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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籃球運動的文化實踐與德性
長期以來,社會文化研究領域對“實踐”進行了廣泛研究。社會文化理論認為制度文化影響著個體的發展,特別是大眾傳媒輸出的文化產品對個體形成了某種程度上的操縱,“實踐”是對上述社會文化理論所作出的回應。文化實踐的理念,由關注普通人的日常活動轉向關注個體的實踐體現和創新意識,自主主體的概念中隱含著不受約束的自由的幻想。個人作為獨立個體參與實踐,必然要在社會環境范疇內行事,因為實踐總是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由許多人共同構建。一個人單獨進行某些活動,例如自己在家里練習拍球,在后院里練習投籃等,這些活動也沒有脫離文化實踐的范疇,因為你在進行這些活動之前,已形成了內化的習慣和思維定勢,而這些習慣和思維定勢是文化實踐的結果,個體只有放在社會的、歷史的情境中才能被準確認知。
哲學家麥金太爾對實踐情有獨鐘,他認為人的德性由實踐衍生。他將實踐定義為:“實踐意指任何融貫的、復雜的并且是社會性地確立起來的、協作性的人類活動形式,通過它,在試圖獲得那些既適合于這種活動形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這些活動形式的優秀標準的過程中,內在于那種活動的利益就得以實現,結果,人們獲得優秀的能力以及人們對于所涉及的目的與利益的觀念都得到了系統的擴展。實踐必須是一種社會性的、復雜的人類協作性活動形式”。麥金太爾提出“德性”是“從實踐中獲得的后天擁有的人文素質”。對于參與實踐的個人來說,德性的產生不僅僅基于個人稟賦,還涉及對社會關系的深入參與。他認為,德性只能通過“與他人互動關系的實踐中產生”,因為德性就是參照實踐中個人與他人對事物的目的和標準而形成的。實踐的社會性需要人們進行學習,實踐必須通過有意識的努力才能獲得,需要向社會中更專業的從業者學習。進行實踐意味著我們認識到自身的不足,并接受了權威的標準,從而根據自己的態度、傾向性、偏好或口味來選擇某些限定性的標準。只有參與實踐,才會深入了解它的標準,如果不參與實踐,就不可能接受它的標準,或不關心它的標準。根據麥金太爾的分析,個體只有在有共同目標的共同參與的社會活動中才能構建自身的道德意識。社會道德文化是實踐的功能體現,實踐本身產生了道德功能。從麥金太爾有關“實踐本身產生倫理規范”的理論出發,我們發現籃球文化實踐者是通過提升比賽樂趣的方式來學習如何行事,籃球中的行為規范并不是某個人制定的,而是在群體文化實踐中演化發展出來的。也就是說,籃球運動中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是通過比賽所有參與者的共同實踐而構建出來的,這個構建過程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由比賽實用性需求而派生出的行為習慣,而是從籃球文化實踐共享過程中衍生的人際關系。籃球文化實踐者創造了自身所要遵循的道德,他們自己創造了規范,實踐需要以及人際需要促使他們創造和構建這些規范。
二、籃球運動的文化實踐與“抵制”的“戰略”
在社會和文化理論家中,米歇爾•德•塞爾托是實踐創造性的偉大支持者。他認為,日常生活實踐是人們的“戰略”,是人們對權力機構試圖規訓和管制他們生活的一種應對“戰略”。米歇爾•德•塞爾托將生活實踐文化看作是對控制力量的對抗,即福柯所描述的權力的規訓與懲罰。日常生活實踐是一種對權力規訓的“避讓但不逃離”的戰略。在籃球文化實踐中存在著許多戰略,發現對手弱點,利用機會的戰略在籃球比賽中至關重要。要發展這些把握機會的能力,參與者需要不斷實踐以增強技巧,一個聰明的行動往往會讓你戰勝比你強壯很多的對手,聰明的球員往往會利用對手的錯誤來達成目的,這與米歇爾•德•塞爾托日常生活實踐中人們的“抵制”、“避讓但不逃離”的戰略有異曲同工之妙。但米歇爾•德•塞爾托的理論也有偏頗之處,他的理論似乎將實踐與戰略混為一談,他說“許多日常生活實踐是人的戰略”,日常生活實踐在他那里都成為了權力抵制的行為—小的、局部的、短暫的抵制。他經常引用一些例子來證明他的理論,例如木工經常偷用主人的工具為自己家做東西,書店的店員也經常假裝工作而實際上在偷看書店的書籍。這些情況在工人的日常生活實踐中隨處可見,這些小的勝利被他歸納為“基于不同利益和欲望的狡猾的詭計”,是“既不離開其勢力范圍,卻又得以逃避其規訓”的戰略。但是木工主要還是在為工廠工作,書店店員也主要是在整理售賣書籍,日常生活實踐不一定要抵制權力。它們往往表現為福柯所描述的“溫順”,復制重現而不是挑戰權力。如果日常生活實踐與權力兼容,則戰略毫無用武之力。
米歇爾•德•塞爾托的另一個觀點是“大眾文化的消費者猶如偷獵者一般行事”,他們會使用由外國人制造的媒體產品,以此來超脫權力精英提供給他們的媒體產品,他們經常會以自己的目的來選擇產品,而不僅僅是被動地接受權力精英階層提供給他們的產品。實踐不是天生就要革命、反抗和抵制,它們可以不被夸大,仍舊保持一個適度的狀態。籃球的文化實踐是灌輸傳統文化價值觀的一個工具,雖然實踐本身賦予了它某些“戰略”,但是它有如日常生活實踐一樣,不必非要抵制權力的規訓,小的、局部的、短暫的抵制只是細微調整戰略,它擺脫不了傳統文化價值觀的規制。布爾迪厄就認為這種抵制是不可能的,他將實踐視為是一種具有顯著社會性的活動,人的習性賦予實踐以意義。實踐的習性隨著社會群體在面對客觀存在所作出的文化反應而發展,它是一種系統化的結構化處理所產生的效果。實踐的意義在于實踐者已經接受了某種信念,形成了具有心理定勢的而又不言而喻的習性。布爾迪厄認為,“實踐”代表“具體的語言”,而習性(或稱慣習)代表“抽象的語言”。習性并非法律或規范的制度,它是一個松散的自由發揮集合,例如思維習慣,是典型的情緒反應,是讓經驗更具實用性的方法。布爾迪厄反對將習性視為是一個嚴謹的體系,因為習性具有適應性,習性的適應性使得在實踐中即興產生一種新的習慣成為可能,實踐并不單純靠習性的邏輯來觸發,實踐是對當下現實社會交往的需求的反應,習性引導著慣性思維,賦予實踐以意義。布爾迪厄多次指出習性具有可塑性,習性的可塑性允許“實踐者產生適應無窮無盡的、變化著的情景的無限可能”。實踐者需要“應對不可預見卻又無時無刻不斷變化的情景”,因此實踐者會不自然地在“無意之間創造出符合規定的即興之作”。實踐者是“生存藝術的大師,是即興創作的藝術大師”。對實踐者而言,重要的不是規則和模式,而是“機智、靈巧和應變之道”。
籃球運動的文化實踐,以組織性的籃球比賽及其媒體呈現為主要代表,比賽是主流的文化實踐形式,它是旨在培養文明守紀公民的一個教育工具。在籃球評論中,諸如努力、體育精神、團隊協作、自我犧牲等等是常見的有關籃球道德的描述性詞語。籃球運動員認真訓練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去顛覆比賽,而是為了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比賽中有上佳的表現。在業余籃球領域,沒有明顯的權力機構,這為抵制權力的“戰略”提供了發揮余地,實際上業余籃球也鼓勵對主流體育文化的抵制,例如花式籃球、街頭籃球的隨意性。但是,業余籃球并非一個激進的、無政府主義的實踐,即使沒有權威人物,即使沒有明確的規則指令,實踐還是按照傳統性的基本規則進行,只是這種規則限制更為寬松,允許參與者進行一些創造性甚至是顛覆性的發揮。
三、結語
籃球運動是一項文化實踐活動,籃球運動參與者在文化實踐過程中創造了自身所要遵循的道德,促成了自身德性的養成。籃球運動的文化實踐中存在著許多細微的“抵制戰略”,它們的存在不是消解、而是豐富了籃球運動的文化實踐內涵。
作者:寧昌峰單位:鹽城工學院體育教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