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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晉西北、晉中為例
內容提要“地方精英”只是西方話語的一個研究表達,而不是鄉土社會的存在實體表達。無論是基于中國歷史文化資源還是基于社會現狀,“士紳”這一話語所包含的歷史價值和認知意義,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話語所能替代。在20世紀前期劇烈的社會政治變遷中,士紳仍然成為鄉村權力結構的主體,只是此時的士紳構成卻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來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趨向。士紳階層的構成要素已有所變異,然士紳之傳統功能和角色卻并無質的變化。士紳話語仍然揭示著民國鄉村權力的結構性特征。當然,構成要素的變動雖然也展示著社會結構的變化趨向,卻只是在原型中有限地擴充。
關鍵詞士紳構成要素鄉村權力20世紀前期
國際學術界對于傳統中國社會的認識經歷了從皇權研究到紳權研究,并從士紳研究到地方精英研究的轉變。這一轉變當然標志著研究領域的不斷深入和擴展的過程,同時也標志著研究視角和理念的演變。已有的研究成果關注著在傳統與近代社會結構變遷過程中,士紳階層與地方精英的時代性差異,認為“士紳雖然生活在地方社會,但是他們的活動在國家場域。地方精英研究關注的是帝國末期,而且是在國家政權以保甲制滲入并分解傳統的村莊共同體社會之后,相對于前一時期來說是一個較混亂無序的時期,針對的是地方社會中起實際作用的人物……關注的是地方場域。”所以表面上看來,二者雖然都是“鄉居”的權勢力量,但實際上“這是兩個不同的對象,并非是同一對象在不同時期的延續……亂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紳轉變而來。”①不同于傳統時代,民國時期的鄉村社會權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紳支配。“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臺上(指縣級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個人和家族,這些精英往往比士紳的范圍廣泛得多,也更具有異質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紳,也包括韋伯論述過的地方長老,此外還有各種所謂職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紳—商人,商人,士紳—經紀,以及民國時代的教育家、軍事精英、資本家、土匪首領。”②“他們的場域是‘地方舞臺’,他們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發揮著實際的支配作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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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培林等:《20世紀的中國學術與社會》(社會學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頁。
②李猛:《從士紳到地方精英》,《中國書評》總第5期,1995年。
③李培林等:《20世紀的中國學術與社會》(社會學卷),第88頁。
然而,清末民初的歷史演變進程,即使在鄉村社會層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紳的歷史運動。事實上,“地方精英”這個移植的話語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國社會變動的內容,也不為鄉村社會所接納——“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話語的一個研究表達,而不是鄉土社會的存在實體表達。鄉村社會仍舊認定這些作用于社區的人物屬于“士紳”,盡管他們是不同于傳統時代的士紳。因此,力求揭示其時代特性的話語可以是“劣紳”、“豪紳”、“土劣”或"正紳”、“開明士紳”等,但這仍是以士紳為中心語義的表達。當然,它卻告知我們,民國時代士紳的構成要素已有所變異,并由此獲得了不同以往的內容和特征。這一特征不僅僅與士紳的定義相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著社會結構的時代特性。
(一)
以“地方精英”來涵蓋晚近中國基層社會的權勢階層或權威力量,成為近來學界頗為流行的話語。這一話語的出現其實也是“西學”強勢影響的結果,盡管“西方人認為社會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開放型社會中才開始出現并且壯大起來的……精英人物確實具有權威(不是權力)”①。馬克斯·韋伯認為,“階級分層依據他們對于產品和物質獲取的關系,而階層分層是依據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質消費原則”②,但“精英”理論并不是對于社會結構分層主體存在的表達,它是基于社會運行機制的描述。這一概念本與現代社會科層結構相融合,指的是社會制度管理的社會力量,即“管理精英”。美國社會學家米爾斯(C.WrightMills)的《權力結構》一書被認為是運用精英理論研究社會結構的一個范例,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會統治地位的權力集團,按其在美國歷史上所起作用的歷史演進分別為“政治精英”(早期歷史)、“經濟精英”(1886年后)、“軍事精英”(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有時,米爾斯等也稱其為“政治精英”(politicalelite)和“社會精英”(socialelite)。因為他們認為“既定的社會是由少數精英分子組織的政治機制(apparatus),控制這一機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階級結構決定社會運動的性質和社會變遷”③,所以,精英確切所指是少數高智能的人們,他們居于社會上層,擁有較高的個人素質并運用大量社會和政治權力,以此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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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中國的現代化》,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頁。
②參見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GreenwordPub-lishingGroup,1994),p.7。
③參見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9。
大眾相區分。米爾斯和所謂“社區權力”(community-pow-er)派的學者所使用的“權力精英”(powerelite)一詞,暗示了在公司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們之間,具有高度的協調和一套共同的利益。①而最早運用“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Pareto)所建構的社會分析系統是“兩極三層”結構:即“精英”——由統治精英和非統治精英構成(agoverningeliteandanon-governingelite)與“非精英”(thenon-elite)。②因此,這樣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不是對社會結構體系中某一階層或階級定位的精確指稱,而是基于社會控制體系中對社會成員地位的一個模糊性描述。它的意義,相當于中國傳統社會中“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分類,因此有些西方學者也徑直將“精英”(elite)表述為“治者”(therulingclass),非精英即“大眾”(themasses)表述為“被治者”(theclassthatisruled)。③精英與大眾作為一對范疇,完全類同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治人者”與“治于人者”的含義,而不具有相對明確的社會階層或一般社會分層的意義。
以具有西方社會歷史情境意義的概念為原型在中國尋找對應或對比,“固然可以發現原本忽略的歷史事實或對其做出新的解釋,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對中國社會解釋的有效性是有限的”④,且容易導致對與“范型”相關現象的強調以至“過度闡釋”,而忽略對中國近代鄉村社會的本土性特征的深度把握。所以,“精英”話語在中國近代史中的運用,很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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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岑樓主編:《社會學辭典》,“elites”,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頁。
②VilfredoPareto,TheMindandSociety:ATreatiesonGeneralSociology(NewYork:DoverPublications,Inc.,1963),pp.1423—1424.
③參見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7。
④張百慶:《吸毒與——近代中國市民社會一瞥》,《二十一世紀》(網絡版),2004年2月號,第23期。
地表達出研究的目標,而常常陷入表達的復雜化之中。“一般而言,‘精英’和‘大眾’是指一對在經濟地位、文化和權力上互不相同的社群。他們之間的各種聯系又將其組合在一個比上述概念更為復雜的社會系統之中。美國學者費士彬提出晚期中華帝國階層劃分的三個標準:教育、法權和經濟地位,認為這些階層的兩極分別是受過良好教育、具有特權并處于主導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識丁、處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在這兩極之間則是受過一點教育但程度各異的人群。這三種群體又可以細分為九種不同的文化集團。”①將這樣一個本是隨著工業化時代以后或在科層化社會中出現的西方社群的表達,用于喻指民國時期的中國鄉村社會階層,顯然是西化學者的理論素養和經驗所致,它與中國鄉土社會權力或權威階層的實體特征相去較遠。
首先,在鄉村社會結構里,士紳仍然是社會普遍認同的權勢階層,它所具有的社會性、文化性特征根本不能被“地方精英”概念所取代。“村莊中有許多人盡管不但任公職,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牠們在公共事務和社區生活中的影響可能比官方領導大得多,雖然不太公開。他們實際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導,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長者,給全村提供特別服務的人和學校教師,可以說,這些人構成了村莊的紳士。”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對于民國時期晉中村落社會記述較多,認為鄉村權力階層仍然以士紳為中心,“身為紳士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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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轉引自王笛《大眾文化研究與近代中國社會——對近年美國有關研究的述評》,《歷史研究》1999年第5期。孔飛力在研究晚清時期以地方精英為核心的團練、地方武裝的活動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結構的變化時,使用了“名流”(偶爾也用“紳士”)這一社群概念,并區分了“全國性名流”、“省區名流”和“地方名流”,認為后者在鄉村和集鎮社會中行使著不可忽視的權力。〔美〕孔飛力著、謝亮生等譯:《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頁。
②楊懋春著、張雄等譯:《一個中國村莊——山東臺頭》,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頁。
思為地方除害,俾鄉村人民受其福利,乃竟藉勢為惡,媚官殃民,欺貧諂富,則不得為公正紳士矣。民國以來凡為紳士者非劣衿敗商,即痞棍惡徒以充,若輩毫無地方觀念,亦無國計民生之思想,故媚官殃民之事到處皆然。”①盡管在這里“正紳”和“劣紳”道德指向十分突出,但作為地方權力實體的“士紳”表達卻是無可置疑的。山西省檔案館所藏《名人傳略》記載了晉西北“地主士紳傳記”,“晉西北各縣地主士紳題名”,“興縣的地主士紳”,“寧武區的地主士紳”,“一九四一年前臨縣十個地主富農”,“岢嵐區五個名人”等內容,比較集中地指明了士紳階層對于鄉村權力和社會生活的支配性影響。資料尤其揭示了文水縣地方權力被“城派士紳”和“鄉派士紳”分割及兩派士紳沖突和變動的狀況,表明杜凝瑞作為“縣里第一位大紳士”,不僅影響著縣長的去留,而且對縣域政治的影響至關重要:“文水地方士紳先后輩出,大半是經他提拔起來的”。②
“士紳階層是晉身政治權力結構的階層,由于取得了經濟、社會與政治利益,其地位甚為鞏固。”③晚清時期的士紳們是政府在地方上的人,胡林翼說:“自寇亂以來,地方公事,官不能離紳士而有為。”④同時,“士紳階層又是人民的保護者與地方官吏權力的挑戰者”⑤。就對鄉村公共權力的控制情況而言,民國士紳與傳統士紳的區別并不明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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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大鵬遺著、喬志強標注:《退想齋日記》,1926年4月24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頁。
②《名人傳略》,山西省檔案館藏,A—22—1—4—1,第14—15頁。以下不另注藏所
及檔號。
③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eds.),Class,StatusandPowers(NewYork:1953),pp.635—636.
④《胡文忠公遺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緒十四年鉛印本,第33頁。
⑤蘇云峰:《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頁。
們雖無直接的政治權力,但卻扮演著兩種不同的社會角色”①。紳士是掌控縣域地方組織的領袖,各種公團或團防局、保衛局,“在事實上,多是土豪劣紳、不法地主的武力”②。所以,地方權力集團惟“士紳”是賴,這仍是民國時期鄉村社會的實況。可以說,士紳作為一個特定權勢力量或特殊社會階層的稱謂和傳統文化資源的熟語,仍為社會普遍認同;而所謂“地方精英”則疏離于鄉村社會存在,只是學者們自己設定的一個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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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t,Class,StatusandPowers,p.641.
②《鄉村自衛問題決議案》,《湖南歷史資料》1980年第2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其次,“士紳”概念具有相對明確的階層指稱,其內在規定性使其與其他社會階層顯相區別。由于制度變遷(科舉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強制性所引發的社會變遷,致使民國鄉村士紳的來源有所變異,但它所具有的階層特征仍然十分明顯,并以此區別于其他社會階層。山西《名人傳略》檔案資料雖然列出的是有影響的地方人士,但仍然從身份上將士紳與地主、富農、商人分別標示,提示著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士紳混同于“地方精英”。也許,從內涵和外延的類同性上看,“地方精英”更多地與“地方名人”概念接近(《名人傳略》包含的成員有地主、富農、商人甚至名妓)。在鄉村社會結構中,無論是從習慣性權威還是從體制性權威上而言,士紳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其他階層所可比擬,盡管其他階層的成員也可以占居公權位置。在1930年代所作的《興國調查》,對當地控制公堂的鄉村權力力量進行分析時,也特別指明了這一社會存在特征:“本區(公堂)多數把持在劣紳手里。這種劣紳,大半家里有些田,但不夠食,所以不是富農也不是地主,他是劣紳。因不夠食,所以要把持公堂,從中剝削。一鄉、二鄉及四鄉的公堂,劣紳管的占十分之六,富農管的占十分之四。第三鄉,民國以前,劣紳管的最多,因為那時公堂要有功名的才能管得。民國以后,富農管的最多,與一、二、四鄉恰好相反,十分之六是富農管,十分之四是劣紳管。”①顯然,民國鄉村社會變動使得富農也擠入“公堂”管理層,但終也不曾動搖士紳的地位,而且在的論述中也認同士紳是與地主、富農不同類的一個特定社會階層。
“地方精英”作為一個超階層的涵蓋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地方官吏、學者名流、社團領袖、地方武裝頭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農等等龐雜的群體,不足以形成相對明確的指屬范圍。因此,它并不具有替代“士紳”概念的作用和意義。
其三,民國“士紳”就其實體而言,確實與傳統士紳已有所不同,其基于“士”的身份性和社會權威性特征已漸弱化。這體現著清末民初社會結構變動的一般趨勢和特征。晉西北《名人傳略》所載士紳傳略表明其實體結構十分復雜,“士”的身份并不是惟一的要素(詳見下文)。在晉中村落社會里,出身于科舉功名的鄉紳劉大鵬也評論說,“民國之紳士多系鉆營奔競之紳士,非是劣衿、土棍,即為敗商、村蠹,而夠紳士之資格者各縣皆寥寥無幾,即現在之紳士,多為縣長之走狗。”②其實這與楊懋春所研究的山東臺頭村的士紳具有同樣特征。“構成臺頭村非官方領導的‘鄉紳’”主要構成成分為:“商人,經奮斗獲得成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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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農村調查》,解放社1949年版,第27頁。
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26年8月14日,第336頁。
師,一個文化權威代表;儒生,并成為新式村學校教師。”作為鄉村權勢階層的士紳,“以前和現在一樣,領導資格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但漸漸與某些特征相關——年齡、財富、學識”①。顯然,士紳構成要素的多元性已是一個超越區域性的共趨性問題。
當然,整個結構只有在各種群體或階級的功能中才能觀察得到,士紳的特征及其功能也是在社會結構的關聯性中才得以充分體現。周榮德對于民國云南鄉村社會的研究,從社會結構層面上彰顯了士紳階層的地位:“在昆陽縣城的東門外有一塊由‘昆陽的官紳民眾’豎立的巨大的紀念石牌(1935年)。官紳和民眾確是當地人們自己公認的社會階層,雖然階層的劃分從來沒有凝固成世襲的、明確而無流動的界限。”②然而,“作為一個階層性的群體,士紳不是組織嚴密布局完整的社會群體。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個人的……士紳階層包含了各種不同的社會關系的網絡……雖然士紳內部也分層次和派系,他們卻構成一個共同行動所需要的緊密團結的合作群體。”③所以,作為士紳階層的同質性(將在下文中進一步詳述)特征,是無法通過“地方精英”的社群概念加以充分揭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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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楊懋春:《一個中國村莊——山東臺頭》,第177—179頁。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學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159頁。
在官、紳、民社會一權力結構中,社會分層仍然是傳統的,這是士紳階層依然保持其傳統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從深層意義上體現著社會結構的凝固性和基層社會結構的傳統性。士紳話語包括著明確的結構主體指稱,它具有結構系統中明確的地位;而“地方精英”則僅有喻指性,相關的結構地位并不明確。
雖然晚清以來科舉制的消亡和等級制的衰退導致“士紳”中“士”的身份顯趨弱化,但“士紳”仍然是鄉村社區成員、官方文獻乃至共產黨基層政權(《名人傳略》即是晉西北根據地政權整理的資料)對地方權勢階層一致認同的稱謂。因此,無論是基于中國社會歷史傳統還是基于民國鄉村社會存在實況,“士紳”這一話語所包含的歷史價值和認知意義,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話語所能替代。要真正理解近代中國鄉村社會的歷史變動,問題的本質在于如何充分揭示地方權勢階層內在結構變動的時代內容,而不是簡單地移植一個現代西方話語。
(二)
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結構的分化是一個必然趨勢。彼特·布勞認為,社會成員的特征如果按照類別參數如職業、住地、工作地、聲望、權力等來分類,它們就被定義為群體;如果按照等級參數來分類,它們就被定義為地位。①但無論依據何種參數,傳統的身份等級體系和“士農工商”社會結構,顯然已不存在,至少是不完全存在于民國社會。那么,作為鄉村社會權力階層的“士紳”的構成要素是什么?這是理解社會結構和權力結構特征的前提。
近代社會與傳統社會之不同,一個顯性特征是財富取向取代身份等級取向。財富對于個人社會地位的影響至關重要,以至于晚清以來“紳商”、“商董”集團的形成足以打破傳統社會“士農工商”結構體系。20世紀之初《大公報》的言論已經理直氣壯地宣告:“士農工商,四大營業者,皆平等也,無輕重貴賤之殊。”②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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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M.BlauandO.D.Duncan,TheAmericanOccupationalStructure(NewYork:Wiley,1967),pp.36—37.
②《貴業賤業說》,1902年11月20日《大公報》,第1版。
“古有四民,商居其末”①的等級地位結構有著時代性差別。商人地位的攀升和晚清商會、商部的成立,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財產取向在社會結構變動中的特征,這使得士紳與富商原本清晰的界限變得十分含混。蕭邦奇對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到20世紀初,內核區域紳士或許大多都有商業利益。“當紳士逐漸卷入商務領域后,富商無論有無頂戴(身份),都可依憑功名之士履行紳士的功能……傳統社會分界變得模糊不清,在語源學上表現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紳商’的命名。”②因商而紳或由紳而商的社會流動,使得財富與功名共同成為社會結構重構的重要因素。
不過,這一趨勢更多地存在于近代化程度較高的城鎮或具有商業化傳統的社區里,而在鄉村社會仍然缺乏實質性變動。“辛亥鼎革以還,在政治上層雖不無改造,但于社會基層組織上,殊少革新之處……而前此里甲人員之舊勢力,則仍無不到處存在,到處發酵,半公半私性質之圖正(無錫)、鄉董、莊首(河南)、村役、練總、村長(河北)、都總、甲首(湖南)、社老……一如故我。”③那么,在民國鄉村士紳的構成要素中財產因素居于什么地位呢?這是認識這一權勢階層必須考察的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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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鄭觀應:《商戰》,夏東元編:《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頁。
②R.Keithschoppa,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e: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p.60.
③江士杰:《里甲制度考略》,商務印書館1942年版,第65頁。
晉西北《名人傳略》中所載興縣“八十三個地主士紳分析”的內容,對于“縣域名人”財產狀況有較詳記載,其中土地占有情況如表1(見下頁)。
表1顯示占地500畝以上者為53戶,占表列總戶數的70%。雖然晉西北土地質量較低,以山地為主,產量不高,但其以土地占有為標志的財富也是相當驚人的。不過,資料題名為“地主士紳”,是將兩個不同屬性的社會群體合并在一起的,那么,土地與地主和士紳的相關性完全相同嗎?這要做具體的分析。這份資料中,明確指明士紳身份者有8人,情況見表2。
表183戶地主士紳土地占有情況
資料來源:《名人傳略》,第34頁。83個地主士紳中有7個為土地占有情況“不明”者。
表28戶士紳土地占有情況
資料來源:《名人傳略》,弟25頁。
說明:山地以坰計,每坰畝數在各地不同,多以5畝為1坰。
表2表明,這些士紳占有土地雖基本都在百坰以上,然當地土地產量“一坰僅抵他縣一畝”,故以土地生產能力計,超過500畝(坰)者僅2人。但這份資料未能將地主與士紳的身份完全區分,所能說明的問題十分有限。不過,臨縣的資料卻將地主(7人)與士紳(6人)兩個階層分別標明,這有助于我們的進一步分析(見表3)。
表3山西臨縣13戶士紳與地主之土地等財產的對比
資料來源:《名人傳略》,第6頁。
*表示系地主兼士紳者。
上表的對比十分鮮明,地主大都擁有千畝左右的土地,而士紳擁有土地基本都在三四十畝左右。
“有錢的不盡是土豪劣紳,但是‘為富不仁’的古語也是最切實的。豪紳的成因與方式,中國南北有些不同。在山東、河南、江蘇的江北以及安徽的皖北一帶,所謂村長的勢力很大……江南、皖南、浙西和浙東的沿海一部分、福建的閩北,大多數退隱的官吏軍官富商等在鄉村中占有很大的勢力……豪紳處于官廳與民眾的中間,一手拉住官廳,一手壓住民眾。”①顯然,就是在民國時期的鄉村社會里,僅憑土地財產也不能直接躋身于士紳階層。即使擁有巨額土地的武攀魁也是“出身于城市中產階級,以經商收入為主”,以經商所得“而購置土地……形成交城第一個大地主”的。然后他由于“花錢運動當過省議員”,“因為有錢的緣故,在地方上趨炎附勢者日多,社會地位遂以提高,成為當地大士紳之一”。②財富與權力的轉換導致了武氏地位的攀升。
“地主士紳傳記”中有傳者13人,其中地主6人,士紳7人,在地主與士紳之間的分別是明顯的;地主與士紳有重合之處,但又是完全不同的階層。甚至二者利益時有沖突,如臨縣的大士紳郭樹棠“在經濟上他與本村地主有矛盾,常因攤款、出公糧而與地主爭執”。作為士紳他并不代表地主利益,而“在村中代表中間階層勢力”③。岢嵐區兩個大士紳中,武竟成“在家族中很有威信”,“是地方上的開明士紳,又是專署的咨議”,然就其財產而言,“民國前是個城市貧民,民國后在教育界擔任高小校長”,也僅僅是“漸變為小地主”而已。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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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宗麟:《中國鄉村教育的危機》,《鄉村教育之理論與實際》,教育編譯館1935年印行,第6頁。
②《名人傳略》,第6頁。
③《名人傳略》,第10頁。
④《名人傳略》,第53頁。
鄉村社區中個人權勢地位和聲望并不僅僅取決于財產,而主要取決于其社會關系網絡和社會活動的影響力。《名人傳略》中所載“地主士紳傳記”中的“士紳”之一郭俊選,僅是富農家庭,以秀才身份成為鄉紳并在民國初年出任公職(縣官糧局、財政局等),開始有了“政治地位”。然而導致“他的政治地位提到最高點”的卻既非財產的擴充,也非官職升遷,根本“原因就是大量寫狀子包攬詞訟,很有成績,影響逐漸擴大,群眾中也有了聲望”。當然,這與他曾任商會會長、新學堂教職以及在縣府任職所鉤織的社會關系網絡密切相關,于是,郭俊選“在本縣政界最有勢力,其次為學界,一般高小中學畢業學生,都很信任他”①。因此,相比他“因寫訴狀很有名,當地群眾敬畏他……他掌握著‘刀筆’,求之者頗多”②的社會聲望而言,他擁有的40余畝的土地財富誠不足道也。
從郭氏士紳聲望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的一個事實是,“他的政治地位提到最高點”時是民國20年以后,這是他在社區中最具影響力的時期;但他的經濟地位的最高點卻是“民國五、六年時代”,此時除了土地、房產外,還有“在外投資五六萬元”。而民國19年以后,由于“生意賠錢,外債也收不回來,家庭頓時陷于破產”③境地。財產和經濟地位與其作為士紳的社區影響力,正好處于相反的演變趨向,這至少可以說明財產或經濟地位對于一個士紳的社會政治地位并不具有直接的相關性。
另一個例子是地主喬文斌。此前因其父主持“一切對外交際……在兔坂主村占第一把交椅,因與每任區長勾結,故在全區地位亦高”,但當其父去世后,盡管他仍然擁有1588畝土地,佃戶80多戶,財產頗巨,卻因其“不善于交際,所以地位就降低了,一般群眾開始也并不十分尊重他……村里地位一落千丈”。④這應該是他之所以列名地主傳記而不是列名士紳傳記的原因。土地財產可以決定地主身份,卻不能決定士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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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傳略》,第8頁。
②《名人傳略》,第8—9頁。
③《名人傳略》,第8—9頁。
④《名人傳略》,第1頁。
土地是鄉村社會成員基本的財產和謀生的主要資源,“擁有土地與否是農民階層的基本標準。‘那怕家里只有一寸土地,他們就認為自己和鄉人平起平坐’。于是在中國農村的許多地方,沒有土地就意味著不再屬于農民階層,他們被迫生活在村子的外圍,受到各種歧視。”“在一個以擁有土地的多少來衡量人的聲望的社會里,那些沒有土地或幾乎沒有土地的農民已經遭受了很多恥辱。”①但在鄉民心目中,社區士紳的地位絕不是僅憑其擁有的財富所確立。如山東臺頭莊,“只有財富沒有文化的家庭往往是孤立的,富裕的有教養的農民看不起他,而他又不想與窮人聯合。因此,僅有財富并不能使家庭在社區中享有社會地位。”②又如滿鐵調查中河北沙井村教員趙斌對紳士資格的應答:“問:什么樣的人能成為鄉村紳士呢?答:有學問、在公眾場所善于言談、人格高的人。問:紳士是有錢人嗎?答:不是。紳士是有學問和人品好的人,沒有特別規定在金錢方面有何要求。問:李如源是紳士嗎?答:他只是人格好,沒有學問,不能稱為紳士。問:村長為什么不能稱為紳士?答:因為沒有資格。紳士的資格是有學問、品行端正、能辦公事,為民眾帶來利益的人。問:現在吳氏這個人怎么樣?答:也不能稱為紳士,因沒干過公事……問:張瑞家有九十畝地,是村中最有錢的人,是紳士嗎?答:張瑞被稱為最有錢的人而不是紳士。”③可見,財富與士紳資格的獲得并沒有直接的關聯。斯科特在分析東南亞農村時對這一社會現象做了精辟的闡析,他總結道:“只————————
①〔英〕貝思飛著、徐有威等譯:《民國時期的土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2,98頁。
②楊懋春:《一個中國村莊——山東臺頭》,第153頁。
③《中國農村慣行調查》第1卷,東京,巖波書店1981年重版,第96頁。
是在富人們的資源被用來滿足寬泛界定的村民們的福利需要的范圍內,富人們的地位才被認為是合法的……富人被要求做出的慷慨行為并非沒有補償。它有助于提高人的日益增長的威望,在其周圍聚起一批充滿感激之情的追隨者,從而使其在當地的社會地位合法化。”①
“士紳的地位并非來自出身和法定的特權,而是由于公眾的評比。士紳擁有地方上公眾的愛戴,這是與官僚交涉時為執行人民代表的任務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財產構成了士紳地位的基本前提,卻并非決定性要素。“士紳成員的財富或許差別很大,雖然在邊緣上參差不齊,但士紳卻有一個堅固的核心。這核心就是有田地……它的成員有田地,但他們自己并不耕種……另外,他們是自由職業者——學校的教師,著名的醫生和比較富有的商人——他們大多曾受過高等教育。”②同社會聲望和文化要素相比,財產的作用十分有限。“士紳成員可以看作是馬克斯·韋伯命名為‘業余’或‘非職業’類的行政人員,其特點是:第一,他們的經濟條件允許他們連續無報酬或只收名譽報酬地在社團中擔任領導和有實際權力的職務。成為‘業余’的根本原則是一個人不依靠政治謀生而能為政治服務……第二,無論士紳依靠的基礎如何,其成員所以具有社會權威,是因為他們的經驗和能力可以勝任。”③
權力關系不僅僅取決于經濟資本,而且取決于“包括不能還原成經濟資本的社會、文化、象征資本的總資本量和其構成比率。其中經濟資本占優勢地位,它可以轉化為其它種類的資本。”④地主、富商的公產捐獻可以起到這種資本轉換的作用,正是這種轉換導致其由地主、商人躋身于士紳之列。因此,士紳不能沒有土地等財產,但士紳的地位并不取決于或直接取決于財產占有量,土地占有量尤其不足以成為鄉村士紳的構成要素;地主與士紳在社會結構中的分層標準和地位也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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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顯等譯:《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3頁。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59頁。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60頁。
④〔法〕皮埃爾·布迪厄(PierreBourdieu):《象征權力和文化再生產》(韓文本),新水波1995年版,第287—288頁,轉引自柳鏞泰《國民革命時期公產、公堂問題與兩湖地區農民協會運動:與廣東的比較》(未刊稿)。
(三)
“從前士大夫……他們屈于一人(君主)之下,臨于萬民(農工)之上……由秀才而進士而官僚,這是多便當的事。即不幸不得意于仕途,把酒吟詩,在本鄉作一位豪紳,以維持他的低度的物質生活,仍不失其山林文學家的風度。”①因此,在以等級分層和以功名為取向的傳統社會里,社會流動的價值指向以科舉功名為轉移,功名和身份即成為士紳構成的決定性要素。“士紳的成員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在職或退休的大官。傳統士紳的資格是有明確規定的,至少必須是低級科舉及第的人才有進縣和省衙門去見官的特權,這就賦予他做為官府與平民中間人的地位和權利。”②那么,歷經科舉廢除和政制變革后的民國社會,強制性制度變遷對于鄉間社會權勢階層的構成影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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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行:《學潮與出路》,《東方雜志》第29卷第6號,1932年11月。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5頁。
民國政治以及鄉村政制變遷繁雜,已與傳統時代的體制相去較遠。至20年代末,“提起中國的農村政治,誰都會知道,區公所乃是農村政治上中心的機關。民國十六年以后,原來的所謂鄉董圖董等等名目,都已跟著虛偽的‘打倒土豪劣紳’的口號而被廢棄,換上了‘區長’‘鄉鎮長’等等新的名目。區公所可以說是新添出來的農村政治機關,它介于縣政府與鄉鎮之間,一切縣政的設施,都要通過了它才能到達地方。所以在農村政治上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地位。”①但另一方面,鄉村基層權力的轉移雖然十分頻繁,卻仍在同質的集團中轉移,未發生結構性的變動,亦即由此引起的士紳成員的更迭并未影響士紳階層對于地方權力的操控。直至30年代中期,華北各縣不但用人權操在當地紳士手中,財政權也操在當地紳士手里。河北省“多數縣分向例將地方經常預算決定于全縣行政會議,又其臨時開支決之于縣政會議,官不能主,上不過問”。同時,各縣財政弊病叢生。河南“縣款以往為土劣把持,濫派濫用,既無標準,又無帳簿,更不辦理計算,一遇交替,一走了之。自奉頒整理地方財政章程后,財委會組織成立,但仍為惡勢力所劫持。”②一些地方新紳舊紳迭起風潮,爭權甚烈。③在河南,30年代的地方“保長”“純系士紳的人,一切以士紳的意志為轉移”。“至于甲長,名義上是由戶長或每戶代表推定……這實際上也是按鄉紳的意圖由保里決定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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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珩:《中國農村政治結構的研究》,《中國農村》第1卷第10期,1935年7月。
②河南第十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編:《歐陽專員十年督政紀實》,《十年工作述要》,第33頁,轉引自鄭起東《華北縣政改革與土劣回潮》(未刊稿)。
③鄭起東在《華北縣政改革與土劣回潮》中指出:舊紳多為老年紳士,如原縣財政所長、自治會長、商會會長、參眾兩院議員、舊區董、保衛團團總等,新紳多為縣黨部委員、中小學校長和各新式組織的代表等。
④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頁。
民國政制變動未能觸動紳權的根本地位,“(區長)這些比較新進的知識分子,他們本來是中等以上的學校出身,有些做過教員;他們在表面上雖然掌握了農村政治的一部分實權,其實農村中真正的勢力,還依舊在一般地主豪紳手里。”“有些地方的區長,仍是干脆地由地方的豪紳充當。例如陜西渭南第六區區長駱相成,已經當了十年,綏德第五區區長薛學通接任了差不多已經二十年,這些都可以證明區長是如何從舊日的紳董蟬聯下來。”①可以說,基于功名、身份的文化權威仍然成為民國鄉村士紳的基本要素,湖南農村大革命時期將士紳解讀為“長衣先生”和“讀書先生”②,說明附著于功名、身份、社會地位的文化權威要素對于鄉間權勢階層的重要作用。
就晉省而言,民國時期鄉村權力體制的架構也完全不同于傳統社會,其時代特征也十分明顯,但政制變革對于基層權力主體的觸動卻相當有限。
其一,權力架構形式發生了較大改變,但權力主體未變。晉省實施區制(每縣劃分若干區,置區長),閻錫山推行“村本政治”,“增揚村長紳士的光彩”,但“骨子里卻是收羅一般劣紳土棍到省城里受上三個月忠孝閻錫山的奴隸教育,回鄉下去鎮壓平民的反抗”。③即使“村長的產生表面是由村民票選的,不過因種種財產上的限制,有資格當選為村長的也只有高利貸者富農商人地主等人。同時官方為了慎重起見,須將票數較多的前十名村長全部送縣由縣長圈定;因此縣長就可以商同縣紳,不拘票數多少地任意擇定加委。”④士紳勢力仍然影響著基層權力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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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珩:《中國農村政治結構的研究》,《中國農村》第1卷第10期,1935年7月。
②署名覺哉的《農民運動與國民革命》(載1927年3月15日《湖南民報》)一文說:“事實告訴我們,農民的政治能力和思想,實遠高于士紳之上,因為他們有許多實地經驗,為長衣先生、讀書先生所不知道。”
③王振翼:《模范督軍治下山西之概觀》,《新國民雜志》第1卷第6期,1924年6月。
④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其二,權勢階層的構成和基礎發生了變化,但整體的權力網絡未變。一方面,“自從實行‘村政’以來,封建勢力的實際基礎也隨著多少有點變質的傾向;就是過去的封建基礎大半是建筑在祖先或者是自己的‘門第’(也叫功名)和‘名望’的上面,現時已漸將其現實的基礎轉到‘村長’這個官銜上了。”①另一方面,“身為農村政治人物,自然需要‘文字通順’,從前的‘鄉村大先生’以秀才先生最受人推崇,否則起碼也要讀過四書五經,能夠坐坐私塾。現在則差不多以受過新式教育的占優勢了,計中等以上學校出身的共占39.47%,初等以上學校出身的占24.1%。”但是,“農村政治人員”不是完全憑借其自身的力量,一般說來,這些人必定有其“政治上的奧援”。他們和城市的紳士地主以及較高政治層面都有或多或少,間接直接的關系。③功名、身份及其構成的社會關系網絡,依然是鄉村權力結構的基本要素。
其三,士紳階層開始呈現出商業化特征,傳統的文化權威和社會教化功能弱化。“差不多的紳士,在縣城內一定開設著‘銀號’、‘花店’、‘洋貨莊’之類,自然有的是因為他有許多的商店而做了紳士,也有的在做了紳士之后,才一下大開其商號起來。”③但事實上,士紳階層的這種結構性變化早在晚清即已開始,在劉大鵬1902年2月26日的日記中就十分清晰地記述:“各州縣鄉紳,皆由捐納,階職寅緣,奔競讒媚,宰官而得。一遇公事,藉官勢而漁利害民,官亦依為爪牙。”④所以,“個人權力的有效性依賴于他所處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的強度,要想使個人權力有效,就必須把他組織到社會的集團或制度的模式中去”⑤。————————
①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②李珩:《中國農村政治結構的研究》,《中國農村》第l卷第l0期,1935年7月。③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④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02年2月26日,第106—107頁。
⑤〔美〕安東尼·M·奧勒姆著,董云虎、李云龍譯:《政治社會學導論——對政治實體的社會學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4頁。
從傳統社會對于公共領域的占據,到民國政制重建中對于縣域權力的分割,許多縣區地方“財政局”完全落在士紳們的手中,“所有一應錢糧國稅公共借款均須由他們經手;而所有的公款得分別存放在他們的私人銀號中”①。
僅僅依賴于政制的變革無法觸動鄉間社會權力實體的根本地位,士紳階層“有歷史關系,有社會地位,取精用宏,根深蒂固,絕對不易動搖”②。因為“個體是社會性的創造物。不僅受社會背景的塑造,而且也積極塑造所處的社會背景。”③
“在朝可為官,在野便是紳”④,這是大革命時期湖南農民協會對于鄉村士紳標準的確認,它揭示出在朝野兩種社會體系中官紳轉換的一般事實和其身份的同一性。至少在鄉間社會,傳統社會結構并沒有得到充分分化,以至于社會分層尤其是權勢階層仍然流轉于官紳之間。中共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1925年1月)《對于農民運動議決案》中也指明:“同樣亦應當在大多數小私有者的農民之間,鼓動他們反對土豪劣紳……這種前清官僚的遺孽大半是鄉村里實際上的政府。”⑤劉大鵬則記述了自己作為晉中鄉紳的情況:“予之幼時,即有萬戶封侯之志……及至中年,被困場屋,屢戰屢躓,乃嘆自己志大而才疏,不堪以肩大任,年————————
①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靜守:《總理逝世兩周年紀念中的湖南農民運動》,1927年3月24日《湖南民報》,第1版。
③王樂理:《政治文化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④《一封未發的信——致劉梅齋先生》,《湖南歷史資料》1980年第2期,第101頁。
⑤《中國現代革命史資料叢刊·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農民運動資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頁。
垂四十,身雖登科,終無機會風云,不得已而舌耕度日……革命黨起,紛擾中華,國遂淪亡,予即無舌耕之地,困厄于鄉已數年矣。”①雖然劉本人更多眷戀于傳統時代,而對于民國政治存有強烈的敵視,但“邑侯張公,今日請四鄉紳士,余及玠兒皆與焉”②。正是憑借傳統功名身份,劉氏父子成為縣域社會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士紳。對于民國鄉村社會分層情況,劉在日記中大體分為官紳、商人、社會三個界別:“清源一縣共派內國公債八千元,官紳現派六千元,商界派三千元,社會派三千元,現在紛紛派攤,非用勒逼手段未易派齊,嗟乎!”③此處將“官紳”合稱,正是“在朝可為官,在野便是紳”的另一種表達。所謂“山西現時的封建貴族,可以統稱之曰‘官紳’,‘官’和‘紳’大致時常是一體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時候,有時‘紳’的勢力往往駕乎‘官’之上”④。因此,傳統功名或身份(以及準功名或身份——新學畢業或官場地位)對于鄉間士紳地位的形成仍具有決定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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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14年11月2日,第198頁。
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05年3月1日,第139頁。
③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14年11月14日,第198頁。
④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山西《名人傳略》中的“地主士紳傳記”,集中表達了民國時期社會結構和政治結構變動中士紳階層的內在構成狀況,對我們具體認知鄉村士紳構成的基本要素和權力特征,不無參考價值。“傳記”中83個地主士紳的功名學歷如表4(見下頁)所示。表中顯示,舊式低級功名只占6%,新學歷中級以上已占22%,可知在地方有影響的階層中(包括地主、士紳、名流),新學“出身”者占據了主導地位。然而,在能夠確定的士紳集團(權勢階層)中,情況則有所不同(見下頁表5)。其中,有舊式功名者幾乎占到士紳的半數。
表483名地主士紳的功名與學歷
表58名士紳的功名、學歷等情況
此外,山西《名人傳略》中還有“晉西北各縣地主士紳題名”資料,共記錄188人,并標示其個人簡況,其中明確標示為士紳者13人,地主24人,富農7人,商人、資本家8人,地方名流32人,其余則未詳。而在13名士紳中,舊學經歷者2人,新學經歷者6人,未標明者5人。①可知,在晉西北各縣士紳構成中,新學堂出身者已占有相當地位,構成所謂新士紳。
檔案資料顯示,民國地方士紳的構成既有傳統功名之士,也有新學人士。所以,一些研究者已看到這一權勢階層的結構性變動,從而認為,“有影響紳士群的組成是多樣化的,不一定跟科舉有關,所以可以采用‘紳士’的下述廣大定義:任何在地方環境里施加影響的個人、家庭”②。
一般而言,新學堂出身的人士通常成為近代以來新興的“知識分子”階層,并成為社會現代化職業的主流成員,那么,為何其在鄉村社會又與傳統的士紳階層共構為一體?
首先,社會結構是由角色而不是由人構成;結構可以是穩定的,人卻是流動的。民國鄉村社會結構迄無根本性變動,不惟“士農工商”職業分層結構依然存在,即使在官一紳一民社會權力結構模式上也無大的變動。因此,“在這社會地位體制中,每一群體有其相當的社會地位和特定的社會功能。士紳成為當地政府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已形成為馬克斯.韋伯所命名的‘地位群體’——它享有共同的意識形態,榮譽和特權。它擔任著一系列的社會任務。”③由科舉到學堂的學制變革,可以改變個人的經歷及其出身,卻不能決定個人的社會地位或社會角色。新學之士只有融入到城市社會或社會分化程度較高的社會,才能在新的社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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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傳略》,第17—24頁。
②“anyindividualsorfamiliesthatexerciseddominancewithinalocalarena”,inJosephW.EsherickandMaryBackusRankin(eds.),ChineseLocalElitesandPatternsofDominance(Berkelry:CaliforniaUniversityPress,1990),p.23.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7頁。
中扮演新的角色:自由職業者、公務員、知識分子等;而一旦回歸鄉村社會,并融人到傳統社會結構中,就只能扮演傳統社會角色,發揮鄉村社會結構所需的功能。《名人傳略》資料記錄的具有新學出身的士紳,都是沉淀在鄉村社會并最終融人了鄉村社會的新學之士。文水士紳郭縉紳本太原警官學校畢業,曾出任本縣財政局長、第三高級中學校長,“因三區地方上沒有象他這樣在社會上顯露頭腳〔角〕的人,一般村民對之頗尊敬”,“為文水大士紳之一,代表文水三區各村勢力”。他先是“由杜凝瑞扶起來”,并“往來于本縣士紳之間”,后與杜不協調“又被杜推下臺去”。①新學堂出身并沒有使他與當地舊紳杜凝瑞在社區活動上有任何本質區別。寧武士紳范沚如從山西大學堂畢業后,曾在“北平晨報社做過事”,然不久回鄉“在家住閑”。在本縣“社會關系很復雜,二區各縣的‘名流’知識分子和他有來往的很多”,由此成為神池“有聲望的……一個‘公正’、‘清高’有學問的紳士”。②民國時期,鄉村社會中已經沉淀了一些新學堂畢業之士,但新學出身的經歷,并沒有改變他們在地方社會“包攬詞訟”、“主持公團”、“交接官府”、“左右輿論”等與傳統士紳同樣的社會作用與功能。其實,也正是由于科舉制度變革中斷了士紳階層的制度性來源,新學之士才成為鄉村社會結構需求的填充物。“由一個人在一種社會結構中所占據所表現的‘社會人格’的概念是和社會結構的概念有密切關系的……人是牽涉在各種社會關系的網絡之中的。”③面對社會結構的力量,個人的選擇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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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傳略》,第12—13頁。
②《名人傳略》,第52—53頁。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7頁。
其次,民國政制變動對于鄉村權力階層現實需求的制約。士紳是在官民之間發揮作用的一個特定權勢階層,“多少世紀以來中國在官僚制度統治之下不受民眾的監督。于是士紳在政府與民眾之間執行媒介的任務……農民必須依靠士紳來保護他們不受官吏的侵犯。當一個普通農民遇到麻煩時,他就找一個地方士紳分子請求幫助。因為官吏與民眾之間的社會距離很大,農民們對政府沒有信心,政府不可能贏得人民的合作,只有士紳能做溝通隔閡的橋梁。”①傳統時代官與紳的同質性是通過科舉功名實現的,這是二者得以合作并從文化權威上相互認同的前提。晚清以來的學制變革和民國政制變動,從制度層面上打破了建立在“功名”身份上的認同性,官紳之間的合作必然尋求符合新的制度條件的認同性。所以,“至民國時代廢除科舉制度和拋棄儒學為正宗以后,具有科舉功名的舊儒學者由于老朽很快被擠出政府,并被新式學校出身的官吏所替代了。新官吏所接觸的人不再限于學者;他們的訪客中有沒有受過多少正式教育的富商,偶而甚至也有聲名狼藉的人。公眾影響和財富替代了科舉功名而成為判斷哪些人能為公、私事務直接接觸政府官吏的標準。”②士紳之存在并發揮作用,是因其借助于“出身”獲得了“能進縣和省衙門去見官的特權,這就賦予他做為官府與平民中間人的地位和權利”③。在此,新學出身與傳統功名對形成個人社會地位和角色的作用并五分別。總之,士紳構成成分的變動,雖顯示了權力結構和學歷結構的歷史性變動,卻由于基層———————
①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77頁。
②參見C.K.Yang,AChineseVillageinEarlyCommunistTransition(Cambridge:TheTechnologyPress,distributedb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59),pp.112—115。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5頁。
社會結構并無質的變動,其角色和功能則一如既往,“那種傳統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兩極分化的局面卻并未因此而有所改變”①。社會結構的深層變革并不同步于,且往往滯后于強制性制度變革。
再次,傳統士紳構成多元性的延續。即使在科舉功名構成士紳的制度性基礎的傳統時代,士紳的形成也呈現出多元趨向,尤其在晚清時期,大量的捐納出身和軍功出身已經成為地方士紳的重要來源。因此,傳統士紳也并非僅指沉淀于地方社會的科名之士,而是指擁有地方影響力的各種權勢人物。由此形成的文化傳承和制度傳承依然構成民國士紳的約定稱謂,“中國士紳沒有邊界;它包容各種人才,涵蓋在自然形成的社會領域有最廣義領導才能的一切人物……除了特殊的才能之外,他們似乎普遍都有一種叫作‘社區意識’的能力。”“這是一種以可能的最佳方式應付非常情勢的能力,它是靠經驗磨練出來的。”②對于鄉村社會而言,知識文化、社會閱歷和社會資源仍然為少數優越者享有,這是其社區權力和聲望來源的基礎。“士紳這一階層群體是農業社會的產物。在一個交通不便的廣袤的大陸上,權力只是在名義上而不是在事實上集中的。許多農村只有少數的地主和知書識字的人,至于能利用他們的閑暇和知識來管理社區民政的人,那更是少數中的少數了……士紳成員就做了公眾輿論的領導者。”③因此,無論出身于科舉舊學還是學堂新學,都是這種公眾認可和習俗賦予的非正式權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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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5頁。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93頁。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93頁。
在20世紀前期劇烈的社會政治變遷中,士紳仍然成為鄉村權力結構的主體,只是此時的士紳構成卻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來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趨向。而且,學堂出身的新學人士也成為士紳階層來源之一。士紳階層的構成要素已有所變異,然士紳之傳統功能和角色卻并無質的變化。士紳“已經成了表示社會和財產地位較高的那些家庭的一個模糊概念”①。但是,無論是富商還是財主,如果其財富未能轉換為具有身份性的社會地位和文化權威,則仍然不能躋身于士紳階層。鄉間社會權勢階層的身份性價值仍然未能讓位于財富性價值。
新學之士融人士紳階層,正好反證著士紳階層以文化權威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權威特性。同時,這一現象也昭示著傳統與現代因素在現存社會中的融通和接續的時代特征(任何現存的社會都既非純然的傳統也非純粹的現代),而這種融通和接續借助于個人——制度——角色(地位)的重構而實現。士紳階層在鄉村社會中的作用與影響,揭示著民國社會結構的傳統性特征,而新學之士的融入則標志著傳統階層內在構成的現代因素的變異。雖然結構要素變異尚未導致整體結構的變動,但它卻蘊含著結構變動的歷史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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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家吉村政權調查》,山西省檔案館藏,A141—l—125—l。
(四)
晚清以來,在地方政制重建過程中,鄉紳權力不僅借以獲得“正統性”,而且權力作用范圍得到前所未有的擴展,從興學辦學的學務到公共衛生,從道路水利到農工商務,從整頓集市到籌集款項,即使衙門專管的訴訟官司,士紳往往也會插上一腳。劉大鵬日記顯示,晉中鄉村士紳“一遇公事,藉官勢而漁利害民,官亦依為爪牙,朘削百姓脂膏,名曰鄉紳,實市儈也”②。在捐款局中,“官藉捐款餌紳,紳藉捐款媚官。官紳一心,上下齊手,從中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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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02年2月26日,第106頁。
利。官則捐多報寡,紳則得賄徇情。局中經費皆從捐款提取,贏余部分,官紳分利。”①“鄉紳的權力不僅公開化而且制度化了,鄉紳原來扮演的地方社會的仲裁角色轉變為執法角色,由主要依賴于道德評判轉變為權力強暴。”②傳統士紳的“權紳”化,也成為晚清以來直至民國時期的一個共趨性問題。
那么,在新的鄉村政制建構體系中,士紳占據什么位置或者說扮演著什么角色?民國時期,晉省以“村治模范”推行鄉村政制重構計劃,傳統士紳仍然構成新鄉制權力運作中的重要力量。閻錫山認為:“國家之基礎在社會,社會之良否,視士紳之言行,是否合乎正道,能否感化人民以為斷。故富強根本在改良社會,改良社會純在于士紳之端正者,熱心提倡,揚正抑邪,扶政治之進行,布公道于鄉間。”③在他看來,“有知識的明白士紳愈多,則地方愈繁榮,愈開通;若地方上都是些無知識的、不明白的人,那地方就不免鄙陋蔽塞,諸事吃虧了”。所以,村治能否進行,政治能否下逮于民間,關鍵在于“正紳”能否出任村長。④在推行鄉村政制重構計劃之前,雖然晉省士紳已有出任村級職務者,如“頃聞人言各村董事人等,無論紳學農商,莫不藉執村事從中漁利,且往往霸公產為己產,肥己身家”⑤,但畢竟為數寥寥,士紳只是村落政權中“紳學農商”構成成分之一。其后省府權力向鄉村社會強力滲透,于1918年頒布的《修正山西各縣村制簡章》,除規定村長、村副的資格及選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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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大鵬:《潛園鎖記》(手稿),山西省圖書館藏。
②《謝覺哉日記》,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9頁。
③《閻伯川言論輯要》第2輯,太原綏靖公署1937年編印,第31頁。
④《閻伯川言論輯要》第3輯,太原綏靖公署1937年編印,第2頁。
⑤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13年5月13日,第181頁。
外,還特別強調村長、村副均由縣知事委任,并頒發委任狀,試圖將村長的權力納入正式行政權力網絡之中,使之向正規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即使如此,士紳階層也沒有成為村級政權的主體,如表6就顯示了1933年陽曲縣擔任村長等公職的社會成員的身份大多屬普通農人,并不享有士紳身份。這與西方學者對河北村落權力的研究結論相似:“過去一直為研究者所重視的持有功名的紳士。在華北的自然村中卻很少見。當地的村級領袖幾乎全部由庶民組成。”①因此,所謂鄉紳,是影響力超越村落達至縣域的權勢階層,單純的村政人員夠不上士紳資格。
表6陽曲縣部分村長的出身情況②
不只在村一級,可以說在縣域內的正式行政結構中〔即縣—區(鎮)—村〕,士紳階層都并不占有明確的位置,士紳對于地方的權力影響無法從正式的行政網絡中得到充分解釋。晉中或
晉西北相關資料表明,士紳階層是超越村落社區的具有縣域影響的非正式權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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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懷印:《中國鄉村治理之傳統形式:河北獲鹿縣之實例》,《中國鄉村》第1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72頁。
②楊容亭:《山西陽曲縣二十個鄉村調查之研究》,《新農村》第3,4期合刊,(太原)農村教育改進社1935年編印,第4—6頁。
其一,士紳的活動及其影響主要集中在縣域。“各縣的縣城,大概是一個非常有油水的地方,因為山西的劣紳大半是麇集在縣城里的。他們所以要盤踞縣城,并不是為了他們有什么政治主張,其惟一的目的只是希圖把持政權,操縱一切。”“凡是新任的官吏到來,首先一定得將當權的紳士接洽好,不然他們就非想法叫他滾蛋不可。甚至就是由省府來的公令——尤其是有關派款的政令,在施行之先,也是非首先征詢他們的意見不可……他們通常搗亂的方法是非常巧妙,自己絕少出頭,只要暗中命意他們的干部——村長和土棍,假借人民名義在四鄉大鬧起來就行了。最后縣長還是非請他們調解不可……只要是經他們認可的‘政令’,就可以無往而不順利地通行無阻了……他們對了官廳說人民反抗,對了人民又說官廳
非如此不可;他們對了官廳痛責愚民可殺,對了人民卻又說官廳萬惡。”①
其二,士紳是相對獨立于官吏體系之外的非正式權力。“吾邑之害紛如,非但官吏肆虐,擾民不安,抑且有媚官殃民之紳士,借公營私之鄉長,加之地痞、流氓,借仗官勢,擾累閭閻。”②縣長可以任免和指使區長(鎮長)、村長,卻不能直接行權于士紳。“這些在地方上有名望的士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官權在基層社會的行使,縣知事到任后首先去拜訪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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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33年2月6日,第469—470頁。
以便與他們建立融洽的關系,得到他們的支持。官府在征收賦稅或執行其它公務時,必須征
得他們同意,才能執行。而當官府與他們利益發生沖突時,他們就會通過更高一級的官僚用彈劾的方式施加壓力。如盂縣知事楊秉篪,因要求向農民減征草料,與士紳發生沖突,結果被撤職。”“當然他們也會利用官府權力迫使民眾服從。由此可見,當時晉省鄉村社會的權力中心是士紳,而不是通常由平民充任的里長、甲長。”①“而紳士的合作,卻是知縣們在當地得以順利履任的一個極為主要的因素。”②在30年代,晉中文水縣“每當新縣長(以前是知事)上任,由太原到文水,必先經過開柵鎮去拜訪‘杜先生’”③,即號稱“第一位大紳士”的杜凝瑞。然而,士紳利益與官方權力并不總是一致,其矛盾甚至劇烈沖突也是民國地方權力建構中的突出問題。1925年以后,國民黨勢力在山西膨脹,試圖與“新興士紳”聯手摧毀杜派士紳的權勢,讓警察打擊了杜的賭場。而杜在10余日后則策動開柵附近村莊流氓、村民搗毀了國民黨縣黨部。④國民黨挾國家權力也未能根本動搖地方士紳的地位,經5
年之久的較量,國民黨文水縣黨部終不得不“與杜取得妥協”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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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大云:《盂縣抗稅記實》,郭裕懷:《山西社會大觀》,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
第363頁。
②河北省檔案館藏獲鹿縣衙門案卷,656.2.967,1927。
③《名人傳略》,第15頁。
④《名人傳略》,第15頁。
⑤《名人傳略》,第15頁。
其三,士紳的權勢并不直接取代村級行政,卻又凌駕于村長之上。一方面,村長只是士紳行使權勢的工具:“大凡能夠聯絡得十個或二十個以上村長的人,不管他過去的門第是如何不行,那他馬上就可以成為一個起碼紳士。同時在紳士們的卵翼之下,有些專門賭博和以販賣違禁品為業的土棍,也得被選而又被委任為村長。此外,凡是本省頭二三四等闊人的父
兄和姻親之類,都可以無條件地成為當然的大紳士的。”①另一方面,《退想齋日記》記述的情況說明,作為縣紳的劉大鵬雖然在縣政方面頗有影響力,但對于所在鄉村村政卻少有過問,除非村莊利益受到重要影響和社區矛盾激化時,他才憑著士紳的威望出面過問。如“花塔村民眾呈控該村之村長張克敏借公營私,尚縣長不惟不究張克敏之咎,且仍令其充任。張克敏因之心高氣傲,大發狂言,欺壓村民,于是激怒花塔村之人,糾結數十人于昨日偕往縣政府請愿……有人專來告予,請予行調解之法,予遂應允,為尚縣長繕函報告其事,請官黜退舊村長,另選新村長。”②這同周榮德在云南昆陽觀察到的情形完全相同:“鄉約……在自己的社區并無權勢,只是充當自上而下的那道軌道的終點,他接到政府命令就去請示村子里的一個士紳。”③雖然“士紳在政府機構中沒有官職”,但“縣長必須考慮士紳的意見”。④這種對社區政治的影響力是任何村長或一般區長都不可能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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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34年11月3日,第488頁。
③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109頁。
④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109頁。
其四,“士紳會議”是士紳權力發生作用的管道。作為鄉土社會權勢力量的士紳階層,憑借其由歷史傳承、文化權威、社會地位和社區聲望構筑的權力影響,制約著縣域權力的運作,雖然它本身并不在權力體制之內。那么,體制外的士紳階層又如何作用于地方政治或權力結構呢?至少在晉省鄉村政治的運作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種超越行政權力體制的士紳權力的作用管道。
在正式的行政權力系統之外,各縣有所謂“士紳會議”,以商討本地相關事務的具體辦法,經地方士紳與官吏商定后,地方事務才能具體實施。如“整理金融辦法……于是就在這一辦法的公布之下,所有權紳土棍高利貸者便于一轉手間大發財源了”①。《名人傳略》中的郭效業,從太原友仁中學畢業后,“在鹽店作事”,“與當地名流賀天申、賀天周接近,并來往甚密”。因其“文化程度高,社會活動能力很強,臨南縣四區到北臨縣四區八區一帶都很有名”。經濟上他在“各市鎮上,都有力量……并且有很大操縱作用”。“縣政府每次士紳會,他都參加了,但還未起用他。”②能否參加縣府的“士紳會議”,是一個士紳權力和影響力的重要標志。如在鄉人眼里不擅應對政事的士紳劉大鵬,在其日記中就有多處這樣的記述:“前五日縣知事李桐軒遣人來約于今日到縣會議事宜,予不欲往。里人皆行勸,罵曰:‘處此亂世,不可過于執拘以賈要人之怨惡。’試往應酬可也,看事而行。”③“士紳會議”是地方士紳階層集中表達自己利益和權力的管道。
“今日各地方之土劣,何莫非一村中之優秀所鍛煉而成?……上對于國家則為割據,下對于村民則為剝削,其為害將不堪設想。”④問題是,當傳統的身份等級結構失去了制度基礎,當民國政體替代皇權政治之后,為什么“農村中紳豪的勢力依然存在”⑤?為什么士紳階層的權勢依然發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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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動亂前夕的山西政治和農村》,《中國農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名人傳略》,第3頁。
③劉大鵬:《退想齋日記》,1915年1月14日,第202頁。
④朱章寶:《評閻錫山氏之土地村公有的辦法》,《東方雜志》第32卷第21號,1935年11月。
⑤章乃器:《金融恐慌中金融制度的演變》,《東方雜志》第32卷第13號,1935年7月。
山西《名人傳略》中“傳記”和“題名”的士紳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具有秀才功名的舊紳;二是具有新學堂經歷的新紳;三是大商人或出身不明者。三類士紳的權力來源可以歸納為幾種情況:(1)地方權勢網絡的勾織。號稱文水第一大紳的杜凝瑞以及寧武士紳王淑身等憑借功名、新學出身和在商會、教育、官糧局等縣區機構出任公職的經歷,與地方士紳名流交織成勢力網絡,形成影響縣域政治的集團力量,并由此形成類似于前述“每當新縣長上任……必先經過開柵鎮去拜訪‘杜先生’”①的局面。武竟成也因其在“教育界中勢力很大,所以在政界中也有聲望,歷次調換的大小官員都要拜訪武”②。(2)對地方公共事業的主持和控制,這是地方士紳權力影響形成的來源和主要內容。如臨南縣士紳范沚如民國十三四年獨力主持地方公路工程,在“地方上樹立很高威信”;他又主持地方紡織業,“采用新式科學用具,使之走向現代化,在群眾中散下很深印象”。③興縣士紳孫良臣“長時積極關心扶持地方建設”④,在地方社會具有很強的影響力。(3)包攬詞訟,以此專業技能形成社區影響,如臨縣士紳郭俊選“寫狀子,在晉西一帶和太原官場方面,都是頂有名的”。特別是在民國25年,他的訴狀竟將縣長了斷的臨縣一命案完全翻案,使“省政府派人到縣將縣長公安局長都扣了起來”。此案勝利后,“他在老百姓中信仰大為提高”,成為有名士紳。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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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傳略》,第15,53頁。
②《名人傳略》,第54頁。
③《名人傳略》,第11頁。
④《名人傳略》,第16頁。
⑤《名人傳略》,第9頁。
我們知道,民國時期國家權力雖然已大幅向鄉村社會滲透,但其正規的權力建構也只到達區鄉層面,而區或鄉也只是一個行政管理的概念,而非“民居”的實體。區鄉長離卻士紳的有效合作,根本無法實施其政權的影響。如某鄉村廟修葺,“鄉民雖覺得這件事有些為難,他們知道這種舉動是要破費的,破費以后又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上來;可是這是鄉紳們的意見……有誰敢道個‘不’字呢!事情就是這樣在鄉長與紳士們‘為公努力’中進行了。經手人(鄉長與紳士)……事后因為紳士們分贓不均而露出了破綻。”①在其權力真正作用于散居鄉村的村民時,士紳作為“民望”的代表,仍然扮演著“官”與“民”之間的中介。“鄉村士紳既不是世襲的,指派的,也不是選舉的。他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陳述當地的需要,提出具體的方案和采取適當的措施……鄉村士紳之所以成為社會領袖主要是因為他得到平民的認可,信任,贊許,尊敬和服從。”②
對于地方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控制(并非占有),是傳統士紳獨有的權力之一,清末民初地方政制的重構更多地表現為地方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體制化。而且,由士紳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業,其財政基礎必須是在土地正稅之外。一般地說,這類附加稅是雜捐,它給地方士紳提供了一條介入地方財政系統的合法渠道。這類雜捐可以很容易地擴展為新稅源,官府很難監督。20世紀第一個10年的“地方自治”活動,包括舉辦新式學校和警察,就是利用這類捐稅進行的。1909年,在新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對國家、省和地方財政范圍有詳細的規定。③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紳已經多么深地卷入了征集與動用地方稅款的工作。他們向地方商業與服務業征收各種雜稅,并把所收稅款用于新組建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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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沙蕓:《建德青云鄉的豐年夢》,《東方雜志》第33卷第8號,1936年4月。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94頁。
③《財政說明書》卷20;劉善述:《自治財政論》,第25頁。均轉引自PhilipA.Kuhn,“LocalTaxationandFinanceinRepublicanChina”,inSusanMannJones(ed.),SelectPapersfromtheCenterFarEasternStudies(Chicago:CenterforFarEasternStudies,UniversityofChicago),No.3,1978—1979,pp.100—136。
警察機構和新式學校。地方取自商業的捐稅大多避開縣衙,“由士紳管理和不經官吏之手”①。這從經濟資源上強化了士紳的權勢影響。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這一局面無非由原來的非制度化的公團會所演變為正式的局科而已,但地方士紳掌控的實況依然如故。各縣公安局、財政局、教育局、建設局各局長除公安局向由省委,其他三局均系本縣人,即本縣紳士。“各局長辦事得力者固無嘗不有,而辦事不力者實居多數。欲呈請撤換,必以士紳資格遇事興波作浪,故與為難。縣長每因有此顧慮,明知其不得力亦只好隱忍不言,卒至貽誤地方。”②基于這一事實,地方士紳的權力實際獲得了民國政府的認同。例如,在《內政部第一期民政會議紀要》中,有江西省政府民政廳長所提請省政府核準備案的《關于清鄉剿匪辦法案》,其內容為:(1)遇必要時,靖衛隊部及總團區團甲牌,均可遴選地方公正紳商輔助辦理。(2)各區團款,準提用原有公款,如有不足時,得召集地方紳商會議通過。(3)抽收紳富米谷等捐,須由地方紳商會議通過,擬具章程,呈由縣長轉呈該省政府民政廳核準后,方能開始征收。(4)各縣靖衛隊官兵薪餉,以地方原有警備隊、自衛軍等公款撥充之,如有不足時,得召集地方紳商會議,就地方籌給。③該提案明確認可士紳具有參政權和議政權,這是與官權相輔的另一種重要權力。由此看來,晉省各縣“士紳會議”作為士紳權力發揮作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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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玉法:《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山東省,1860—1916),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版,第458—459頁。
②《河北省第一次行政會議總報告書》,第16頁,轉引自鄭起東《華北縣政改革與土劣回潮》(未刊稿)。
③《內政部第一期民政會議紀要》(民國18年),沈云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53),臺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實際也只是民國政治權力架構中對于士紳權力認同的一種形式罷了。因而,民國時期鄉村社會中士紳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士紳家實際上成為社區的公共事務所”①。他們既具有社區調解糾紛的功能,也被認為是當然關心社區的災荒、賑濟、時疫等問題的公權力量;同時還承擔為社區的民眾樹立楷模和執行家庭各種禮儀的任務。②這恰恰是由各色人等組成的“地方精英”并不具有的特性。
可以說,對于士紳階層而言,著眼于清末民初的歷史變動大勢,既可觀察到其變的內容,也可體察到其不變的部分。然其變與不變都體現為時代性特征,實難強分為進步與落后、傳統與現代的對立與替代關系。然而,對于鄉村社會而言,社會分化的不充分未能導致傳統社會結構形式的解體,只是引發了士紳構成成分的變動。士紳作為一個地方權勢力量,其角色、功能并未發生質的變化,士紳話語仍然揭示著民國鄉村權力的結構性特征。當然,構成要素的變動雖然也展示著社會結構的變化趨向,卻只能在原型中有限地擴充。社會結構的整體更易和士紳權勢力量的消亡,雖然已為期不遠,卻還只能留待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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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10l頁。
②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第94—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