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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收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財政稅收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財政稅收

          財政稅收稅收籌劃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已逐步明確,企業越來越關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來越重視稅收支出和納稅成本,因此稅收籌劃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本文通過分析稅收籌劃的含義,作用及原則,探討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途徑。

          關鍵字稅收籌劃避稅節稅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稅收和我們每個人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國際程度也在不斷的提高,因此,企業和個人的涉稅事項不斷增多,不論在哪個國家,都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人要給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是否能夠合法的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呢?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目前人們對稅收籌劃還存在著種種的錯誤認識,有的人想利用稅收籌劃之名行偷稅漏稅之實,也有的想借此進行逃稅避稅,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它又有什么樣的作用,我們怎樣才能實現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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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之債財政稅收

          一、稅收之債可移轉之實踐論基礎

          (一)私債移轉之實踐論基礎

          民法上所謂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變更的主體不同,債的移轉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7]

          傳統民法學認為,債具有相對性。早期羅馬法認為債權債務與債的主體不可分離,認為債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為聯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變更其任何一端,都將使債的關系失去同一性,因此,債的當事人絕對不可變更,從而認定債權不得讓與,債務亦不得移轉。如果要發生與債務承擔在經濟上同樣的后果,唯有依債的更改的方法。嗣后因社會交易日益頻繁復雜,債權不得讓與的理論逐漸改變。羅馬法先是允許以債的更改方式移轉債權,至程式訴訟時期,債權讓與方式改變為債權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以訴訟人的名義訴追債務人。此時的第三人并非單純的人,他所收取的債權,并不向債權人交付。帝政時期,訴訟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訴權。起訴后,法官將其訴訟委任通知債務人,即發生訴訟拘束的效力,債務人受通知后,即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最后,在裁判官法上,規定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讓與行為成立時,發生債權讓與的效果,債務人自接受讓與通知時受其拘束。[8]債務承擔制度亦經歷了從不承認到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允許的變化過程。法國民法典上沒有債務承擔的明文規定,學者多主張依債務人更換的債務更改的方式達此目的。英國法律亦同。目前除少數國家外,各國均在民法中規定有債務承擔的條文。日本民法典雖無規定,但判例及學者對此均采肯定解釋。可見各國民法大都承認了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我國法亦然。

          如前所述,民法關于債的移轉理論不是從認識論出發得出的必然結論,而是以實踐論為基礎的。以下關于稅收之債移轉性的探討也主要基于此。

          (二)稅收之債可移轉之實踐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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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稅收財政稅收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是我國可持續發展中的稅收政策問題——生態稅收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目的是以可持續發展為背景,探討稅收在資源與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從而使稅收政策服務于可持續發展。主要研究內容包括:(1)研究總結生態稅制建立的理論基礎。(2)對生態稅收設計的一般理論進行系統分析,研究其作為一個稅系在設計中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3)對國際生態稅收實踐進行比較研究。(4)聯系我國實際探討我國生態稅制建立的理論問題。(5)從環境和資源兩個方面研究我國在實現可持續發展中生態稅制的若干政策取向。(6)研究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及我國在國際貿易稅收政策上的取向。

          論文共分為8章。論文的前4章主要研究生態稅收的一般理論問題,并對若干國家的生態稅收進行了探討。后4章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生態稅制進行了系統的理論探討。論文的基本邏輯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在對外部性理論進行擴展研究的基礎上,研究生態稅收在消除隔代外部性、代內外部性和跨國外部性中的可能作用,從而為我國可持續發展中的稅收政策設計提供理論框架。

          第1章“序論”。本章首先對本論文的選題背景進行了說明。從本世紀60、70年代以后,隨著“公害”的顯現和加劇以及能源危機的沖擊,尤其是進入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人口增長、資源危機和環境惡化,終于使人類進一步認識到,環境問題是一個發展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社會文明的問題。伴隨著發展模式的變化,人類的發展觀也從傳統的增長觀,逐步發展到協調發展觀,并最終認識到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經濟手段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的研究引起了重視,其中利用稅收手段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服務已經成為一個有吸引力的工具。本論文的選題正是在這樣的宏觀理論和政策背景下確定的;本章第2節說明了本論文的研究意義,認為在發達國家目前進行的生態稅收研究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專題研究多、綜合研究少,實證研究多、規范研究少,對發達國家研究得多,對不發達國家研究得少,對環境保護研究多、對資源保護研究少。而與此同時在生態稅收研究領域我國還尚未完全起步,因此研究該課題的意義有:(1)有助于豐富稅收理論研究的內容、完善稅收理論體系;(2)通過對生態稅收的研究,可以確定稅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從而指導我國的稅制建設;(3)有助于對我國稅收政策進行深入研究;(4)有利開發新的環保工具,促進資源與環境保護工作。第3節對本研究的主題和框架進行說明;第4節討論本論文的研究方法。本論文試圖在以下幾個方法的結合上作出努力:(1)歷史分析與實際分析的結合;(2)比較研究的方法;(3)一般分析與案例分析相結合;(4)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本章最后一節對本論文中將要用到的一些重要概念進行約定或討論。對幾個核心概念如“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和“生態稅收”進行了討論,當然對生態稅收概念的討論是重點。本節在對一些生態稅收概念表述的基礎上,對稅收類型按稅收目的進行了新的分析,從而提出生態稅收的概念,并同時對生態相關型稅收進行了討論。

          對于一篇試圖對某一學科前沿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的論文來說,對前人的研究成果進行綜合并對之進行評價,繼承其合理的成份,并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進一步研究似乎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盡管稅收理論的發展史對于生態稅收的研究是一個薄弱的環節,但不可否認,生態稅收的思想也是曾經有過的,有些甚至至今還閃耀著智慧的光芒。在對前人思想成果進行總結基礎上,對生態稅收開征的理論依據問題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系統論述對于理解和把握生態稅收的特點,進而研究其在實現資源與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是極其有益的。因此第2章“生態稅收思想的發展及其理論基礎”,著重研究生態稅收思想的來源和發展,及征收生態稅收的理論基礎問題。第1節通過對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關系的分析說明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從環境經濟學和環境政策理論的角度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及環境政策工具的選擇進行了探討。環境經濟學用集合物品和外部性理論說明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若干政策工具,如直接管制工具、社會規范工具、財務管理工具等,而生態稅收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財務管理工具。第2節著重討論了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及庇古稅收的基本原理,并討論了將收入型稅收用于生態目的的可能性,最后總結出生態稅收的思想來源有幾個方面:(l)環境經濟學中用外部性對環境問題的解釋;(2)庇古的建議;(3)保莫和歐姿對庇古建議的改進等。第3節研究了生態稅收的理論基礎問題,在前面對外部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進一步擴大了對外部性的研究,認為生產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產生的唯一來源,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外部性還包括消費中產生的外部性、當代人對后代人產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間的跨國外部性等。對這些不同的外部性應有不同的生態稅收來解決。同時,也正是這些外部性的客觀存在使生態稅收的存在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第3章“生態稅收引入和生態稅制設計的一般分析”,在研究生態稅收目標和作用機制的基礎上,研究了生態稅收作為一個稅系在一個國家引入和設計中的一般理論問題,及生態稅收設計中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本章第1節討論一個國家在一定的體制背景下引入生態稅收的可能途徑,進而引出生態稅收改革的概念。認為生態稅收的引人方式基本有4種即,開征新的稅收,如引入新的生態專用稅收;以庇古建議為基礎引入一些稅收,如新加進庇古稅或調節稅;通過將環境政策融入到現存的稅收法律中,對現行稅種或征收進行重新定位。如改變或對現有稅率進行差別設計、改變稅收優惠、稅收扣除等;用生態收入型稅收全面替代現存的稅收。本節還提出了生態稅收改革的主要內容它包括3個主要方面,即從現行稅收體系中去除從生態環境角度來看不需要的要素;采用差別稅率鼓勵從生態角度來看需要的行為:用對生態有益的稅收或稅制要素來取代現有的稅收或稅制要素等。本節還從生態稅收的征稅對象角度對之進行了分類,它包括投入稅,加工或安裝稅,產品或排放稅等。本章第2節提出了生態稅收不同層次的目標,其終極目標是與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相一致的,其中介目標是減少環境中的污染、減少使用能源、減少使用自然資源、刺激循環使用和修復、轉向優先發展的和小規模的活動、轉向勞動密集型的生產方式等。而短期目標是減少污染產品的消費、籌集資金、取代現有規章制度等。本節認為生態稅收發揮作用的幾個主要途徑是:由于對自然資源(能源和水)的征稅,刺激了節約技術方面的投資;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征稅,將會產生技術創新,對清潔產品的市場也會出現;通過降低對勞動力的征稅,勞動力會變得更便宜;公司現行旨在降低勞動力成本的投資將被旨在使資源合理使用的技術投資所替代;某些環境法規可以取消。第3節從稅制設計的一般原理出發,結合生態稅的特殊性對生態稅收的設計問題進行了一般研究,認為生態稅收的設計與一般稅種的不同之處是應特別注意其可接受性問題,也要考慮到生態有效性與征稅點和污染點之間的聯系。在此基礎上從稅種選擇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基的確定、稅率的設計等方面對生態稅收的設計進行了探討,最后還對生態稅收設計中需要考慮的財政和調節效應,及生態稅收的專款專用和生態稅收補償進行了分析。

          理論的分析并不就能給實際帶來可操作性的結論。在開放的世界一切人類文明的成果均可為我所用。在理論和政策研究中分析西方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從中歸納出對我有用的結論是我們以免走彎路,從而提高改革效率的一個有效方式之一。第4章“生態稅制的國際實踐及其評價”,對在生態稅制建設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的實踐進行了較充分的描述,并對之進行評價,試圖總結出對我國生態稅制建設有參考意義的結論。第1節首先介紹了美國的生態稅收,它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使用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得出的結論是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計劃大部分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第2節對荷蘭的生態稅收進行了研究,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生態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對它們的主要征收規定進行了描述,最后認為在荷蘭,不同的稅種被用于生態目的。這個國家的生態稅收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對水和土壤環境問題,重要的作用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而不是庇古稅、籌集收入的稅或是生態稅收改革的類型。生態稅收必須在更廣泛制度和結構意義上去設計,以便決定哪一層次的政府、稅務機關或政治單位能最好地控制環境質量或生態系統。生態稅收單位的理論思想在實踐中是否合理取決于相關國家的制度結構。第3節對瑞典的生態稅收進行了描述,它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得出的結論是瑞典的環境稅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事實上這種作用也己經產生。第4節討論了歐盟的生態稅收問題,認為碳稅是目前在歐盟層次上唯一的生態稅收,但這還只是一個建議,具體的執行還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至少直到1993年底該稅并沒有按照預定的時間表進行。可以說這種類型的稅種很大程度上是國際和國內政治壓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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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收生態稅收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是我國可持續發展中的稅收政策問題——生態稅收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目的是以可持續發展為背景,探討稅收在資源與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從而使稅收政策服務于可持續發展。主要研究內容包括:(1)研究總結生態稅制建立的理論基礎。(2)對生態稅收設計的一般理論進行系統分析,研究其作為一個稅系在設計中需要注意的特殊問題。(3)對國際生態稅收實踐進行比較研究。(4)聯系我國實際探討我國生態稅制建立的理論問題。(5)從環境和資源兩個方面研究我國在實現可持續發展中生態稅制的若干政策取向。(6)研究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及我國在國際貿易稅收政策上的取向。

          論文共分為8章。論文的前4章主要研究生態稅收的一般理論問題,并對若干國家的生態稅收進行了探討。后4章結合我國實際,對我國生態稅制進行了系統的理論探討。論文的基本邏輯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在對外部性理論進行擴展研究的基礎上,研究生態稅收在消除隔代外部性、代內外部性和跨國外部性中的可能作用,從而為我國可持續發展中的稅收政策設計提供理論框架。

          第1章“序論”。本章首先對本論文的選題背景進行了說明。從本世紀60、70年代以后,隨著“公害”的顯現和加劇以及能源危機的沖擊,尤其是進入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人口增長、資源危機和環境惡化,終于使人類進一步認識到,環境問題是一個發展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社會文明的問題。伴隨著發展模式的變化,人類的發展觀也從傳統的增長觀,逐步發展到協調發展觀,并最終認識到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經濟手段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的研究引起了重視,其中利用稅收手段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服務已經成為一個有吸引力的工具。本論文的選題正是在這樣的宏觀理論和政策背景下確定的;本章第2節說明了本論文的研究意義,認為在發達國家目前進行的生態稅收研究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專題研究多、綜合研究少,實證研究多、規范研究少,對發達國家研究得多,對不發達國家研究得少,對環境保護研究多、對資源保護研究少。而與此同時在生態稅收研究領域我國還尚未完全起步,因此研究該課題的意義有:(1)有助于豐富稅收理論研究的內容、完善稅收理論體系;(2)通過對生態稅收的研究,可以確定稅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從而指導我國的稅制建設;(3)有助于對我國稅收政策進行深入研究;(4)有利開發新的環保工具,促進資源與環境保護工作。第3節對本研究的主題和框架進行說明;第4節討論本論文的研究方法。本論文試圖在以下幾個方法的結合上作出努力:(1)歷史分析與實際分析的結合;(2)比較研究的方法;(3)一般分析與案例分析相結合;(4)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本章最后一節對本論文中將要用到的一些重要概念進行約定或討論。對幾個核心概念如“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和“生態稅收”進行了討論,當然對生態稅收概念的討論是重點。本節在對一些生態稅收概念表述的基礎上,對稅收類型按稅收目的進行了新的分析,從而提出生態稅收的概念,并同時對生態相關型稅收進行了討論。

          對于一篇試圖對某一學科前沿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的論文來說,對前人的研究成果進行綜合并對之進行評價,繼承其合理的成份,并在此基礎上再進行進一步研究似乎是必要的,也是十分有益的。盡管稅收理論的發展史對于生態稅收的研究是一個薄弱的環節,但不可否認,生態稅收的思想也是曾經有過的,有些甚至至今還閃耀著智慧的光芒。在對前人思想成果進行總結基礎上,對生態稅收開征的理論依據問題從經濟學角度進行系統論述對于理解和把握生態稅收的特點,進而研究其在實現資源與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是極其有益的。因此第2章“生態稅收思想的發展及其理論基礎”,著重研究生態稅收思想的來源和發展,及征收生態稅收的理論基礎問題。第1節通過對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關系的分析說明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從環境經濟學和環境政策理論的角度對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及環境政策工具的選擇進行了探討。環境經濟學用集合物品和外部性理論說明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若干政策工具,如直接管制工具、社會規范工具、財務管理工具等,而生態稅收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財務管理工具。第2節著重討論了庇古的外部性理論及庇古稅收的基本原理,并討論了將收入型稅收用于生態目的的可能性,最后總結出生態稅收的思想來源有幾個方面:(l)環境經濟學中用外部性對環境問題的解釋;(2)庇古的建議;(3)保莫和歐姿對庇古建議的改進等。第3節研究了生態稅收的理論基礎問題,在前面對外部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進一步擴大了對外部性的研究,認為生產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產生的唯一來源,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外部性還包括消費中產生的外部性、當代人對后代人產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間的跨國外部性等。對這些不同的外部性應有不同的生態稅收來解決。同時,也正是這些外部性的客觀存在使生態稅收的存在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第3章“生態稅收引入和生態稅制設計的一般分析”,在研究生態稅收目標和作用機制的基礎上,研究了生態稅收作為一個稅系在一個國家引入和設計中的一般理論問題,及生態稅收設計中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本章第1節討論一個國家在一定的體制背景下引入生態稅收的可能途徑,進而引出生態稅收改革的概念。認為生態稅收的引人方式基本有4種即,開征新的稅收,如引入新的生態專用稅收;以庇古建議為基礎引入一些稅收,如新加進庇古稅或調節稅;通過將環境政策融入到現存的稅收法律中,對現行稅種或征收進行重新定位。如改變或對現有稅率進行差別設計、改變稅收優惠、稅收扣除等;用生態收入型稅收全面替代現存的稅收。本節還提出了生態稅收改革的主要內容它包括3個主要方面,即從現行稅收體系中去除從生態環境角度來看不需要的要素;采用差別稅率鼓勵從生態角度來看需要的行為:用對生態有益的稅收或稅制要素來取代現有的稅收或稅制要素等。本節還從生態稅收的征稅對象角度對之進行了分類,它包括投入稅,加工或安裝稅,產品或排放稅等。本章第2節提出了生態稅收不同層次的目標,其終極目標是與政府的宏觀經濟目標相一致的,其中介目標是減少環境中的污染、減少使用能源、減少使用自然資源、刺激循環使用和修復、轉向優先發展的和小規模的活動、轉向勞動密集型的生產方式等。而短期目標是減少污染產品的消費、籌集資金、取代現有規章制度等。本節認為生態稅收發揮作用的幾個主要途徑是:由于對自然資源(能源和水)的征稅,刺激了節約技術方面的投資;對環境不友好產品的征稅,將會產生技術創新,對清潔產品的市場也會出現;通過降低對勞動力的征稅,勞動力會變得更便宜;公司現行旨在降低勞動力成本的投資將被旨在使資源合理使用的技術投資所替代;某些環境法規可以取消。第3節從稅制設計的一般原理出發,結合生態稅的特殊性對生態稅收的設計問題進行了一般研究,認為生態稅收的設計與一般稅種的不同之處是應特別注意其可接受性問題,也要考慮到生態有效性與征稅點和污染點之間的聯系。在此基礎上從稅種選擇和納稅環節的選擇、稅基的確定、稅率的設計等方面對生態稅收的設計進行了探討,最后還對生態稅收設計中需要考慮的財政和調節效應,及生態稅收的專款專用和生態稅收補償進行了分析。

          理論的分析并不就能給實際帶來可操作性的結論。在開放的世界一切人類文明的成果均可為我所用。在理論和政策研究中分析西方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從中歸納出對我有用的結論是我們以免走彎路,從而提高改革效率的一個有效方式之一。第4章“生態稅制的國際實踐及其評價”,對在生態稅制建設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的實踐進行了較充分的描述,并對之進行評價,試圖總結出對我國生態稅制建設有參考意義的結論。第1節首先介紹了美國的生態稅收,它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使用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得出的結論是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計劃大部分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第2節對荷蘭的生態稅收進行了研究,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生態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對它們的主要征收規定進行了描述,最后認為在荷蘭,不同的稅種被用于生態目的。這個國家的生態稅收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對水和土壤環境問題,重要的作用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而不是庇古稅、籌集收入的稅或是生態稅收改革的類型。生態稅收必須在更廣泛制度和結構意義上去設計,以便決定哪一層次的政府、稅務機關或政治單位能最好地控制環境質量或生態系統。生態稅收單位的理論思想在實踐中是否合理取決于相關國家的制度結構。第3節對瑞典的生態稅收進行了描述,它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得出的結論是瑞典的環境稅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事實上這種作用也己經產生。第4節討論了歐盟的生態稅收問題,認為碳稅是目前在歐盟層次上唯一的生態稅收,但這還只是一個建議,具體的執行還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至少直到1993年底該稅并沒有按照預定的時間表進行。可以說這種類型的稅種很大程度上是國際和國內政治壓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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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稅收法

          「摘要」本文從國家觀、憲法價值、財政法定位、財政法的概念、體系、基本原則、財政法的合憲審查、憲法分析方法與資源界定等方面,對財政稅收法的憲法研究范式,進行了歸納總結和提煉。

          「關鍵詞」憲法;財政稅收法;憲法價值;憲法分析

          憲法與財政結合而成的財政憲法更是逐漸成為當代憲法及財政法學研究之潮流取向。[1](p110~111)在財政法、稅法領域,無論是發達國家學者還是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都立足于憲法,站在憲政的高度,對各種現行財政立法進行檢討點評。從方法論角度,可以把這種研究方法概括歸納為財政稅收法的“憲法之維”或者“憲法研究范式”。

          一、憲法研究范式的國家觀

          在研究稅法、財政法時,重要的問題是整理好自己法學思維背后的“坐標系統。”那么,憲法研究范式應當樹立什么樣的“坐標系統”呢?這就是社會國、租稅國和法治國的理念。

          (一)樹立社會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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