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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國庠邏輯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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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國庠邏輯學論文

          一、研究的動因近代西方邏輯學

          研究的一個重要趨勢是用符號語言取代自然語言,建立以符號為基礎的數理演算系統。邏輯學實質上是研究關于思維外在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數理邏輯在剔除思維內容研究思維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極致,在此影響下許多人把邏輯學稱為形式邏輯。西方邏輯學說在引入中國的過程中,當時相當多的學者不能正確認識形式邏輯和形而上學的關系,因而,從20世紀20年代末開始,一些學者對形式邏輯進行了錯誤的批判。1929年許興凱在《“演繹法”、“歸納法”與“辯證法的唯物論”》一文中指出:“演繹和歸納法有一個共同的錯誤,都是靜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絕對的方法觀察一切自然和社會的現象……”王特夫在《論理學體系》中指出,演繹邏輯就是“把事物當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靜止的東西去思維”。邱瑞五在《形式邏輯與辯證法的邏輯》一文中斷定:“形式邏輯只在事物的靜態中、事物的表象中觀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變的、形而上學的隔離著的。”從批判者的言論中不難看出,這場批判的實質是把形式邏輯當成與辯證法相對立的形而上學的思維方法。杜國庠并未參加這場對形式邏輯的批判,不過他顯然是贊同上述批判言論的。杜國庠認為,一方面形式邏輯不研究思維的具體內容,只研究思維形式,以孤立的、靜止的觀點看問題,會導致出現僵化、封閉的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學的認識論往往和唯心主義相聯系,不注重歷史地考察邏輯學和認識論的關系,使二者相割裂。盡管杜國庠認為形式邏輯存在問題,但是他并不因此認為形式邏輯可有可無或一無是處。杜國庠指出:“‘將豐富的感覺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離不開比較、判斷、類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體的邏輯工作的。這就需要邏輯學的具體知識了。并且,這里不但需要演繹邏輯,而且也需要歸納邏輯。”

          二、邏輯學和認識論統一的基礎

          邏輯學和認識論,從產生時起就是一致的,并在發展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滲透。杜國庠確信客觀世界運動的法則是客觀辯證法,人類的意識反映客觀世界的認識成果也應該是符合辯證法的,意識對客觀世界規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維的辯證法”,即“概念的辯證法”。杜國庠認為,意識對客觀辯證法的反映過程同時也是認識的過程,在認識過程中所得到的客觀世界的運動法則,概括起來便成為邏輯的法則。認識的發展規律是對客觀世界發展的最一般規律的反映,邏輯學的范疇體系正好展示了這一發展規律。所以,“由于邏輯與認識論都是實在世界的運動之意識的反映,在實質上是同一的東西。”在杜國庠看來,邏輯學和認識論都來源于“實在世界的運動的意識”———客觀辯證法,換句話說,客觀辯證法是邏輯學和認識論統一的基礎。客觀辯證法存在于客觀世界的發展變化之中。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認識和把握,并通過認識活動把客觀辯證法轉化為主觀辯證法,用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的辯證法來表現思維內容。因此,離開人的認識談邏輯是不現實的。所以杜國庠強調指出,真正的邏輯一定建立在對于實在世界的正確認識的根基之上,沒有對客觀辯證法的認識,就談不上有真正的邏輯思想。

          三、流動的認識,定式化的邏輯

          雖然杜國庠認為邏輯學和認識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他認為認識論與邏輯學并不是無差別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區別。杜國庠把人類的認識看作一個不斷流動發展的過程。“認識是一個過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實踐產生了認識,同時認識也要經過實踐的檢驗,才能證實它是否正確。”人們對事物的認識是具體的、歷史的,總的來說,人們對世界的認識永無止境;同時,在實踐中產生的認識是否正確,也有待于實踐的驗證。人們的實踐水平在具體時空中總是有限的,實踐對認識的檢驗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個歷史演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認識在實踐檢驗的推動下不斷得到修正和發展,呈現出波浪式前進的圖景。邏輯是人類認識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作為思辨、理性化身的邏輯,其發展體現了人類的認識水平。在杜國庠看來,邏輯是從人類認識成果中提煉出的具有規則性的東西。唯物辯證法包括客觀的辯證法和主觀的辯證法兩個部分。客觀辯證法以一種不可阻擋、必然的方式蘊含在客觀世界的發展變化之中,獨立于人的意識、思維而存在;主觀辯證法則是人類對呈現在思維中的客觀辯證法進行抽象、概括的結果,表現為觀念的、邏輯的形式。邏輯離不開認識的發展,只有在人們思辨能力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產生邏輯。人們在實踐的過程中獲得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對認識結果進行反思,從中得到思維的一般規則———邏輯。杜國庠把主觀辯證法稱為“思維的辯證法”,即“概念的辯證法”。杜國庠認為,客觀辯證法和“概念的辯證法”的差異表明,“沒有對于實在世界的正確的認識,便沒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邏輯。邏輯的概念、范疇乃至法則等等,事實上無一不是人類認識過程所獲得的結果之被定式化了的東西”。

          四、三大邏輯傳統中的認識論因素

          杜國庠認為三大邏輯傳統都具有非常豐富的認識論因素,并以此來說明邏輯學與認識論在本質上的“同一”。杜國庠專門論證這個問題的文章有以下三篇:《為什么邏輯學離不開認識論》《墨家的邏輯也沒有和認識論分家》《“因明”沒有脫離認識論的立場》。杜國庠以荀子和墨家學派為例說明先秦邏輯思想富有濃厚的認識論色彩。杜國庠認為先秦邏輯的最大特色表現為其和認識論交織在一起。杜國庠指出,荀子在哲學上主張“明天人之分”,而“物之理”是可知的,人們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來認識“理”,從而“制天命而用之”。在“名實”問題上,荀子主張“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此主張說明名的產生離不開人類社會,離不開人們的認識。杜國庠又以墨子的三表法和《墨經》重視實踐為例證明墨家邏輯也沒有離開認識論。杜國庠認為墨子主張的三表法要求人們的一切言行“必須以經驗為根據并以事功作為檢證”,形成了基本符合唯物主義反映論的認識論思想。杜國庠還認為墨子提出的“類”與“故”的概念,是在認識論基礎上對思維形式的進一步發展,使思維從類推走向歸納邏輯。杜國庠看到“因明”同樣具有認識論的因素。唐玄奘的弟子窺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論疏》,是國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杜國庠指出,其開宗明義的頌文表明:“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論旨破、立的目的是悟他;而要“悟他”、論勝,必須“自悟”。求真以“現量”(對客觀世界的感性認識)和“比量”(對感性認識推理分析得到的理性認識)基礎,而認識“現量”和“比量”,無疑離不開“悟”,離不開人們的認識。同時,在因明中,“宗”能否確證,不僅要看“因”“喻”和“宗”的邏輯關系,還需要考察“因”“喻”和“宗”的現實關系。因此,杜國庠得出結論:“由此可見,因明的宗旨,不僅限于研究思維和辯論的理法,同時也兼重真理的追求;不僅限于研究正確的推理,同時也注重準確的感覺,換句話說,在因明的整個體系里面,邏輯并沒有和認識論分家。”對于西方邏輯和認識論的密切關系,杜國庠沒有專門撰文論述。不過,這并不影響我們了解杜國庠對此問題所持的態度。杜國庠認為,既然“概念的辯證法”是對客觀世界運動規律反映的結果,那么沒有對于客觀世界的正確的認識,就不能建立真正的邏輯。概念、判斷、推理以及邏輯規律,事實上都來自人類認識過程所獲得規律性的知識。所以,在杜國庠看來,盡管三大邏輯源流由于地域、政治、人文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著自身的特點,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認識論的因素。西方邏輯當然也不可避免具有認識論的成分。

          五、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

          杜國庠注重從認識論和邏輯學發展的歷史中探究邏輯學與認識論的關系。古代農耕文明生產力低下,人們缺乏先進的生產工具和實驗手段,各學科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學科之間往往缺乏明確的界限,邏輯學和認識論呈現出樸素的結合和統一的狀態。近代工業文明的實踐方式,多借助精密的實驗設備和分析的方法對客觀世界進行細致的考量,最終使形式邏輯和認識論相分離。“隨著人類的實踐活動向更廣闊的領域進軍,向更廣泛、更有效的社會化大工業方式轉變,客觀世界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辯證本性鮮明地呈現在人們面前”,體現邏輯學和認識論相一致的辯證邏輯得以產生。作為一個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杜國庠不僅積極主張以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來考察邏輯學和認識論的關系,而且身體力行,用歷史主義的方法來研究先秦邏輯。杜國庠以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對名實問題、公孫龍和墨家邏輯思想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得到了許多有價值的結論,對后學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他始終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發展觀,把邏輯思想的演變看作不斷發展、變化而又錯綜復雜的歷史過程。杜國庠強調:“研究邏輯,就應該在認識史的基礎上來研究它。如上所述,邏輯是認識史的概括的、總合的表現,在這意義上,過去的邏輯(及邏輯思想)便成為認識史上的里程碑。”杜國庠主張堅持歷史主義研究方法的三個理由是:有助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使邏輯真正成為認識客觀現實性的工具;對歷史正確的理解,能夠幫助人們掌握理論;以歷史主義的觀點看問題,不僅能認識已知(過去和現在),還能達到未知與未來。

          六、結語

          杜國庠對邏輯學和認識論在本質上的一致性進行了系統論證,還以此觀點為基礎來研究中國邏輯史,其成果被郭沫若譽為“墨名絕學”。杜國庠注重動態地分析邏輯思想,堅持認為邏輯學和認識論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對邏輯思想作歷史的說明,讓邏輯思想的源流演變與社會歷史因素進行互證。這種立足于唯物辯證法立場研究邏輯學的思路,貫穿杜國庠學術生活的始終,成為其邏輯思想的鮮明特色。不過應當指出,杜國庠在論證邏輯學與認識論的關系時,偏重哲學方面的論證,對邏輯的基本理論引入不多,其中某些觀點也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論證的力量。

          作者:周柏紅單位:洛陽師范學院政管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