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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億萬農民的偉大創舉,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它給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注入了生機和活力。站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高度,我們可以看到這種非常明顯的互動作用。村民自治的探索、推進和發展的過程,也是我們黨不斷探索和創新對農村工作領導實現途徑、形式和方法的過程。從人民群眾的偉大實踐中,我們黨找到了改善農村領導和組織領導農民發展農村各項事業的新方法、新路子,并對于如何加強和改善對各項事業的領導提供了經驗支持。村民自治的興起和發展,不僅豐富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而且創新了農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理論思想,也正符合馬克思關于國家社會理論中社會參與國家的一種直接參與方式,即社會自治。其實踐意義和理論啟示、理論輻射作用不可估量。
實行村民自治,是黨對農村工作領導方式的創新
實行村民自治,創新了黨對農村工作領導的實現途徑,對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具有極其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從村民自治的發展情況看,村民自治是在農村體制破除后應運而生的。農村實行家庭承包制后,農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相對獨立的利益。人身自由、自主產權、利益分化構成了民主的基本條件,但并不能自然生成民主。公社體制突然失靈,帶來了農村基層的普遍失序和混亂。1980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縣肆把鄉沖彎村和三貧鄉冷水村的干部和群眾創辦了村民委員會,并且很快得到中央領導的認可。1982年新憲法肯定了村民委員會的基本形式和地位。當時,黨中央對于農民為尋求社區安全而建立的村民委員會十分重視,試圖通過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方式將農民重新組織到國家可以控制的秩序內。但是村民委員會既然是群眾自治組織而不是官方組織,就需要通過群眾直接參與的民主方式來建立。20世紀80年代中期,鄧小平、彭真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致力于推進民主與法制進程,使村民自治逐漸體現出更多的民主因素和逐步規范化。1987年在彭真主持下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將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則運用于具體實踐,且操作性較強的法律。該法明確規定,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是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規定村委會領導者應該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應該說,與城市相比,農村推行民主的某些外部條件并不充分,以至于當時有不少人認為《村委會組織法》超前了,將村民自治視為是某些中央領導的一時沖動,甚至根本不相信“愚不可及”的“泥腿子”可以享用民主這一“奢侈品”。在開始實施時,村民自治確實也相當粗糙,在不少地方甚至流于形式,有些村委會名不副實,不能完全體現村民的意愿。村委會與村民發生磨擦的事件常有發生,有時村民還集體上訪討說法。但是,由于法定的民主規則和程序,使億萬農民在村民自治的實際運作,特別是三年一次的選舉中,開始領悟到民主的真實性,開始運用法律規定的民主規則和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能在民主實踐中創造出“海選”競選、秘密寫票、公開唱票、即時公布選舉結果、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等新的民主規則和程序。在我省也出現村民參選的熱潮,在有的地方如果民主規則和程序得不到有效體現,農民寧肯棄選、罷選,“用腳投票”或是“越級上訪”。
正是《村委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規則和程序,使得廣大農民得以運用民主形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村基層民主愈來愈具有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在有著長期專制傳統,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農村。數億農民直接參與,卻沒有引發大規模震蕩。這使得黨中央對于“還權于民”的民主化進程有了更充分的信心。黨的十五大高度評價了農村基層民主,并將村民自治實踐中發明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視為整個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要求。十五屆三中全會在部署農村經濟工作的同時,強調農村民主政治和村民自治。這次全會通過的文件稱贊中國農民有三個偉大創造:包產到戶、鄉鎮企業和村民自治。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正式通過了《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自治的民主規則和程序規定得更為明確。我省于2000年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對有的規定作了更進一步的細化,可操作性更強,深受廣大村民的擁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極大地推進了村民自治的進程,村委會選舉也實現了由“靜悄悄的革命”到大張旗鼓推行的歷史性跨躍,使村民自治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從黨的工作重心轉移看,黨的農村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所帶來的一系列領導方式的重大轉變,為優化執政黨的經濟功能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的各級組織積極探索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適應農村生產關系調整、適應發生變化了的農村公有制實現形式和分配方式的新的領導方法,改變了過去那種計劃經濟模式下包辦代替的方法,改變了長期以來采用的行政手段,改變了強迫命令和“一刀切”的作法;運用經濟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思想教育的方法組織和團結農民群眾,為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環境和法制保障;運用市場機制引導農民,面向市場優化結構,提高素質,注重效益,向生產的廣度和深度進軍,從而為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供了有力保障,大大改善了黨對農村的領導。我們黨對農村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領導方式按經濟規律和民主要求所作的相應調整,對優化我黨領導經濟的功能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為提高執政黨的領導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徑。
實行村民自治,具有重大的實踐和理論意義
在我國,農村基層主民政治實際上由兩個層次的政治生活構成,一是以農村鄉鎮基層政權為主體形成的;二是以村民自治為主體形成的。這兩個層面的政治生活互相滲透,相互作用,共同決定基層民主政治的基本面貌。鄉鎮基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基礎,村民自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村民行使民主權利、實現自我管理的最直接形式。村民自治在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建立農村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建立充滿活力和穩定有序的農村社會新秩序方面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是實行村民自治,代表了中國最廣大地區農村和人口最多的農民階層所具有的民主權利。實行村民自治,是九億農民直接參與的基層民主制度,也是我國參與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
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充實和豐富了“主權在民”的理論和實踐。《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主權在民”,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
三是實行村民自治,推動了全民族民主意識和民主素質的提高。從直接作用來看,實現村民政治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辦了一個參與人數最多、規模最大、范圍最廣、舉世無雙的民主培訓班;從間接作用看,村民自治的廣泛實踐,對其他行業、其他方面乃至全社會,都將起到影響、示范和宣傳作用。
四是實行村民自治,是農村改革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生產關系及其表現形式,它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全局產生了重大影響。據有關資料統計,農村改革和實行村民自治以來,全國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已由134元增加到2090元,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8%。全國農村除4000萬貧困人口外,絕大多數農民已基本解決了溫飽,正在邁向小康。經濟發達地區多數農村已基本實現小康,有些已跨越小康。
五是實行村民自治,使農村經濟民主推動了國家經濟民主化進程。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要擴大人民群眾的經濟民主權,實現經濟民主。由改革而建立并逐步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提供的不僅是一種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和組織管理制度,而且是一種經濟民主管理制度。它包含了村民對經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體現了國家與農民經濟分權的思想,帶來了廣大農民生產積極性和經濟效率的提高。農村民主經濟的成功又誘發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以至整個經濟領域的改革,由高度集權的體制向適當分權的體制轉變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起步,帶來了國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促進了整個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六是實行村民自治,村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約束自己,利用民主與法制的手段,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使許多過去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得到妥善處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也提供了通過增加自我調節能力解決內部矛盾的實踐經驗和理論依據。
七是實行村民自治,推進了農村社會生活民主,開展多種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為國家社會生活民主奠定了基礎。
八是實行村民自治,農民從改革中得到了巨大的實惠,使他們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支持改革的重要力量,為全社會的改革、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社會環境。村民自治,改變了原來活潑不足、束縛有余的秩序,建立了農村充滿活力和民主平等的新秩序,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也促進了全社會的穩定奠定了全社會穩定的基礎。
實行村民自治,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
實行村民自治,大大改善了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為提高執政黨的領導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徑。
首先,實行村民自治,充分相信和依靠村民,為黨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找到了新的方法和途徑。黨的領導的實質是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這是黨的性質和宗旨所決定的。《村委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據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村民自治制度,把黨的群眾路線從制度上加以固定,從機制上加以約束,有利于讓農民充分享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力,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標。有利于黨的政策真正體現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黨組織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黨的意圖體現得更充分、更完滿。在村委會實行公推直選以后,村黨支部領導成員的選任也相繼出現了改革,提高了群眾的公認度,安徽省鳳陽縣在全縣范圍內推行村民舉薦村支書和深圳大鵬鎮的“兩票制”選舉鎮長就是成功的實踐。這種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的辦法,一方面解決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選人用人的問題,擴大了村民選擇的權力。選出大批優秀人才,為黨的組織發展提供了新鮮血液和強大的后備力量;另一方面增強了黨員干部自我約束意識和社會壓力,拓展了群眾對黨組織的監督渠道,村干部把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統一起來。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提高了黨在群眾中的威信,強化了黨的執政地位。
其次,實行村民自治,優化了村黨組織和農民黨員在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功能,為改善黨組織和黨員在實現黨的領導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找到了新的途徑。黨的領導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黨員的作用,黨員是黨進行領導活動的工具,也是黨領導主體實現其作用的工具。村民自治是黨領導下的自治,村黨支部與村委會及其他村級組織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加強黨對農村的領導,就是要確立村黨組織在村里的領導核心地位,發揮農民黨員在村民自治中的先鋒模范作用。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做到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正確處理黨組織的意圖與村民決策的關系;正確處理黨組織管干部與村民依法選舉干部的關系;正確處理黨組織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村民自治實行直接民主的關系。黨組織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活動,嚴格按照黨章的規定辦事,就能實施正確的領導。村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民主權維護而不干涉;對村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情支持而不包辦;對村民代表會議符合法律、法規的決議總攬而不包攬;對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精神的,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幫助糾正而不旁觀。堅持從大多數群眾的利益考慮和處理問題,對代表群眾的正確意見,得到群眾認可的事,堅決支持,通過黨組織和農民黨員的積極工作,宣傳群眾、發動群眾、組織群眾,就能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變為農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把黨的領導真正落實到基層。黨在農村的這一政治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廣大農民就能通過自己身邊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耳聞目染來感受黨的形象,更加信任和擁護黨的領導。
再次,實行村民自治,為推進黨所領導的依法治國方略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民主政治也必然是法治政治。推行依法治國方略,黨領導農村的方式也從主要依靠政策過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和制度上來。實行村民自治,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建立健全村民自我約束機制,體現了黨對農村領導方式的適應性調整,意味著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高于一切,也是落實黨的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行動。隨著村民自治的推進,農村基層民主逐步擴大,廣大農民已逐步學會和適應依法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廣大農村黨員、干部在引導村民自治中,也注重掌握法律知識,依法開展工作,嚴格按程序規范辦事,并注意完善規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注意改進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細。九億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廣大農村黨員干部學會依法辦事,對于提高全社會公民素質,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當前,也應該看到,有的行政村的村干部仍然素質較差,辦事缺乏民主;有的村民只注重享有民主權利,不盡義務;部份行政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緊張;個別地方村委會選舉受宗族、黑金勢力的影響等。因此走好村民自治之路依然任重道遠。
綜上所述,實行村民自治,是黨在新時期實現對農村工作領導方式轉變的新途徑,必將大大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對于黨的領導方式和治國方略的調整,實行依法治國,必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