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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環境權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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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環境權及保護

          公民環境權與法人環境權、國家環境權相對應而存在。它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全球環境質量的不斷惡化,及人類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而提出的。

          關于公民環境權內容,有的學者認為:它包括實體權和程序權兩方面內容。所謂實體權,是與公民自身利益相關的權利,具體有: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采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優美環境享受權等。所謂程序權,主要指公民有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監督權等。

          公民環境權是隨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項新型公民權利,它獨立于公民財產權,人身權而自成體系,應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同人身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并行寫入民法,其價值表現在以下幾點:

          其一,它順應可持續性發展要求。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是人開發和利用自然的過程,環境的損害,常伴隨著一時物質利益的出現而產生,這與人們日益追求舒適、健康、優美的生存空間相悖,也不利于后代的持續發展和權益公正。因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的法律地位是維護人類公平、正義的最集中體現之一。

          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環境權利意識。當前,侵害公民環境權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由于公民環境權意識普遍薄弱,侵權行為得不到應有制止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或懲罰,權利所受侵害得不到應有恢復或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侵權勢頭,明確公民環境權,對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至關重要。

          其三,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質量的生存空間。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狀況直接決定著法制進程。當前,我國因無系統的公民環境法而使環境權的保護無法可依,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勢在必行。

          其四,有利于預防、遏制、懲罰侵犯公民環境權的行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促進法治建設。公民環境權法是傳統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交叉形成的新型法學分支,屬于民法調整范疇。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公民環境權法相對發達。例如美國的《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綜合環境影響賠償和責任法》等。我國應結合自己的國情,盡快出臺《公民環境權法》。

          公民環境權所受侵害及其保護研究

          在我國,對環境權損害的分類一般根據環境損害的因素進行,諸如大氣污染損害、水污染損害、噪音污染損害、固體污染損害、海洋污染損害、放射性污染損害等。并且立法上也遵循這種思路,分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但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方法有很大局限性,表現在:

          (一)在侵害公民環境權的事件中,由于法律關系主體類別或地位不同,從而使損害事由,侵權特征,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及其影響產生很大差異,為更好保護公民環境權,可能導致其歸責原則、舉證責任不同,傳統環境分類與此很不適應。

          (二)環境損害因素多樣,且常常多種因素混合在一起,僅按上述分類對公民環境權的保護十分不利。

          (三)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環境損害因素不斷涌現,同時隨著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許多原先不認為是環境侵害的行為,現在可能為人們所無法容忍,依上述分類,造成法律保護的嚴重滯后。

          綜上,筆者試圖對其作如下分類:按侵權主體不同,分一般自然人的侵權和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兩大類:理由:①前一種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互換,更具平等性;后一種侵權通常在經濟地位及經濟實力上非普遍公民所能及,當事人雙方很難對等抗衡。②前一種侵權行為,侵害對象一般是單個主體或有限主體,影響面小,危害消除較容易;而后一種侵權則侵害的是社會群體,危害性較大,波及范圍廣,潛在性持續性較強。③前一種侵害的損害結果、損害經過、損害程度一般較明顯,而后一種侵權,案情通常十分復雜,且涉及復雜的科技問題,損害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過程往往模糊。由于上述原因,致使這兩種侵害的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有很大差異,所以這種分類方法,更符合一般分類規律,同時,這也避免了單純靠枚舉侵害事由而引起的局限性。

          關于侵害公民環境權的處理及其保護,筆者想就如下問題重點探討。

          (一)歸責原則。隨著人類開發和利用自然的深入,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公害事件頻頻發生,人們對權利的保護要求日漸提高。許多國家諸如日本、韓國、英美等國家均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害公民環境權的歸責原則。而在我國,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僅適用于特殊民事侵權,而一般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作如下處理:對于自然人的侵權行為,除《民法通則》上列舉的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外,一般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侵權,則應一律適應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因①這種侵權由于影響面廣,潛伏期長,持續性長,危害性大,必須加重加害人責任,遏制其侵權行為。②它們是危害的制造者,在某種程度上,只有他們能防止和控制這種危害。③這些法人及其它組織具有較強的經濟承受力,且常具有盈利性,獲益即應承擔風險,體現了民法的公正原則。

          (二)同其它國家一樣,針對環境之嚴重損害,我國制定了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標準,諸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海水水質標準等。當公平環境受侵害時,加害者能否以環境損害未超標為事由對抗公民環境權和保護人請求?筆者認為回答是否定的。理由:①這些標準是國家為預防、遏制環境損害而制定的,是管理環境和征收污染費的標準,而非判斷侵權與否的界限。②標準的制定常受時空的局限,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人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常不一致。③否認上述標準之抗辯效力,有利于加強自然人、法人及其它團體組織的環境責任感,有利于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實際上,許多國家如日本等,都以社會一般公民對環境損害的容忍度來衡量侵害事由。環境的自凈力是有限的,人對環境的損害的忍受能力也是有限的,當環境損害超此界限,則加害方無疑應承當相應責任。

          (三)公民環境權受侵害時,能否附帶請求精神賠償?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钡珜癍h境權受侵害能否請求精神賠償未作規定,其他法律也未涉及到。但筆者認為,同傳統侵權行為一樣,環境侵權常給受害者的身心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如噪音污染、大氣污染、觀瞻權受侵害等,對人精神方面的影響較大。然而,由于我國這方面的法律空白,公民環境權保護很難全面落實。

          加強我國立法,加重政府職能

          (一)我國公民環境權立法現狀。目前,各國普遍重視環境立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許多法律。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說,從整體上說,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可惜的是,至今,保護公民環境權的立法還很薄弱,表現在:

          1、我國的一系列環境法帶有濃厚的公法性質,它們主要針對國家對環境的管理和對破壞環境者的處罰而言,即使偶爾涉及到民事爭議條款,也顯得很粗陋。而《民法通則》除第83條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對特殊民事侵權有所規定外,基本沒有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另一方面,公民環境權的侵權與傳統侵權無論在特征,還是在處理方式上都有很大差異,故此,加強公民環境權立法極其必要。

          2、我國環境法多是有關對環境損害的處罰性規定,以“治”為主,缺少“防”的思想。而環境損害因其潛伏性|長期性、擴散性的特點,若待損害事故發生后再治理,未免過于滯后,所以應轉變立法思想,從源頭抓起。

          3、我國處罰的多是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重保護環境的安全、衛生。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更多追求舒適、優美的環境,這對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加強對公民環境權的處理規定,明確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至關重要。

          5、保護公民環境權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加大政府職能,擴大公民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監督權的過程。而我國環境法對公民環境程序權規定較少。

          (二)政府在公民環境保護中應扮演的角色。保護公民環境權,不僅在于公正有效地處理關于侵害環境權的民事糾紛,還在于治理環境,優化公民生存空間。然而,由于環境治理是一項投入很高,收益很慢的艱巨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同時,由于環境的治理、改善屬于復雜而系統的公益事業,只有政府才能當此大任。在這里,政府是真正的管理者、協調者和引導者。

          在國外,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不但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有維護國民良好生存空間的職責,而且在實際中,政府不惜投入巨資,用于環境治理。政府同民間組織開展廣泛合作,為保護公民環境權而共同努力。有的國家還嘗試建立“綠色國家帳戶體系”,以取代傳統的所謂“灰色國民帳戶體系”,目的在于增強國民的環境觀念,引導經濟科技朝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

          在我國,經濟不發達決定了政府環境工作任重道遠。表現在:財力有限,投向環境治理的資金有限;環保行業隸屬多部門,行政管理混亂,行業發展盲目,缺乏統一性;法不健全,政府職責常不明確;地方保護主義時有發生,嚴于執法大打折扣;環境工作決策常集權于政府,公民環境參與權常被忽略;公民環境權意識不強,缺乏對政府工作的監督。

          針對我國的實際工作現狀,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加強我國環境治理工作,加強政府職能和工作力度,切實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