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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稅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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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土地入世思考稅費中國制度改革

          入世后,我國經濟將面臨一個全新的國際環境。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之一,其利用與管理也必然會受到入世的沖擊。wto對我國土地管理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對不同產業的沖擊,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從而導致土地利用結構的重新組合;二是由于自由競爭的出現,促進企業不斷改進經營管理方式,降低生產成本,從而促進了土地的規模化和集約化利用。入世以后,應該如何使現行土地稅費制度與wto的基本規則和內容保持一致?如何通過充分發揮土地稅收的重要宏觀調節作用,以實現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益,保護傳統產業,發揮比較優勢,彌補競爭劣勢和加快區域經濟發展之目標?如何建立新的稅費制度,以適應土地稅費體系國際未來的發展趨勢,并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的需要?等等一系列問題將是當前土地管理研究領域應當重點深入研究的內容。

          土地是古老的稅基和稅源,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階段,土地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各國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土地稅的地位逐漸被商品稅和所得稅取代。但是,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土地稅是一種良好的和穩定的稅源。現代土地課稅的重要意義不僅僅在財產和收入的分配上,它將在加強對土地資源利用的管理,在抑制投機交易、抑制貧富過分懸殊等諸多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當今世界各國土地稅費政策發展的共同取向

          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土地稅費制度建設,由于在資本主義國家,土地多為私有,因此土地稅收關系比較明確。土地稅收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礎之上的,雖然不同國家的土地制度的差異導致了土地稅收性質的不同以及征收的方式和辦法的不同,但是總體說來都存在著共同的政策取向。通過對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臺灣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土地稅費政策的比較研究,現將其共同點歸納如下:

          1、“正稅、少費”是各國土地稅費政策的一個重要特征。

          在國外,主要采取土地稅收的形式,對于房地產而言無論它處于社會再生產任何環節,要繳納的規費種類都很少且額度很低,一般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即便如此,在西方許多國家都把收繳的規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明確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圍,而不列入預算的規費一般都被設置特定的作用。在采用托倫斯登記制度的國家,政府在登記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中,還創設一種保證基金,以賠償通過登記但權益未獲保障而引起房地產所有人蒙受的損失。

          2、各國的土地稅收完全是地方稅種,并且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這樣做的目的是把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有效地結合起來,一方面激發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擴大地方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資規模,從而形成稅收收入增長的良性循環。這在美國體現得最為明顯,房地產稅由各市、鎮征收,大多數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用于當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其房地產稅一般要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0%—80%。

          3、從稅收的總體結構來看,各國的土地稅都由土地保有課稅、土地開發利用課稅、土地取得和轉讓課稅三個環節組成;從稅收的分布結構來看,各國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而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則相對較少。

          各國的土地稅收都是把土地看作一種基本生產要素,按照生產要素的流通過程進行課稅,從而保證了課稅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強化土地保有課稅將會刺激土地的經濟供給和頻繁的交易活動發生,有利于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4、各國在調節土地資源配置過程中,都是運用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而不是借助單一稅種來實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運用于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等都是分離的,從而土地運用于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會給不同主體帶來不同利益,只有對與土地有關的不同主體的收益都調節到了,才能達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之目的。所以,各國在土地稅制建設中,都是從宏觀調節出發,把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看待,建立有關土地的復稅制體系。

          5、從稅負水平來看,各國土地稅收政策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

          所謂“寬稅基”是指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征外,其余的均要征稅,這就為穩定充足的房地產稅收入提供了物質基礎;“少稅種”,即國外設置的有關房地產的稅收種類相對較少,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稅種復雜而導致重復征稅等稅負不公平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低稅率”,國外房地產稅率雖然不高,但能在稅基較寬、征收效率較高的條件下,為地方財政創造相對充足和穩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稅制搭配可以說代表了房地產稅收作為財產稅的未來發展方向。

          二、對入世后我國土地稅費制度改革的全方位思考

          (一)與wto原則和內容相一致的土地稅費制度自身改革問題

          1、積極推進“費”改“稅”

          wto框架下的貿易自由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要求我國現行的土地稅費制度應該具有公開、公正、透明的特點。然而在我國土地稅費制度各種稅外收費是一個突出現象,且其中很大一部分稅外收費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是不

          合理、不符合規定的,對經濟產生了極強的扭曲作用,也給市場準入帶來了很大的障礙。

          據有關資料表明,許多地方僅官方認定的土地收費項目至少在百項以上,如果把搭車收費等亂收費項目計算在內,估計多達二百項之多。與其他國家相比,其實我國與土地開發相關的稅收負擔并不重,屬于中等稅負國家。可是我國有關土地開發的各種收費卻大大超過了稅收負擔,據估算,我國土地稅收約占房地產開發總成本的10%左右,而各種收費卻占總成本的30%以上,而國外與土地開發有關的費用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可以說,目前我國的土地收費狀況與入世的要求極不適應,對開放和繁榮我國房地產市場產生了極大的阻礙。

          縱觀世界各國的土地收費情況,可以說涉及房地產收費的項目少而又少,且費額很低,主要是以稅收的形式,甚至有些國家還出現了“稅”改“費”的情況。在發達國家,即使很少的費用也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對稅和費實行分列預算和分別管理,任何收費項目均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變動收費標準需經過嚴格復雜的法律和行政程序,還要經過嚴密的計算和公眾討論。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可以說“正稅、少費”已經成為國際土地稅費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2、適用wto國民待遇原則,建立國內外統一的土地稅費征收標準

          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通常是指一國給予其境內的外國國民的待遇不低于或等同于其本國國民所享受的權利和待遇。目前我國土地稅費的征收標準存在兩大差異:一是國內和國外之間的差異,二是國內城鎮和鄉鎮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必然會導致不平等競爭,這將有悖于wto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該稅只向國內企業和本國納稅人征收,且該稅只對城鎮和工礦用地開征,對城鎮以外的鄉鎮企業用地則不征收;對外資企業用地征收的是場地使用費。此外,耕地占用稅和城鎮維護建設稅等也只對內開征。因此,建議對目前我國現行所有的土地稅費制度進行清理,統一土地稅費對國內外的征收標準,體現公平稅收,保障公平競爭。

          (二)適應加入wto形勢,如何充分發揮土地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問題

          1、加重對土地保有課稅,按具體用地類型實行差別稅率,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

          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國際資本將會滲入我國的各行各業,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將發揮巨大的作用,其資產的顯化會更加強烈,今后土地資源利用效益的高低將成為影響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只有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益,實現其優化和合理配置,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才能提高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就要求對當前土地稅收體系的設計要考慮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同時配合產業結構調整,實現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由劣勢產業向優勢產業的集中。

          目前我國土地保有環節的課稅主要是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稅采用四級定額稅率,最高稅額僅為10元/m2,土地保有成本過低,不利于促進土地使用者合理、節約使用,不利于土地向優勢產業集中。從世界各國的稅收分布結構來看,各國非常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課稅,而對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則相對較少。不少國家和地區將土地保有課稅作為一種房地產政策,其目的主要是想通過征收保有稅,提高不動產占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轉和有效利用,提高不動產的供給量。臺灣的土地保有稅具有非常明顯的政策意義,此外還有法國、德國、韓國、日本等國家,其保有稅的設計值得借鑒。

          建議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同時按照具體用地類型采用差別稅率,在原有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類的基礎上,區別對待居住用地、工業、商業用地和其他用地,對工業和商業用地采用較高的稅率,對居住用地采用一般稅率。此外,改現行土地閑置費為土地閑置稅,充分發揮稅收的制約作用,對占而不用的土地征收高額稅率,要面向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征收。

          2、完善耕地占用稅,加強對農地資源特別是對耕地資源的保護

          加入wto后,必然會大大增加對農地的需求量,大量的農地將非農化。目前能對農地保護發揮一定作用的土地稅種只有耕地占用稅,但是目前的耕地占用稅最高稅額只有15元/m2,最低稅額僅為1元/m2,且該稅率十多年未作調整;同時該稅的課稅范圍過于狹窄,該稅所指的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包括菜地、園地)的土地,對林地、草地、養殖水面等非耕地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占用農地但又未占用耕地的行為無稅收上的約束,不利于農地資源的保護。建議對所有農地均征收農地占用稅,按地類的不同實行差別稅率。

          由于耕地保護是關系到國計民生和民族安危的全局性戰略問題,糧食安全問題任何時不能放松,所以應該在入世后為避免耕地的流失,對耕地采取特殊保護,建議開征耕地保護特種稅,采用高稅率。同時應要求對農地占用稅(包括耕地保護特種稅)的稅款必須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農地(耕地)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此外,可以考慮借鑒臺灣的做法開征荒蕪土地稅,即對可利用而逾期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和違法利用的農用土地課以重稅。

          3、降

          低現行農業稅稅率,規范農業收費,間接保護弱勢的農業

          加入wto以后,對我國沖擊最大的是農產品市場。在wto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如何實施對我國農業的保護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在我國對農村土地的課稅一直隱含在農業稅中,現行的農業稅收實際是由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組成。筆者認為要提高農產品的競爭力,就要降低成本,其中降低農業稅稅率,規范農業收費是一種間接的保護途徑。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農業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統一的所得稅,在計算應稅所得時都作了必要的扣除,基本上將農業所得歸入到綜合所得,一般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做法值得參考。

          (三)適應國際土地稅費種類設置的發展趨勢,補充和完善我國現行土地稅費種類問題

          1、開征贈與稅和遺產稅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在房地產無償轉讓環節開征了遺產稅或繼承稅和贈與稅,各國都把遺產稅或繼承稅和贈與稅看成是所得稅的補充,當作調節和平均社會財富的一種手段,實行累進稅率。而我國當前卻缺乏這一環節的課稅,隨著我國收入差距的逐漸擴大,有必要對房地產的無償流轉開征遺產稅或繼承稅和贈與稅。

          2、開征受益稅或工程受益費

          任何一項土地投資必然對周圍土地的利用產生一定影響,從而使土地價值提高。因此,各國政府在進行一次性土地投資時,總是要看受益程度的大小對周圍的土地所有者征收受益稅或工程受益費。以臺灣為例,其工程受益費的征收總額,最高不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的80%,最低不少于35%。我國也可以借鑒這一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新稅(費)種的制定,必須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要充分考慮開征時機是否成熟,若時機已經成熟,則要對課稅原則、稅制模式、納稅人、納稅環節、起征點、稅率、征稅對象、減免稅規定、征管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全面深入研究。

          總體說來,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和國際慣例相符合的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轉讓、保有、開發利用三個環節為主要特征的土地稅收體系。應當認識到稅收從來都是主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運用的重要工具,收費是對國家資金投入的一種合理補償,稅費制度的設置必須基于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狀況,并能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片面追求稅費制度的國際化和趨同化是不可取的。加入wto以后對現行土地稅費制度中不適合wto規則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將是階段性的、適應性的,應該充分認識到我國土地稅費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對土地稅費制度改革的研究要不斷地深入,要不斷地發現新問題,并不斷地解決新問題,有必要對世界上的發展中國家加入gatt/wto前后所采取的土地稅費制度的變化情況加以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