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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公民精神是民主政治重要的思想基礎和非制度性資源,兩者是互為依存的關系。公民精神的內涵豐富,與民主政治關系緊密的主要有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三個要素。公民精神缺失是當代中國發展民主政治所面臨的主要障礙之一,其原因有兩方面:缺乏權利基因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滯后的現實社會體制。培育和鍛造公民精神應從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大眾推動和精英主導、內涵要素的合理銜接三個方面的路徑切入,才有可能達到目標。這是一個長期而系統化的過程。
民主政治強調制度和運作機制,這當然正確,誰都明白沒有制度保證的民主是不可靠的,甚至根本就無法建立。但對于民主政治而言最根本的問題恐怕還不在于此,制度如何建立?如何維系或運行?如何監督?如何使其發揮最大效能?如何糾正制度的缺陷?都與人的因素緊密關聯。從某種意義上講制度與人是相匹配的,并相互適應、制約而構成特定的社會政治生態。即有什么樣的民眾就會有什么樣的制度,同樣,什么樣的制度也將塑造什么樣的民眾。一個與臣民社會相匹配的一定是專制政治,而民主政治則必然建立于公民社會的基礎上。因此要建構和發展民主政治則必然要先培育現代公民,否則民主政治是無法真正實現的。要培育現代公民則必先培育公民精神,毋庸諱言,公民精神的缺失是當代國人面臨的內在困境,也是建構民主政治的根本性障礙。
公民精神的內涵和對民主政治的重要影響
公民精神的內涵十分豐富,與民主政治關系緊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且三者相互關聯,相互促進和制約。
1.權利意識。包括對自己權利的認知和對他人同樣權利的認同。國家權力來自于公民權利,是公民將部分天賦權利轉讓于國家,委托國家來行使以求更好地保護自身的權利。正因國家的權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眾授予的,所以國家及其政府就有義務忠實履行這一委托而不可濫用公權力,否則公民可隨時收回委托,另擇賢能。另外就是在堅守自身權利的同時也承認他人有同等的參與政治、表達利益訴求的權利,哪怕他們與自己意見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數或弱勢群體。公民自覺而理性的權利意識既可通過參與政治有效建構和維系民主制度以選擇和監督國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與權利對應的政治義務,服從自己所選擇的權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同時寬容地對待政治上的少數派或異端,承認并保護其應有的基本權利。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題中之意。而專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沒有權利意識的,他們或接受君權神授思想,奴化自己,跪著仰視同類,或認同“成者為王敗者賊”的“叢林原則”,否定政治對手的基本權利而走向另一極端,這就是專制政治的思想和社會基礎。可以說,社會成員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覺而理性的權利意識是民主政治和專制政治的界碑,因為這是構成兩種政治形態重要的思想與社會基礎。
2.規則意識。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認的運行規則維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規則的制定中體現,一旦規則制定并獲得通過就必須執行。民主政治是多數人參與的政治,各利益集團乃至每個人的權利和訴求都有表達的機會,這種情況下若沒有一定規則是無法有序運作的。其中政治運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規則,包括議事程序、立法程序、選舉程序、決策程序、職位任免程序、利益表達程序等。公民的規則意識就是指對這些規則的尊重和遵守,如對規則不認同可以通過政治途徑在更高層界的程序框架內謀求改變規則,如對規則認同或不能依法改變規則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決定是否遵守既定規則。尊重和遵守規則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否則政治秩序就會混亂,因為沒有了規則也就沒有了標準,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會崩潰。專制政治是不講規則的,也沒有穩定程序,一切都以專制者的意志為轉移。因此與專制政治相應的臣民也就沒有真正的規則意識,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據牧羊者的脾性決定行為,躲避懲罰和獲得利益是唯一考慮的因素。可以斷言,公民規則意識的有無或強弱是考量社會政治形態的重要依據,也是判斷一個社會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標準。
3.責任意識。包括對自己政治行為的責任和對行為所體現的特定價值堅守的責任,前者是指具體的政治行為,后者是指堅守對社會和政治價值信仰的責任。民主政治是公眾參與的政治,也是公開的政治,需要每個公民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每個公民的政治行為都可能因彼此互動而成為推進或阻礙民主政治的影響因素,因而民主政治也可視為責任政治。在倫理學意義上責任與義務有所不同,義務是外加的,而責任是內生的,是自覺意識到并成為內在需求的義務。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責任意識支撐主要有兩條理由,其一,政治是影響社會大局和公眾利益的事務,必須以負責任的態度對待之,否則是危險的。印度國父甘地曾說過,有七樣東西可以使人毀滅:沒有道德觀念的政治,沒有責任感的享受,不勞而獲的財富,沒有是非觀念的知識,不道德的生意,沒有人性的科學和沒有犧牲的崇拜。[1]無獨有偶,法國學者路易斯.博洛爾在《政治的罪惡》一書中引用了拉貝萊名言:“學術無良知就是靈魂的毀滅,政治無道德就是社會的毀滅。”[2]政治上的無道德顯然包括了責任意識的缺失。其二,與專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過人們參與政治時尊重并自覺遵守既定規則維系的,這就需要政治參與者的責任意識支撐。一旦規則被破壞,民主政治便會陷于混亂,因此公民的責任意識比在專制政治體制中顯得更為重要。專制政治中的責任意識至多由少數政治精英承擔,且多在威權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則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參與者。除了政治行為以外,責任意識還包括對特定的社會與政治價值堅守的責任,這是更高層次的責任。將民主政治作為價值信仰,并堅守這一信仰便意味著對阻礙或破壞其價值偏好的專制行為或規則的反對和排斥,無論這種反對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價。如果公民能達到這樣的責任意識層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無法將其摧毀。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覺的責任意識,也是判斷一個社會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標準。
以上三個要素是相互關聯的。權利意識能促進規則意識的生長,沒有規則或不遵守規則,個人的權利便無法實現。這是因為在一個相互關聯的社會中,每個人的權利實現都需要他人的相應義務來保障,從而使每個享有權利者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保障他人的權利,因此一定的規則就顯得十分重要。意識到規則的重要性自然會促進對規則的尊重和遵守,使人們的規則意識得到生長和強化。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同樣,規則意識也促進了責任意識的生長,因為有尊重和遵守規則的意識必然會約束自己履行相應義務,這種約束經常化則必然有助于將義務內化為責任感。而責任意識的生長則又有助于規則意識的強化,因為責任意識是將對規則的遵守義務內化為了自身需要。從三個要素的相互關系看,人的權利意識無疑是首要推動力,處于互動的主導地位。
當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現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是權利意識缺失。雖然隨著社會的改革開放,特別是市場經濟觀念深入人心和相應體制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已開始生長和發展,對自身權利的關心度也在提升,但還處于不成熟階段。理由有二,其一,這種權利意識還基本上僅體現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領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務經營、人際關系等。在公共領域,在政治行為中的權利意識則要淡得多,至少還未在社會政治領域有普遍和深刻地體現,因而對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這從人們行使選舉權的隨意態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這種不成熟還囊括了社會中的精英人群,可見問題的普遍性。其二,權利意識包括了對自己權利的認知和對他人權利的認同,而現實生活中對他人權利的認同更為薄弱。很多人會關注自身權利但卻往往忽視他人的同樣權利,比如開車的司機關注自己的行路權,將車開得飛快,但忽視了路人的通行權,以致將車禍出在本應保護行人的斑馬線上。又如,抽煙是你的權利,但很多人會在公共場所不顧他人側目旁若無人地吞云吐霧。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筆者稱之為片面的權利意識,對民主政治不僅無益甚至還有害。
其次是規則意識缺失。雖然我們從小被要求循規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規則意識卻遠遠沒有建立起來。一些人對規則的遵守與否幾乎完全依據是否有利于自己來決定,有就遵守,沒就拋棄,規則成了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擺設。最常見的例子是在交通違規上,闖紅燈、違規停車、酒后駕車、超載、超速……,不勝枚舉,雖然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發現違規現象,而且幾乎可在任何社會階層找到樣本。這種規則意識的缺失使人十分擔憂。因為規則意識的缺失會阻礙民主政治的發展。
再次是責任意識的缺失。這里所言的責任意識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領域,社會領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將公域與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對己責任有而對人責任無,家庭責任有而社會責任無。比如,一些辦教育的將管理學生的條規向己方傾斜,避免承擔風險,而是否有利于學生的成長則不在首要考慮之列。又如,一些醫療機構在制定相關條規時也多從有利于醫者的角度出發,以避免或減少責任風險,至于是否對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慮。這種對他人、社會和公共事務責任意識的缺失對民主政治建構與發展的影響顯然是消極的。
2.導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筆者以為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歷史和文化傳統因素,其二是現實社會體制因素。
從歷史和文化傳統看,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權利思想是缺失的,無條件服從是主導觀念。特別在專制皇權社會,臣民無權利可言,只有服從統治的義務。傳統政治文化缺乏權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規則意識的缺乏也與傳統有關。按道理說,專制社會應當是培植循規蹈矩者的理想場所,經過專制威權的熏陶,人們的規則意識理應增強。但事實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于,專制和威權削弱了對既定規則遵守的自覺性,只需服從就行,而且因為規則的制定是少數統治者,服從的動力便是外在的約束,是趨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所以在這里規則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趨利避害的結果。因此若遵循規則有利則遵循之,若違背規則有利則違背之,由此自覺而理性的規則意識便蕩然無存了。這種缺乏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也必然影響到責任意識的建構。因為規則意識缺失,對規則尊重和遵守的責任意識當然也就無從生長。
從現實的社會體制看,公民精神生長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們的教育體制并沒有為權利思想的生長提供足夠的空間,人們從小被教育要服從長者,要聽話,要履行對社會和他人的義務,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絕對和相對的權利,似乎這種義務與權利是沒有關聯是可以相互脫離的。其次是我們的政治體制還沒有為公眾參與政治提供廣泛、可行和有效的體制內的路徑,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人們權利意識的生長和成熟。因為當人們發現自己的參與只是一種形式,根本不能影響現實的時候,話語和選票所代表的權利就顯得沒有實質意義,權利意識自然受到極大挫傷。其三是國家行政體制的低效阻礙了人們對自身應有權利的追求,導致相應權利意識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維權活動中的屢遭挫敗很多時候就源自于行政體制的職責重疊、互相推諉而導致的權力無為。其四是規則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規則本身的不合理,阻礙了人們規則意識的生長和發展。只有公眾參與并認同的規則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當然規則本身也應當具有合理性。而我們制定的規則有時就缺乏廣泛聽取意見的民主程序,甚至規則本身還欠合理性,這當然很難培養起人們的規則意識來。其五是在我們的體制內還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和懲治機制,以使惡意違規者無從躲避且得到懲罰。若違規者可以躲避懲罰且有利可圖,對遵守規則者的引誘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終將導致紛紛效仿而使規則形同虛設,如此人們的規則意識就永遠無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會體制的不健全影響著人們的責任意識在公共領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們的責任意識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響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體制內的資源掌控者,這是我們社會體制的特征。因此對社會和公眾的責任意識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沒有,而將有限的責任意識投向與自己命運相關的對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從以上分析可見,當前的社會體制,包括政治體制是阻礙公民精神生長和發展的社會性因素。這一現實體制因素和歷史與文化傳統因素共同構成了當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徑思考
雖然公民精神的培養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難。這是因為首先有多種影響因素糾合在一起,互相發生牽制作用,無法單路獨進解決問題;其次是主體涉及面非常之廣,既包括社會精英層,也包括蕓蕓大眾層,任何階層都無法單獨構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為公民精神內涵豐富,其構成諸要素之間的互動和制約也增加了公民精神培育的難度。因此我們可從三個方面來思考培育路徑。這就是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同步進行;大眾需求和精英主導互動推進;理順公民精神諸要素間的邏輯關系,從基礎入手建構整體。這樣的路徑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達到預期目標。
1.思想啟蒙和社會體制變革同步進行。
公民精神是價值觀,是信仰,是靈魂,是人內在素養的體現,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存在決定意識的理論,必須有相應的土壤才能生長。除了文化淵源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會體制便是其現實土壤,這里所說的社會體制包括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因此變革傳統的社會體制對培養公民精神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體制變革為思想啟蒙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空間。另外,變革社會體制需要一定條件,除了現實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的推動以外,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也十分重要,這將直接為社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而價值取向的確立與轉變在形成它的社會土壤尚未充分滿足要求時,思想啟蒙就十分重要。這樣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動模型:思想啟蒙使人們有了新的價值追求和變革社會的精神動力,對不合理的傳統社會體制帶來了變革推力。這種精神層面的推力一旦發揮作用,就有可能對社會諸多層面產生連鎖反應而使體制開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又能使思想啟蒙所傳導的價值取向得到強化鞏固,并對社會變革產生更大的內在動力。因此這是個彼此關聯的互動過程,我們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進的互動而不是相反。
2.大眾需求和精英主導互動推進。
任何社會中都有大眾和精英階層存在,無論在文化領域還是在現實層面他們都扮演著互補角色,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責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過程中也不例外。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的實施最終要有社會精英層承擔,因為他們掌控著必需的資源,但最初的動力卻未必來自于他們,特別是社會政治精英,因為他們通常是體制的既得利益者,變革的動力往往不足。但社會大眾則因其所處的草根地位而對社會的缺陷有切膚之痛,期待變革,他們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體優勢構成了對精英層的促變壓力,推動了精英層中的有遠見者積極回應大眾需求,借勢推動社會體制的變革。而且大眾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強烈,其群體優勢越明顯,壓力越大,越有可能促使精英層的積極回應。而社會精英層實施的社會體制變革則為大眾需求的釋放、公民精神的生長提供了制度性空間。這樣又構成了另一重互動關系:大眾的民主政治需求為他們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內驅力,也為社會精英層的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創造了條件。而精英層的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則為大眾需求的滿足和公民精神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價值引導和現實體制保障。大眾和精英的互相影響和互動推進無疑是比較理想的變革路徑。
3.公民精神諸要素間合乎邏輯順序的建構。
公民精神內涵包括多種要素,其中與民主政治關系緊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但這三者關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與生長先后之分。必須了解其內在邏輯關系并按其邏輯順序分清主次、先后、輕重才能構成和諧整體以推動公民精神的發展與成熟。在這三要素中公民的權利意識是基本的,必須首先促其生長。理由是,權利意識是公民社會獨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礎和動力資源,由權利的基點出發可形成義務觀念。因為在一個相互關聯且連續博弈的社會中,不付出義務就無法享有權利,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代價,人的權利不能脫離義務而存在。對規則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種義務,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規則意識的生長。反過來從義務出發,或從規則的遵守出發就無法可靠導向權利結果,因為遵守義務滿足了相對人的權利需求,但卻失去了對同等回報的制約,因此這時候義務就可能脫離權利而存在,變成了有人可享有權利而無需履行相應義務,而有人在履行義務卻不能享有相應權利。離開權利的義務和沒有權利為基礎的規則遵守是臣民社會和專制政治的特征,與民主政治相距甚遠。當然規則意識的形成也有利于權利意識的穩固,因為規則意識本質上是對義務的自覺。對義務的理性認識可促進人們權利意識的理性化,使其趨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權利意識是民主政治極重要的思想基礎和精神資源。其次,規則意識可促進責任意識的生長,因此將其放入第二序列。理由是,規則的遵守是社會人的基本義務,而義務是社會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對相應權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價。責任則是內在的需求和自覺擔當,處于更高的義務層面。因此規則意識是責任意識的基礎,而責任意識是規則意識發展成熟的結果。同時由于責任意識出于人的內在需求,所以對規則的遵守更為自覺和堅定,由此可促進人們規則意識的強化和鞏固。要言之,責任意識在公民精神內涵的三要素中便處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權利意識的生長入手促進規則意識的生長,再導向責任意識的覺醒既符合三者關系的內在邏輯,又符合現代公民精神的價值理念。若沒有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相應的價值堅守,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完全有可能導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復存在。因此應始終將促進和保障權利意識的生長、發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鍛造的首位。
毫無疑問,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是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還是個系統過程,須從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大眾推動和精英主導、權利意識切入到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的生長不同層面各自互動而又相互整合協同的路徑實現目標。另外這一過程還顯示了社會心理學上的馬太效應:當社會成員普遍處于公民精神貧乏時,巨大的傳統慣性和互相的牽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異常艱難。而一旦擺脫了慣性束縛,有了較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群體基礎之后便可快速生長、發展,獲得廣泛認同并內化為信仰,成為推進和支撐民主政治的堅實基礎和巨大動力。但無論其過程有多長,系統有多復雜,傳統的阻礙有多大,我們都應對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有足夠的信心和耐心,因為以其為內在支撐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甘地其人.新民晚報.新民環球版,2006.1.26
[2]路易斯·博洛爾.政治的罪惡.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