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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文明和憲政文明關系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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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文明和憲政文明關系綱

          [內容提要]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從人類社會政治歷史的發展過程來看,政治文明的發展與演進,主要是以憲政運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憲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內涵就是憲政文明。憲政文明構成了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中國必須吸收和借鑒世界政治文明發展和憲政文明建設的有益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設一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

          [關鍵詞]政治文明憲政文明法治文明關系

          文明是人類社會開化、進步與發展的狀態和程度,是人類改造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成果,是人類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客觀世界包括自然界和社會。人類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構成了人類的物質文明,它表現為人類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改造社會的成果則表現為新的生產關系與社會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政治文明。憲政(Constitutionalism)作為一種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態,最初的含義是以憲法來控制國家權力行使的一套制度設計,規范統治機構和政權的安排。在現代社會,憲政具體表現為一種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1]馬克思主義政治學認為,政治文明是指人們改造社會所獲得的政治成果的總和,是人們在一定社會形態中關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實現程度的體現,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個社會、國家的文明水平。[2]政治文明的發展和進化過程,就是對人的價值的不斷發現、不斷尊重的過程,是對政治權力及其資源的合理分配、控制與整合的過程。因此,從人類社會政治歷史的發展過程來看,政治文明特別是近代以來政治文明的發展與演進,主要是以憲政運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并且構成了近代憲政的基本價值取向和追求。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內涵就是憲政文明。政治文明的發展過程就是憲政理念產生、演變、成熟的歷史,政治文明實現的落腳點在于憲政理念與制度的最終實現,憲政文明構成了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并且具體表現為法治文明。

          政治文明就其內容而言,至少應包含政治制度、政治體制、政治理念與政治行為四個方面或層次[3],其核心則是通過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與程序,對政治權力的運作進行規范,保證政治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最終達到保障人權、實現人的真正的自由和解放。而這四個方面或層次的發展,與憲政的發展是同步的,并且是在憲政運動的過程中逐步完成和實現的。

          如果我們對世界政治思想史和制度史進行梳理與考察,就不難發現,憲政作為一種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態,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出現。自古希臘以來,人類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如何規制政治權力、實現政治秩序規范化并追求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與共同福址的歷史。正如美國學者戈登所說,“立憲政治的觀念其起源與西方政治思想一樣古老”。[4]

          古希臘的政治哲學家們在考慮政治的正義性問題時,認為法律與正義應當成為城邦政治的基本準則。[5]柏拉圖在經過一生的思索與比較后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都服從法律,那么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盵6]當然,柏拉圖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論背景之下具有一些倫理色彩,但是這至少說明了城邦政治需要遵守一定的價值準則,在政治正義性問題的解答上具有了初步的憲政色彩。作為柏拉圖的學生亞里斯多德更結合希臘政治的現實,明確提出了“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的著名論斷,并且在這個前提下論證了法治對于政治的重要性,他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是優良城邦生活的基礎,并且認為“誰說應該由法律實施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筮和理智可以實施統治,至于誰說應該由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智和理智的體現”[7]“要使事物合于正義,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8]在《政治學》一書中,亞氏首次明確地提出了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在技術上實現對政治正義性的問題的解答,并且初步指出了政治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于法律,統治者必須依法治理社會的法律思想。由此我們也基本上可以看出,在作為西方政治思想史和政治文明史淵源的古希臘,法治與政治正義在政治理論與城邦政治實踐和一直是相輔相成的內在主題。

          雖然羅馬關于法與政治的關系的探索直接來源于希臘文明,但它在這方面的獨特貢獻,就是以西塞羅為代表的羅馬法學家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質是正確的理性,認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相符合的正當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并且是不變而永恒的?!盵9]西塞羅的法律思想在當時羅馬共和國的民主政體實踐中無疑是一種先進的政治思想,他為羅馬政治實踐提出了一個超越世俗的價值參照和正義標準??梢哉f,沒有這種西塞羅對自然法思想的闡發,神的睿智與世俗的理性就不可能結合,中世紀博大的教會法思想體系也就難以建立。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自然法思想即是一種政治理論,也是一種法律理論。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討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問題成為可能;其次它為國家實證法的建設提供了一個價值參照。從而使憲政理念有了其得以衍生的基本雛形。著名法律史家梅因就曾指出:“自然學說及其法律觀點之所以能保持其能力,主要在于它能和各種政治及社會傾向連結在一起”。[10]這種對自然法的政治意義的評價無疑是中肯的。

          中世紀的神學思想家們在自然法基礎之上,以上帝為名提出了永恒法的概念,按照阿奎那的觀點,“永恒法不外乎是被認為指導一切行動和動作的神的智慧所包有的理想”,“如果人法不是人們從永恒法得來,那么人法里就沒有一條條文是公正得或者合理的”。[11]在中世紀,憲政理念首次較為明確地出現在政治思想的各種表達之中。并且表現為下面幾個鮮明的特征:一方面,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紀的濫觴奠定了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更高級法制約的觀念;一方面,基督教關于個人尊嚴的觀念也有助于抵制任何政治專制與絕對主義統治。[12]同時,中世紀宗教思想中的原罪學說主張了作為“類”的人的有限性,從而限制了個人對于政治生活在知識與倫理上的可靠性的信心,使人能夠接受協商的方法解決一些世俗問題。這樣,在人類的政治實踐中,作為政治妥協和協商基本框架的憲政理念之引入成為必然。另外,中世紀的基督教思想向來強調良心自由的重要性,按照基督教的信仰,任何人皆要受到末日審判,而這要以個人的行動作為判斷基礎,這種個人責任的傳統使得個人對于政治權威的專斷容易從個人良心的角度實施積極或消極的抵抗。[13]而且,在神權政治的時代,教會與世俗國家的二元結構的出現,使世俗的政治權力受到制約,并且在宗教組織的內部設計上,也出現了權力制衡的色彩。無疑,這客觀上孕育了憲政的基本價值與制度形態。所以,美國政治學家弗里德里希明確指出,憲政論的起源乃是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14]

          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義的啟蒙運動無疑是最為深刻、最為全面地提出了現代政治理論。在這段思想解放時期,許多著名的啟蒙思想家在市場經濟的社會背景下,結合公平正義等形而上的價值觀,提出了許多國家政治制度的美好設計。這種政治理論與政治設計最集中的表現,就是憲政作為政治文明發展的最高成就,無論在思想體系的建立還是在制度體系的構架上日益成熟,成為了現代國家基本的政治運作基礎。首先,由于絕對主義國家向民族國家的轉換,使得主權理論的探討得以展開;而對國家權力最終歸屬于何者乃是憲政的重要內容。其次,宗教改革與現代國家的建立伴隨著國家觀念的世俗化過程,“政治國家返回實在世界”[15],那么在神權政治下的國家的合法性基礎需要進行必要的位移。韋伯就曾指出,“沒有任何一種統治自愿滿足于僅僅以物質的動機或者僅僅以情緒的動機,或者僅僅以價值合乎理性的動機,作為其繼續存在的機會。毋寧說,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他的合法性的信仰”。[16]可見,合法性問題是任何政權得以存在并有效運行的關鍵。無疑,在各種形式的社會契約論基礎上,國家政權合法性基礎從上帝手中位移到人民手中的歷程得以實現。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自由個體的認可與服從之上。這客觀上導致了三個后果:(1)民主選舉成為必要;(2)個人權利保護成為國家權力行使的價值標準;(3)有限政府的理念逐漸得以確立。從而,在這個基礎之上的立憲政治的基本框架至少在理論上已經比較完善的建立起來了。政治學家薩托利就此總結道:憲法是隨著絕對主義時代衰落,人們用以表示控制國家權力之運作的種種技術。[17]

          近代以來,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和憲政制度的確立,憲法、人權、自由、平等、分權制衡、政黨政治、代議制等等,都成為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符號。這些符號的組合與實踐,構成了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并具體表現為以選舉體現民主、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治制約權力和以法治保護權利等內容。[18]而這些內容又構成了現代憲政文明的基本內涵與基本要求。作為政治文明成熟的最高階段憲政,體現了當代政治的基本價值內涵,決定了政治文明的發展方向,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國家政治改革的典范。憲政理論也通過一代代政治學家和法學家的闡發,將政治話語中的“主權”“分權”“人權”三個關鍵問題,有效地轉化成“國體”“政體”“公民基本權利”的三個重要的憲法命題。從而,政治文明的建設因之可以轉換成國家對憲政文明的建設問題。

          美國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曾經指出:“一個合法的政治社會應基于人民的同意,這種同意應在人們為建立政府而達成的社會契約中反映出來。這種社會契約通常采用憲法的形式,而憲法又會確定政制構架及其建制藍圖?!盵19]由此可見,憲政文明本質上是政治文明的延伸及其發展成熟的最高體現。從政治文明發展到憲政文明是政治史的歷史與邏輯的必然結論。因為,任何動態的政治博奕首先必然會最終通過相互妥協呈現出一種靜態的結構,這種結構只有通過權利——義務的形式以憲法文件固定下來,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國家權力的分配與行使。這樣,憲政就將政治問題轉化成法律問題,既使國家權力的行使具有了合法性,也保障各種政治力量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并且,為不同政治力量解決各種爭議提供了一個協商的場所與基本框架,成為國家最高層次的“政治競賽規則”[20]。

          可以說,現代政治文明最終以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形式表現出來,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規律;以憲法推動法治社會的形成,是建設現代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礎。就曾經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以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21]而凡可以稱為憲法的,就是指對政府生活極端重要的那些原則基礎。[22]因此,憲政的確立并最終以憲政文明的形式表現出來,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高度發展的結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具體化和法治化的結果。

          首先,憲政的實現往往是以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為基本載體,將國家權力的歸屬、國家權力的組織與實施、公民基本權利等根本問題固定下來。并規定了國家政治社會的原則和政治方式的關系。一般而言,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則在于主權在民,這是政治合法性的關鍵所在。而憲政的重要任務就是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政治原則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確認和保障。同時,在此基礎上推動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另外,至為重要的是,正如前述,憲政的實現為政治社會里的爭端的解決一個制度化的手段、渠道與規則,從而避免了通過激烈革命的形式解決政治爭議的后果。沖突學派的代表人物科瑟曾對沖突的性質作出這樣的分析,他認為,沖突有積極功能和消極功能,在一個沒有或不充分具備對沖突給予寬容及使之制度化的社會里,沖突總是趨向為負功能,敵對情緒容易積累,一旦爆發,社會往往導致分裂。而相反,如果社會事先提供了一個沖突解決的機制和渠道,那么,社會往往充滿活力.[23]。無疑,以憲法為依托和載體的憲政恰恰為這種多元利益沖突的解決提供了一個程序、途徑和標準。著名社會思想家卡爾·波普爾指出,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的真正標志,主要體現在這個國家的政治變遷是否是通過流血的暴力革命還是不流血的改良來完成,只有能提供不流血的政治變遷的制度才能“帖上民主得標簽”,而前者只能是專制或獨裁得政治。[24]因此,從人類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憲法的框架下實現政治活動的常規化與法制化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產物。(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次,政治乃是管理眾人、管理社會之事,而社會管理方式歸納起來無非是兩種:人治和法治。歷史已經證明,要實現政治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人治是不能勝任的。因為人治的變幻無常客觀上使國家的政治構架建立在流沙之上,缺乏穩定性與堅固性。只有法治以及在此基礎上實行的憲政才能真正為政治穩定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別是在一個經濟發展迅疾、社會變遷頻繁、政治體制需要不斷改善的國家里,憲政的實施為政治穩定與政治發展兩個價值目標之間的整合提供了一個張力空間。另外,由于現代民主政治主要是代議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代議制代替直接民主制是當前民主政治普遍的制度選擇,但是,代議民主制潛藏著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困境:主權與治權的分離,代議制本身存在一種無法避免的危險:一是人民和代表之間的矛盾;二是多數決定與少數權利保障的矛盾。這種矛盾的危險性在通常情況下往往以人民的名義來掩飾,所以具有極大的欺騙性與隱蔽性,它的后果將導致民主政治的失范。因此,為解決民主代議制中主權與治權在政治理論中的悖論,在憲政秩序下一個平衡和保障機制無疑是最為可取的方案。它在價值層面易于實現民主與自由的平衡、權力與權利的平衡,能夠有效規范政治民主的運作,真正實現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最后,值得認真指出的是,按照著名社會學家韋伯的經典分類,人類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基礎最終的最合理性的形態是一種法理型的合法性建構。[25]只有將政治生活的最終基礎建立在一憲法為重要特征的憲政理念之上,權力的行使才既有合法性又有穩定性。法理型合法性政治體制的設立,在功能上為國家政治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制度基礎,并且在此基礎上實現各種政治價值目標。我們稍微對西方憲政史進行考察,不難發現,憲政的發展在歷史的長河之中永遠呈現著一個主題:民主與自由的和諧。在不同歷史時期合不同的政治背景下,民主與自由呈現出不同的比例,此消彼漲,形成張力并推動憲政歷史的發展。并且,兩種價值的配置格局的不同導致了世界各國憲法形態和政治體制風格各異。民主和自由以及兩者之間的和諧,作為人類政治追求的基本價值,在憲政理念與制度之外是無法得到妥善解決的。政治生活要么處于一種爭取自由和民主的階段,要么處于無法把握自由與民主之間的平衡階段。政治史中的慘痛經驗比比皆是,枚不勝舉。可以說,政治文明的歷史就是民主自由得以確立(這相對于專制政治或野蠻政治而言)并且兩者之間的平衡得以確立的歷史(相對于極端民主與自由),正是在這個歷史過程中,憲政理念與憲法制度才逐漸孕育、發展、成熟起來,并成為現代文明政治的最后的制度選擇與價值皈依。因此,絕大多數國家,不論是成文法傳統還是不成文法傳統的國家,憲政,如果說不是一個已經完美確立的政治理想的話,至少都是一個津津樂道的話題和致力于實現的目標。

          如果說政治文明的價值目標在于實現民主與自由的確立與和諧的話,那么,憲政在許多方面顯示了其作為最佳政治選擇的種種便利。首先,它將文明政治的兩個價值目標轉化成法律話語并將其建立在穩固的憲法文件之上,使政治革命的成果得以保障。同時,將政治問題轉化成法律問題,從而增強了政治爭議解決的可操作性。其次,憲法通過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與宣告,使有限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憲法的價值也就得以彰顯無遺。因為“一部民主的憲法不僅限制政府,而且也被設計來維護與保護個人自由與權利”。[26]再次,更為重要的是,憲政作為一種法治的理想形式,其主要的理念之一在于程序至上。無疑,在一個利益多元的時代,這是解決政治力量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矛盾與紛爭的重要途徑和主要場所,這有助于將政治紛爭解決的法制化,并且將這些活動建立在一個穩固的憲法平臺之上。另外,當代國家的理念已經不是諾齊克意義上的最弱國家了,而是承擔了大量的政治、經濟與社會保障等積極行政的功能。而國家將這些政治、經濟、社會等政策目標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下來,特別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具有重要的方向指引作用,使國家經濟發展、社會長治久安、人民權利保障等政治價值目標得以統一起來。正是在這個理論認識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憲政是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也是政治發展歷史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憲政文明與政治文明兩者之間具有歷史與邏輯上的內在契合,符合當代政治發展的歷史潮流。

          政治發展的歷史表明,雖然由于各個國家和民族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形成了各自的政治文明形態,并因此決定了不同的政治文明發展與憲政建設的路徑,但是,不同政治文明之間的相互借鑒與滲透,各政治文明因子的相互移植,又是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基本特征。因此,歷史文化傳統的差異,決定了中國的憲政文明建設必然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人類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的互動性,又決定了中國的憲政文明建設不能無視人類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文明的遺產,必須吸收和借鑒世界憲政文明發展的有益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設一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解決好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首先,實現憲政文明與法治文明的互動?,F代憲政文明首先表現為一種法治文明,國家的法治化是憲政的重要價值維度。而依法治國的核心與實質是依憲治國。因此,在當前,樹立憲法權威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只有將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建立在憲政的基礎之上,才能保障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政治穩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在不斷發展的歷史階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保障。總而言之,我國的政治文明才有了一個制度保障和信仰基礎。那么,如何樹立憲法權威呢?一方面,加強憲法實施過程中的保障與監督。一部真正有最高權威的憲法,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它要求將全國人大憲法監督職能程序化、規范化、司法化,制定《憲法監督法》,依法追究違憲者的責任;另一方面,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尊重憲法權威,在憲法規定的范圍中實施國家的政治領導。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章》中也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正反映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企圖在憲法的框架中建設憲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決心與信心,也意味著黨的執政方式的質的飛躍,即從黨的領導下實現憲政的過程向在憲政下實施黨的領導的方式過渡。[27]另外,是要樹立憲法權威,而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妥善解決我國憲法變遷與社會變遷的矛盾與沖突,改變我國修改憲法模式與程序,既要使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在憲法的軌道上有序進行,又要使憲法規范的內容與時俱進。只有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才能保障憲法權威,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建立憲政秩序。

          其次,實現民主政治與人權保障的互動。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價值基礎在于:自由與民主及其協調。包涵著民主與自由的政體是政治發展的一種自然終結狀況,一種歷史力量推動我們采取的政體。[28]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只有實行立憲政治,才有可能實現文明政治的兩個基本價值并且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憲政的功能在于將政治價值轉化成法律價值使之能夠得到程序性保障,因此,在政治話語中的民主與自由必然構筑了憲政理論中的法律平等原則、分權與限權原則、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原則以及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原則的價值基礎。而從我國現實情況而言,這方面的首要任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擴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范圍,并且通過普通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體系化的權利保障網絡。比如正在熱烈討論并成為社會呼聲的公民的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問題,知情權問題、還有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細化問題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應當通過明確規定來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權利不可侵犯。這首先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構成獨立的市場主體的物質基礎,同時私有產權的保護,有利于構筑公民獨立的人格和思想生存空間。財產權是民主的前提條件,對財產權的有效保護,要求對民主的過程,尤其是對多數人的權力作必要的限制:即不能以多數的名義剝奪財產權。財產權是必須的,因此憲政作為對多數人的權力的限制也是必須的。若是沒有憲政體制的有效保障,邁向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轉型舉步維艱。因此,邁向市場秩序的經濟轉型和邁向民主的憲政轉型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制度。財產權改變了公民與國家的關系以及公民對這種關系的理解。因此,財產權是確立現代公民身份的前提。能否形成獨立而自由的現代公民,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參量。

          第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之真正體現人民民主的憲政政治理念,成為多元主義社會中各種利益集團解決政治紛爭的主要渠道和場所。在人大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對政府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并使之上升到憲法保障的高度。完善人大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厘清憲法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真正作到“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使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統一起來,實現政治法律化、制度化,體現出政治文明的內在題旨。另外,完善人大的選舉制度、罷免制度和質詢制度以及人民代表的構成、職權也是完善人大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選舉權和罷免權是民主得以保障和保存的基礎性權利,只有不斷地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民主才能真正體現。而逐步推廣直接選舉、差額選舉以及競選人資格的逐步開放、罷免提議條件的逐步放底,是當前擴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驟。只有民主權利得以真正確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兩者的統一是在憲政的框架下才能實現的。

          再次,實現消極法治與積極法治、消極憲政與積極憲政的互動。法治可以分為消極法治與積極法治兩種形態。我國的法治建設,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積極法治。應當說,這種積極法治,是符合世界法治演進潮流的。但我們必須看到,西方國家的積極法治,是建立在消極法治充分發展的基礎上的,而中國不但沒有消極法治建設的經驗,更沒有消極法治的文化傳統,因此,在探求我國法治發展的模式和道路的時候,我們應當解放思想,從理論上和制度上對消極法治進行深入研究,充分運用消極法治的某些合理因素,彌補積極法治的不足。同樣,由兩種不同的法治形態,可以推導出兩種不同的憲政形態——消極憲政與積極憲政。[29]在消極憲政下,憲政主要保護的是個人不受政府任意干預的消極自由,這需要建立有效地約束政府權力(不論是專制王權還是多數人的暴政)的制度,尤其是必須存在強大有力的中間階層;積極憲政則要求政府積極采取行動,讓每一個人都能享受到同樣的權利,創造有利條件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甚至有所強制也在所不惜。19世紀以前的英國憲政,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消極憲政,建立了有效制度來限制政府的專制權力;大革命時期建立起來的法國憲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積極憲政。而二戰以后福利國家的形成,對國家權力能動作用的要求日益顯著,從而開始逐步由消極憲政向積極憲政的轉型。消極憲政和積極憲政,現已成為現代憲政體系的兩個側面。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通過國家權力的能動作用,最大限度的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是憲政所追求的目標,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最后,實現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憲法至上的互動。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憲法至上的關系,是現代中國真正文明建設的重要命題,也是新世紀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同志在“5·31講話”中指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性,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優勢?!苯ㄔO具有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礎就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性,而憲政就是這三者統一的價值與制度依托之所在。在我國,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不僅是歷史選擇和人民選擇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主義建設取得勝利的根本保證。著名的政治學家亨廷頓曾經把一個強大的黨看成是一個處于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實現政治安定、保持社會發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他說,“一個現代化中政治體系的安定,取決于政黨的力量。一個強大的政黨能使群眾的支持制度化。政黨的力量反映了大眾支持的范圍和制度化水平。凡達到目前和預料到的高水平的政治安定的發展中國家,莫不是擁有一個強大的政黨?!盵30]但是,如何將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在憲法的范圍內實現現代轉型,是當前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法律至上、憲法至上的關系的重要命題,也是新世紀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它在憲法上的具體要求是;通過修憲明確規定黨的職權范圍和活動程序,或者通過制定政黨法,尤其是執政黨法,對各政黨得組成、登記、機構設置、成員發展活動范圍、經費來源、遵守原則、權利義務、制裁取締以及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程序、原則、保障辦法等各個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為執政黨特別是執政黨制定具體的、明晰的、在實體和程序上既有權利賦予又有義務約束,還有可訴責任追究機制的法律,從而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真正具有可操作性。[31]實現從黨的領導下實現憲政的過程向在憲政下實施黨的領導的方式過渡,真正體現政治文明的深刻內涵。

          [1]殷嘯虎、王月明主編:《憲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頁。

          [2]劉世軍:《政治文明的嬗變》,載《社會科學報》2002年7月18日。

          [3]同上。按照劉世軍先生的分析,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與本質;政治體制是政治文明的結構形態;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精神內核;政治行為是政治文明的具體反映。

          [4][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應奇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5]對于古希臘甚至古羅馬一些政治思想家語境中的“法”的概念,其實是應當作出清晰的界定的。筆者認為,在城邦政治的背景之下,法的主要涵義在于指涉國家的政治統治的技術和手段,因為只有在這種理解之上,法才可能與政治正義之類的東西等同起來。而且,在當時的政治格局中,法即使有實證的存在,也主要是公法,所以,可以認為,當時的學者們對于法的論述基本上可以轉讀為對憲法的要求。

          [6]《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頁。

          [7][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8、169頁。

          [8][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頁

          [9]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頁。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2頁。

          [11]《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11頁。

          [12]A·P·D·Entreve,,NatureLaw,Hutchinson’sUniwersityLibrary1951,p.13。

          [13][美]弗里德里?!の痔亟鹚梗骸段鞣秸蝹鹘y》,黃輝,楊健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頁。

          [14][美]弗里德里希:《超驗正義》,周勇等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頁。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3頁。

          5[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39頁。

          [17][意]薩托利:《憲政疏議》,載劉軍寧編:《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100頁。

          [18]劉世軍:《政治文明的嬗變》,載《社會科學報》2002年7月18日。

          [19][美]路易斯·亨金:《憲政·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7頁。

          [20]《列寧全集》第15卷,第309頁。

          [21]《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頁。

          [22][美]科恩:《論民主》,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21頁。

          [23]Coser,l,T.,TheFunctionsofSocialConflict,Newyork1956,p.157。

          [24][英]卡爾·波普爾:《統治權的悖論》,載[英]米勒編:《開放的思想和社會》,張之滄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頁。

          [25][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41頁。

          [26]劉軍寧編:《市場秩序與公共秩序》,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28頁。

          [27]楊海坤:《中國走向憲政之路》,載《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第1卷。

          [28][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與政治學》,竺乾威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頁。

          [29]關于消極憲政與積極憲政,可參見殷嘯虎、劉守剛:《西方憲政發展的自由主義背景》,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30][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396頁。在本書中,亨氏進一步指出,在現代化中國家,多數黨與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政治安定是不能共存的。在現代化中國家,多黨制是軟弱的政黨制度[參見408—410頁],因此,亨氏的邏輯是,一個正在進行現代化的國家最需要的是政治穩定,政治穩定需要國家公共不權威來保障;而國家公共權威又根植于強大的政黨。這些論斷是亨氏深入考察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實踐經驗所得,對于我國如何正確理解堅持黨的領導無疑具有積極的參考價值。

          [31]金太軍:《新世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1[3]。(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