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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伯克的自由觀及其政治思想乃是現代保守主義政治學說的直接淵源,而其全部原則集中體現在他對于法國大革命的分析、批判之中。本文立足于對《法國革命論》的考察,以圖概括和闡釋伯克的自由觀和政治思想。
[關鍵詞]:光榮革命;天賦人權;公民社會;原初契約
Burke’FundamentalThoughtsonLibertyandPolitics
——ThoughtsonREFLECTIONSONREVOLUTIONINFRANCE
[Abstract]:Burke’fundamentalthoughtsonlibertyandpoliticsisthestraightoriginofmodernconservatism,andhisprincipleisembodiedinREFLECTIONSONREVOLUTIONINFRANCE.Thispaperbasedonthebooktriestoabstractandclarifyhisprinciple.
[Keywords]:Gloriousrevolution;Naturalrights;Citizen''''ssociety;Originalagreement
眾所周知,伯克(EdmundBurke)其人其說都是保守主義的杰出代表,因而我們說他的自由理論實質上是一種消極自由理論應該沒有問題。伯克對法國大革命所傳播和推行的原則持嚴厲批判的態度,因為大革命的原則與伯克自己一直信守的原則正相反對,也正是因為伯克對大革命原則的批判才使使其自身的政治價值原則得以為人所知。因而,伯克的自由理論主要表現在他對于法國大革命的批判上面。下面就讓我通過考察伯克的主要政治思想來界定其自由思想。
1、自由與傳統
埃德蒙·伯克反對天賦論的人權觀,反對天賦論的自由觀,這就使他的批判矛頭主要指向了讓-雅克·盧梭的自由思想。我們知道,1688年的英國革命是一場沒有流血的革命,伯克因此相當自豪,稱之為光榮革命,這場革命并沒有使整個傳統的社會結構造到破壞和摧毀,經過王權與國會的相互讓步、妥協和調整,革命實現了目的,同時又保存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政治形式,沒有造成大規模的暴力和死亡;而法國大革命則完全相反,是一場徹底的血腥革命,不僅砸碎了整個法國的傳統社會結構,而且引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造成了大規模的騷亂和動蕩,而且幾乎完全是暴力的,最后的結果不僅不是原本期待革命的人們所向往的,而且正是人們向來所深惡痛絕的,人們正是因為反對國王的****權力和封建等級制度所賦予教士、貴族的特權才呼喚和參與革命的,但是結果卻引來了更加強有力的****和暴政,革命之初所追求的自由與平等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證,革命的領袖們以個人的意志主導公眾的意志,以自由和平等的高尚名義處死所有反對者,無論是吉倫特派的專政還是采取恐怖統治的雅各賓專政都是以自由和平等的名義推行的,甚至包括后來的拿破侖的征服和擴張戰爭都是打著傳播自由與平等的旗號進行的。這就是伯克所極力反對的,在他看來,法國大革命所依賴的原則是一種抽象的形而上學的原則,其中的自由原則無法具體化為普遍的個人權利。特別是自由主義所堅持的自由傳統是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而法國大革命所追求的自由原則是以集體主義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共同體的善高于個人的善,共同體的價值高于個人的價值,而且個人的存在以共同體的存在為基礎,個人的自由與共同體的自由為前提。法國大革命追求自由,但追求的是法蘭西的自由,是某些革命領袖所理解或所賦予的自由,而不是具體個人所受保障的個人權利。
伯克的自由觀是一種生成論的自由觀。自由不是一種形而上學的原則,也不是一種抽象的價值,而是一種受到法律明確保護的個人權利。自由不是天賦的,甚至也不是自然的,而是歷史的,是植根于傳統的。自由來源于權力與權力之間的讓步和妥協,來源于歷史傳統的自我調整,這種調整是一種改良,一種自我改善。一個根本就沒有自由傳統的民族不可能經過一場革命就擁有自由,相反,革命很可能會使新的專政代替舊的專政,甚至是更壞的專政代替較好的專政。法國大革命就是如此,雖然伯克批評法國大革命的時候,大革命的整體面貌還沒有完全展現,離結束還有很長時間,但是伯克已經敏銳地看到了法國大革命所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拿破侖成為法蘭西皇帝意味著大革命對于自由、平等、博愛的追求失敗了,特別是對于自由的追求基本上完全失敗了。大革命對于國王專斷權力的廢除不僅沒有實現自由,相反還招來了皇帝的****權力,而這種****權力相對于王權來說是一種對于自由的更壞的壓制。
伯克強調繼承傳統,強調通過傳統的保存和糾正,而不是否定和革命,來解決現實的政治問題,當然也包括公民權利問題和自由問題。伯克認為自由是通過對于民族傳統的保存和糾正而實現的,保存和糾正是兩條原則,他說:“沒有任何經驗曾教導過我們,除了一種世襲的王位之外,還有任何其他的渠道或方法能夠使我們的自由得以經常地延續下去,并作為我們世襲的權利而保持其神圣性”。[P33]伯克認為只有通過習慣法或者成文法所確定的世襲原則才能夠保證自由的神圣性質和古老傳統,自由就生長于在這種歷代沿襲一致的傳統之中。沒有傳統就沒有根本,沒有根本,自由就不可能成長壯大。伯克并不反對革命,這一點很清楚,因為他不僅完全肯定了英國革命,而且還支持了反對英國的美國革命,所以說伯克并不是絕對君主制的支持者,相反,他反對任何****權力,他之所以法不能對法國大革命是因為法國大革命采取了與英國完全不同的方式,也就是說他們采取了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并且沒收了貴族和教士階層的財產,廢除了傳統宗教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他們的原則與英國革命的原則完全不同,而且為了一種抽象的原則寧肯犧牲法國古老的傳統、顛覆古老的社會基本結構。這與伯克的政治信仰相互沖突,法國大革命基于赤裸裸的理性設計,想把社會結構全盤打碎,然后從頭建起一個嶄新的社會,這意味著一種斷裂,與歷史傳統的斷裂,也就是說與其古老根基的斷裂。這種斷裂不僅不會使法國自由,而且會是法國走入深淵,革命會不斷發生,直到傳統復歸,出現一個可以區分是非、善惡、好壞的標準,而這個標準高于任何權利。也就是說人權之上應該有一個區分是非、善惡、好壞的標準。伯克說,英國民族的全盤信念就是革命的原則并沒有授權人們去隨意選舉國王或者毫不顧及英國政府古來的基本原則,這就是說英國的自由來自于古老的傳統,并依靠古老的傳統得到保證,古老的傳統給與英國的自由一種高貴性和神圣性。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以及王位的世襲繼承法對于自由是一種有效的保障,而不是損害或者奴役,英國人把他們目前的國家結構看作是一種有著巨大價值的財富,并把受到法律明確保障的王位世襲制當作他們的憲法的所有其余部分的穩定性與持久性的保證。法國大革命的原則不可能保證一種具有穩定性與持久性的憲法和國家結構,如果一場人民選舉乃是權威的唯一合法來源的話,那么就不會有任何穩定的和持久的權威。如果革命以否定歷史傳統、建立嶄新社會標榜自身的話,那么革命就永遠不可能終結,政治社會就沒有根基,人們形成社會的目的也就不可能達成,社會就會陷于解體,只能依靠暴力維系秩序,而這種秩序則肯定是****秩序。法國大革命的初期就已經預示了其結局。所以伯克厭惡這種摧毀一切傳統的革命,而崇尚英國革命,伯克說:“進行革命是要維護我們古老的無可爭辯的法律和自由,以及那種成為我們對法律和自由的唯一保障的古老的政府體制”,改革,而不是革命,是自由的淵源,“我們最古老的改革就是《大憲章》改革”,英國人的公民權利不是基于“作為人的權利”即“人權”這一抽象原則,而是作為英國人的權利,并且是作為得自他們先人的祖產,“從《大憲章》到《權利宣言》,我們憲法的一貫政策都要申明并肯定,我們的自由是一份得自我們祖輩的一項遺產,而且是要傳給我們的后代的,那是一項專屬英國人民的產業,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優先的權利是什么”。[P44]
2、自然權利與普遍人權
我們多次看到伯克否定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原則,認為權利源自古老的傳統,源自對祖先政治遺產的繼承,而且是具體的某個人或者某個民族的權利,并沒有普遍的高于任何民族傳統的“作為人的權利”,畢竟只有英國人或者法國人等等諸如此類的人,而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沒有歷史傳統沒有特殊規定的人。我們知道,每個人生來就處于一種先在的傳統之中,生來就是某個家族或者某個國家的一員,生來就處于一種先在的社會歷史結構之中。正因為這樣,法國大革命所宣揚的普遍人權從根本上說不切實際,它不是立足于人類社會的歷史現實,而是立足于理論家的抽象思辨,也因而被伯克斥為虛幻的人權。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如果為了抽象的人權而不惜犧牲一切,那么這種人權又是誰的人權呢,大革命以人權為借口剝奪了許多人的生存權和財產權,這樣的人權又是怎樣的人權呢?伯克正是從這一點看到了大革命必將造成的悲劇后果,也因此反對大革命所追求的原則。
伯克并不反對自然權利學說,當然也不反對人應該享有人權。他說:“我遠遠不是要在理論上否定(完全有如我內心里遠遠不是要在實踐上阻止——假如我有能力去做或去阻止的話)真正的人權。在否定他們虛假的權利要求時,我并不想損害那些真正的權利,那些是他們所號稱的權利要全盤加以摧毀的。”[P77]從這些話中,我們可以明白,伯克并不是反對自然權利,也不是反對真正的人的權利,他之所以極力反對大革命的理論家們所宣揚的人權理論,主要在于他認為那是一種虛假的人權,虛幻的要求。這種虛幻的人權宣稱自己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威的約束,因為它自身就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權威,承認這種人權的就是進步,否認這種人權的就是反動,在人與人之間以及政治生活中不存在貴賤、善惡、是非、好壞,只存在進步與反動,革命勢力代表著進步,舊勢力代表著反動,為了進步,革命勢力就可以消滅舊勢力及反動勢力。如果這個所謂的進步原則貫徹到底,人類社會將永無寧日,新的代表進步,舊的代表反動,新與舊的斗爭必將導致不斷的革命,可是人類社會的發展依靠的不是革命,其內在結構不是斷裂,不是一個新社會****另一個舊社會,新與舊之間不是斷裂與革命的關系。依照伯克的說法,革命是最后的選擇,是萬不得已之下的選擇,而不是隨意的可以在任何情況下當作選擇對象的選擇。這種虛幻的人權一旦成為政府的基礎,就會造成公民社會的解體,大革命期間的法國就是這種狀況。自然權利來自然狀態,也就是那種還沒有為了形成一個社會而訂立契約的人的狀態,未訂約的人們擁有自然權利;在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都具有自我防衛的權利,伯克承認這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則,自然狀態中人們擁有支配自己的權利,也就是為自己做出判斷、強調自己的理由的權利;甚至也具有對一切事物的權利。但是自然狀態是一種野蠻狀態,處于其中的人們無不希望通過訂立社會契約而脫離自然狀態,一經訂約,人們就要信守約定,進入政治社會之后,人們無權僅僅因為自己的意愿而退出這個社會賴以建立的原始的約定。在這種原始的約定中,自然權利并不轉化為普遍的人權,自然狀態下的不同地域或群體的人們所訂立的原初契約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原初契約給與人們的權利必然也是不同的,這就是我們這個世界上有那么多不同的民族國家的原因。因此高于一切的抽象人權之是一種出于理論思辨的虛構。任何一個政治社會既然建立在原初的約定上面,那么參與約定的人們的自然權利就相應地轉化為契約規定的權利。政治社會的基礎既然是原始的約定,那么這一約定就成為政治社會最初的法律,而約定的權利就是法律規定的權利。這就是伯克想要說明的問題之一。
3、原始契約與公民社會
伯克基本上接受了約翰·洛克關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圍與目的的思想,但是對于人們解除原始契約的權利作了嚴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人們都能夠通過一場選舉把政治社會或者說公民社會的基本結構推倒重來的,除非是極端的情況,人們并沒有再次訂約的權利,原始的契約相當于最早的憲制約定,“社會的締約或者公約——通常就被名之為憲法”p27,正是因為這一約定,人們才成為公民的,才擁有受到憲法及法律保護的各項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權利是后于原初的憲制約定而生的,因此公民們并沒有通過投票來廢除原始契約的權利,即沒有再次制定憲法的權利,憲法只能有一部,并且只能通過緩慢而逐漸的調整和增補而獲得完善,關于憲法的調整和增補也必須在既定憲法原則的認可之下進行,這就是伯克對于這個問題的基本想法。伯克說,如果公民社會是約定的產物,那種約定就是其法律。也就是說,那種約定就必須限制和規定所有的憲法原則,這些憲法原則全都是在那種約定之下形成的,每種立法的、司法的或者行政的權力都是那種約定的產物。公民社會既是這種約定的產物,那么作為公民社會產物的社會公民怎么會具有與這一原始約定不相容的其他權利呢?公民社會的主旨之一就是:沒有人應該是其自身案件的審判官。這一點恰與自然狀態相反,人們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才組成公民社會的。這一點意味著,人們一經訂約從而進入公民社會之后就立刻自動放棄其自然權利,所得到的是受到約定或者說公民社會憲法所明確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就是說,同意與其他人訂約并加入公民社會意味著他放棄了要做自己的統治者的一切權利,也就是說在某種程度上放棄了自我辯護和自我防衛的權利,這項權利經由約定委托給了公民社會的憲法及其法律。伯克說:“人們不可能同時既享有非公民國家的權利,又享受一個公民國家的權利”[P78]。為了獲得正義,人們就放棄了自主審判和自主執行自然法的權利;同樣,為了能夠獲得某種自由,人們就通過與他人訂約而放棄了另外一些自由。
我們已經知道了,伯克并不否認自然權利的存在,而且還認可了自然權利或者天賦人權較之憲法權利具有更大得多的明晰性和更大程度的抽象完美性。但是,伯克否認公民社會建立在自然權利或者天賦人權的基礎之上,他認為天賦人權的抽象完美性只是理論上的,而在實踐中這一點正是天賦人權的致命缺陷。抽象的人權沒有意義,問題的關鍵在于權利在實踐中的運用。人們擁有各項權利,特別是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問題的關鍵是人們是否確切地知道于他而言何謂幸福。天賦人權理論假定人們在這個問題上擁有唯一的裁判權,而這正是伯克所反對的,因為如果人們不知道什么好、什么是壞,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惡,不知道于人于己而言何謂正當,僅僅憑自己的情感好惡而行使其權利,那么這種權利導致的后果將無法預測。毫無疑問,權利的行使需要理性的指導或者說需要智慧的牽引,而政府就是人類智慧為了滿足人類的需要而提供的設計。公民社會之中人們的情感、意志出于相互之間的需要而必須受到理性或者智慧的約束和限制,無論人權有多少種類,它不可能不受到自身的限制,也就是說人的任何一種權利都不能與其他人的同一種權利相互沖突和矛盾,權利是自由的體現,而自由為了自由的緣故必須受到限制,因此即使是天賦人權也不是完全沒有界限,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對人們的約束以及對他們的自由的約束也應該被看作他們的權利。公民社會是由形形色色的個人構成的,人們之間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其需要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政府必須根據各種各樣具體的變化而采取各種各樣適當的措施,因而就不可能依靠一種抽象的固定不變的原則而運作。人性是錯綜復雜的,人的需要也是多種多樣,隨時而變化的,包括社會的目標都有著難以想象的復雜性,真正具備政治智慧的人只有在面臨它們的時候才根據實際情況審慎地做出判斷,從而給出應對之策,所以政府不可能根據一項計劃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問題。這就如同伯克所說,建立國家或者復興它或者改革它的那種科學不是可以先天地就教給人們的。所有具有抽象完美性的計劃最終都會在實踐中不得不做出調整和改變,否則就往往會導致一種可恥的和可悲的結局。因為實踐需要的是審慎的智慧,而不是抽象的計劃。伯克說:“這些形而上學的權利進入到日常生活中來,就像光線穿透到一種稠密的介質中一樣,由于自然的規律,它們是會脫離它們的直線而折射的。的確,在人類的感情與關懷的全部復雜的總體之中,人們的原始權利經歷著如此之多的折射和反射,以至于如果談論它們,就仿佛它們始終處于他們原始取向的簡單狀態之中那樣,就會顯得異常荒謬了。”[P80-81]因此,伯克說各種單純的政府體制從根本上說都是有缺陷的,然而假如人們從一種單一抽象的觀點考慮的話,所有單純的政府體制都會因為其邏輯一貫且簡潔而無限迷人。在伯克看來,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家們所號稱天賦人權走上了極端,與它們在形而上學上的真確性成比例,它們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是虛假的。“人權是一種中間的不可能界定的東西,但并不是不可能分辨的。人在政府中的權利乃是它們的優勢所在;而這些往往是各種不同的善之間的平衡;有時候是善與惡之間,有時候是惡與惡之間的妥協。政治理性是一種計算原則,是在道德上而不是在形而上學上對真正的道德因素做加、減、乘、除的運算。”[P81]人民的權利不能夠與人民的權力相互混淆,人民的權力在人民訂約而組成公民社會的時候就已經放棄而不再屬于自己了,而人民的權利則是經過原初的約定而受到這一約定(憲法)的規定和保護的。
對于伯克來講,社會從根源上確實是一項契約,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伯克的問題在于這項契約是不是可以隨意解除的,或者說隨意一場人民選舉就能夠重新訂立的。伯克認為那些單純以偶然的或者個人的利益為目標的附屬性契約是可以憑訂約雙方的意愿隨時解除的,但是國家奠基其上的那種根本的原始契約是不能夠憑某一些人或者某一代人的意愿而隨意解除的,它不是從屬于或者服務于某種暫時的、個別的、易變的目標的契約關系,而是從屬于和服務于單個的人和單純的一代人所無法完成的目標的契約關系,所有國家致力完成的目標,包括科學、藝術的繁榮,包括道德的完善,包括人類一切理想目標的達成,都是這個契約所服務的目標,人類結成公民社會不僅是滿足自己的動物性的生存,因為自然狀態就能夠滿足這一目標,顯然人類之初締結契約,建立國家,形成公民社會,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含有更高更遠的精神追求。因此,如果原始契約確定的是一種合伙關系的話,那么這種合伙關系的目標就不是一代人能夠達成的,甚至也無法在許多代人中間達成,所以國家或者公民社會就不僅僅是活著的人之間的合伙關系,而且也是活著的人、已經死了的人和將會出世的人們之間的一種合伙關系。我們不可以說,我們沒有參與訂約,因此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因為我們的祖先已經考慮了我們的利益因此參與了最初的約定,我們從祖先那里不僅繼承了他們的全部權利,而且也繼承了他們的全部義務,我們不能夠僅僅因為自己的原因就退出約定,而且每一個出世的人在其繼承祖先或者家族權利的時候就已經默認了原始契約的存在,否則他就沒有憲法自由和法定的權利,不受憲法及一切公民社會法律的保護。實際上就是說,人們沒有契約所未曾規定的那種權利,祖先代我們以及我們自己的后人訂約,我們就不能僅僅因為自己的意愿而解除約定。“每一個特定的國家的每一項契約,都只是永恒社會的偉大初始契約中的一款,它聯系著低等的自然界和高等的自然界,連接著可見的世界與不可見的世界,遵循著約束一切物理界和一切道德界各安其位的那項不可違背的試驗所裁定的固定了的約定。”[P129]原初契約就是最初的憲制,我們因之而成為公民社會的一員,它規定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法律不屈服于任何人的意志,我們沒有違背這一法律、解除這一契約的選擇自由。“只有最初的和至高無上的那種必要性,即那種不是被選擇而是要做出選擇的必要性,那種高于一切思考之上、不容討論也無需證據的必要性,才有權證明訴諸無政府狀態的正當性。這種必要性并非是對于準則的例外;因為這種必要性的本身也就是人們所必需自愿或被迫遵守的那種事物的道德的和物理的性質的一部分,但是假如把這僅僅是對必要性的屈服當作選擇目標的話,那么法律就被破壞了,反叛就會被宣布為非法,就會從這個理性、秩序、和平、德行和成效顯著的懺悔的世界被驅逐、被放逐到那個瘋狂、無序、邪惡、動亂、徒勞無益的憂傷的敵對世界里去。”[P129]伯克認為,國家是有其起源上的神圣性的,人們應該以一種崇敬的態度看待國家的存在,不是把它當作一種束縛和限制,而應該把它當作一種權利和自由的基礎。公民社會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保護財產權,保護其成員的有效自由,保護其成員的各項法律權利不受侵犯和破壞。然而法國大革命所建立的政治體制雖然打著普遍人權的旗號,卻做盡了侵犯人權的事情,以自由為名義卻禁錮自由,以民主為名卻行集權****之實,這就是伯克所說的“形而上學指導下的革命”的必然結果。
這就涉及到了更根本的一點,公民社會的基礎不是形而上學的抽象原則,也不是哲學理性的思辨真理,相反,公民社會及其憲法法律是以意見、習俗、從古至今的風尚為基礎的,其中不乏偏見,但是它們確實是任何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正如伯克所言,偏見可以在緊急情況下迅速得以運用,它事先就把我們的思想納入一種智慧和道德的穩定行程中去,而不讓人在需要決斷的時候猶豫不決、困惑、疑慮以及茫然失措。“偏見使一個人的美德成為習慣”,“正是通過偏見,一個人的責任才成為他的天性的一部分”。伯克認為,“偏見”是源自傳統的遺產的重要部分,內里包含著古老的實踐智慧和政治理性,我們對于傳統的成見所能夠采取的“最聰明的辦法還是讓這些偏見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理性一起流傳下去,而不是拋掉偏見的外衣只留下赤裸裸的理性;因為偏見及其理性有一種使那理性運行起來的動力和使之持續下去的熱情”。[P117]伯克很干脆地說:“先生,您看,在這個啟蒙的時代,我完全敢于宣稱,我們總的來說是具有天然的感情的人們;我們不是拋棄我們所有的那些舊的成見,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珍視它們;而且說句不客氣的話,正因為它們是成見,所以我們才珍視它們;它們存在的時間越長,它們流行的越廣,我們就越發珍視它們”;“我們的許多思想家們不是去破除那些普遍的偏見,而是運用他們的智巧去發現貫穿其中的潛存的智慧”。[P116]因為,“我們知道我們沒有發明什么;我們也不認為在道德方面我們有什么東西可以被發明出來。許多關于政府的偉大原則、許多關于自由的思想,在我們出生之前很久就已經為人所理解了”。[P115]然而,“你們那些文人、政客”,“在這些方面是與我們根本不同的”,“對于他們,一種事物的規格只要是舊的,就有足夠的理由被毀掉。至于匆促建立起來的新規格,他們也絲毫不關心它的持續;因為那很少或者根本就不考慮以前時代所做過的一切的人,對那些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新發現上的人們,持續性并不是他們的目標。他們頗有體系地相信,一切具有永久性的東西都是禍害,因此它們與一切既有的成就都處于不可調和的戰爭狀態”。[P117]伯克異常反對人們用哲學理論或其他形而上學的學說指導政治實踐,并把這種做法稱之為“理論侵入實踐”。他認為理論與實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領域,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標,因此無論多么完美的理論都不能夠用來支配人們的政治生活,政治生活的基礎不是理論理性,也不可能是理論理性,而且政治生活天生就與理論理性不相適應。而法國大革命恰恰就是一場理論指導下的政治實踐,也就是伯克所稱呼的“形而上學指導下的革命”,即“哲學革命”。
4、人民主權與民主制度
人民主權學說是讓-雅克·盧梭政治思想的核心理論,主要是指國家的主權不在君主手里,而在人民手中,人民才是主權的合法的和直接的來源。伯克當然不是盧梭的信徒,但是從根本上來說他并沒有否認人民主權概念。他認為原初的約定既然是人們經過協議達成的,那么它就暗含了主權來自人民,只是這個主權在被委托給原初的契約所指定的代表之后,人民就不再擁有重新委托的權利,除非是在極端的情況下,被委托的代表既不能履行自己的責任又不愿意做出任何改變,只有在這樣的極端情形之下,即原初的契約已經解除的那個時刻,主權才會重歸人民所有。而在正常的情況下,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主權在民的事實應該被有意地置于一個隱而不顯的狀態之中。這就與伯克對人民群眾的看法有關系了。既然政治智慧來自政治傳統,來自從古至今的全部政治實踐,那么只有通曉本民族歷史、本民族政治傳統及其起源和基礎的人才能參與政治權力,這就是說只有國家中的一部分人才能夠參與政治權力,雖然最終的主權源自人民,但是在伯克看來者并不就意味著人民全體都有權利參與政治權力。也就是說,伯克反對盧梭根據人民主權概念所推導出來的結論,即純粹民主制,或稱絕對民主制。伯克認為,純粹民主制與純粹君主制一樣,立足于一種單純的設計,企圖完成一個單純的目的,表面上合乎理論理性的邏輯一貫性,但實質上卻并不是好的政治體制,因為政治實踐所要面臨的社會問題和目標是極為復雜的,并非任何一種單純的設計能夠應付得了的。純粹民主制就是絕對民主制,然而任何一種純粹或者絕對的政治體制都是一種形而上學性質的政治體制,也就是伯克所說的那種“哲學體制”,按照伯克的理論,這是不切實際的。絕對民主制會像絕對君主制導致君主****主義一樣導致群眾性的****主義,伯克指出法國大革命建立的所謂新體制雖然并沒有真正實現其原定計劃,即純粹民主制的政體設計,但是已經能夠看出來這種“哲學體制”的嚴重后果了。“我不知道把目前法國的統治政權歸入哪一類。它揚言是一種純粹的民主制,但我認為它正在沿著一條筆直的道路迅速地變成一種有害而不光彩的寡頭政治。”[P164]但是,“一種絕對的民主制就像是一種絕對的君主制一樣,都不能算作是政府的合法形式”,[P165]與其說它是一種健康的共和政體,還不如說是這種共和政體的腐化和墮落。伯克既然并不從根本上否認人民主權概念,因此他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否認民主制的合法性,但是很明顯,伯克很堅決地反對純粹民主制或絕對民主制。因為如果接納一種純粹民主制為合法的政治體制的話,公民社會將不再存在永恒的權威了,或者不再存在一個高于公民社會之上的德性之善,不再存在一個穩定持久的權威秩序了,因為任性而善變的公意將是最高的權威,政治活動完全取決于全民性質的公共投票和普遍選舉,這樣一來,對于那些人口大國來說,政治活動不是陷于停頓,就是陷于瘋狂,總之政治將不再可能。全體公民不可能就每一件公共事件達成一致,那么多數決定就會與少數的意志發生沖突,這樣一來,要么少數向多數屈服,服從多數決定,要么產生對抗,并遭多數鎮壓或迫害。這樣一來,絕對民主制就會在這種斗爭中走向自己的反面,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都是與絕對民主制的設計理念相悖的。這就是絕對民主制自身所包含的內在矛盾,絕對民主制不可能避免多數人的暴政。伯克說,凡是在人民權威不受任何限制的地方,人民便會對自己的權力產生無限大的自信,而且他們也會對世上最大的控制力之一,即榮譽感和責任感,也更不負什么責任,也正因此,越是純粹的民主制就越是世界上最無恥的東西。因為它是最無恥的,所以也就是最肆無忌憚的。沒有人會害怕可能要受懲罰,因為人民整體肯定是無須害怕的,所以說純粹的民主制就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不僅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嚴重下降,而且集體行動所施加給任何個人的暴政永遠都是最惡劣、最肆無忌憚的。
伯克推崇一種混合制的政治體制,一種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體,實際上就是當時英國的所謂法制的君主制,或者立憲的君主制。伯克批判法國大革命的原則,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這些原則與英國政體的原則迥然不同,大革命沒有參照英國的“光榮革命”模式。“我對這個被****了的法國政府的缺點和錯誤并不陌生;而且我認為我在天性上或政見上并不傾向于頌揚任何一種正當而自然的遭人責難的對象。但是現在的問題并不在于那個君主制的弊端而在于它的生存權。法國舊政府是不是真的無法改造或不值得改造,以至于絕對需要立刻把整個的組織****,并為取代它而建立一座理論的和實驗的大廈掃清地盤?”伯克認為只要傳統的制度還可以進行改革,還有改革的可行性,那么就應該采取保存和糾正的原則,而不是全盤革命的原則,“君主制本身帶有許多弊端,也有一些好的東西;法國的君主制畢竟曾從宗教中、從法律中、從習俗中、從輿論中得到過對自己禍害的某些糾正,這就使得它成為一個表面上的而非實質上的****政體”;“政府本身遠沒有拒絕改革,而是以易受指責的便利程度向有關這方面的各種提案和提議者開放著”。[P173]總之一句話,當時的法國君主制并不是沒有機會采取英國模式,即光榮革命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伯克認為對于傳統的政治形式采取全盤否定的革命態度是一種過于極端的做法。法國大革命使教士階層和貴族階層名聲掃地,把教會制度從新社會秩序中剝離出來,而貴族的地位也被貶斥,教士和貴族作為等級被取消,這就等于是全盤砸碎了舊制度,新體制與法國的歷史傳統完全斷裂了,在伯克看來這是極為錯誤的。對于大革命期間革命政府沒收教會地產的做法,伯克尤為無法理解,在他看來,教士和貴族是一個文明社會里最高貴的部分,而以人權和進步自詡的新政府卻剝奪教士和舊貴族的地產,并以各種各樣冠冕堂皇的借口迫害他們,而對政府來說,保護這種財產權才是他們的首要責任,伯克說:“我希望我們永遠不會如此之完全喪失社會結合的規則所加諸于我們的一切責任感,竟至于在任何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要沒收一個單獨無辜的公民的財產。除非是一個暴君,有誰能夠設想整個行業成千上萬的人全部被沒收了財產,不經起訴、不經聽證,也不經審判?只要還沒有喪失人性的一切痕跡,有誰能夠想到要****那品味崇高職責神圣的人們,其中有些人的年紀是立刻會喚起人們的尊敬和同情的,有誰能想到把他們從國家的最高位置上拉下來(而他們在國內本來是靠自己的地產維持生活的),使其淪于一種貧困、卑賤和受人鄙視的狀態?”[P140]對于廢除天主教會以及沒收教會財產并迫害教士階層的行為,革命政府是在忠于民族信念的名義下采取的“革命”措施,對于反對革命的貴族也是一樣的,這兩個階層在大革命中被瓦解了。而伯克的結論是,沒有一個野蠻的征服者曾在財產權方面制造過一場如此可怕的革命。
伯克堅信,公民社會的健全是與一種宗教體系密不可分的,在他談及英國及其政體的時候,他說:“我們知道,人在本質上是一種宗教動物,能知道這一點是我們的驕傲;我們知道無神論不僅違反我們的理性,而且也違反我們的本能;因而就不可能長久流傳。……我們決心要維護一個現有的教會、一種現有的君主制、一種現有的貴族制和一種現有的民主制,每一種都處在它現有的階段而并不再多”。[P122]正是立足于這一點,伯克批評法國大革命期間摧毀教會和沒收教會財產的做法,因為教會既然是國家的基礎部分,是公民社會的道德保證,那么摧毀教會也就意味著摧毀國家,而大革命也的確摧毀了法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大革命的理論家們被伯克帶有輕蔑意味地視為無神論者,而大革命所表現現出來的精神也的確屬于無神論,而伯克認為無神論必然導致道德上的腐化和墮落,即使按照大革命的計劃成功建立起了純粹民主制的社會,那也是一個沒有德性而只講權利并且最終會喪失公民權利的****主義社會。對于貴族等級的消失,伯克也充滿憤慨,他說:“我的研究和觀察并沒有向我展示法國貴族有任何不可救藥的過錯,或任何除了徹底清除就無法通過改革來加以清除的弊端”;“你們的貴族并不應該受到懲罰,而貶黜就是一種懲罰”。[P183]伯克認為,貴族是社會秩序中一件優美的裝飾品,貴族所代表的傳統德性將會隨著舊貴族的毀滅而一起被毀滅。伯克總是參照英國的體制來批判大革命的原則和措施,他認為教士和貴族是古老傳統的核心部分,正是因為他們的存在對王權形成了一種有力的限制,自由才能夠得以保證,便能夠被作為古老的遺產被我們現在所繼承,因此教士和貴族的存在不僅能夠保證公民社會的德性,而且還是一種有效的制衡力量,無論是對于君主制的****傾向來說,還是對于民主制的****傾向來說,他們的存在都是一種對于自由的更好的保證。但是我們得明白,大革命的誕生有其必然原因,法國與英國不同,它的君主制度已經沒有調和各種社會沖突的力量了,貴族也久已不再參與統治,不再擁有政治權力,沒有緩和政治危機的能力。法國的等級制度造成了嚴重的不平等,而君主卻對此無能為力,既沒有改革的意志和決心,也沒有改革的力量與勇氣,它的命運當然也就與英國的不同。伯克也看到了這一點,只是他被大革命的血腥和恐怖所震動,因而過分強調了傳統的意義。
參考文獻:《法國革命論》[英]伯克著何兆武許振洲彭剛譯
商務印書館1998年8月第1版,2003年4月北京第3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