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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既要強調納稅人的納稅責任,也要強調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和地位
任何一個公民都有責任按照稅法繳納稅收,偷稅逃稅屬于違法行為,所以我們應該對偷稅逃稅者繩之以法,并給予道德上的譴責,對此,人們是不會有異議的,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講,我們都應該從法律和道義上處罰偷稅逃稅者。但現在的問題是,為什么總有人偷稅逃稅?我認為,除了偷稅逃稅者自身缺乏法律觀念和道德意識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在強調納稅者應有的納稅責任的同時,沒有承兌納稅者與納稅責任相對應的權利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納稅者只有納稅的責任,卻沒有與自己的納稅責任相對應的權利和社會地位。例如,納稅者對自己所繳稅收的使用沒有投票權,納稅人得不到應有的政府服務,甚至納稅人對于自己所繳納的稅收被人貪污和浪費,也無法有效制止,而且納稅者得不到應有的被社會所尊重的地位。納稅人繳納稅收是對社會的貢獻,理應受到應有的尊重,但是現實情況卻是納稅人納稅越多,就越顯得自己擁有財富,從而會引發別人的忌妒。因此,我們不應僅僅強調納稅人的納稅責任,而且要強調納稅人應有的權利和地位。
但是,我們現在連納稅人這個名詞都不肯公開地正式承認,當然更談不到使納稅者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社會地位的問題,因而必然導致人們的納稅意識的比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稅收,偷逃稅收在某種意義上是納稅人對自己的納稅權利得不到兌現的一種反抗行為。試想,一個誠實的納稅人得不到自己作為納稅人所應有的權利和社會地位,而另一個不誠實納稅的人卻因為偷稅逃稅而有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錢可以供自己花銷,在這種狀況下,那么還有誰能誠實納稅?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的責權利不對稱,即不承認納稅人所應有的權利和地位,那么納稅人就必然會以偷稅逃稅而進行反抗。國外很尊重納稅人,當納稅人批評政府沒有盡職盡責時,經常使用這樣的口氣說話:我是納稅人,有權監督你們的行為!因此,我們不能僅僅批評納稅人不納稅,而是應該考慮如何落實納稅人所應有的權利和社會地位的問題。如果納稅人擁有了自己應有的權利,而且納稅越多就越能得到社會的贊揚和肯定,那么,我想,人們的納稅意識是會越來越強的。
稅收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應該有個度,切不可盲目地脫離經濟效率來談調節收入差距的問題
稅收是調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稅收對于收入差距的調節,必須要遵守一個原則,這就是:必須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夠調動人的積極性和推動經濟高效發展的有效范圍內,不能搞平均主義“大鍋飯”,更不能搞“殺富濟貧”,因為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確實很重要,但效率同樣也重要,尤其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強調效率是極為重要的。如果在稅收上搞平均主義“大鍋飯”,那必然會損害各方面的積極性。例如,有的中小學教師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去搞家教,結果稅收太重,那么他們就必然會在休息時間選擇休閑,而不去做家教,因為無論是休閑,還是做家教而獲取經濟收益,實際上都是對收益的選擇,只不過前者是休閑的收益,而后者則是經濟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們當然就是選擇休閑,而不選擇做家教,其結果必然會不利于中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稅收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應該有個度,切不可盲目地脫離經濟效率來談調節收入差距的問題。
在人類還沒有進入共產主義社會之前,任何勞動都是痛苦的選擇,因為任何勞動都要付出體力和腦力,從而當然沒有休閑那樣有快樂的享受,因而為了調動人們的勞動積極性,就應該是肯吃苦和愛勞動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則,人們將沒有勞動的積極性,因為如果這些選擇勞動的人與那些選擇休閑的人相比,沒有更高的經濟收入,其多的收入而要是通過稅收而被調節了,那么就必然會使任何人都沒有勞動的積極性,從而必然會延緩經濟的發展速度,因而不能過高地確定所得稅的比率,更不能套用發達國家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應強調絕對公平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任何人都是一樣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起征點是800元,對政府公務員的起征點也是800元,但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政府公務員擁有良好的社會保障,許多個人消費并不用自己花錢,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收入,而農民則既沒有就業保障,又無醫療保障,而且連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花錢,個人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實實在在的收入,所以800元起征點對農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個養活三個人的人的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所得,實際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但所得稅的起征點卻是一樣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
由此可見,雖然個人所得稅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為每個納稅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礎不同,所以應該有所區別。這種區別既要求我們提高起征點,使窮人應少繳稅,同時又要求我們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度?,F在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偏低,而且稅率過高。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不能脫離國情,不能只參考發達國家的稅率,而是要從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出發,從有利于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出發,把是否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作為制定所得稅稅制的重要準則。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稅收制度,而不是相反,因而稅收制度應與經濟發展狀況統籌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