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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是德治與法治關系在現代社會發展背景下的一種科學形態。探討德治與法治結合的科學精神,需關注以下幾方面,首先,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決不僅僅意味著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應該從更深刻層面上把握兩者結合的科學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結合的價值旨歸,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確治國理念如何變為治理實踐,使德治與法治的結合獲得可操作性。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學界觀點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們一定要堅定不移地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同時要充分發揮以德治國的重要作用。”(《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年337頁)對德治與法治關系的揭示,表明中國政府對國家治理模式的選擇達到了一種新的理性高度,它既與傳統治理遙相呼應,又有其獨特的時代創新精神,理論界對此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狀況,我們可以把理論界對德治思想的研究觀點概括為以下四種:第一種觀點認為,“以德治國”的基本主張就是“政府以道德為手段治理國家”。道德具有調整人的行為的作用,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有效手段,通過發揮道德的作用,有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八^德治,是在通過道德功能和作用的發揮,實現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就是說,國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領域發揮教育和協調作用。”(王小錫主編:《以德治國讀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59頁)這種觀點堅持,法治具有強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為而不能改變人的內心思想,道德在維護和鞏固社會秩序方面有著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惟有從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終達到“有恥且格”。這顯然是一種工具主義德治觀,它一方面將道德作為功利化的統治手段,它以追求社會穩定、實現政治統治秩序為要務,另一方面在事實上將道德理解為狹義的道德規范,沒有認識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僅僅理解為一種行為規范,道德還是一種價值理念、社會精神和人類的基本生存方式。
第二種觀點認為,德治強調的是一種民間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統治者推行的‘治國之術’,而僅僅表示一種規范和相應形成的多少帶有自發性的民間的社會秩序?!?馬戎:“罪與孽:中國的‘法治’與‘德治’概說”,《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2,2)這是一種側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為秩序層面的德治觀。它將德治限于類似于西方與基督教相關聯的“德治”,是區別于政治層面的民間“小傳統”的倫理規范,是與中國傳統社會民間宗教相關的“宗教”。“習慣法的支配原則與官府之法的支配原則不盡相同。前者是一套實用性知識,其應用關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實用理性支配。后者則相反,作為一種精英知識傳統,它的符號意味更強,文化選擇色彩也更濃?!?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140頁)從社會與國家二元對立分析理路出發,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會非政治(政府)層面,這合乎于德治的自律性特質,且“德治”的“治”不僅僅指政府“治理”社會的規范或原則,可以有更廣泛的內涵。但僅僅將德治局限于民間治理,則面對復雜的社會公共關系,如何凝聚共同體的生命力,是值得反思的?!耙粋€民族,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沒有靈魂,就會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395頁)德治還需要發揮在一個共同體內起到預設公共精神空間的功能。
第三種觀點認為,德治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德治(ruleofmoral)是與法制相對立的范疇,其核心不僅僅是強調要依靠、通過道德治理社會,更在于強調德規優于法規、道德高于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它則是以道德規范作為事實上社會的最高規范體系?!被蛘哒f,“廣義的‘德治’是指,凡充分發揮道德在社會生活(包括社會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中的應有功能,以達到維護和穩定社會目的的國家控制模式?!倍M義上的德治是指,“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發揮主導作用,來實施統治的國家控制戰略”(馮振萍,陳路芳:“論傳統德治與現代德治”,《廣西大學學報》(哲社版),2002,1)。這種認識是與德治具有關聯性的德法關系的復雜性有關的。同時它也認識到道德的工具性價值功能在社會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然而,這種廣義德治觀認為德規高于法規,這顯然是受康德道德觀影響,認為法只是道德的一種特殊形態,它以特殊的形式和手段實現道德的目的。卻沒有認識到道德與法的區別,即法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等的技術規則。同時以社會秩序為目的,沒有考慮到德治要解決人的內心信念的問題。人的主體內在價值的培養,人的精神世界問題決不等同于社會規范問題。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內涵涉及四個方面:一是德治必須體現施政的社會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與道德之間尋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義性。(上海社科院2001年3月10日“學習同志‘以德治國’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這種德治強調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應當以身作則、自身發揮示范帶頭作用。這種觀點的思維定式還是沿襲古代中國德治的“修己以安百姓”(《論語·憲問》),認為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對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對社會的穩定起著關鍵作用,即“君子篤于親,則民興于仁,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論語·泰伯》)。僅靠對共同的價值信仰、權威認同和道德行為規范而忽視德治必須體現施政的社會公正性,歷史證明,社會秩序維系于官員之個體道德而無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同時,如果將作為官員的責任作為一種道德要求,這決非是康德意義上出于責任的那種高尚道德行為(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頁),而不過是降低了對公職人員的要求罷了。不能把德治僅僅理解為是“為政以德”這種傳統式的道德教化,它還是一種社會正義的訴求,一種社會美德的尋注。而這后者正是德治的精神實質之所在。
基于以上對當前學界德治思想的簡單歸納總結,我們可以看到,當前理論界對德治思想的研究態度是積極的、成果是顯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學界注意的傾向和問題:
首先,學界對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工具主義和技術主義傾向。在這種工具主義和技術主義德治觀中,強調更多的是德治如何為政府統治或治理服務,而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德治對公民權利和主體素質的終極性價值追求。其實這是對“以德治國”理念的片面理解,“以德治國”理念應該是“從唯物史觀出發,既科學地揭示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又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從而在目的和手段的結合點上達致‘有德而治’與‘有治而德’的有機統一”(張曉東、李蘭芬:“‘以德治國’誰為主體”,《道德與文明》2002,2)。
其次,學界對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著泛政治傾向,而忽略了德治思想深刻的價值理性和社會信仰導向。德治不僅僅是政府國家的一種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種以價值理性和社會信仰廣泛而深刻地影響人們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會管理模式。
再次,割裂德治工具品質和價值品質之間的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是當前中國學界對德治思想發生誤解的學理根源。強調作為價值品質即實體性治理內容的道德境界層面的德治內涵,而忽視了工具品質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難具操作性,這是當前德治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與德治研究相呼應,理論界對法治研究也興起了一股熱潮。就其主要觀點可概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治是社會行為規范體系?!八^法治,就是國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王建國:“人治與法治”,載于強國論壇)這種法治觀的實施主體是國家,作為被治理的人們在法治的載體——法律面前只具有服從的義務,缺乏對法律制定的參與權的合理性、正義性品質要求的權利,盡管它主張權利平等、權力制衡,但這不能保證人們不受法的暴力統治,存在著人人都平等地受惡法壓的可能性。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治法”(以法律為工具,以人為治理對象——中國傳統法家的法治即屬于此)而非“法治”(即以人為權利主體,要求立法和司法都以保護人的權利為第一要義)。其實,在本質上說這是一種工具主義法治觀,它將法治片面理解為社會行為規范體系,而忽視對法治精神實質的探究。不同于法制的法治本質在于主張權利平等和社會正義的人性品質和生存習尚。在由人治社會步入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法治化的存在與發揮作用不僅需要外在規則約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人們內心深處的生存習慣,它要求人們對法產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夠通過法律獲得生存條件的保障和利益關系的正義衡平。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治是體現了一定價值內涵的行為組織圖式?!胺ㄖ问敲裰?、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291頁)“實現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實行法治國最根本的價值追求?!蓖瑫r,“個人權威要服從于法律權威,權力要服從于法律。”法治決非僅僅意味著單純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確立法律的統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of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by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為治國之宗旨,而依法而治是以法律為手段。法治不僅僅是“以法治國”的意義,而且含有用于治國的法律所必須遵循的原則、規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則”、“平等原則”、“維護人的尊嚴的原則”(龔祥瑞:《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81頁)。法治既以法律為最高準繩,同時也對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亞里士多德所謂的善良之法。不對法律提出這一合理要求,則僅僅是依法而治,排除法律的淵源這一問題,它就是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權力服從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內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這是從法治的實質層面上探討其價值取向,法治的價值追求是為保障民主、人權、并且要求權力服從法律的規定,但是法治的表現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須考慮的,法治的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實體正義與形式正義都是必需的。這是一種試圖將法治納入到社會秩序與社會生態系統中的廣義的法治觀。它涉及到對公共權力的價值與功能的理解,這是對法治精神的揭示,但缺少程序化的實施標準,而程序化講求的是既要存在著對正義結果的衡量標準,又要具備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目的的程序。而這種程序在中國這種具備濃厚規則試錯(對即存規則的討價還價、人情漫溢)環境下,程序化是急需的,也是必然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法治是一種局限于公法領域的國家治理模式?!吧鐣髁x市場經濟體制下,法治的含義有三種:一是實行憲政,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確定政治權力劃分的基本規則、確定國家活動的基本范圍、確定政府作用的領域與界限;二是實行行政法治,公共部門的活動必須受到嚴格的公法約束,公共部門不能從事沒有法律依據的活動,公共管理活動要以普通法為基礎,而不是以行政規章為基礎,公共部門活動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三是政府管理要以公平、統一、無歧視的公共管理為基礎。”(李軍鵬:“自治、法治與善治:中國行政改革的目標去向”,《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1,1)它將法治理解為對國家政府的公權力的限制,這確實突破了中國傳統法治理念,這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然而它難以也不能全面反映法治的真正內涵,因為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決不僅僅意味著對權力進行限制,體現社會“正義”或正義觀念的公法并不能替代體現私人行為的規范的私法。治理國家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這種法治是對公法領域的公共行為——政府權力的規范,在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的同時,公民的私人行為亦需要受到保障與規范,盡管這樣并非其本質。
第四種觀點認為法治是一個包含著多重內涵的治國思想。首先,法治是一種觀念,一種意識,一種視法為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種價值的體現,即法具有普適性和正義性;再次,法治是一種以“法的統治”為特征的社會統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會道德等對人們內心的影響和外在行為的自我約束,但它排斥以個人為軸心的統治方式。(劉作翔:“思想的價值與法治的理念”,《法制日報》,1999年7月22日)認為,法治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自然秩序,它有三個含義:第一,法治意味著對權力的制約;第二,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就是法律的普適性;第三,法治意味著形式正義。(李波:“法治的意義”,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簡報,2000,81頁)強調法律的形式正義,它近似于哈耶克、韋伯等西方自由主義法治觀,我們可以稱之為程序性法治觀。強調這一點在原本缺乏程序化法治的中國社會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以之否定或忽視了法治的實體性價值。
通過以上的歸納總結我們可以看出學界對于法治的理解也存有值得注意的幾種傾向:
一是工具主義傾向,即把法治看作實現國家秩序或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這種已為多數人認可的法治觀仍然具有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法治確實具有工具品質,它具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然而這種工具品質不是法治的精神實質。法治精神工具化的傾向在實踐中往往會使法律淪為國家實現政治目的的手段而非保障人的神圣尊嚴的價值指歸,這不諦于對傳統法家法治的回歸。
二是自由主義傾向,即把法治僅僅理解為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的需要而對國家公權力施加限制。當然,“法律是解放人類、增進人類自由、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不應異化成為‘治民’的法。法的首要任務是‘治吏’。”(倪正茂、楊海坤等《中日法學家對話:法治勿入工具主義誤區》,《社會科學報》,2002年,8月1日)法治對權力的限制,對人的自由的保障是其精神實質,這是法治的深層次價值意韻,沒有了法治的精神,法治是不存在的。
三是程序主義(或形式主義)傾向,即法治程序(形式)優于法治實體(內容)。例如,哈耶克就認為:“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地適用規則,這一點比這個規則的內容為何更為重要。只要同樣的規則能夠普遍實施,至于這個規則的內容如何倒還是次要的。”哈耶克在堅持自由主義的原則下,反對任何政府的意識形態灌輸。(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7頁)法律的制定不能成為立法者為了他的目的而影響人民,政府不應以幫助人民發展起個性為名而成為一個“道德的”機構,政府認為的道德而強加給其社會成員的——不管這種道德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只要政府采取了這種措施,那政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權力如果成為直接參與價值分配的現實資源,則表明權力無法受到基礎價值資源的有力制約,進而會產生權力尋租現象,這實質上是法治的空乏化與德治的虛泛化。馬克斯·韋伯亦認為法治追求的是“最精確的、對于機會的可預計性以及法和訴訟程序中合理的系統性的最佳鮮明性。”(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商務印書館1997,139頁)這是“因為特殊的法的形式主義會使法的機構像一臺技術上合理的機器那樣運作,它為有關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對而言最大的活動自由的回旋空間,特別是合理預計他的目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機會的最大的回旋空間?!?同上書,140頁)形式主義法治觀就其堅持程序民主以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權利有其合理性,但它把法治程序強調到高于法治實質并隔裂兩者關系就失之偏頗。
二、德治、法治思想的科學解讀
國家治理模式不僅僅是調整一國社會秩序的一系列規范體系,更是一種表現社會結構的文化形態、一種人生活意義的選擇。因此,一個國家政府選擇什么樣的治理模式在根本上受其社會結構樣態、社會發展狀況、社會成員素質、社會動員能力以及國際發展態勢等諸多方面的影響和左右。提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336頁)的治國方略既是對轉型中的中國社會結構發展狀況的理性認知,也是對中華民族生存意義的合理選擇。與法治相結合的德治不僅僅是調整社會生活的一系列規范體系,還是一種文化形態、一種人的生活意義,更是一種道德價值的實現方式。作為一種文化,“以德治國”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指導地位,是我們立黨的根本,也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根本,決定著我國文化事業的性質和方向。”(同上書,384頁)理想、信念、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意識形態、政治思想,必須融入于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德體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體現中國特色,并凝聚中華民族之向心力。作為一種人的生活意義(meanings),德治也就是人生社會道德理想的實現過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會秩序。德治還是一種強化道德價值的實現方式,它使具有認知、激勵、評價等功能的道德獲得了維持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穩定的政治功能,在深層次上對“有序化社會共同體的合法性、正當性”問題做出合理的闡釋,對政治權力提出價值理性評判的要求。
從道德的狀態進入德治狀態需要各種主客觀條件,其中道德的正義性與正當性是核心因素。在人治社會結構中不可能出現真正的德治,即道德統治并不一定帶來德治的良好狀態,“德”存在于多元領域,不同的領域存在著不同的道德。道德由私人道德、道德規范和道德信仰等部分組成。私德僅僅發生道德的一部分,兩者是不同的,“要具有一種美德,就應該能夠和愿意按照原則行事,并遵守與某方面的道德相關的各種規則而不管相反的誘惑是什么?!?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32頁,33頁)波斯納認為,道德是一種社會控制制度,是作為生物的人對于生存問題的反應。(波斯納:《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6頁及譯序Ⅵ,這要說明的是道德本身是需要道德來評價其合理性的)在這層意義上,道德是需要在德治中被規范和指導,一個社會共同體沒有共同的道德規范,沒有共同的道德精神,也就沒有了共同體的內在凝聚力,即不能稱之為共同體。除了作為私人道德的個體美德,還有公共道德的存在,它的價值在于調節人際關系,實現社會正義,形成社會秩序。盡管以公正作為最高價值的公共道德在尼布爾看來是低于作為以無私為價值追求的私人美德的——“最道德的行為是受公正無私的動機所驅使的?!薄舱J識到“道德因素可能限制但不會消除不斷產生的社會競爭和沖突?!北仨殹皩娭频氖侄魏屠硇缘牡赖抡f教結合起來才有成效?!?尼布爾:《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202,213頁)德治是通過良好道德而實施合理管理的一種治理國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過道德的合理運作實施社會控制的原理與制度。
與德治相結合的法治具有一種明確的價值取向,即法治是為自由、平等、民主而存在。“法治是一項歷史成就、一種法制品質、一種道德價值和一種社會實踐。”(夏勇:“法治是什么——淵源、規誡與價值”,《中國社會科學》,1999,4)法治具有歷史承繼性,不能斷裂歷史而看待法治,必須在具體的歷史語境下看待法治以及法自身及其實施的價值和道德性,在中國社會歷史境況下,任何忽視德治觀念、尤其是傳統德治影響的法治都將難以實現,道德的養成是一共同體習尚的歷史積淀,“恒久的習慣被人們確定地遵守,它的地位宛若制定法”(《學說匯纂》,J·M·凱利:《西方法律思想簡史》,法律出版社2002,65頁)。法治自身合法性、合理性的證明需要道德評價標準體系,而后者也須以“增加還是減少全社會和每個人的利益總量(而不是品德完善程度)”(王海明:《新倫理學》,商務印書館2001,154頁)為評價標準。民主社會法治的實現須存在一個前提,即“民主基礎之上的合理決策機制”(張千帆:“法治、德治與憲政”),《法商研究》,2002,2),民主既是法治存在的前提也是法治的精神品質。法治作為對權力的限制以圖保障國家政治倫理品質的根本措施,“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是:對立法權的限制;反對濫用行政權力的保護措施;獲得法律的忠告、幫助和保護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機會;對個人和團體各種權利和自由的正當保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沃克:《牛津法律大詞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790頁)法治是一種新型的規范秩序,它的新穎性在于其規范的普適性,即法治所要規范的不僅僅是被治理者,用樣也是對治理者的要求,嚴格限制其權力的邊際。由于當今時代價值多元化,情感主義盛行,作為以往權力權威皈依的道德權威出現危機,道德相對主義盛行的社會中,法治成為規范權力的現實最有效力量,這也意味著是對權力的權威尋注。
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并不排除人在法治中的積極作用。西方法治思想特別是近現代法治思想表明,職業化法律家與法律程序一樣決定著近現代西方法治化進程。當然,西方強調的職業化法律家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技術素養的人。法律家及其技術素養顯然不是中國傳統意義上的人的因素,后者泛指一切統治者及其官吏,強調他們的道德訓練和修養。以治理者的道德素養保障治理的正義性與以法律程序和法律家的職業素養保障法治的正義性是中西方法治實踐對人的因素之于法治作用的認知區別。
三、德治與法治結合的內涵及其創新
在2001年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指出:“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與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兩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法治屬于政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德治屬于思想建設、屬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要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題摘編)》,337頁)法治、德治是中外歷史上古已有之的治國理念,總書記的創新之處在于倡導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緊密結合”。這種“結合”涉及兩個根本性問題,一是能否結合,即兩者結合的可能性問題;二是如何結合,即結合的路徑和方式問題。
關于德治與法治的結合何以可能,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得到肯定性分析:
首先,德治與法治的差異互補性構成了兩者結合的邏輯前提。在邏輯上蘊涵著一個前提,即德治與法治不是一個東西,它們之間因有差異而能互補,因能互補而需要結合。正是這種差異互補性構成了兩者結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關于德治與法治的關系我們已經在上面探討過了,這里就不多提了,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法治與德治的差異性不僅僅是法律與道德的不同,更始觀念、規范或制度以及秩序的不同。
其次,德治與法治的價值互補或重疊使兩者的結合具有了實踐的合理性?;趯Ψㄖ嗡枷氲姆治?,可以看出,“法治”不僅僅是“依法治國”,它更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同時要求法律必須遵循一定原則、規范或理想,也就是說法治既要求法律的實施過程,更要求法律本身的原則,如“公正原則”、“平等原則”和“維護人的尊嚴的原則”等等必須體現在法律當中。法律的運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絕應當的指引,法律的構成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損人利己”“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等法律原則本身就是道德原則,兩者的價值旨歸是一致和重疊的。只是在不同的文化域,人們給予不同的解釋和理解。
關于德治與法治結合的路徑和方式,理論界存在著兩種觀點。有學者主張“滲透式”結合,即法治與德治相互滲透,互為前提。通過設定道德與法律相互滲透、法律體現道德性來論證推演法治離不開德治,德治也離不開法治,這里可能暗存著一個邏輯錯誤,即將德治與法治的關系等同于道德與法的關系。德治與法治和道德與法是兩對領域相對獨立、任務目標各具邊界的不同范疇,混淆其內容,模糊其邊界,容易在實踐中造成“自發論”(法治搞好了德治自然而然地上去,反之亦然)或“替代論”(一方面建設搞好了,也內在包含了另一方面建設的內容,可以相互替代、推諉)問題傾向。有人主張“板塊式”結合,認為,德治與法治的治理領域不同,法治屬于政治文明,德治屬于精神文明,前者屬于公共領域,后者屬于私人領域;德治與法治在形成基礎、外在表現形式、內在結構和內容等諸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因而很難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方式結合起來,而只能是一種“板塊式”的結合。這種觀點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將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對立開來,認為國家公共行為不能干預私人行為。這對于當今社會存在的“社會倫理普遍性的尋注與人們道德生活的特殊差異性之間的矛盾”(萬俊人:《現代性的倫理話語》,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259-261頁)。的解決會產生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面對價值多元化傾向和人的精神世界的困惑與空虛,排斥社會主流價值的弘揚,無形中會削弱社會共同體的公共精神空間,導致社會交流的異質化,即貨幣化和契約化。
法治并不必然內在地排斥德治,“現代法治構思本來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機?!?季衛東:“法治中國的可能性——也談對文化傳統的解讀和反思”,《戰略與管理》2001,5)法治首先是一種制度設計,是對權力的限制,然法治的本質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也是一種生活形式,這就內在地包含著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目的的德治思想。因此,關于德治與法治的結合路徑和方式,我們更傾向于選擇滲透式的板塊型結構模式。法治側重于行為規范層面,德治關注于精神價值層面。德治與法治的這一結合路徑與方式為兩者的異質性預設了板塊式的關系圖式,使德治與法治各自價值的發揮創造了條件。法治講求合理性、合法性、正義性,以規范政府權力、維持社會秩序為宗旨,德治可以為人的精神提供情感皈依以及為法治提供文化環境。兩者都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最終價值指向。德治與法治的價值互補或重疊在價值指向和根本目標上的趨同,為兩者結合滲透提供了可能性與必然性。
德治與法治結合不僅具有理論上的可能性與合理性,同時亦具有堅實的社會基礎。德治與法治的共同基礎和根本動力緣于改革開放后形成的新的社會結構形態。作為一項治國方略,它為現存中國社會治理所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家從對社會的全面控制中逐步退出已經成為歷史必然趨勢。德治與法治的最佳結合點是善治,也就是社會管理權的淵源不僅僅是來自于政府國家,諸如行業協會、民間自治團體等第三部門皆可以成為社會管理的現實實施者。作為一項系統工程的治國方略,德治與法治是實現社會控制,提升國家、社會治理的兩種基本途徑。
德治與法治結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源于現實社會關系的結構性變化。社會關系的密度和樣式影響著道德約束的效用,熟人社會的存在是中國傳統德治得以存在的根本社會原因,這是因為資源移轉和情感寄托是以親情和家庭贍養為根本指歸,在行為交往層面上也就要求以人倫綱常為規則來規約維系家庭秩序。熟人社會中人際關系的維系是基于血親關系的存有,傳統中國社會的家庭是一種社會組織,承擔著各種社會功能,存在著“特殊主義倫理。中國的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對象與自己的關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縮,一切普遍的標準并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么關系之后,才能決定拿出什么標準來’。”(孫立平:“‘關系’,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社會學研究》,1996,5)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經歷了一次結構性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伴隨而來的是中國社會走上了法治化道路。面對市場經濟非熟人社會,傳統意義上的私人美德修養的獨特價值已滿足不了具有不確定性的人際交往生活?!八谐^最親密的社會群體的更大范圍的社會合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強制。”(尼布爾:《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3頁)然而法治化在帶來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同時,并沒有完全消解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問題。任何企圖僅僅通過經濟的手段來實現社會精神境界的凈化必須合乎精神領域規律的方式進行。要使價值觀念的接受、文化意識的培養獲得有效性期望值,則必須使價值承載者獲得利益感受性。而這種感受不僅僅是物質利益的,更包含精神的可欲性感受,即它能夠滿足人們的精神性需求。
現代德治與法治的結合不同于以往的德治與法治關系的種種歷史形態,一方面,兩者的關系有了全新的詮釋,另一方面,兩者結合的內涵富有時代精神。中國傳統的德治與法治一直處于一種緊張的對立關系之中。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族結構是傳統德治存在的堅實社會基礎。人類學家弗里德曼曾經提到,“清代的法律制度把地域化的宗族視為宗族成員間社會沖突解決的最大單位,并且不鼓勵地方官卷入宗族事物的處理。”(轉引自王銘銘:“宗族、社會與國家——弗里德曼理論的再思考”,《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6年秋季卷))宗族內部成員關系的維系是基于人倫道德而非國家法律,這是中國古代德治與法治沖突的社會結構原因。而當新中國建立之后,長期的計劃經濟,使得社會的基本功能化“單位”代替了原來的宗族而成為新的承擔社會管理、資源分配和社會控制等職能的基本社會細胞,道德維系是以對人的信任為前提,由于單位“承擔法律、倫理、道德的全部職能”但又缺乏公平,使得單位成為其基于非自愿結合而組合一起的成員憎恨的一個重要根源。(鄭也夫:《信任論》,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230-231)作為“不信任的溫床”的單位依靠“德治性再分配體制”(李猛、周飛丹、李康:“單位:制度化組織的內部機制”,《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6年秋季卷))。分配資源以品德和政治覺悟為標準,這既繼承了傳統的德治體制,又使得政治權利侵入本屬于私人領域的美德,這種本以培養人的道德為目的的德治機制反而封殺了道德價值的發揮。“自我的修煉本應構成新德治的核心,但在內心世界成為國家治理對象時情況下,自我已經喪失了自由倫理實踐的可能性?!?魏沂:“中國新德治論析——改革前中國道德化政治的歷史反思”,《戰略與管理》,2001,1)
現代德治與法治的結合突破了傳統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具有理論和現實的雙重創新意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是“三個代表”思想在治國理念上的貫徹和落實。封建專制傳統和計劃“管制”體制所形成的專治文化和“官制文化”,使管理者對社會、經濟、意識的失控極為敏感,對還權于民(小政府、大社會)深感恐懼。(魯寧:“洋協會為我們當老師”,《中國青年報》,2002年8月2日,第2版)?!艾F行的法治理論,自亞里士多德以來,幾乎都是或者主要是從國家或政府的立場出發的,其所表達的,或者主要表達的,乃是國家或政府的政治傾向、意識形態與價值觀念。因此,無論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一體遵循,還是就法律是否‘良善’所作的判斷,都不過是國家或政府單方面意愿的表達。”(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蘊”,《吉林大學學報》(社科版)1997,2)這就往往給人造成一種錯覺,以為德治的主體就是政府國家。其實就權力的主體、權力的目的以及權力的行使而言,德治的主體是國家的主人——人民而非政府(政府的責任在于維護社會公正秩序,而人民則要求主體責任意識的強化)(張曉東、李蘭芬:“‘以德治國’誰為主體”,《道德與文明》2002,2。該文通過對權力的分析論證了德治的主體為人民)?!叭齻€代表”思想不僅對執政黨的建設和我國改革開放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而且是我國推進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結合的治國方略的根本指導方針?!笆冀K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提出了社會發展的價值目標?!笆冀K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為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提出了社會文明價值關懷?!笆冀K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則是法治與德治結合的根本價值追求??傊?,德治與法治的結合既是為規范執政黨的執政方式尋注合法性權威,又是改善提高整個社會精神狀態,健全法治建設的文化基礎和民情支持的重大措施。
法治與德治結合的實現需要民主程序的完善和公民的自由的存然性前提條件,民主和自由是德治與法治結合的政治基礎。以建設法治國家為政治取向的治國方略不可忽視德法結合與民主自由的內在關系。哈貝馬斯認為法治國家與民主自由的內在聯系源于現代法律思想自身和實在法不能從一種更高的法中獲得自身的合法性(哈貝馬斯:“論法治國家與民主之間的內在聯系”,引自“榕樹下”網站)。自由、民主、法治是現代文明的追求,而這皆以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目的,德治的提出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發展為目的,人的自由不僅僅表現在不受外部壓迫,更表現為人的內在價值的自由全面的展現。法治與德治的結合既以民主自由為目的,又離不開民主自由的扶助,“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卷,第146頁)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只有通過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實現善治。德法結合與民主自由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在我國,治國是黨領導人民群眾實現的,人民群眾既是“治”的客體又是“治”的主體。因此,治國所“以”和“依”的德與法,應當在充分發揚民主自由的基礎上確定,進而取得“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