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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農家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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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農家收支

          一、農家生活消費

          在消費、生產、交換、分配構成的社會生產全過程中,消費既是起點,又是終點,既是生產發展的原因和動力,又是生產發展的結果和體現。消費分時期、分層。處于不同時期、不同經濟地位的人,消費觀念、消費內容、消費質量、消費水平均不相同。18世紀前后,中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90%左右。農民的生活消費代表了全社會普通生活消費的主流。而不同階層的農民,生活消費方式與質量又均不同。為簡明、集約考察總體上的情況,我們選擇以自耕農為主體的“小農”作為待“解剖”的“麻雀”(以下農家生計收入亦同)。

          這是由于,清初自耕農經濟有較大規模的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力量之一。清中后期,因移民墾荒、邊疆開發以及由傳統“諸子平分”繼承法而引起大土地所有的不斷細分,新的自耕農經濟仍然不斷生長。盡管自耕農經濟十分脆弱,在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中屬于常變量,隨著人口增多或遇天災人禍,有被地主吞噬而淪為佃農或流民的趨勢;盡管清代“農民”的構成呈現出階段性的變化,某一地區某一時期某一階段自耕農經濟為主或被地主——佃農經濟、被大地主經濟為主所取代,但較多地區較長時段自耕農經濟發揮主要作用仍是不爭的事實。特別如姜濤所說,地主與農民之間,尤其是那些處于邊緣的中小地主與富裕農民之間,已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一些力農起家的富裕農民有可能很快上升為地主,若干地主僅因分家析產便可降為普通農戶。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進一步分離,還使得不少地方出現了地主與佃戶分掌“田底”與“田面”的現象,地主對土地的任意支配權也受到了抑制。[1]方行提出佃農中農化的命題[2];胡成提出由于農業雇工工價上漲導致地主經營式農場衰敗的命題[3];章有義列舉佃仆大都擁有自己獨立經濟的示例[4];張研征引中小地主艱難度日的佐證[5]等,均可見“農民”構成兩端階層的生活向以自耕農為主體的“小農”靠攏的現象。

          生活消費,包括延續家庭成員生命的“生存消費”,以及提高家庭成員德性、智力和滿足家庭成員精神生活的“文化消費”兩部分。其中,“生存消費”屬于基礎層次,消費需求彈性小,只有保證這一層次的消費,消費需求才會向上一層次的“文化消費”延伸和發展。

          清代農民“生存消費”的首位,是食物。那么,清代農民食物的第一個問題是“肉食,還是素食”呢?

          二千多年前,中國傳統社會便分為“肉食者”與“素食者”兩個對立集團。明清以農民為主體的絕大多數人仍然以糧食為主要食物,很少吃肉或根本不吃肉。很多縣志記載“貧家終年不見肉”,有人終生不知肉味。一般農家只喜喪、祭祀、餉賓、年節[6]、農事大忙之日方略動葷腥,“七八口之家割肉不過一二斤,和以雜菜面粉淆亂一炊”;“度歲乃割片肉為水餃”,“平日則滾湯粗糲而已”[7]。方行估計明清江南農民全年大約有20個吃葷日,其余345日吃素。當然,他又說,這345日也不是絕對食素,有的地區“間用魚”。明代松江西鄉農民即已“吃魚干白米飯種田”[8]。

          農家不食或少食肉,并不妨礙他們從經營角度出發供給雇工肉食,因為他們諳熟“善使長工惡使牛”的道理。“以雇工而言,口惠無實即離心生……做工之人要三好:銀色好、吃口好、相與好;做家之人要三早,起身早、煮飯早、洗腳早,三號以結其心,三早以出其力,無有不濟”,因而他們自家“非祭祀不割牲,非客至不設肉”,以蔬食為主,卻設法給雇工食肉,以免“灶邊荒了田地”[9]。據張履祥《補農書》記載,明中期供應雇工飲食的舊規是夏秋1日葷2日素;春冬1日葷3日素。清前期雇工“非酒食不能勸,比百年以前,大不同矣”,為夏秋1日葷1日素,重活累活連日葷;春冬1日葷2日素,重活累活多加葷。也就是說,清前期夏秋農忙季節,雇工每月吃葷日從明中期的10天增為15天,體力勞動繁重時“連日葷”;春冬農閑季節,每月吃葷日從明中期的七八天增為10天,體力勞動繁重時“多加葷”。據陶煦《租核》記載,到清末,農業雇工夏秋日總20日葷、春冬總10日葷。農忙的夏秋兩季,每月吃葷日數又增加了5天。明末以前,葷日“鲞肉每斤食八人,豬腸每斤食五人,魚亦五人”,數量與質量均無變動,只是從吃葷日數的增加上,體現供應數量的增加。清中期以后,葷菜鲞肉、豬腸之類改為豬肉,數量亦有增加——“葷不用豬腸而用肉”,忙工1人“食肉半斤”,雇工4人“食肉一斤”,“余曰亦不純素,間用魚”。[10]

          方行以為,雇工食物供給一般以農民生活水平為準,“水漲船高”,明末至清末雇工食物供給的改善,應該反映了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1]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農民有飲燒酒的習慣。如山西孝義縣“民用儉約”,“所食粗糲,不堪下咽”,“獨不能戒酒”[12]。方苞認為,10人之中至少有4人飲酒,“一人其量以中人為率,一日之飲必耗二日所食之谷”[13]。酒與肉往往相聯。清中后期有不少如下記載:“村人趁墟食貨交易,酒罌肉碗四顧狼籍”;“貧民無產,傭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錢,酒食必責豐備,狂飲大嚼”;“值令節乃豐豆饌,下逮傭作酒肉恣飯啖無吝焉。惟獨嗜酒,雖窮鄉僻壤,皆家有藏酒,以備不時之需”;“民喜口腹甚之。家無擔石之儲,一聚飲間羅列珍膳,若素封之家,雖稱貸不惜也”;“飲食無貧富,多好飲酒,款客肴饌,務豐一席,所費動至五六千三四千不等”,“不必歲時伏臘,即偶爾小聚,亦必盡醉,呼拳拇戰,聲達街衢,以茲三里之城,酒館林立”[14]。這些或可作為方行結論的佐證。

          盡管如此,在歐洲人眼中,中國屬于“肉食者”的人,吃肉也很少。無論“多么有錢,地位有多高”,消費的肉食“為數甚微”,“好像只是為了增加食欲才夾幾塊豬肉、雞肉或別的肉吃”。“肉切成能一口吞下的小塊,有時甚至剁成餡,作為‘菜’的配料使用”。歐洲人看來,不管中國烹調事實上多么講究,肉還是少得叫人吃驚。歐洲畜牧業不僅提供大量畜力,而且還提供相當數量的肉食和乳品。中世紀后期德國每人每年肉食達100公斤以上,柏林每人每天的肉食量為3磅;意大利佛羅倫薩城9000居民一年吃掉了4000頭牛、60000頭綿羊、20000頭山羊、30000只豬。[15]

          素食,固然與中國發達的農耕環境及傳統飲食習慣有關,但布羅代爾以為,食物是一個人社會地位的標志,也是他周圍文明或文化的標志。每當人口增長超過一定水平,人們就勢必更多地依賴植物。總體上吃糧食或吃肉,取決于人口的多少。道理十分簡單:如果按單位面積計算,農業提供的熱量遠遠勝過畜牧業。撇開事物質量的好壞不談,農業養活的人數要比畜養牲畜多10至20倍。如孟德斯鳩所說:“別處用以養育牲畜的土地,在這里直接為人的生存服務”。一位18世紀在北京工作的傳教士明確指出:人口過多,迫使中國人不養牛羊,因為供牛羊生活的土地必須用來養活人”,“法國與中國的養牛數量至少為十比一”,于是“田里缺少肥料,飯桌上缺少肉,打仗缺少馬”,“為收獲同等數量的糧食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使用更多的人”[16]。

          第二個問題是,“素食,食什么”?

          明清江南農民主要食用稻米。布羅代爾引用來華傳教士的記述:“中國人每天吃的都是一盤不加鹽的米飯,這就是一日三餐的面包”;四五碗飯,“左手端碗送到嘴邊,右手拿雙筷急匆匆送進肚里,簡直就像朝口袋里裝一樣,吃一口還先朝碗上吹一口氣”;“米飯在中國總是用白水煮,中國人吃飯就像歐洲人吃面包一樣,從不生厭”。米價的變動在中國能影響一切,士兵的餉銀也以米價為升降指數。[17]方行指出,明末清初江南雖有麥豆(統稱“春花”)種植,但當時人口較少,口糧多為稻米。《補農書》中未見有以蠶豆、二麥為食,只見有以大麥飼豬喂鵝鴨的記載。清中期以后,江南地區多熟復種制度發展,農民食雜糧日多。如蘇松地區“農民當春夏之交,藉此麥飯,以種大熟”,蠶豆“自濕至乾,皆可為糧”。夏初,農民“磨麥穗以為面,雜以蠶豆”而食,口糧中“麥當其三之一”。[18]華北農民主要食用谷類雜糧。尤以小米、高粱和春麥為主食,雜以豆類、薯類食物和蔬菜。小麥和稻米只有過節或遇有婚喪嫁娶、招待親朋好友時才可能食用。據徐浩所舉華北各地民食列表如下[19]:

          隨著清中后期人口壓力的增加、玉米蕃薯等作物的普及,南北方種植結構越來越趨向于向少數高產、粗糧作物集中。農民的主食結構也轉向粗糧化、搭配式。“常日兩頓,工作三頓,干飯只一頓,早晚兩頓則湯粥間加餅饃,雖有力之家亦然”。其中干飯吃大米,其他兩頓都是雜糧,山民則多吃包谷,“窮民連包煮食,或摘子炒食”,佐以苦蕎、燕麥、洋芋等雜糧[20]。史志宏認為,這種一天吃兩頓、干稀搭配、多吃粗糧雜糧的情況,是當時各地的普遍情形。能做到一天三頓細糧的,只是少數富人之家。[21]

          主食之外還有副食。副食即油鹽、醬醋、菜蔬一類佐餐之食。農民種植油菜、花生等榨油食用。油菜“畝收子二石,可榨油八十斤”;“花生菜蔬基本自種自給”。南方“園中菜果瓜蒲,惟其所植。每地一畝,十口之家,四時之蔬,不出戶而皆給”。北方“春冬以菜蔬紅薯白菜,夏秋以羅卜北瓜等物為菜羹,用以佐餐”;“佐味為豆腐小豆腐咸菜番椒。豆腐以黃豆為之,小豆腐以豆汁與各種蔬菜為之”。不少地方“春夏多食野菜,以蔥韭豆腐雞卵為甘旨,菘薯為珍味”。[22]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討論畝產量時,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問題: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歲食米三石六斗”[23]。《補農書》中所記農民口糧標準是,“凡人計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糧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農戶多為核心家庭,由夫婦及子女組成,至少有1~2個成年勞動力屬于所謂“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牽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糧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諺。

          方行按此算了一筆賬:

          農戶全年全家口糧約為米18石,常年米價銀1兩1石,則農戶每年口糧支出是為銀18兩,副食約每年每人為銀1.4兩[24]。全家5口全年支出為銀7兩。主副食共計25兩,合錢25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區多熟復種制度發展,農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麥,余食米12石。時價米石銀2.13兩,銀1兩約錢1600文。12石米,共約銀25.5兩,合錢40896文。《安吳四種》載:“大麥較米不及半價,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飯,計麥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麥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計,農民口糧大米6石,折成大麥應為8.4石。《租核》說,春熟種豆,“畝可得錢七八百,麥亦如之”。假定此800文為大麥畝產7斗之價,則大麥8.4石,應約為錢9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糧約共為錢50496文,合銀31.56兩。副食中肉類全年按吃葷日20天計,人日用錢30文,全家全年共約用錢3000文。吃素345日,較雇工日用錢20文折半計算,全家全年用錢共約17250文。油鹽柴醬之類副食,消費彈性較小,按人歲約用錢3000計,全家全年共約用錢15000文。因稻柴費用另計,須在此扣除8640文,共約為錢6350文,飲酒費用納入吃葷日飲食支出費用之內,不另計。以上副食各項,共約為錢26600文,合銀16.63兩。主副食共計70096文,合銀43.81兩。[25]

          最后是,“食多少?支出多少?”

          前文討論畝產量時,已涉及到清代每人每天吃多少的問題:一般概念是平均每人每日食米1升,月食3斗,“人一歲食米三石六斗”[23]。《補農書》中所記農民口糧標準是,“凡人計腹而食,日米一升,能者倍之”。雇工口糧是每人每年“吃米五石五斗”,每日吃米1.52升。方行以江南農戶多為核心家庭,由夫婦及子女組成,至少有1~2個成年勞動力屬于所謂“能者倍之”之列,5口之家大小口牽算,平均仍可每人日食1升,全年食糧為3.6石,符合江南“大口小口,一月三斗”的民諺。

          方行按此算了一筆賬:

          農戶全年全家口糧約為米18石,常年米價銀1兩1石,則農戶每年口糧支出是為銀18兩,副食約每年每人為銀1.4兩[24]。全家5口全年支出為銀7兩。主副食共計25兩,合錢25000文。

          清后期,江南地區多熟復種制度發展,農家全年食米18石,因1/3改食大麥,余食米12石。時價米石銀2.13兩,銀1兩約錢1600文。12石米,共約銀25.5兩,合錢40896文。《安吳四種》載:“大麥較米不及半價,以充口食,一石可抵七斗。和稻米煮粥飯,計麥百斤,可得米七十斤”。按大麥7斗,充口食可抵米5斗計,農民口糧大米6石,折成大麥應為8.4石。《租核》說,春熟種豆,“畝可得錢七八百,麥亦如之”。假定此800文為大麥畝產7斗之價,則大麥8.4石,應約為錢9600文。加上上述米值,全部口糧約共為錢50496文,合銀31.56兩。副食中肉類全年按吃葷日20天計,人日用錢30文,全家全年共約用錢3000文。吃素345日,較雇工日用錢20文折半計算,全家全年用錢共約17250文。油鹽柴醬之類副食,消費彈性較小,按人歲約用錢3000計,全家全年共約用錢15000文。因稻柴費用另計,須在此扣除8640文,共約為錢6350文,飲酒費用納入吃葷日飲食支出費用之內,不另計。以上副食各項,共約為錢26600文,合銀16.63兩。主副食共計70096文,合銀43.81兩。[25]

          其他生存資料包括衣被、住房、燃料等。

          衣被:據方行考查,南方農民衣被的年消費量,明末所謂“人生所需”,“歲不過布二匹”;清乾隆年間,“一人之身,歲得布五丈,即可無寒”。江南棉布1匹一般長2丈,5丈即為布2匹半。農家按男女大小口平均,包括衣服、被帳在內,每人每年用布2匹,全家5口,每年約用布10匹。明末清初,江南嘉湖一帶,棉布可能還未完全普及,農民還要穿用一部分麻布衣,所謂“夏則衣苧,冬則木棉”,“湖州家家種苧為線,多者為布”,西鄉女工“績苧麻黃草以成布疋”。冬衣用布多,夏衣用布少。前述10匹,可按棉6麻4估算。布價取中,按每匹為銀0.33兩計,農戶全年用布六匹,約為銀2兩。麻布每匹約為銀0.26兩,4匹約合銀1兩左右。農家全年衣用支出共約銀3兩,合錢3000文。

          北方農民衣被的年消費量,據徐浩考查,支出不大。如直隸望都“居民率衣土布,自織自用,只取其蔽體御寒,不求華美。尋常衣服,棉改袷,袷改單,敝而后已,雖襤褸之衣,方作鞋履之用,不肯輕于一擲”;山西孝義“鄉民則布絮縷縷,終歲不制衣者十室而九”;五臺“農人夏一袷,冬一襖一褲,商賈隆冬走山谷,布襖之外,襲老羊皮馬褂,士類一棉布袍,一棉馬褂,無衣裘衣帛者”。[26]農家平均歲用土布5匹左右,或自織,或買于集市。[27]

          清后期,棉布日益普遍,衣著質量應較粗麻布為優。其時土布“每匹約市錢五百文”,全家全年用棉布10匹,是共約錢5000文,合銀3.13兩。[28]

          住房:江南普通民居盛行磚瓦平房,或帶木板的閣樓。蘇州一套普通民居一般為3間6架(檁),一明兩暗,中間正房堂屋為明,兩側次間臥室為暗,面積共12.16方丈,合91.96平方米[29]。蘇式住房可能因地方潮濕,比其他地區住房大(其他地區一般一步架為5~6尺,蘇式一步架為8尺)。但有能力之家仍嫌狹窄,有5間甚至9間開間的。11間以上屬富戶另論。[30]一般農民則居屋簡陋,“鑿坯為門,編茅蓋屋,所在皆是”。

          江淮、北方農民多居住覆草的土坯房。阜陽、鳳臺一些農民土坯墻外鑲一層單磚,名曰“里生外熟”。宅居習慣向陽,因廟門向南開,不取正南向,取東南或西南向。主房一般三間,一明兩暗,明為客廳,暗為臥室,側跨偏房用作牛屋或廚房。富人家有磚木結構的瓦房,并有深宅大院,高墻門樓,烏漆大門,少數還蓋有樓房。屋架多用5架檁(3間),也有用7架(5間)、9架(7間)的。多層次住房講究前層低,中、后層依次拔高,避免遮陽。[31]

          其他各地區各民族都有不同風格的宅居。如藏式宅居為石墻平頂碉樓;蒙式宅居為輕骨架氈包;維吾爾式宅居為平頂木架土坯房;朝鮮式宅居為席地而坐的地炕式宅居;西南少數民族宅居為干欄式竹樓木樓。另有黃土高原的窯洞、閩南的土樓、云南的“一顆印”以及東北的滿族老屋等。東北民居南北西三面圍炕,西炕供神供祖,南炕睡長輩、北炕睡晚輩。窮人有兩家合住一屋,分住南北大炕的。

          置房支出,順治十五年(1658),江南昆山為守墓人出“錢十二緡”贖“瓦居三楹”,即按當時銀價,購一套3間瓦房民居的支出約合銀l0.8兩;乾隆十八年(1753)蘇州“圩田上瓦屋兩間”(屋在“圩田上”,顯系農民住房)賣價為銀6兩。[32]乾隆年間蕪湖莊房3間賣絕價銀4兩[33]。北方農民住房支出,徐浩未將其列入家庭經常性開支,他以為,置房屬一次性投資,雖花去農家多年儲蓄,但可以使用多年[34]。

          租房支出,乾隆十六年,蘇州租“在田瓦屋一所”7間,“每年租金四兩七錢”,“內扣除修理一兩一錢,實還租銀三兩六錢”;乾隆十八年蘇州租“瓦房三間半,該每年屋租銀一兩六錢”,“內免屋租銀四錢,作每年修理之費”,兩項房租,均“隨租米一并交清”[35]。乾隆四十八年徽州租樓房1進計2間,“每年交租錢一千文”,合銀1兩[36]。取中按租3.5間算,每年農家租房支出約為銀1.6兩。當然,另有不少佃農居住地主提供的“隨田莊屋”,房租不單計算;還有租地基造屋,每年還房地基租銀的,如乾隆十一年徽州“史佑孫租三間屋地基豎造住屋一堂,每年交租九五銀三錢五分”;還有租廁所的,如乾隆三十八年徽州萬富租廁所1個,每年交租錢140文等。[37]

          清后期銀錢比價有所變化,1兩銀約合錢1600文。仍以租3.5間、租銀1.6兩算,是為錢2560文。

          燃料:方行指出,清代江南平原地區無煤炭林木,燃料艱難,“日用所急,薪、米二事為重”。農民一般用稻草燒茶煮飯。據陳恒力調查,舊中國蘇嘉湖杭地區,農家每天平均燒稻草15斤,一個月燒450斤,一年應需5400斤[38]。據《沈氏農書》記載,“稻草一千八百斤,約價一兩”,5400斤為銀3兩,農家每年燃料支出共約銀3兩。

          清后期,據《租核》記載,稻柴每擔約110~200文,按每擔160文,農家全年用稻柴54擔,共約為錢8640文。

          方行將清初與清末江南農民的生活消費加以比較,結果是:糧食消費數量沒有減少,質量則有所降低——從全部食用稻米,到稻米與雜糧兼食;衣被數量沒有變動,質量卻有所提高——從棉麻兼用,到棉布普及,再到“以布為恥,綾緞綢紗爭新色新樣”[39]。住房水平沒有降低,也沒有提高。從支出角度看,糧食支出由銀18兩增為31.5兩,燃料支出由3兩增為5.4兩,消費數量沒有增加,支出增加主要是物價上漲的原因。住房支出均為銀1.6兩,沒有變動。衣服支出由銀3兩增為銀3.1兩,布的質量雖有所提高,但支出基本沒有變動。副食支出由7兩增為16.6兩,增加了9.6兩,則主要是由于副食的數量和質量均有提高。可見清末由于生活水平提高所導致生活消費支出的增加數,約為清初生活消費總支出的30%左右。方行算了一筆賬:

          清前期農家“生存資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費的支出=糧食(主食18兩+副食7兩)+衣物3兩+住房1.6兩+燃料3兩=32.6兩。

          清后期農家“生存資料”,即每年用于生活消費的支出=糧食(主食50496文+副食26600文)+衣物5000文+住房2560文+燃料8640文=93296文(合銀58.31兩)。其中,食物支出約占生活消費總支出的83%,其中,糧食支出約占54%,副食支出約占29%。

          可知江南農民消費結構的變動,主要表現為食物消費支出在生活消費總支出中的比重上升——由76%上升為83%。其中糧食支出由占生活消費總支出的55%下降為54%,而副食支出卻從占生活消費總支出的21%上升為29%。這種變動是農民從蔬食到飲酒吃肉增多的結果,反映其生活水平的提高。

          “文化消費”包括文化教育、祭祀祈賽、婚喪嫁娶等,其重要性雖遠不及維持家庭成員生存、繁衍的“生存消費”,但仍是生活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必要性消費項目。

          文化教育:讀書做官、光宗耀祖的傳統價值觀在社會上影響很大,農家稍有條件,節衣縮食也要讓子弟讀書。同時,宗族耕讀助學之風,官學之外書院、社學、義學、族塾、家塾的廣泛存在,科舉制度下下層士人在家鄉教館為生的普遍現象,均為農家子弟就近讀書提供了可能。徐浩估計,多數農家子弟大約都接受過或長或短的蒙學教育,所謂“民間子弟七八歲時延塾師教習,先孝經四書,漸習本經學作文藝,雖冠禮未行,而束發受書者遵循規矩,并無浮囂之習,誦讀之聲四境不絕”[40]。

          讀書費用低廉,如河南鹿邑“士無恒產”,率以教授為業,一年“饋緡錢數十千便為極豐”。數十學童均攤,大約每人每年學費1000文。如嘉道年間徽人包世臣之父借僧舍集蒙童作塾師,所得僅能供兩人口食,“無可寄贍家者”。“兩人口食”是7.6石,合銀7.6兩,一塾學童一般10來人,均攤,大約每人每年學費不到1兩,其時銀貴,仍約合1000文左右。[41]盡管如此,由于生活貧困,農家子弟仍往往輟學。所謂“力田者僅菜粥自給,雖有聰穎子弟,亦多不免失學。村塾之師聚童稚數十人于老屋中,儀節不立,咿唔莫辨,每至登麥、刈禾時輒罷業散去。九月復集則十僅三四矣。往往修補(脯)不給……如是者數歲,父兄病其無成,俾改習耕作,或操工賈之業”[42]。

          羅茲曼估計,農民中“粗通文墨”的人約占30~20%[43]。農家的“生存消費支出”,以“制約”的形式,在“教育消費支出”上打下了相應的烙印。

          祭祀祈賽:包括祭祀、祈報、迎神、賽會等內容,按歲時節慶[44]有序進行,或隨時隨地酬神許愿。此類活動是農民的節日,是常年千辛萬苦卻又前程未卜之際一種不可多得的精神寄托、心靈慰藉,是千愁萬緒的排解和宣泄,所以無不踴躍參加。

          祭祀分祭祖、祭神兩種。

          祭祖,南方通常家設祠堂或牌位,族有始祖祠、分支祖祠、大宗祠、小宗祠等。有的宗族祠堂數量達數十數百座之多,如湖南醴陵3000人以上的93個宗族共建祠堂603個,其中丁氏一族即建有祠堂77座。茶陵“一姓分建宗祉有至數百所者”[45]。北方大族、士夫故家“多立宗祠,設祭田,春秋拜掃惟謹,祭畢聚族宴祠中”或“廟祀先祖”,“隆于祀先,雖費而不惜”,一般百姓則“頗忽于祀先”,而“恪事外神”[46]。祭祖務求供品豐厚,福祚均沾,開銷很大。正式的祠祭一般每年3次:除夕(元旦)、清明、中元(或冬至)。休寧程氏,每年除夕元旦前二日為其祖忠壯公生辰,全體族人要制花燈娛神5日,參加者不下6000人[47]。其他小祭又有花朝、春社、端午、薦新、秋社、重陽、送寒衣以及各祖生辰祭日,也少不得金銀紙錠、三牲果品、酒肉羹飯等花費。祠祭外還有墓祭,乾隆時巨族“祭每從豐而莫重于清明之墓祭”,墓祭時“畫船絡繹,鼓吹喧鬧,婦女亦乘之以嬉游”。有5年、10年或20年一次的合祭,時“會集族眾,按門分派,豬羊每至百余只,旗傘執事,鮮妍擁道,鑼鼓小樂隨行”,“香案古玩、器皿俱備,有功名者皆冠帶輿馬,族大繁者動以千數”[48]。

          祭祖費用一般情況下或者出于族田祀產所入,或者出于族中按戶攤派之費。另有一種是醵金入股,成立各種祀先會、祭祖會等,祭祀受胙的范圍和權利也由醵金多少、“占股”多少劃定。如清代乾隆、嘉慶年間徽州祁門立有祭祀程氏始遷祖的3會,包括“世忠會”(此會分11牌,前10牌每牌會友10人,11牌會友2人,共102人),正月十三日祭祀;“鑾光會”,(共10會,每會1~2人不等),每年八月十八日祭祀始遷祖生辰;“涼傘會”(此會共5會,每會2人),每年八月十九日集會為始遷祖“送神”。“會”下的“牌”、“會”,是按會眾認股而形成的組織機構,有的一股一會,每會(股1~2人至10人不等),有的數股一會。各會輪流主辦對始遷祖的祭祀。[49]

          祭神,囊括了祈報、迎神、賽會等內容。

          祖先神靈并不主宰一切。在這里,“共同社會性”與“利益社會性”互為表里,揉雜儒、道、佛、帝王將相、鬼怪神仙、文人俠客等各種素材,構筑了極為龐雜的民間信仰體系。其表現一為神祇崇拜;一為春秋祈報;一為迎神賽會。

          神祇崇拜有體現上層統治權力的神祇崇拜,如自明朝洪武年間敕令各府州縣建立的城隍系統,如歷代賢良忠臣祠廟系統、孔孟文廟系統等。更有體現著地方特定區域社會共同渴望與追求的神祇崇拜。如安徽歙縣有張許二將軍祠,所祀唐朝張巡、許遠二將軍成為當地保護神。每年三月二十八日民人群聚祠下,割牲瀝酒,薦獻娛神,以酬謝其對地方的保佑。[50]涇縣東鄉崇拜牛王大帝。牛王大帝即漢渤海太守龔遂,鄉人以賣刀買牛故事訛傳之,稱為牛王大帝,以為地方保護神。凡二三十里以內人家,必備香火往酬,甚至有百里外而來者。[51]上述祁門六都村,有新、老張王會分別為11會、13會,會首25人,每年七月二十四日祭祀唐朝忠烈王汪公大帝、東平王張公大帝,“以祈福生人”,即以汪公、張公作為地方保護神。[52]小農家庭的神祇崇拜體現更多的實用功利性,他們熱衷于拜財神、拜觀音、拜關公……以求財求子求利求福。所謂“佞佛之風,村民最盛。每歲二三月之間,荒棄所業,奔走寺觀,燃香誦佛,雜沓成群”[53]。

          祈報又囊括了迎神、賽會等內容。傳統農業靠天吃飯,農家春天祈禱一年風調雨順、五谷豐登;秋后酬報諸神、老天的恩賜,由此形成農家春秋祈報習俗。除此之外,天旱求雨,得雨還愿等也十分普遍。祈報時殺豬宰羊、聚餐演戲,或賽龍舟,或跑旱船,或游火龍,或抬神輿出巡,或扮百戲娛神,或擁神游街演劇,鳴金擊鼓,晝夜不絕。

          祭神費用自然要納入農家的支出,所謂“醵錢演戲”;“春秋祈報,長者斂資,少者趨事”;“每秋后竟作賀作會,醵錢相助,喧闐來往,無虛日”;“秋趨各村鄉醵錢祀里社五谷之神,行報賽禮,亦有行有三四月者,謂之春祈,納稼后雨”等。[54]

          至于祭神費用的數量,有記載說,“農家一歲之入,或不足一歲交際之用,有展轉負累以至于貧者”[55]。地區性的祈報活動一般按村落、宗族輪年值首,通常一二十年輪一次。既輪,全族全村均“視為重大問題,籌募款費,推舉司事,以辦此平安神戲”。有“值年之村戶,往往因貧而售典產業以當此門戶”,以為若破此例,“當犯神譴而觸眾怒也”[56]。農家參加祈報活動或自行祈神、進香、還愿,也不吝解囊,所謂“衣食唯布蔬”,“唯迎神賽會最為靡耗”,“演戲獻神,溫飽之家隨時侈糜,貧戶亦典質裳衣,詣廟祈福”[57]。

          婚喪嫁娶,徐浩指出,由于習俗使然,農家在這些項目上的消費往往是盡其所有,不少人家甚至于超過自己所能夠承受的極限,從而使本來很有限的家庭收入超負荷支出,嚴重影響了農家正常的生產生活安排。

          北方農家生產生活水平相對江南農家要低,可推知江南農家婚喪嫁娶方面的消費支出。

          二、農家生計收入

          農民家庭既是消費單位,又是生產單位。以上生活消費支出,需要生計收入的支持。那末,農民采取何種經營規模和經營方式,方能維持收入與支出的平衡,養活一家老小呢?

          制約經營規模的因素,第一是生存消費的需求;第二是土地畝產量;第三是生產能力。以下分別南、北方,將這三點結合起來進行考察和分析。

          南方在前文關于土地資源配置的討論中,已知李伯重、方行提出或論證了清代江南普通農戶經營規模中“人耕10畝”的標準模式,認為這種模式既是最佳的、又是可能的、而且是實際存在的人地資源配置模式。

          如前述,按黃冕堂推算,清代江浙平均畝產2~2.67石(稻谷);李伯重推算,清中期江南畝產約為4.6石(稻谷)。即以李伯重推算為準:江南農戶5口之家2個勞動力,種田20畝,每年收獲稻谷92石。晾曬減去5%[58],供賦役減去4%[59],再減去種子1.6石(0.08石/畝),還剩82.3石,合米41.2石或銀41.2兩(清后期合錢62920文)。

          清前期全家一年口糧需求約為米18石合銀18兩,副食需求約為7兩,加衣物3兩、住房1.6兩、燃料3兩共32.6兩;清后期全家一年口糧需求約為米18石合銀31.84兩或錢50496文,副食需求約為銀16.63兩或錢26600文,加衣物銀3.125兩或錢5000文、住房銀1.6兩或錢2560文、燃料銀5.4兩或錢8640文,共約銀58.31兩或錢93296文。可知清前期江南農戶依據農田收入的生存消費支出有余,清后期江南農戶依據農田收入的生存消費支出不足。如下表。

          而李伯重所謂的“人耕10畝”,似乎等同于或傾向于“戶耕10畝”,因為他以江南農戶5口之家一夫一婦2個勞動力中婦女多不事耕種,或在耕種中只起輔助作用。事實上,他從人口與耕地數字的角度,明確論述了江南明清兩代人口最多時期農戶平均耕地接近“戶耕10畝”的狀況:“在1620年前后大約是每戶(即一個家庭農場)平均有耕地14.5畝,而1850年時則是每戶約耕8.5畝”,“就清代中期的情況而言,‘戶耕十畝’之說”“可以大致成立”,“而在清代前期,由于農戶數比1850年數少,戶均耕地更接近于10畝”[60]。

          這樣,如果一戶農家種田10畝,每年收獲46石,晾曬減去5%[61],供賦役減去4%[62],再減去種子0.8石(0.08石/畝),還剩41.15石,合米20.6石或銀20.6兩(清后期合錢32960文)。可知清前期江南農戶依據農田收入的生存消費支出不足,清后期江南農戶依據農田收入的生存消費支出嚴重不足。如下表: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計算了生存消費支出,如果將文化消費支出完全省略(實際并無可能),那末還有不能省略的生產工本支出沒有計算在內。而李伯重又舉清人張海珊之言:乾隆時江南“一夫耕(田)不能十畝”,“(蘇州府)人浮于田,計一家所耕田不能五畝”;姜皋之言:道光時,松江佃農多“自種租田三五畝”;英國傳教士之言:光緒時,江蘇南部一個農業雇工僅耕種水田6畝,杭州亦然。[63]如此,缺額占需求百分比將達到70%以上,真真是叫人沒法活了。

          然盡管土地所入遠遠不足,江南絕大多數農家卻不僅能夠存活,而且人口仍在增長,甚至“奢靡之風”也能夠浸染、流行,這是由于其生產生活方式所致。或者,換言之,是其生產生活方式規定了“戶耕十畝”的農業生產模式,使得“戶耕十畝”的農業生產模式成為最佳的、可能的、而且是實際存在的人地資源配置模式。

          首先是精耕細作下復種、套種、輪作的麥豆(即所謂“春花”)、雜糧,沒有計算在內。高產的麥豆雜糧,特別是在清后期,成為農家食物的主要構成部分(細糧不夠,或不舍得自食,可用于出售),這是江南農家能夠提供“余糧”的重要原因。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其時江南農家多數“男耕女織”,“以織補耕”。如薛福保所說:“往時江南無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畝者稱上農,家饒裕矣,次僅五六畝,次三四畝,佐以雜作,非兇歲亦可無饑,何者?男耕于外,婦人蠶織于內,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給于一人也。”[64]

          我認為,中國傳統社會中“男耕女織”的“織”,具有自給性副業的特色;“以織補耕”的“織”,具有商品性副業的特色。清代小農家庭的“織”,顯然是后者重于前者,而清代小農家庭的“男耕女織”,則是5口之家2個成年男女勞動力的分工。[65]清代關于小農家庭“收成之后家家紡織,賴此營生,上完國課、下養老幼”;“耕獲所入,輸官償息外,未卒歲,室已罄,其衣食全賴紅女”;“繅車軋軋響山莊,二月新絲價正昂,莫羨人家著羅綺,阿儂換得半年糧”[66]等記載比比皆是。有的記載十分具體,如:小農家庭人均“不足一畝,即竭終歲之耕,不足供二三月”,俗稱“六十日財主”,其一年大部分時間的生活資金,均來自紡織等家庭手工業所入[67]。一般是男耕女織,“自春分飼蠶,小滿取繭,蠶事方興,農工迭起,,男子耕作,女子采桑,自春徂夏,人無片刻之閑”。也有農忙時全家共耕,“于耕隙則男女紡績”,“篝燈燎火至達旦不休”。[68]

          與前代相比,明清小農家庭生產中的“織”,以及與之有關生產的比重逐漸加重。在經濟領先發達及地窄人稠、生存競爭激烈的江南地區,更經歷了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某些地區家庭手工業及經濟作物的種植,已從輔助地位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如無錫農家“舍織布紡花,別無他務”;蘇州、嘉興“紡之為紗,織之為布,家為恒業”[69]等。這些農家“以機為田,以梭為禾”,農耕反退居次要地位。年雖歉,只要外地棉花運來,紡織有獲,也稱為“小稔”,“鄉民不致大困”;紡織無獲,“雖棉稻兩豐,不濟也”[70]。與之相關的經濟作物種植,則成了另一些地區農家的主業。長江三角洲及東南沿海地區“種花者多而種稻者少”,“知務本種稻者,不過十分之二三,圖利種棉者則有十分之七八”[71]。

          清代小農家庭生產中經濟作物的種植、家庭手工業的收益,遠大于農業的收益。

          絲織浙江桐鄉1畝地植桑可養10數筐蠶,少亦4、5筐,最下為2、3筐(2、3筐即又有豆2熟)[72]。絲貴時,蠶1筐即等于1畝之息,也就是說桑蠶1畝所入等于種稻1畝所入的4、5倍以至10幾倍。唐甄《惰貧》文中記載了絲綢產量:“一畝之桑獲絲八斤,為綢二十匹”。葉世倬《勸業桑田告示》記載了蠶絲產值:“凡好田種麥谷,每畝豐年縱收二石,不過值銀二三兩,若使種桑葉,每畝采葉飼蠶可收水絲九斤,值銀十五六兩。”

          棉紡康熙年間籽棉畝產在80斤左右,市價百斤銀2.1兩,每畝植棉地的收入約1.68兩。順康時1匹布大約150文左右,亦即0.2兩左右(乾隆后布值不一,高的達1匹6、700文)[73]。布的日產量為1匹,所謂匹夫匹婦“日織一匹”;“計日成匹”[74]。也有“積一日半夜之力,得布兩匹者”;“有日成二三匹者”[75]。有“健婦”的農家每年大約織50多匹布(方行估計,清代上海縣種5畝地的農戶年產商品布、自用布60匹不為多[76]),收入10幾兩銀子。“貧民業在紡織者,竭一旦之力,贍八口而無虞”[77]。

          其他經濟作物獲利也大于稻谷,如煙草,“種煙者收值數倍于谷”[78]等。考慮到這些因素,清中后期小農家庭的生產方夠支付其家庭的生活所需。

          關于明清江南桑農與稻農的耕作能力,李伯重認為,湖州、嘉興和蘇州等主要蠶桑地區,一個專業桑農(成年男勞動力)的治桑能力通常在5畝上下[79];一個專業稻農的耕作能力,以合理調劑和使用人畜力資源為前提,大約可種稻10畝左右[80]。也就是說,在明清江南農家的經營方式下,一個專業桑農和一個專業稻農的最大耕作能力之比,大約為1:2。關于明清江南專業棉農的植耕能力,李伯重以欽善“種棉之農,夫夫婦婦,灑汗坳磽,人踖二畝”及張春華“下農種木棉三五畝”之言合觀[81],認為乾嘉時期江蘇松江一個種棉“下農”家庭的耕作能力甚小,大約4畝上下;中等農戶應有不同,約為5畝或略多一些。

          李伯重指出,明清江南地區,專業桑農以及只種稻不種桑、養蠶所需桑葉通過市場獲得的農戶都是少數。大多數農戶既種桑,又種稻,幾乎所有農戶都養蠶。假設所有農戶都養蠶,且桑稻兼種,那末,一個農戶種桑、稻各幾畝?李伯重以為,決定桑、稻種植比例的,主要是農戶養蠶的能力。明清江南農村養蠶(包括繅絲)主要是婦女的工作。一個成年婦女能夠養蠶的上限,大約為8~10筐。如張履祥《補農書·總論》所說,“且如匹夫匹婦,男治田地可十畝,女養蠶可十筐”。明清江南中等桑園每畝所產之葉,可養蠶8~9筐,農婦一人養蠶8筐,大約需要中等桑園1畝。若將農婦之外的老幼勞力合為一個成年女勞力計,這一農戶所養之蠶,需要2畝桑園方能供給。已知一個成年男勞力可以治桑5畝或種稻10畝,為滿足其家人養蠶須治桑2畝,此外就只能再種稻6畝。桑園與稻田合計,一共8畝[82]。當然,李伯重說,這只是一個大概的平均數,實際情況可能會有所出入,但不會很大。如果此家還有未成年勞動力,總數還可有所增加,亦即一個農戶耕種田地的總數,大約接近10畝而略少。棉區為防病蟲害、提高產量,普遍采用棉田3年輪作(即2年種棉、1年種稻)的“翻田制”。在這種耕作制下,棉農每年必須以1/3的田地種植水稻。若其每年種棉5畝,還須同時種稻2.5畝,即總計種田7.5畝左右,也是接近而略少于10畝。[83]

          一戶桑稻兼種農家,種稻6畝,每年收獲27.6石,晾曬減去5%[84],供賦役減去4%[85],再減去種子0.48石(0.08石/畝),還剩24.6石,合米12.3石或銀12.3兩;治桑2畝等于養蠶20筐,按蠶1筐即等于1畝之息(12.3兩),20筐收入為46兩,兩項收入合計為銀58.3兩,不算織綢[86],已大大超過了江南農家生存消費支出年需求的銀32.6兩。

          一戶棉稻兼種農家,種稻2.5畝,每年收獲11.5石,晾曬減去5/100[87],供賦役減去4/100[88],再減去種子0.2石(0.08石/畝)還剩10.29石,合米5.15石或銀5.15兩;植棉5畝,按每畝籽棉收入1.68兩,5畝收入8.4兩;年產布60匹,按1匹布0.6兩,60匹布收入36兩,三項合計為銀48.55兩,也已大大超過了江南農家生存消費支出年需求的銀32.6兩。

          關于清代北方小農家庭的生計,我認為,以往分析有二誤:一是以冊籍人口數除冊籍土地數,得出極少的人均耕地數,如嘉慶十七年(1812)人均耕地1.95畝等[89]。如今,清中期以前官方冊籍人口并非實際人口的觀點已為共識,然清代鮮少變化的冊籍土地數同樣不是實在的地畝數,而是經過“折畝”的“糧田”、“稅畝”。因此,其方法和結論均不正確。二是依據清人所說,得出不高的土地產出數,如“南方種田,一畝所獲以石計,北方種地一畝所獲以斗計”;南方“每畝所收止一二石”,北方“一畝不過一石”等[90]。然清人多根據賦稅、地租額推算畝產量,而賦稅、地租通常不計間種套種、2歲3收、1歲再收的菽蕎菜豆。因此,其結論與事實也有差距。

          再以地方志資料具體分析安徽鳳臺的小農生計。纂修鳳臺縣志的李兆洛等用地理學計田法,從實際地況出發,縱橫測量,截長補短,減去城郭、途巷、山陵、林麓、川澤等非耕之地,得出鳳臺實有耕地400萬畝左右;用嘉慶十五年(1810)通過保甲系統統計上來的數字,得出丁口30萬,減去士工商不在農者約5萬,得出農業人口25萬;并據實陳述了農耕所入:“黍麥菽蕎菜稻為大種,率二歲而三收。二月種黍,七月而收;九月種麥,至四月而收;五月種菽,九月而畢收。乃稍息之,及明年二月復種黍。其一歲再收者麥,若稻若菽若瓜若蕎,春秋皆可種,其熟又速,間種蕎者,或一歲三收矣。”“畝所收者,當其稔時,黍麥可二石,稻可四五石。”從而明晰算出了人地比及產出:

          凡縣中田地當得四百萬畝有奇,計畝歲收二石,當得米谷八百萬石。以二十五萬丁口治四百萬畝之地,人可得十六畝,家有三丁,通力合作,治其屋下之田,不為兼并所取,計歲米谷常在九十石以上。家不過八口,人食日一升,歲所食三十石。以其余具糞溉、供租賦,與工商交易其有無,為婚嫁喪葬之具。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竇窖,為水旱之備。塘可以魚,堰可以樹,亦足以悠游鄉里,長子養孫,為安足之氓矣。

          鳳臺田地400萬畝,按普遍種植的黍麥計算,畝歲收2石,當得原糧800萬石,合糧400萬石。以25萬農民除400萬畝耕地,平均每人16畝。家有3丁,共種48畝。按畝產2石,48畝所收為原糧96石,合糧48石,還不算間種套種、兩歲三收、一歲再收的菽蕎菜稻及清中后期推廣的玉米、蕃薯等高產余額。如家有8口,每人每天食糧1升,那么每年消耗僅為28.8石,剩余近20石,可交納地丁田賦、作為土肥灌溉工本、用于購買生產生活資料以及住居、娛樂、祭祀、婚嫁喪葬等方面的支出。而“家有八口”亦為“假設”,如果按同書“民戶近十萬,丁口不及三十萬”的記載,多數家庭應該是2~3口的小家庭,那么,情況還要好得更多。在李兆洛等縣志纂修者以及后續纂修者的眼中,小農家庭只要全家通力合作,辛勤耕耘,“不為兼并所取”,“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竇窖,為水旱之備”,“塘可以魚,堰可以樹”,則足可以“悠游鄉里”,養子育孫,成為安樂富足的小康之家了。小農家庭中有兼為佃農者。佃農需要佃種比自耕農更多的土地,鳳臺2牛1犁叫作“1犋”,佃田百畝叫作“一犋牛”,“一夫所治常數犋牛”。也就是說,1個佃農治田可達數百畝(按:前所謂“8口之家”,只有3個勞力,只計平均地畝數:16畝×3人為共治48畝,其他5口也有平均畝數而未計,這就為地主占有較多土地、佃農1人治數百畝土地留下了余地)。“牛種皆田主給之”,收獲物五五對半分成。比小農條件差得多的佃農,如果年成好,一年佃耕也即能獲得數年的積蓄,若是連年豐收,“無立錐者”竟能“或致千金”。

          這些情況與人們印象中至貧的皖北小農生計完全不同。我認為,清中后期皖北小農確實陷入了貧困,但其深層原因毋寧是落后的生產技術及生產方式,與已發生深刻變遷的社會經濟環境存在著尖銳的矛盾。

          歷史上皖北紡織業曾十分發達,亳州宿縣的貢絹、壽州的貢絲布、潁州的貢絲綿等在唐朝被列于全國7等級中的1、2、3等,據云亳州輕紗似輕霧,入手似無重量。清中期以后,這些地區曾經輝煌過的紡織業歸于暗淡或銷聲匿跡。鳳陽地土本“宜麻宜棉”,而“愚農囿于所習,藝者終鮮”,“事杼柚廖廖,疇昔桑田阡陌,杳不復辨”[91];鳳臺“雜稼宜棉”,“地亦宜桑柘”,而“無飼蠶之家,間種棉,亦不知紡織。絲布皆資之他邑”[92];霍丘“地亦產桑,飼蠶者少”[93];泗州、盱眙、五河“女子不解紡織”、“不知紡織”、“不務紡織”[94];婦女常“牽犢荷鋤,與男子雜作”[95]。事實上,清前期皖北商業發展狀況與皖南相差不多。皖北沿淮河及其支流的水陸商道上分布著大大小小繁榮的市鎮。捻軍發源地雉河集即是襟帶2州1縣(亳州、宿州、蒙城縣)、水運發達的商業中心。集上有晉商的字號和會館,也有本地大姓開的買賣,所謂“南王北馬勢力大,大橋頭上數鄭家”[96]。清朝于安徽設有3處榷關(稅關)——皖北的鳳陽戶部關及皖南的蕪湖戶部關與工部關,分別征收淮河、長江商運航道上的貨物通行稅。清前期2地3關之入均較開關之初增加了幾倍。鳳陽關實際征收關稅與蕪湖兩關相差不過8、9萬兩,若只計戶關所入,鳳陽更在蕪湖以上。皖北同其他地區一樣,被納入了全國性的市場網絡。在這樣的市場網絡中,不單南方經濟發展先進地區形成了原料、生產、銷售環環相扣的手工業專業區,即其他諸多地區也打破了原來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完成了粗略的自然分工。其中,皖北依平原優勢成為單一的傳統農業區,然僅僅是保持落后的粗放式生產技術的傳統農業區,既沒有生產工具的變革,又沒有生產方式的革命。18世紀末19世紀初,安徽人口密度在全國位列第三[97]。嘉慶二十四年,距李兆洛修成《鳳臺縣志》的嘉慶十六年僅過了8年,鳳臺人口已從30萬人增長到了38.7萬余人,再沒有人均16畝之事。與之同時,皖北小農破產、地主兼并土地,“無千金之家亦無半菽不飽之民”被代之以“貧萬于富”,皖北本來即在全國粗略的自然分工中處于被動劣勢,一旦人口與資源失衡,自然條件由利變害[98],從事單一傳統農業,不再男耕女織、以織補耕的眾多小農家庭喪失了購買力,以天災人禍為標志的災難便臨近了。[99]

          北方少數地區農家也有藝棉、種煙等經濟作物種植及相關的專業化手工業分工。如“冀、趙、真定諸州屬,農之藝棉者,十之八九”[100];山東齊東土地所入僅足以糊口,“一切公賦及終歲經費多取辦于木棉”[101]等,其收入計算與南方同。更多的地區,農田多為產量很低的中低產田。徐浩指出,清代華北一般年成兩收畝產在1石左右,養活1人至少需要3畝口糧田。如果沒有復種,則需6畝土地。如直隸望都縣,上中下土地“均勻計算,每畝得谷五六斗,須六畝可養一人,望邑額地一千七百余頃。現存男婦六萬余名口,宜其地之所出不敷卒歲之用”,“上戶飯粗糲,中戶下戶摻糠和菜以為食”;山西解縣“當全盛之時,戶口七萬有零,平均分之每人僅得四五畝旱地,終歲勞苦,豐年略可自飽,仍不可事父母,畜妻子,一遇兇歉,死亡殆盡”[102]。其中的問題,一是望都冊載土地1700余頃,明載是“額地”;一是只論及“谷”,未論及豆菽及其他間種套種的雜糧,特別是未論及已事推廣的高產作物玉米和蕃薯。

          總體上,方行對清代小農生計進行了精辟的概括。他將小農生產分為以下3種模式。

          第一,專門種植糧食,亦即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統一于糧食作物種植的模式。清代全國各地普遍存在專門種植糧食的農民。他們種植糧食,既是為了自給口糧,也是為了取得貨幣,用以換取不能自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維持家庭溫飽和改善生活,這都要靠提高糧食商品率。這種模式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動型。由于自然條件惡劣,農作物種植加工的選擇性很小,農業生產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局限性很大,農民難以發展多種經營,只能從事單一的糧食種植。所謂“土苦寒”,“崎嶇墝確,山農力瘁阪田”,“產瘠而利微”,“農末相資、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聞”;“民間耕種,僅止二麥,別無土產,民間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販賣而來”[103]。布價相對于糧食產出十分昂貴——“每歲出數石粟,始成一件衣”,結果農民“數年補用一衣,歷年不更一巾”;“終歲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04]。必須添置衣被時,只能賣食買衣。乾隆年間,陜西許多農民“每歲必賣食買衣,因衣之費,而食已減其半,其艱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05]。農民收入與支出的平衡點很低,只能從消費上調整自給產品與出售產品的比例,挪用口糧買布,忍饑挨餓,提高糧食商品率來支付家用。二是主動型。由于糧食自給部分的彈性較小,需求量大體穩定,多數農民努力提高糧食商品率。自然條件適宜、土地平衍肥沃地區的農民以增產為手段,提高糧食商品率。浙江江山“一秋之獲,可支數年”;陜西漢陰“一歲之獲,可支數載”;安徽阜陽“沃壤廣輪數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備數年之食”[106]。重要產糧區如河南“原隰平衍,膏腴千里,歲果有秋,粟支十年”;湖南“湖田之稻,一歲再種,一熟則湖南足,再熟則湖南有余粟”[107]等。糧食產量高,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貨幣收入就多,生活水平——其收入與支出的平衡點也就較高。自然條件較差、增產有限地區的農民以調整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比例為手段,提高糧食商品率。時復種制在全國各地得到推廣。北方多為小麥、豆類作物和高粱等雜糧復種,南方多為稻、麥和薯類等雜糧復種。稻米、小麥、大豆等作物的價值高,高粱、小米、玉米、薯類等雜糧的產量高。農民為了滿足口糧需要,同時獲得較多貨幣,“以雜糧自食,以谷售人”。如山東鉅野農民“種植五谷以十畝為率,大約二麥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粱谷豆為主,其次則黍稷”,而“民多食高粱”;湖南藍山“多稻田,州人率一歲三月食麥薯苞苽,入谷賣錢”;“家累千金者,仍飯包谷、紅苕,稻米頗賤,仍珍而勿食”[108]等。

          第二,既種植糧食,又種植經濟作物的模式。糧食種植作為自給性生產,保證家庭的口糧供給;經濟作物種植作為商品性生產,取得貨幣、支付家庭的各種開支。其中,比較普遍的是以糧食種植為主,經濟作物種植為輔。如陜西“漢川民有田地數十畝之家,必栽煙草數畝,田則栽姜或藥材數畝。煙草畝摘三四百斤,賣青蚨十千以外。姜藥材數畝,收八九百斤,賣青蚨二三十千,以為納錢糧市鹽布慶吊人情之用”[109]。他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種植經濟作物,如煙、竹、桐、茶等,“凡可供日用者,不憚陟巉巖,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歲計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110]。呈現出大量增加趨勢的是以經濟作物種植為主、糧食種植為輔,自給部分口糧,購買部分口糧。如直隸欒城“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民竭終歲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江西瑞金“緣鄉比戶往往以種煙為務”,“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樹谷”,“賣煙得錢,即可易米”。[111]還有為數不多的全不種糧,專門種植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如江南嘉定“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終之,然后貿易錢米,以資食用”;四川什邡“園戶無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江西南豐桔“四方知名”,“城南楊梅村人,不事農功,專以為業”。[112]

          第三,既種植糧食、經濟作物,又從事商品性手工業生產,“耕織結合”,“不專仰食于田”[113]的模式。絲織、棉紡,前文已述,此不贅言。其他多就地取材,開發各種手工業產品,以添補家用。如紙,浙江莫干山“諸村之民,大率為樵為耕,以其隙造紙……鬻于市”;江西瀘溪、陜西略陽“其民三時務農,冬則造紙為業”[114]等。如陶瓦器,山西平定、河南林縣“力農之外,多陶冶沙鐵等器以自食”;“業稼穡兼陶窯”[115]等。另有編織、采礦等。

          綜上所述,方行以為,清代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生產結構,已獲得了普遍而充分的發展。這種生產結構以各種模式,對于各種不同的自然條件及農民在耕地、資金和勞動力上的不同條件,具有很大的適應性。清代農民根據當地和各自的生產條件,靈活配置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使它們互為盈縮,相輔相成,較好地解決了家庭的溫飽問題,推動了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