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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進程中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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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進程中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論文

          摘要:民主是人類的普遍追求,選舉是民主的重要內容。協商民主的出發點是破解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選舉民主的缺陷。這是一種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制度。中國必須把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相結合,才能在政治穩定、社會和諧中推動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大發展。

          關鍵詞: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民主進程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這不僅指明了協商民主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指明了社會主義中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聯系和區別,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拓展了新的空間和新的發展方向。

          一、選舉民主的理論構架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民主,是一種別于君主獨裁和寡頭統治的政府形式,人民當家做主管理國家事務是其基本要義。但是,在復雜的政治實踐中,由人民直接管理國家事務是不現實的。于是,代議制民主政治成為必然選擇。這樣,多數人的統治就是讓少數人在多數人的真正同意或委托下執政并受到多數人的有效制約和監督。而體現對執政者或代表的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最科學可行的形式就是選舉,選舉無疑體現的就是多數人對自己代表的授權與控制。可見,選舉和民主一開始就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成為民主的重要內容。“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統治的人民通過競爭性的選舉來選擇領導人,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本質,那么民主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平等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那種方法產生的政府。”[1]可見,在亨廷頓看來,選舉是民主的本質,是民主的直接體現和基礎,沒有選舉就沒有民主。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從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具體實踐看,選舉民主已經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選舉民主的核心制度安排。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民主以人民當家做主為核心,以主權在民為最高原則。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制度載體的選舉民主,是實現中國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根據中國憲法和選舉法,縣及縣以下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縣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在選舉民主中,我們的制度創新主要體現在作為社會自治的村民選舉,其中有的是“海選”。因此,中國選舉民主具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與自下而上的自發秩序相結合的雙重特征,二者相輔相成。由人民代表選舉國家各級領導成員,組成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的主要渠道和制度保證。為了保障人大代表的選舉民主真正得到落實,中國選舉法明確規定了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差額選舉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選舉權利保障原則;還規定了選區的劃分辦法、選民登記辦法、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程序、投票選舉程序等,從法律上保證了選民的民主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從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程序上確保了選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另外,選舉法的各項原則和程序設計也直接反映了民主的原則,具有民主的特征,符合民主的要求,能最直觀地反映出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本質。

          二、協商民主的發展及其在中國的實踐

          協商民主理論是20世紀后期在西方興起的。1980年,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國的多數原則》中,首次從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一詞,主張公民參與、反對精英主義的憲政。美國的約翰·羅爾斯、英國的安東尼·吉登斯、德國的于根·哈貝馬斯等是協商民主的推崇者。尤其是哈貝馬斯,他批判傳統西方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主義”模式和“共和主義”模式,提出“協商政治”新模式。可見,協商民主理論是對當代資本主義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和修補。

          所謂協商民主,“它指的是這樣一種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對話、討論、審議和協商,提出各種相關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廣泛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利用理性指導協商,從而賦予立法和決策以政治合法性。”[2]與選舉民主相比,最典型的特征是:第一,主體多元化和組織化。協商民主以多方協商作為決策的基本形式,是平等的多元主體間的互動過程。政黨或政府、社會團體、利益集團是協商民主的基本主體。公民通過參加政黨和社會團體參與對公共事務的討論與協商,對政治過程產生一定影響。第二,以有效的程序作為保障。公共協商是一連串的溝通、辯論、磋商和協調的過程,是一個互相提供信息,交流意見,形成共識的過程。第三,協商民主中各政治組織的協商權利,一般由法律或政治慣例所保障。第四,協商民主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協商一致,通過商討和吸納不同意見或相互之間的妥協來達到意見的一致。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以商討等方式來取得共識,使少數人的意見也得到了尊重[3]。可見,與選舉民主強調政治共同體成員偏好聚合之后所達成的最終結果不同,協商民主關注的則是偏好轉變和聚合的具體過程。

          在中國,以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制度載體的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的民主模式。這是一種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經常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制度。這項制度是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偉大創舉。從中國基本制度層面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權力機關,實行非兩院制,政治協商會議是在這個結構之外的非權力機關,但它在黨的領導下,參與國家重大事務的討論,向國家機關提出建議性提案,通過建議或其他形式,對國家的憲法和行政實行監督。這樣既克服了兩院制效率低下的弊端,又避免了一院制缺乏監督和代表性不廣泛的短處。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開會履行職責的時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也同時召開會議,討論國家重大事務。地方也是如此。同時體現社會主義兩種民主形式的“兩會”概念已深入人心。在中央和地方的組織體系中,人們通常把黨、政府、人大和政協概括為“四套班子”,可見,人民政協制度已經成了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已經和正在對國家的政治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中國的協商民主價值理念和人民政協的實際運作過程,生動地表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突出特點和優勢。

          首先,協商民主能夠實現最廣泛的有序政治參與。協商民主的行為主體涵蓋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各階層等社會各界、各方面人士。他們以人民政協為組織形式,能整合各群體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能通過參政議政、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達各自所聯系的群眾的具體利益,使各種利益要求通過體制內的渠道經常地、暢通地反映到決策部門,從而有效地協調各種利益關系。

          其次,協商民主體現了最大程度的政治包容性。中國的協商民主承認多元的社會現實,堅持求同存異。政協作為最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和政治協商的載體,認真研究新情況、新變化,有效地加強同各方面人士包括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的聯系,通過制度化的人事吸納機制,將新生社會階層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整合到政協組織中來,并根據社會階層的演化變遷情況,及時地調整并合理設置界別,充分發揮界別聯系面廣、委員業務精通以及對界別群眾影響力強的優勢,引導各界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凝聚力量、集中智慧,加深理解,擴大共識,促進和諧,充分體現了協商民主在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組織上的廣泛代表性。第三,協商民主充分展示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協商民主的實質是最廣泛地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無論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全會通過的各項決定,還是憲法修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政府工作報告等,中共中央、國務院事先都廣泛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始終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使得這一民主形式真實而有效。

          第四,政治協商有利于促進黨和國家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在人民政協的制度實踐中,由于經過廣泛的民主討論、遵循公開的民主程序,圍繞政策建議的各種分歧最終都通過協商達成共識,使決策建立在廣泛考慮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礎之上,從而賦予決策以合法性。由于遵循政治協商的程序,政治決策充分考慮到各種利益需求、主客觀條件,并且經過反復的論證、討論和協商,從而使決策更民主、更科學。

          第五,協商民主有助于中國公民民主意識和能力的培養。民主意識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主能力則決定了民主政治運作的優劣。然而,民主意識和獨立思考、理性批判、相互溝通的民主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需要在參與中培養。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協商的過程可以擴大視野,了解他人立場、公共利益和所負的責任,認識到只有通過合作才可能實現自己的利益。協商民主為培養中國公民民主意識和參與能力提供了途徑。

          三、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推進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大發展

          選舉民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但是對于正走向政治文明、利益和文化呈多元趨勢的中國社會而言,簡單的選舉民主是無能為力的。協商民主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形式,能夠彌補選舉民主及其多數決定原則的不足。實踐證明,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政治發展有效的政治運行載體和民主實現形式,具有西方民主政治不可比擬的廣泛性、包容性和真實性。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適當運用選舉民主的增量,盤活協商民主的存量,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

          1.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建設。中國共產黨是先進的執政黨,承擔著中國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和推動者的歷史重任。因此,無論是選舉民主還是協商式民主,都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為此,首先應該進一步完善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形成黨內的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機制,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發揮好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其次,作為執政黨,其領導國家的重要方式就是組織領導,即通過選舉推薦優秀的人才、精英到國家機關。因此,黨應該學會在一個公開、公平、自由、競爭的條件下進行選舉;積極搭建有效的參政議政平臺,發揮參政黨應有的作用,積極穩妥地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建設。

          2.進一步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揮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作用,使協商民主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這種完善和發展,首先是政協作為執政黨與各戰線精英的政治協商工具,應在加強執政黨與參政黨、參政黨與各界別精英、各界別精英與人民群眾的公共協商上下足工夫。其中尤其要加強執政黨與參政黨、各界別精英的真誠溝通和理性協商。其次,政協內部、政協委員之間,應加強對公共政策問題的研究,以及展開理性的政策辯論,并最終形成共識。各級政協應盡可能多地創設各種研究和討論平臺,這應成為政協工作的重點努力方向。再次,政協應與媒體建立戰略聯盟。政協與媒體結盟,既是獲得了一個公共討論的平臺,亦為自己的合法性注入了人民授權的基礎,同時融合媒體權力,增加自己對政府的影響力。

          3.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公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民主協商中形成的建議,進行審議、選擇和表決,并由人民代表大會對法律的實施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選舉和投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大優勢和主要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選舉民主的根本體現。中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需要在改革中進一步完善,改革的根本方向和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選舉的覆蓋面,進一步增強選舉的有效性,更好地發揮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任。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強調,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聯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重要舉措,必將有力地增強中國選舉民主的廣泛性和實效性。

          4.理順人大、政協和黨的關系,這是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關鍵所在。我們知道,選舉民主以人大為核心制度安排,協商民主則以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制度載體。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政協與人大、黨的關系并沒有理順,很難使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達到理性的有機結合。

          首先,政協與人大憲政地位不對等。中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57條至第78條,對“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地位和權力作了全面的表述,規定“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具有立法權,是行政系統權力的來源,并負有對行政系統進行監督的憲法責任。而政協并未獲得憲法的任何授權,在國家政權結構中不具有任何憲法地位,其現行地位最多只能算是執政黨的統戰平臺,是政治團體而非國家權力實體。

          其次,人大與政協對政府的法定制約能力不同。人大作為權力機關,具有對同級“一府兩院”的強大法定制約能力。但政協并非國家建制權力,并不具備任何對政府的強制力。政協委員提出的提案在法理上僅相當于一個非政府組織的咨詢文件或民間建議。

          再次,人大代表由選民選舉而出,依法定程序獲得人民的法定授權,具有合法性基礎;而政協委員的推舉未獲得足夠的合法性基礎,至少沒有足夠的法定授權程序,權力缺少憲政來源。政協委員人選的產生及對其監督的程序正義缺失,使人民政協難以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系中堅強有力的一環。

          第四,與執政黨的關系不同。中國共產黨作為中國憲法規定的執政黨,具有控制一切國家機關的權力,但這種控制是在人大內部建立黨組進行控制;而政協則完全由黨的統戰部和組織部直接控制,而非依賴政協黨組的間接控制。這主要源于人大所依據的憲政理論與政協所依據的統戰理論的差異。

          可見,要有機結合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必須理順人大、政協、黨的關系,這就需要讓憲政理論支撐起國家政權體系的前臺,將人民政協適當地歸入憲政框架,獲得與人大相同的憲政地位,使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按憲法和法律邏輯來運行。為改變協商民主的所謂“咨詢民主”的尷尬地位,政協應該獲得在政府決策中的制度性權力。黨要與政協建立互相信任的關系,以及暢順的溝通渠道,公平協商的精神,以體現“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八字真言;要加快國家的法治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力爭使中國的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結合具有法律和制度平臺。政協要與所代表的界別、與普通大眾建立血肉聯系,以增強自己的合法性基礎;要加強自己的平臺建設,以實現協商民主的要義,落實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精髓。超級秘書網

          總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構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兩翼。兩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對于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高黨的民主執政能力;對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

          參考文獻:

          [1]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聯書店,1998.

          [2]陳家剛.生態文明與協商民主[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6,(2).

          [3]王邦佐,朱勤軍.協商民主的內涵和中國協商民主的特征[N].聯合時報,2006-09-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