隔有路。遂訂立合同,規定以后“不論何分何祠支裔,值司開挑,不復再生事端。”合同的簽押,除值司管[原字土加曷]人員排名在前外,每一村均是族長排名在前,保長排名在后[(46)]。中國人在合同文約上的簽押排名是有嚴格順序的,列前者表示身份地位尊貴,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能起重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解決水利設施的糾紛等事務中,宗族的權威和作用實際上要大于保甲。水利設施的修筑和養護,也主要由宗族來負責組織協調等工作。

          限于篇幅,許多方面的事例不可能一一列舉??傊罩菰诿髦衅谝院笞谧宓挠绊憻o處不在,幾乎滲透到徽人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研究明清徽州的歷史,如果不了解當時的宗族狀況,許多事情就無法理解,很多問題將得不到全面正確的解答。

          二、家法大于國法

          明代中葉,徽州婺源縣有個居鄉的富人,將其從兄毆打致死。他用重金賄賂官府,從而逃脫了刑法的懲治。當時居住樸溪有一位做過江西布政使司右參政的潘公,正好致仕鄉居,聞聽此事,義憤填膺,毅然率眾向官府請愿,要求懲辦兇手,殺人者抵命[(47)]。毆打從兄致死,嚴重踐踏了宗族倡導的“孝悌”、“骨肉親親”的精神,如果發生在明末清代,則先由宗族內給予嚴厲懲罰,甚至可能沉塘或令其自盡。但這里沒有看出宗族有何反應,只是致仕居鄉的官僚率鄉人請愿,要求官府懲辦。說明明中葉時,牽涉鄉村司法事務,主要由官府主持審判仲裁。

          明中葉以后,隨著宗族權勢的日益加強,某些宗族組織逐漸控制了鄉村的司法仲裁權,形成“家法大于國法”的局面?;罩葑谧宕蠖家幎?,當族內發生糾紛爭執等事時,由宗族族長、房長等主持的審判,是解決爭執的首要必經程序。族人不許不經宗族,徑自向官府投訴,也不許自行解決,要一聽宗族裁判。歙縣南屏葉氏“祖訓家風”中規定:“族內偶有爭端,必先憑勸諭處理,毋得遽興詞訟。”并自豪地說:“前此我族無一人入公門者歷有年?!逯惺渴晕枧豆P、出入公門為恥,非公事不見官長。或語及呈詞訟事則忸怩不寧,誠恐開罪宗祖,有忝家風?!保郏?8)]祁門縣二十都文堂陳氏“家法”中也有:“各戶或有爭競事故,先須投明本戶約正付理論。如不聽,然后具投眾約正副秉公和釋。不得輒訟公庭,傷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強梗不遵理處者,本戶長轉呈究治。”[(49)]文堂陳氏建立的鄉約,屬宗族性的鄉約,因而鄉約規條與族規家法合二而一。如果宗族內有人發生糾紛爭執,先要向本戶所屬門、房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約正、約付報告,由他們仲裁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再投訴到全族系統建立的鄉約負責人——眾約正、眾約付那里,由他們作出仲裁??梢姞可娴洁l里族人間的糾紛爭執,主要由宗族加以處理解決。當出現“強梗不遵理處者”,宗族無法解決時,才允許投官,而且要由戶長(家長)出面,一般情況下不許自行投官。巨族大家以“無字紙入官府”、“無一人入公門”而自豪。這種不勞官府而自治的作法,有防止族人打官司而破家的隱憂?;罩萦芯渌渍Z:“氣死不打官司?!睔v來官府視百姓訴訟為“金穴”,趁機大撈昧心錢。清初休寧縣令廖滕煃⑦在談到他之前的縣令時說:“皆以詞訟為生涯,計詞訟一年可得暮金(賄金)萬有余兩?!毙輰帯按蠹s民風尚氣好訟,訟必求勝,必不惜錢由來?;掠谄涞卣哳悾≠Y詞訟以自肥,”視詞訟為“金穴,任意干沒。兩造之下,只視錢之多少,不分理之長短。鍛煉深文,高下其手,受其害者憤氣填膺,無從控訴?!苯洺J且驗榇蚬偎?,富家巨室的資產“頃刻銷落殆盡”。致使“百姓視縣堂如虎口”[(50)]。另一方面,也有宗族權勢擴大后,力圖控制壟斷鄉間訴訟的意圖。凡涉及到宗法倫理、尊卑名分和破壞宗族內部秩序的“不法行為”,族規之罰往往超出國法之罰。崇禎年間,徽州胡姓宗族族丁胡五元、胡連生,一貫從事小本走販,蹤跡不定。后因詹三陽被人偷去財物,懷疑是他二人所為,官府差捕快捉拿他們,他們在被遞解的路上,用小利賄賂公差脫放逃回。清明時節,族人齊集拜掃祖塋,有人將此事告訴了大家,宗族要將他二人捉拿送官,他倆連夜逃走。于是宗族連名歃血,眾立文書,約定:“如有見者并知信者,即報眾捕捉送理,家口遵祖舊規趕逐出村,庶免敗壞門風,枉法連累。如有知信見者不報,亦趕逐出村,不許在族壞法?!保郏?1)]小偷小摸之事,在官府看來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重案,因而公差才膽敢賣放。但在宗族看來,則認為“敗壞門風,”“枉法連累”,不可容忍。不僅動員全族人捉拿違法族人,而且還要株連他們的家屬,將他們趕逐出村。宗族的懲罰確實遠超過國法的懲治。清代徽州柯氏“族訓”中規定:族內若有忤逆父母長輩、奸淫、盜竊等,“往往勒令自盡”[(52)]。明末祁門文堂陳氏“家法”中也說,族中若有盜賊或素行不端,可令其“即時自盡,免玷宗聲”[(53)]。小偷小摸等便要處死,家法懲治的嚴厲確實達到了極點,宗族對違法族人不僅擁有審判仲裁權,而且也擁有生殺大權。歙縣潭渡黃氏,明隆慶年間,族人黃德渙持刀殺父,被族長及諸門長知道,將其“縋之將軍潭”,然后將其罪行呈報縣里。到清初,又有族人“以亂倫故為族從縛而沉之于水”。清初歙縣稠墅汪氏宗族族人某“有奸情事為眾人雙獲,于奸所遂聚薪活焚之。”此事被官府聞知,追究主謀者的刑事責任,也僅僅是使其“破家乃己”[(54)]。國家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不準許宗族繞過國法,自行懲治和處死族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宗族的處罰是秘密執行的,族人守口如瓶,官府難以察覺。即使聞知一二,但面對的是整個宗族,審理追究起來都極為棘手。因而在國家需利用宗族加強地方管理時期,官府對宗族的一些無視國法的家法,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當國家與宗族有矛盾,政府采取打擊削弱宗族勢力政策時期,對于宗族的一些法外之法的舉動,則采取堅決追究、毫不留情的態度。筆者在徽州祁門六都考察時,當地農民告訴我,村后有座山,五個小山包聯在一起,形狀象老虎的爪子,當地稱為“五爪山”,此山象征明初程氏竇山公的五個做了大官的兒子,因而是風水山,山上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動。清末有人在山上砍了一棵小樹,被族長知道,命人將他捆起來,鞭打致死。當問到歷史上宗族內有沒有沉塘之事時,當地人說:“沉塘的事是有的,不過不會寫在族譜或其他什么書上。”我問徽州一些老人:“從前人們怕不怕族老(族長)?”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說:“當然怕啦!族老權力很大,他要你死,你就不能活;他要你活,你也不能死。在我們這里是家法大于國法?!狈饨〞r代的鄉村,普通農民離官府很遠,而宗族則時時刻刻都在眼前,因此農民只知有族規家法,不知有國法。此外,在族人的心目中,族長除了是宗族領袖外,也是祖宗的代言人,在族人看來,遵守祖宗遺規、服從族長的管教,聽命于家法的懲處,乃天經地義之事,從情理上就不容違抗。因此,不管官府怎樣追究,在徽州的鄉村依然是家法大于國法。

          中國歷史上的宗族,是一個復雜的多方面的事物,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宗族通過辦學、祖訓家風教育,將中華民族古老燦爛的文化一代代傳下去,發揚光大,培育了一批又一批優秀人材。中華民族孝順父母、尊敬長輩、勤勞儉樸的美德,也通過這種途徑世代繼承。宗族社會造成了融融暖意的親情、鄉情,親族間相助相扶,成了人們自然的生活信條,使中國的下層社會充滿了濃郁的人情味。不管你飄泊到天涯海角,仍忘不了故鄉的親人。中國人暮年時要“葉落歸根”,撲回祖先曾流過血汗的故土,即使一把白骨扔在異國他鄉,也要想方設法弄回故鄉埋葬。

          明清時期徽州宗族制的加強,恰恰與徽商的崛起同步發展。族產的龐大給徽商初期發展以很大支持。然而宗族的負擔又在某種程度上拖住了商業資本進一步擴大和向產業轉化的后腿。

          宗族統治與封建政權統治互相支持、互相補充,使中國封建社會具有不斷自我修補、自我完善的機制。宗族統治,比較單純封建政權的統治更細密、更有效,而且鄉人在思想感情上更易于接受。清代曾歷任多省巡撫的陳宏謀,曾評價宗族說:“立教不外乎明倫,臨以祖宗、教其子孫,其勢甚近,其情較切。以視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勸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實效?!保郏?5)]宗族有效有力地控制了某些地區的鄉村,成為那里實際上的管理者和統治者,維護了封建秩序,使封建社會的基礎更加強固。這恐怕也是中國封建社會難于瓦解,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釋

          (1)《覆甄集》卷五《永慕亭記》。

          (2)《洪武——乾隆祁門三四都凌氏譽契簿》中《又加一○五號凌友宗遷居婺源文約》。

          (3)《正德四年祁門十五都鄭獅等立合同》。

          (4)參考拙文《明清徽州族產的發展》。第四屆明史學術討論會論文。

          (5)《竇山公家議》卷五《山場議》。

          (6)《嘉慶二年休寧縣一都八圖族長王惇裕等甘結文書》。

          (7)《道光徽州府志》卷八之二《職官志·名宦》。

          (8)《潭濱雜志》中編《義倉》。

          (9)《巖鎮志草》元集《鄭氏義宅》。

          (10)《(理田重修)李氏統宗譜》,《理田李氏二孝友傳》。

          (11)《奉思錄》。

          (12)《康熙二十五年張福光戶人等立孝義合同》。

          (13)《大泌山房集》卷八七《征士方君墓志銘》。

          (14)《雍正胡氏佛會收支簿》。

          (15)《嚴田李氏會編宗譜》卷八《李氏寺觀記》、《記傳》。

          (16)《吳氏祊坑永禧庵真跡敘錄》、《永禧庵碑文》、《贖田碑文》。

          (17)《休寧茗洲吳氏家記·序》。

          (18)《道光舒氏收租簿》。

          (19)《萬歷二十二年黃以恩等人議立義祀合同分單》。

          (20)《道光二年黃可灌立承紹繼文約》。

          (21)《道光五年黃泰晨立承繼文書》。

          (22)《萬歷四十六年鄭三元立分產合同》。

          (23)(26)《茗洲吳氏家典》卷一《家規》,卷六《祠記·附康熙已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規》。

          (24)(52)《民國新安柯氏宗譜》卷二四《后岸柯氏族訓》。

          (25)《潭渡孝里黃氏族譜》卷四《家訓》。

          (27)《樸溪潘公文集》卷五《芳溪潘氏宗祠記》。

          (28)《嘉靖婺源縣志》卷四《風俗》?!度f歷休寧縣志》《輿地風俗》中有:“雖十戶村落,亦有諷誦之聲?!?/p>

          (29)《道光休寧縣志》卷一《風俗》。

          (30)《康熙徽州府志》。

          (31)《紫陽書院志》。

          (32)《康熙張姓文昌會根源》,有張姓三十一人在文書上簽字押約。

          (33)《雍正十三年汪本立公秩下汪士禮等立清白合文》。

          (34)(45)《歙行日記》。

          (35)請參考拙文:《明清徽州的鄉約》,《中國史研究》一九九○年第四期。

          (36)(38)《潭渡孝里黃氏族譜》卷四《家訓》。

          (37)《嘉靖嚴田李氏會編宗譜》,《凡例》。

          (39)(42)《金氏仁明祀簿》。

          (40)《潭渡孝里黃氏族譜》卷五《黃氏大宗祠初刻祀產簿序》。

          (41)《尊美堂條一本》。

          (43)《大泌山房集》卷三五《方長公壽序》。

          (44)(49)《文堂陳氏家譜》,《外編·永錫祠庶母神主祠享祀議約預知》;《陳氏文堂鄉約家法》。

          (46)《嘉慶十三年歙縣程景賢等立合同》。

          (47)(53)《樸溪潘公文集》卷六《顯考封中大夫江西布政使司參政潘公行狀》。

          (48)《歙縣南屏葉氏族譜》卷一《祖訓家風》。

          (50)《海陽紀略》卷下。

          (51)《崇禎十一年胡義和堂本族人等立文書》。

          (54)《潭濱雜志》,上編。

          (55)《皇朝經世文編》卷五八,《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