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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層三體式社會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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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層三體式社會學論文

          一、實證分析

          (一)調研地情況

          我們先簡單了解一下調研地的大致情況,這可以作為后文數據分析的宏觀背景。該縣位于華北某省東北部,面積3309平方千米,53萬人(2006年)。該縣為重要林業縣和水果生產縣,林地面積1500平方千米,水果種植面積27000公頃,主要出產蘋果、梨、板栗等;鐵礦資源豐富,儲量達四億噸。通過與當地人的接觸以及對于當地的觀察,除了表面上的數字外,我們對當地也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首先,該縣原為國家級貧困縣,但近年來由于鐵礦的開采,其經濟飛速發展,2012年年財政收入約18億,在當地已可算作前列;其次,當地山多,號稱“八山一水一分田”;再者,當地正處于經濟飛速發展期,在街道兩旁隨處可見很多在建的住宅區;最后,當地的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不論是民間的貧富差距還是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差距都極度懸殊。在當地我們選取了三個派出法庭作為調研對象,分別簡稱A、B、C派出法庭。我們先來看一下三個調研地的大致情況,A派出法庭所在鎮位于縣城西南17.5千米,面積約138.59平方千米,人口約5萬人左右,當地大理石開采業較為發達,有資料可查的2006年人均年收入約2100多元,其經濟水平在該縣大致居于中間水平;B派出法庭所在鎮位于城東74千米,面積261.46平方千米,人口約3萬人左右,當地礦產資源豐富,旅游業也較為發達,總體收入與A派出法庭所在鎮較為相近,但人均收入較A鎮高,經濟水平在該縣也屬于中等水平;C派出法庭所在鎮位于位于縣城城東38千米,面積224.5平方千米,人口約3萬人,由于當地資源較為貧乏,且距縣中心較遠,經濟水平相對落后。下面,我們將A、B、C三個派出法庭進行橫向對比,探查不同地域的影響因素。

          (二)三派出法庭橫向對比

          2011年A派出法庭審結案件156件,其中有的案件103件,沒有的53件,訴訟率達66%(這一率在各地已經算較高者),其中原告單獨委托人的有39件,被告單獨委托的只有9件,雙方都委托的50件。其中律師共出現70人次,法律服務工作者出現42人次,公民共出現22人次,但其中關系明確的只有19人次(以上包括一人有數名或雙方都有的情況)。有的案件類型分布:離婚案件51件,買賣合同糾紛5件,民間借貸12件,侵害健康權7件,婚約財產6件,勞務合同糾紛4件,相鄰關系2件,財務糾紛6件,扶養費糾紛2件,運輸合同糾紛2件。其余還包括類似于排除妨害、非婚生子女撫養、撫恤金分割、生命權糾紛等案件,由于案件數量只有1件,不太具有代表性,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在有的案件中,案件標的額最大為20萬,而無的案件中標的額最大為30萬。這可能與我們常識中案件標的額大才聘請律師相左,但經過仔細查閱案宗,我們發現許多大標的額案件其實事實認定十分清楚、簡單,而且證據非常充分,之所以經過訴訟程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故意拖欠或無力償還,并且之后在與法官的座談中也驗證了我們這一猜測。在有的案件中,已判決結案的有45件,占43%,調節49件,占48%,撤訴9件,占9%;在無案件中,已判決結案的有33件,占62%,調節11件,占21%,撤訴9件,占16%。同時,我們還統計了對于一般人來說較為關注的有案件與無案件的勝訴率,由于民事案件很難區分出哪一方是完全的勝訴方,所以我們采取相對優勢者即為勝訴方的原則,通過訴訟費的承擔以及對訴訟標的的分割和訴求的滿足來評判誰為相對優勢者,可能這一評判標準過于粗放,但該標準更能為一般群眾所接受。在有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為33件(此處包括原告單方聘請人和雙方都聘請人情況),占所有案件的32%,被告勝訴案件為10件(此處包括被告單方聘請和雙方都聘請人情況),占所有案件的10%,真正的原告單方聘請人且敗訴的只有兩個案件;而在無的案件中,原告勝訴案件為24件,占無案件的45%,而被告勝訴的一件也沒有。在統計卷宗的同時,在A鎮我們進行了問卷調查,主要對象也是當地的居民,主要是就近隨機發放,有效問卷共計100份,其中年齡以50以上為主,占有效問卷44%,而30~40、40~50兩個年齡段人士共計只占34%,這和當地青壯年大部分外出打工也許不無關系;另外調研對象的學歷構成較為平均,小學占12%,初中占30%,高中(中專)占28%,大學(大專)占30%;而家庭年收入則較為集中,2萬以下及2萬~4萬占64%,而4~6萬只占20%,6萬以上占16%。在發生糾紛的解決途徑中,找熟人說和的占54%,高達一半;找村干部調節的占32%;而上法院打官司只占14%。對于打官司是否聘請律師,直接選擇是的占54%,選擇否的只占6%,而視官司重要性而定的占40%。對于律師的價位則較為集中,大部分人認為2000以下及2000~5000能接受,這一比例高達86%。而聘請律師的因素絕大部分人還是選擇視官司重要性而定。通過我們在A派出法庭所得到的案卷數據不難發現,在有案件中數量最多的是離婚案件,這當然有離婚案件總體基數大的原因,但A派出法庭離婚案件共計68件,而有的就有51件,高達75%。另外,結合我們在當地所做的問卷調研可以發現,對于經濟成本的計算雖然也是影響因素之一,但并不是當事人決定聘請訴訟的首要因素。我們再來看一下剩余兩個派出法庭的大致情況,B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89件,其中有訴訟的54件,沒有的35件,訴訟率60.67%,其中原告單獨委托人的有33件,被告單獨委托的只有3件,雙方都委托的18件。其中律師共出現46人次,法律服務工作者出現24人次,公民共出現7人次,其中關系明確的有7人次。C派出法庭2011年共收案件36件,其中有訴訟的15件,沒有的21件,訴訟率41.67%,其中原告單獨委托人的有8件,被告單獨委托的沒有,雙方都委托的7件。其中律師共出現10人次,法律服務工作者出現11人次(首次超越律師),公民共出現4人次,但其中關系明確的有2人次。我們希望通過三個派出法庭的對比,能夠在較為廣闊的環境下凸顯出影響法律服務的較為宏觀因素,諸如各派出法庭的政策引導,不同地區的經濟差異等因素,這些因素也主要是通過作用于當事人、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法院三者,進而間接作用于法律服務。

          (三)對比分析

          我們將三者的主要差別根據當事人、律師、法院三者角度簡單梳理下來:(1)三者率不同,A派出法庭最高,B派出法庭次之,C派出法庭最低;(2)三者主體中,A派出法庭律師出現比率68%,B派出法庭律師出現比率85%,而C派出法庭中律師出現比率首次低于法律服務工作者,并且公民數量中,關系不明確者占據了一半;(3)A派出法庭結案數量為156,B派出法庭結案數量為89,C派出法庭數量為36。通過上述三者主要差別,結合我們在調研中所了解的三地情況,我們首先對于三個派出法庭結案數量差距較大作出分析。根據三地情況我們可以總結如下:(1)A鎮距縣中心最近,C次之,B距縣中心最遠;(2)A鎮人口最多,B、C兩地人口差距不大;(3)B鎮經濟發展水平最高,A鎮次之,但與B地差距不大,C鎮經濟水平最為落后。這三者我們將其抽象化為“: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人口因素、經濟因素。在這三者中最為占優勢的是A鎮,其次是B鎮,最后是C鎮,而其結案總數也是同樣的排名。下面我們簡析一下三個因素的作用方式,通過A與B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在經濟因素大致相近或處于劣勢,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因素即發揮作用,原因應是人口較多時糾紛數量也較多;而B與C相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在人口總量現差不多時,經濟因素即凸顯出來;而A與C對比則又凸顯出了經濟因素及人口因素。因此我們認為影響三個地區結案數量的因素主要是:經濟因素、人口因素及“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這三個因素也作為之后從各角度分析各項的宏觀因素。經過對比我們發現,三地關于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主要不同即三者出現比率,在A、B兩地,律師出現人次都遠高于法律服務工作者,但在C地,法律服務工作者卻反超律師。我們還是以上文所總結出的三地的主要不同出發進行分析,首先仍是經濟因素,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相比其收費水平本就比較高,而C地居民人均收入也較A、B兩地少很多,經濟承受能力較差。通過這一對比,我們驗證了經濟能力作為影響當事人聘請法律服務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我們也發現了一個從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角度出發的影響因素,即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收費標準。以上述三要素為分析框架,我們不難發現三地之中,A地率還是最高,刨除人口因素影響,我們不難發現“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在這里扮演重要角色。所謂“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即“在距離當事人并不遙遠的地方是否存在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或場所、有關的信息渠道或利用這種服務的途徑是否通暢等”,而據我們了解,當地主要法律服務提供場所即在縣城中心,即距縣中心的遠近也可理解為“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除了以上三種因素外,我們在走訪A派出法庭時了解到,A派出法庭是當地基層法院強力塑造的模版,在我們完全走訪時感覺它就是一個縮小版的青龍縣法院,各種現代化設施一應俱全。該法庭庭長原是城關法庭的副庭長,在交談中我們能感覺到作為“業務尖子”(在法院的光榮榜上我們就看到了他的名字)所具有的法律素養,當我們談及法律服務的影響因素后,他提出了在自己看來影響訴訟率的因素:(1)案件的難易程度;(2)當事人的經濟實力;(3)個人時間是否充裕;(4)律師收費;(5)關聯程度。對于這些因素我們認為具有很強的參考性,由此可見作為當地法院的“招牌”法庭。A派出法庭不論是硬件還是軟件,都得到了當地法院的充分支持。這點我們認為也與A的率高于B派出法庭具有很重要的影響,該因素我們認為可以抽象為來自法院的政策影響。

          二、理論假設及檢驗通過上述分析

          我們總結出了一系列影響法律服務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也大致支撐了本文所提出的三個影響主體,兩個宏觀層次中即“兩層三體”式理論構建。下面我們將使用其他已有調研成果的影響因素,看其是否可以適用“兩層三體”的理論歸類。這里我們主要采用王亞新教授在《農村法律服務實證研究(續)》中個案五中所提出的影響因素,在其分析討論對數據解讀中,他認為“當地農村的當事人提交給法庭通過訴訟來解決的糾紛中,那些主要涉及財產關系而非人身關系、標的金額較大、可能有當事人之間尖銳對立或法律上的勝負態勢比較清楚等因素而難以調解的案件,往往都利用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務”。這一因素與我們之前調研的結果恰恰相反,但該因素也主要是從當事人角度出發,這體現了法律服務影響因素的多樣性;在之后的分析中,其認為“作為可能導致率下降的原因,首先可以考慮法庭在2004年初從縣城遷回其轄區內的中心鄉鎮是否起了某種作用。由于卷宗顯示充當人的絕大多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都居住在縣城,扶鎮又沒有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法庭搬到鄉鎮上有可能意味著當事人尋求法律服務的不便或者城里的人到鎮上開庭等造成當事人費用支出的增加”。這一點與我們調研所得的“接近法律服務便捷程度”不謀而合,也可以歸入到法院通過政策調整間接作用于當事人,最后作用于法律服務;而在分析當地訴訟率的影響因素諸如“法院審判方式調整”、“當地法律服務提供主體的市場競爭”等,都可以歸入到法院、律師等主體中,由此可見我們所提出的“兩層三體”理論構建在歸類及涵蓋面上是沒有問題的。最后,我們可以根據已有的理論框架即“兩層三體”,構建一個民事糾紛由產生至影響法律服務整體過程的程序。該分析結構分為兩部分,即第一次分流和第二次分流,第一次分流即民事糾紛選擇進入訴訟程序還是ADR;第二次分流即民事糾紛是否選擇聘請法律服務,該階段是本篇文章重點討論問題,也是在理論假設中我們所提出框架的微調,通過該模型我們希望通過輸入一定影響因素,最后可得出當時法律服務的發展趨勢的分析框架,在第二次分流中,當事人對于是否購買法律服務具有決定性作用,而法院、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其主要是影響作用。其影響作用包括直接影響作用和間接影響作用,直接影響作用可直接作用于法律服務,而間接影響作用則通過作用于當事人再最終作用于法律服務,我們可以將上圖再做調整,并作出分析預測。以此為分析框架,我們認為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市民社會力量的不斷增強,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及當事人對于法律服務的直接影響越來越多,而政治國家則處于消極中立的狀態,其對于法律服務的直接影響將越來越少,而更多的可能通過影響當事人而間接影響法律服務。

          作者:張燕城曹婷單位:燕山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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