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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通信基站項目公眾參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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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通信基站項目公眾參與的意義

          1998年6月25日,聯合國通過的《公眾在環境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獲得司法救濟權的公約》(簡稱《奧胡斯公約》),對這些程序性的環境權作了比較具體和完善的規定[4]。該公約對上述權利的規定可概括如下:(1)該公約從兩個方面規定了公眾的知情權,一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的內容,二是政府保證公眾環境知情權實現的義務。(2)該公約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公眾的參與決策權:一是公眾對具體環境活動決策的參與;二是公眾對與環境有關的計劃和政策決策的參與;三是環境行政法規和法律決策及執行過程中的公眾參與。(3)針對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該公約明確規定這兩項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律以獲得司法救濟,國家應為該權利的實現提供保證[1、3]。

          依據上述公眾參與原則,電磁輻射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應體現:(1)環境知情權,例如公眾有權獲知目前周邊的電磁輻射水平、移動通信基站的站址、天線架設塔型、主要技術參數以及可能造成的輻射影響、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告知或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告知公眾的義務。(2)環境參與權,在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中,公眾在獲知建設信息后,有權通過有效渠道向建設單位、環評單位或環保部門提出與電磁輻射影響相關的建議。上述單位應對公眾提出的建議給予回復,公眾有權對環境影響報告中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予以復印,以便在建設過程中進行監督。(3)環境司法請求權,包括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張的權利,和向司法機關要求保護的權利。公眾有權對基站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進行質詢,指控環保部門沒能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職責,或提起電磁污染民事訴訟的權利。

          公眾參與的現狀與難點

          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項目在公眾參與中存在以下難點。(1)漠視關系群體的知情權,公眾參與的針對性不強。由于移動通信基站建設范圍廣,單期項目建設的基站站址往往覆蓋全市乃至全省,使其無法有效地識別與篩選公眾參與的對象。(2)環評公示操作不合理,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不足。公示過程中,存在信息不易獲知、公示時間短、信息量不足以及諸如天線型號、增益、俯角、方位角等專業術語晦澀難懂等問題,都降低了公眾參與的有效性。(3)公眾存在認知誤區,評判能力不足。由于電磁輻射是以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特殊形態存在,在環境中不存在殘余物質,往往給普通民眾帶來神秘感,甚至畏懼情緒。造成部分居民對電磁輻射認識上存在誤區,對移動通信基站、輸變電設施等敬而遠之,在公眾參與過程中提出無理要求,甚至阻撓環評程序的正常進行。(4)建設過程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環境司法請求權的濫用。實際建設過程中,由于單個基站的建設周期短,加上前期未能有效地開展公眾參與,基站往往是在周圍居民不知情或未被征求意見的情況下建成的,造成居民的反感,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群眾投訴,給環保部門帶來工作負擔。

          公眾參與內容及方案設計

          (1)圍繞公眾參與原則確定公示信息內容,提高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圍繞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司法請求權三原則梳理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項目公眾關心的主要問題,制訂出公示信息內容。(2)信息公示采取“噴淋”與“滴灌”相結合方式,提升公眾參與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移動基站項目建設地點分布廣、涉及民眾多的特點,第一次信息公示利用報紙、網站等公共媒體大范圍公示建設規模、地址以及建設單位、環境評價單位的信息,并提供查詢和索取相關信息的途徑。第二次信息公示在利用公共媒體公示的同時,優先選取基站周邊的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等,采取戶級訪談、座談會等方式針對性開展公眾參與調查。公示信息應包括基站擬建站址、塔型、擬建高度以及基站天線水平保護距離和垂直保護距離等環境保護管理措施。公示時限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建議

          (1)形成電磁輻射公眾宣傳制度,將宣傳經費納入環保竣工驗收范疇。移動通信基站、輸變電工程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就公眾宣傳提出具體措施建議,細化到宣傳內容、方式及經費預算。環保部門應就報告中的公眾宣傳內容給予批復,明確宣傳經費納入環保竣工驗收范疇,逐步促使電信運營單位轉入公眾宣傳與產品營銷并重的理性發展模式。(2)構建電磁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數據庫,縮短民眾投訴處理時間,化解社會矛盾。隨著我國信息化水平提升,移動通信基站的建設數量得到大幅增加,以江蘇省為例,至“十二五”期末將規劃建設移動通信基站80000座,實際截至2012年已建成基站約89000座。面對如此數量眾多的基站,應盡快著手建立環境管理數據庫,涵蓋基站站址、塔型、架設高度、保護距離管理要求、竣工驗收監測結果等數據信息。一方面可以對已建和新建的基站進行有效地環境管理,另一方面在應對民眾投訴時,可以較快地獲知所需的關鍵信息,縮短了民眾投訴的處理時間,化解社會矛盾。(3)組建環境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處理環境訴訟的司法渠道,正確疏導民眾情緒,避免發生群體事件。從寧波鎮海PX項目到四川什坊鉬銅項目,再到江蘇啟東排海工程,近年來由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項目前期信息不公開加上后期民眾訴求渠道不暢,導致了民眾對自身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產生嚴重懷疑,進而引發群體事件。可見構建暢通的民眾訴訟渠道是正確疏導民眾情緒,避免發生群體事件的必要手段。隨著我國環境司法體系的不斷完善,環境訴訟必然將是處理環境投訴、解決環境糾紛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通過組建環境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可以將部分訴求合理引入司法渠道,另一方面也能緩解審批監管部門的工作壓力。

          作者:韋慶劉佳雪潘葳單位:江蘇省輻射環境保護咨詢中心南京曉莊學院社會發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