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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流失的治理一直是世界性的大難題,并為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因此,世界各國無不采取各種措施減少稅收流失,對稅收流失行為進行懲罰。本文從偷逃騙避稅、欠稅、稅式支出、以費擠稅、隱形收入和地下經濟等方面闡明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從納稅意識、稅制結構、稅收征管、納稅申報、地方干預、電子商務、納稅環境等方面理論分析稅收流失產生的原因,最后針對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和原因,提出治理稅收流失是全方位、全社會的而不是局部的,需要從法制、征管、稅制、體制、監督和宣傳等方面多視角地系統研究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
【關鍵詞】偷逃稅稅收流失征管稅制
[Abstract]Preventingtaxlosinghasbecomeaworldwideproblem,whichisconcernedpopularlyfortheinternationalsociety.Therefore,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alladoptsvariousmeasurestoreducetaxlosing,andpublishthebehavioroftaxlosing.Thistextexpatiatetheactualityoftaxlosinginourcountryfromtaxevasion,taxdodging,taxcheating,taxavoidance,taxcredit,taxexpenditure,tax-in-expenses,invisibleincomeandundergroundeconomicsetc..Fromconsciousnessofpayingtax,taxsystemstructure,taxcontrol,taxdeclaration,thelocalintervention,electroniccommerceandtaxenvironmentetc.analyzethereasonoftaxlosing.Finally,aimingattheconditionandreasonsoftaxlosinginourcountryputforwardthatthecontrollingoftaxlosingshouldbefromallpointsandwholesociety,notpartial,itneedtofrommanyangles,suchaslegalsystem,controlling,taxsystem,system,inspectandpublicizeetc.toresearchthecountermeasureofcontrollingtaxlosing.
[Keywords]taxevasionanddodging,taxlosing,control,taxsystem
在剛剛過去的20*年,稅收收入實現新的歷史突破,全年稅收收入25718億元,增收5256億元,比上年增長25.7%;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約為19%,比上年提高1.5個百分點左右。在稅收收入連連大增的良好環境下,我國稅收流失額也在趨于擴大。據專家保守估計,2004年我國稅收流失額至少4500億元,稅收流失率在15%左右,這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稅收流失影響了我國的財政收入,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功能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延緩了經濟發展和西部大開發,加劇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因此,研究稅收流失問題在“十一五”期間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加速西部大開發戰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一、我國稅收流失的現狀
(一)偷逃騙避稅現象尤為突出
1、偷逃稅是稅收流失的最大方式。我國的偷逃稅面相當廣,據有關資料2002年報道,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偷逃稅面為50%,鄉鎮企業的偷逃稅面為60%,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偷逃稅面為8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偷稅面為60%,個體的偷逃稅面在90%以上。近年來曝光了不少偷逃稅的大案要案,如劉曉慶及其所有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來,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稅款高達1458.3萬元;江蘇鐵本鋼鐵有限公司及其有關聯企業常州鷹聯鋼鐵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友軋輥廠,在2001-2003年間共計偷逃稅款2.94億多元。
2、騙稅現象有抬頭趨勢。騙稅主要是騙取出口退稅,與出口退稅制度有著密切聯系。近年來騙稅已從高價值、高稅率的產品發展到普通產品,騙稅人員從少數出口企業發展到專業騙稅團伙,騙稅手段也向智能化方向發展,每年國家因被騙出口退稅的損失是巨大的。如2005年年初青海西寧的“夏都專案”,涉及全國11省市211家企業,涉案金額28.42億元,稅額4.3億元。
3、形形色色的避稅問題。近年來外商避稅現象的普遍性和嚴重性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據外資企業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統計顯示,1988-1993年外資企業的虧損面為35%-45%,1994年為63%,1995-1999年上升到70%,20*-20*年居然高達80%。其主要是外資企業通過資金轉移、費用轉移、成本轉移、利潤轉移等避稅手段達到推遲進入獲利年度不交或少交所得稅。
4、抗稅行為時有發生。抗稅作為我國稅收征納矛盾的現實表現,主要發生在城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中,如一些土法煉油、個體采礦等行業,在農村還存在著集體抗繳農業稅的問題,每年稅務戰線因暴力抗稅而犧牲的事件總有幾次。
(二)居高不下的欠稅
近年來,企業拖欠國家稅款現象日趨嚴重,每年年末欠稅金額均在500億元以上。從稅種分布看,欠稅主要集中在“兩稅”上。如昆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存款余額超過8億元的情況下,欠繳20*年應交稅款1.53億元;*新樂國人啤酒有限公司20*年9月末欠繳“兩稅”1.33億元;*省紅安卷煙廠20*年12月底欠繳“兩稅”高達2.23億元。
(三)濫用稅式支出問題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促進了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另一方面也使稅基變窄,宏觀稅負趨于下降。據估計,全國每年減免稅達1000億元,有的地方的減免稅額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0%以上。近年來的減免稅又呈現出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政策性減免稅越來越多,稅基受到嚴重侵蝕;二是各地對扶持性和困難性減免的審批尺度不一,操作上隨意性很大。如2002至2003年9月,陜西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等5家單位經省政府批準,對陜西金秀交通有限公司取得的公路運營收入,由稅法規定的5%稅率改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及附加,致使該公司少繳稅款277萬元;2002年杭州市蕭山地稅局依據地方政府政策,將國家對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到21戶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所得稅1714.35萬元。
(四)以費擠稅日益膨脹
由于經濟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中,應有的分配制度不健全,各地方和部門為了局部利益,千方百計截留國家稅收,對企業搞“包稅”或變相“包稅”,再通過其他途徑轉化為制度外收入,并人為使收費剛性大于收稅剛性,以費擠稅,導致財政分配中非稅收入大于稅收收入。過多過濫的收費,加重了企業、個人負擔,使稅源減少,使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受到打擊,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五)大量的隱形收入與地下經濟的存在
隱形收入與地下經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現象。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稅費負擔的增加和政府管制能力的不足,加之法制、法規的建設不夠健全,給隱形收入與地下經濟大開方便之門,走私販私、無證經營、制假售假、色情販毒、現金交易等活動,偷逃國家大量稅收,造成了巨大的稅收“真空”。
二、我國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納稅人追求經濟利益,納稅意識淡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其一切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由于稅收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就使得這種被分配產品的所有權從納稅主體手中強制的、無償的轉移到國家手中。這無疑是對納稅人的一種剝奪,導致納稅人利益的減少,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少繳稅或不繳稅,盡可能多的增加稅后利潤。同時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封建吏制的苛捐雜稅的殘余影響,人口文化素質不高,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收入分配不公、政府支出透明度不強、亂收費和以費擠稅等現象,使得納稅人權利和義務之間產生了不平衡的感覺,使得一部分公民的納稅意識缺乏,納稅理念淡薄,助長了稅收流失。
(二)稅制結構存在缺陷,使稅收流失趨于越大
盡管1994年的稅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對經濟起了促進作用,但由于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很快,國內經濟的快速增長,知識經濟的興起,新知識、新技術的不斷涌現,特別是入世后市場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致使稅收結構變化滯后于所有制結構、生產結構和收入分配結構的變化,現行稅制理論與實踐錯位,導致巨額稅款流失。如增值稅稅制設計明顯已不適應目前我國社會發展水平;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所得稅,也為企業逃避稅收監管提供了制度“空間”。此外,稅制設計跟不上經濟結構、稅源結構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出現所謂稅收“真空”。如在面臨企業改制、產權轉移以及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新情況下,部分納稅人利用稅制設計的缺陷和稅收政策及管理的相對滯后,大肆偷逃國家稅收。有些企業利用網上交易偷逃稅款就是一例。
(三)稅務部門征管不力,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與稅收征管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彼此在相互抗爭中達到均衡。當前稅務部門征管不力,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征管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稅收工作的要求。二是部分稅務機關擅自擴大優惠政策執行范圍,或變通政策違規批準減免稅。如20*年至20*年9月,*市國稅局、地稅局第六分局在上海農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稅收優惠政策期滿、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情況下,批準該公司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少征稅款13333萬元。三是稽查查補稅款不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如無錫市國稅局稽查局2002年對稽查案件查補稅款全部未征收滯納金,據對該局20*年至20*年9月對稽查案件中涉稅金額前21名企業統計,應征未征滯納金達1549.86萬元。四是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多環節審批、多頭管理,地方政府干預稅務部門執法,導致部分納稅人鉆“空子”,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四)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不實,導致稅收嚴重流失
一是企業違規核算,少計收入多列成本,少申報和繳納稅款。如20*年*股份有限公司大慶石油分公司,采用少計收入、多列成本的手法,少計增值稅、所得稅款共計1471.52萬元;*市*區城鎮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截至20*年9月未及時結轉已完工項目利潤,少繳納企業所得稅4500.97萬元。二是有的企業與稅務部門、地方政府相互勾結,利用稅務部門與地方政府聯合出臺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少繳稅款。
(五)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大量流失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網上貿易逐漸成為人們進行商業活動的新模式。由于網上貿易的商品交易方式、勞務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與傳統的差異很大,如何對其征稅,已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
一是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進行交易,而稅務機關又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稅政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規定來約束企業的網上交易,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致使稅款流失。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保守估計,20*年網上交易就造成我國稅收流失近100億元。二是稽查難度加大,助長了偷逃稅。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制憑據,企業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其貿易運作情況,從而助長了偷逃騙稅活動。
(六)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以費擠稅現象嚴重
在局部利益的驅使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以權代法、輕稅重費、藏富于民、越權減免等現象,造成稅收流失。其主要表現為:一是越權制定減免稅政策,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程序,使稅務機關執法不到位,稅款大量流失;二是行政干預稅收收入,不切實際地下達稅收任務,迫使稅務機關收過頭稅、預征稅款,強壓企業貸款納稅,竭澤而漁,寅吃卯糧。如四川省德陽市什邡市地稅局20*年根據上級稅務機關和當地市政府必須完成所得稅任務的要求,多征德陽市藍劍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1459萬元,是企業應繳稅款的7.63倍。三是費多稅少,以費擠稅。既有政府行為不規范,實行“稅費一站式征收”,化稅為費,截留稅款,也有職能部門巧設名目,侵蝕稅基,導致“費擠稅”現象及納稅人“先費后稅”等扭曲行為,加重了生產經營者的經濟負擔,造成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實現的稅款流失到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納稅單位甚至個人的口袋中。
(七)缺乏誠實守信,依法納稅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工作卻沒有相應的跟上。為了追逐利潤而踐踏法律,有損社會主義公德的現象大量出現,人們誠實守信、依法納稅的意識十分淡薄。根據有關部門在我國北京等九個大中城市的調查資料顯示:我國有半數以上的人沒有納稅經歷,納過稅的人數僅占被調查總人數的48.7%,領取工資或取得收入時,想到納稅的僅占被調查者的12.6%,從沒有想到納稅的則占36.8%,有50.6%的人則是在收入超過納稅界限時才會想過。由此可見,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廣大人民群眾對稅法知識了解甚少,缺乏誠實守信、依法納稅的社會環境和氛圍,從而導致稅收流失。
三、治理我國稅收流失的對策
(一)健全法制,全面推進依法治稅
1、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應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賈紹華,2002)。(1)建立健全《稅收基本法》統領下的各單行法律、法規,其相互之間的法律級次、隸屬關系應當理順,形成科學的體系。(2)在我國現行的各種稅收實體法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其余稅收法規都未經人大立法,而是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布。雖然這些法規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但從實際情況看,這種有稅無法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強制性。(3)我國目前的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重新修訂的,其充分考慮了稅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影響,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為一個立法宗旨。但經過稅務部門的實踐發現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仍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尤其是在稅收執法的規定上可操作性不強,執法隨意性較大,執法困難的現象仍將普遍存在。
2、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1)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辦法,正確處理規范執法與組織收入、規范執法與優化服務、規范執法與支持發展的關系,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2)大力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強化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依法治稅。(3)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既不能認為調節收入進度、違規批準緩稅,也不能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同時依法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杜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3、健全稅收法制保障體系。應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偵查力度,制止和打擊稅收犯罪活動,強化稅務執法剛性,維護稅收秩序,同時成立稅務法庭,提高稅務司法水平,使稅務糾紛和稅務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和審判。
(二)強化征管,建立現代的稅收征管體系
1、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提高稅務登記證的法律地位,拓寬其作用范圍。在法人認定環節上先簽發稅務登記證,然后再憑此辦理工商登記證、開設銀行賬戶。仿效美國、意大利等國,實行以法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的納稅人登記編碼,納稅人的一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活動都離不開這一編碼,從而從根本上控制納稅人的行為和活動。(2)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借鑒韓、日的經驗,實行有分別的納稅申報,對納稅信用良好、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區別于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此對納稅人形成一種激勵,同時也對企業會計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種推動作用。
2、規范稅源監控,加強稅源管理。(1)稅源監控要與社會經濟結構和稅制結構相適應。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不同的稅源形態和特點來制定監控方法,因地制宜地進行,而不可來“一刀切”;同時又要結合稅制結構,重視稅源的源頭監控和過程監控,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2)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實現征管方式的現代化、信息化,廣泛推廣稅控裝置,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的優勢,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3)稅源監控要充分借助社會力量,加強與工商、海關、金融、公檢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同時應建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嚴堵稅收跑、冒、滴、漏,嚴打各類社會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實行稅源監控。
3、改進征管辦法,推進征管電子化。(1)稅務機關應改變以“人海戰術”為主的征管辦法,強調專業化分工,按登記、征收、檢查三大系列設置稅務機構,并采用計算機對征管全過程進行監控。(2)加快電子化征管建設,建立稅收征管局域網、發展廣域網。在建立健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進程,推行電子報稅及稅收征收無紙化,充分發揮計算機在稅務工作個環節的作用;同時通過與海關、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加強信息交流,防止偷、逃、騙稅,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能力。
4、加強稅務稽查體系建設。(1)采取異地交叉稽查模式,減少地方政府干預。稅務部門可采取集中人力、分組跨地區交叉稽查,有利于避免地方政府干預,使大案要案的集中、專項查處和稽查質量得以提高,便于各地交流稽查經驗、驗證稽查業務水平,提高稽查干部的業務素質,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水平。(2)必須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盡快形成一個以“金稅工程”網絡技術為基礎、高效、迅速的信息和管理網絡,將人工稽查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提高稽查質量。
5、加大懲罰力度,提高稅法的威懾力。加重對各類違犯稅法行為的懲罰是治理稅收流失廣為各國所采用的一種做法。如美國對查出的偷稅不但要收回偷稅款及利息,而且還要加以75%的罰款,嚴重的要查封財產并判刑5年。加重處罰并意味著隨意處罰,必須以法律為依據。(1)必須通過立法對《稅收征管法》中的處罰條例進行修改,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等中規定的“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樣處罰給稅務干部行使權力的隨意空間很大。(2)要求稅務機關要嚴格執法,堅決杜絕人情稅現象,也要杜絕濫用處罰現象的發生。(3)應稅務違法案件公告,通過各種媒體對違法案件進行曝光,以形成對稅務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量。
6、密切部門配合,實行社會綜合治稅。當前稅收已經和國民經濟各個部門有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已經滲透到生產經營和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說要加強稅收工作,把稅源控制好,單靠稅務局自身是不行的。因此,請政府出面協調稅務、工商、審計、財政、公安、銀行、外貿、計委、廣電等部門的關系,明確規定各部門必須配合稅務部門開展工作,構建覆蓋全局的稅收征管工作,依靠社會綜合治稅。
7、完善稅務中介組織,全面推行稅務制度。(1)加強注冊稅務師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素質,進行稅務宣傳,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經驗,完善我國稅務制度,使納稅人盡可能通過稅務進行納稅申報。(2)推行稅務制度,減少由于稅務人員直接與納稅人接觸,而可能發生的所謂“官員型”稅收流失,并在稅務機構與納稅人及稅務機關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彼此監督的關系,避免稅收流失的產生。
8、實現稅收征管各環節的協調統一。稅收征管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源監控、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收處罰等都是稅收征管這一有機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之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只有各個鏈條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才能使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保持相對高效的運轉狀態。因此,在完善稅收征管體系過程中,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應當同步協調進行。在完善某個環節的同時,應考慮到其他環節的實際情況,全面兼顧,整體推進,避免不同環節之間出現“撞車”,保證稅收征管的質量,減少稅收流失。
(三)完善稅制,優化稅收制度結構
1、合理分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比例。就我國目前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狀況來看,我國仍應是堅持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逐步提高所得稅比重。在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增值稅制的同時,通過完善和優化所得稅制,加強所得稅的征管和稽查等措施,逐步實現所得稅收入的增長速度高于流轉稅的增長速度,將我國稅制建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雙主體稅制。
2、完善和優化增值稅,加速增值稅轉型。(1)實行普遍征收原則。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各項勞務的活動和無形資產及不動資產逐步加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2)加速增值稅轉型。20*年*省開始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來,促進了經濟發展,收到良好效果,證明了消費型增值稅在我國可行性。因此,應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3)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應進一步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的縮小減免稅范圍,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
3、完善和優化所得稅。(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公平稅負,推進所得稅制的國際性。在各項成本、費用的稅前列支標準和限額上,應做到內外一致,如工資扣除標準、捐贈的扣除標準等。堅持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保持一致,盡可能減少優惠政策,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2)完善和優化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改革生計費用扣除標準,進一步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規范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4、完善和優化其他稅種,適時開征新稅種。(1)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將一些高檔滋補、保健藥品和一些奢侈性的高檔消費行為列入消費稅稅目;同時適當降低與人們日常生活所必需或貼近的消費品的稅率,如摩托車、非奢侈消費品的化妝品。(2)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配合國有企業改革,保證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3)適時開征財產稅和遺產稅,以適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鼓勵勞動致富,減少不勞而獲產生的負作用。(4)將目前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改為教育稅,專門用于彌補九年義務教育經費的不足。(5)完善地方稅體系,規范稅外收入。將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合并,統一納稅人,合理調整計稅依據,適當提高征稅標準。對各地稅外開征的各種基金、規費進行認真清理,將有償服務收取的費用仍按規費形式征收,取締不合理的收費。
(四)規范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稅費改革
1、規范轉移支付制度。(1)要確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主導地位。收入的大頭歸中央,支出的大頭放在地方的做法,強化中央調控,增加財政資金的邊際效益,實現轉移支付制度與確保中央財力和有效地調動各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相一致。(2)逐步改變以稅收返回等一般性補助項目為主的轉移支付形式,增加規定用途和有附加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以提高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效率。
2、推進稅費改革,確保稅收收入。應大力推進稅費改革,清理和取締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將具有經營性質的收費項目并入價格軌道作經營收入,將那些名費實稅的收費項目可以通過“改費為稅”的途徑用相應的稅收取而代之,對確實須保留的收費項目則通過“規范費”的辦法分別納入“規費”和“使用費”,并調整收費標準,規范收支管理和監督。目前,可適時將教育費附加改為教育稅,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合并征收社會保障稅,等等。
(五)嚴格監視網上貿易,加強電子商務征稅管理
網上貿易的迅速發展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目前情況看,網上貿易只是呈現雛形,應加緊采取措施和對策管理。(1)采取備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將與上網有關的資料報當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根據網絡經營者的咨詢狀況,核發數字式身份證明,以便稅務機關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質。(2)拓寬稅務與銀行聯網的空間,稅務部門應與銀行合作設置電子關卡,對企業的資金流動進行監控,從而大大限制了偷、逃稅行為的發生。(3)在網上建立電子銀行,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在電子銀行里開戶,在網絡上完成異地結算、托收、轉賬等金融業務,在網絡上完成繳稅業務,實現電子支付。
(六)健全稅務監督機制
要有效防范和抑制稅收流失,還必須有廣泛、嚴密的監督機制。稅務監督應包括內部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在內的全方位、全社會監督。當前,稅務監督機制基本上是稅務機關內部實施的,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因此,健全稅務監督機制重要的是將稅務監督的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如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充分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為治理稅收流失做出應有的作用。
(七)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轉變公民稅收觀念
(1)深入廣泛地開展稅法宣傳,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觀。我們應該持之以恒地、廣泛地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收教育宣傳,應把稅收的基礎知識編入九年義務教育課本,使國民從小就樹立“納稅光榮”的觀念,使國民從小就知道社會主義稅收性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更新公民稅收觀念,樹立權利與義務對等觀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應盡義務說”觀念已不能為納稅人所認同,甚至會造成納稅人的逆反心理。因此,要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觀念,分別規范納稅人、用稅人和征稅人的行為,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的社會環境。
總之,稅收流失的治理是一項涉及到全方面,需要從一點一滴做起的龐大的、系統的工程,任重道遠。因此,各級領導和稅務部門應積極地去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積趾步致千里,積小流成江海,就能逐步改善目前我國稅收流失嚴重的狀況,開創我國稅收工作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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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國家稅務局相繼提出了“誠信納稅”的稅法宣傳主題,由此引發了稅法學界對于誠信原則與稅法關系的討論。誠信原則應用于稅法關系,就要求稅收關系的義務人恪守信用,遵守規則,充分披露信息,及時履行給付,不得違背對方基于合法權利的合理期待。誠信原則適用于稅法領域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中的必要性,對其在稅法中的具體應用的探討,能夠為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完善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一、稅法適用誠信原則。
(一)理論上適用的可能性。
日本稅法學家北野弘久認為,根據法的一般原理,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運用信用法則的原理。【1】我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具體分析如下:
1、從公私法的融合趨勢來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個人和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越來越激烈,如何實現這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當代法學所要解決的問題。社會利益的沖突使得傳統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結構劃分遭到挑戰,公法、私法的相互滲透、融合已經成為當代法學發展的重要趨勢。私法方面,現代民法對傳統三原則做出了修正,出現了限制所有權和契約自由的新趨勢,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利益,公法性規范不斷“侵入”私法的領地,以彌補傳統私法調整之不足;公法方面,國家的公共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僅要履行傳統的政治職能,還要履行在整個世界范圍內發生的經濟與工業的深刻變遷創設出的各種新的、政府所擔負的義務”【2】,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參與、管理和干預,糾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在此過程中,國家不僅要運用傳統的公權力方法,而且由于權力行使的界限,國家還要借鑒和引入大量的私法的調整方法以彌補傳統公法調整的不足。誠信原則作為私法的重要規范和原則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領域得到廣泛適用。稅法作為公私法融合產物之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但具有所謂“公法”的特征,而且還同時具有很強的“私法”色彩,當然可以適用誠信原則。
2、從誠實信用原則本身的發展來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道德倫理在法律中地位的提高,國家對私法干預的強化,誠信原則已經從私法領域向公法領域擴張,許多法律概念、規則、規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誠信原則的沖擊或影響下發生了或正發生著巨大的變化。例如,在行政法上,不僅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提出了高要求。因此,學者們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公法中也應有其適用空間。
3、從稅法本身來看。首先,稅法的調整對象即稅收關系,雖然從外部形態以及政府權力特征看,它具有強烈的行政性,但從稅收關系的實質內容看,它是經濟關系。其次,稅收的性質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雖然基于公法而發生,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所不同,但畢竟屬于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有相似之處。因而其適用源于私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理所當然。再次,從稅收根據看。關于稅收根據,西方有犧牲說、權力說、公需說和交換說。其中,交換說為現代財政學的通說。按照交換說,人民之所以要納稅,是因為他們從政府那里得到了公共物品,而納稅就是換取政府公共物品的對價。政府之所以有權力征稅,就是因為它向人民提供了公共物品,稅收就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補償。政府和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當然適用誠信原則。
(二)實踐中存在的必要性。
誠信原則不僅在理論上有其適用空間,在實踐中也有其適用的必要性。由于誠信原則可以彌補法律條文中的疏漏,為行為人提供一種一般行為準則,并調節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因此,它作為法院處理競爭糾紛的主要準繩,可以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競爭糾紛,通過法院的善意的擴大性或限制性的解釋,體現立法的意愿,實現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目的。因此,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誠信原則具有觀念法和補充法的功能。具體到稅法中,從司法實踐看,日本已有判例認為,違背信用法則這條最基本觀念的違法賦課處分應屬無效,在實踐上掃清了阻礙誠信原則適用于稅法的障礙。【3】
在我國,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如何安排其行為,稅收是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由于稅收廣泛而深入地存在著,而稅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現代社會有大量具有財政目的和社會政策目的的稅法規范,因其政策性經常發生變動;再者,為解決稅法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稅法解釋層出不窮,紛繁復雜,各種通知答復意見等經常發生。這些都決定了在稅法上很有適用誠信原則的必要。因此,不論從外國的司法實踐來說,還是從我國的社會現實來看,在稅法上適用誠信原則都有其必要性。
二、誠信原則在稅法上的具體適用。
法律作為利益的分配和協調規則,在民事關系中主要用來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在稅收關系中則主要用來平衡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誠信原則這一重要的法律原則,在不同的領域的作用的側重點也有差異。稅法中的誠信原則,主要體現為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稅收立法中的誠信原則。即誠信原則在稅法制定過程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稅法的溯及力和法律變動時的利益保護兩方面:
1、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經修改或新制定的法律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為具有溯及力。按照法治原則,法律是指向人們的未來行為的,而不約束過去的行為,不能要求人們遵守一項還未通過的法律,也不能依照一項新的法律損害人們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于稅收法律(包括各級別的法律、法規),也應本著同樣的態度。盡管我國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沒有從法條上明確采取“從舊原則”,但是根據法理,這一原則的適用應是勿庸置疑的。究其實質,乃是源于對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由于法令作為人民活動之準繩,人民自然會對之寄以信賴,故首重法秩序之安定,不能朝令夕改,讓人民無所適從,但社會情況并非一成不變。因此,作為社會共同生活準繩之法令,自然須配合社會變遷的腳步而調整。而人民對于法秩序安定的信賴,與法必須因社會進展而變動,兩者一靜一動之間,究竟如何調整配合,牽扯到法令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問題。而在這個問題上,“信賴保護原則占了一個重要的地位”【4】。在稅法里,就是說稅收主體因信賴頒布實施的法律而進行一定的稅收活動,法律應該保護這種信賴。
2、法律變動時的利益保護問題。
傳統的法律并不主張國家對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隨著公共負擔平等觀念的傳播,人們開始認為如果法律的規定使特定人或少數人利益受到巨大的損失,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目前已有不少國家的立法確認國家在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過程中,造成對個人權益損失的,國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以制約法律過于頻繁的變動,維護法的安定性,保護人民對于法的信賴和基于這種信賴所產生的利益。如德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法規給個人帶來損害時,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既可能是因為行政法規命令與基本法或法律相抵觸而引起的損害時,也有可能是因為這些行政法規、命令相矛盾而引起。當然,只有后者也即因為立法變化引起的賠償責任,才屬于嚴格意義上信賴保護的范圍。我國目前對于立法變動造成的損害還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稅法中也是一樣。如果由于國家的立法行為使部分納稅人遭受巨大損失,國家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保護納稅人對于國家稅收立法的信賴。
(二)稅法實施中的誠信原則。
遵循誠信原則,對信賴利益予以保護,要求征稅機關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護納稅人的正當利益,當納稅人對征稅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已產生信賴利益,即納稅人因信賴稅務機關的特定行為,而據以實施無法回復的財產上處置,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應當得到保護時,征稅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這種信賴利益,或者如果撤銷或廢止,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
當然,法律也并不禁止征稅機關對稅收行為進行撤銷和廢止,但這種權力要受到嚴格的限制。我們可以借鑒行政法里的相關規定,將征稅行為區分為授益的稅收行為和設負擔的稅收行為。對于授益的稅收行為,一般不能撤銷。因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已經使受益人獲得法律上的保護地位,依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隨意剝奪這種地位。如果因為征稅機關的原因導致撤廢,則應賠償納稅人的信賴損失。對于設負擔的稅收行為,一般可以隨時撤銷,因為納稅人的權利不會因此受損。但如果有特別撤銷禁止,或由此會導致再次宣布內容相同的稅收行為的,則為例外情形,不允許撤銷。我國稅法中就有類似規定,如對于依法納稅這種負擔稅收行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這就是說,如果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要求補繳,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即由于稅務機關的行為,納稅人基于信賴而做出少繳或未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的信賴應該尊重。
(三)稅收程序上的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在納稅人的參與下嚴格按法律程序來做意思表示,要求納稅行為程序化。由于誠信原則本身只是一種抽象的道德觀念、法律規范,稅法上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只有通過稅收程序才能轉化為行為事實。因此,只有征稅機關依法按程序征稅,納稅人依法按程序納稅,才能在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形成一種相互信任、以誠相待的良好關系。而一個公正的程序,不僅需要立法上的建構,還需要執法者的誠信執法。因為“稅法”作為征納關系的“第一次調節”,由于各種原因,不可避免會存在漏洞,需要誠信作為“第二次調節”,最終實現稅法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覆蓋”【5】,從而在根本上構建起一個公正的誠信執法的稅收程序。
在現實的稅收執法中,程序違法現象大量存在,這也是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敗訴率比較高的原因之一。【6】由于各種因素、特別是傳統文化的影響,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執法中比較忽視程序問題。主要表現為程序虛無主義和程序工具主義。前者認為程序純粹是累贅、是走過場,只要稅能收上來,通過什么方式并不重要。后者認為程序是針對納稅人的,只是國家用以收稅的一種工具,并不認為程序也是制約執法權的一種機制。這兩種認識,仍然是國家本位思維在作祟,不利于對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也不利于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稅收法治建設必須解決的問題。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除了要樹立納稅人權利意識之外,關鍵在于建立起征稅機關誠信執法的意識。而這種意識既是構建公正程序的必須,又需要公正的程序予以保障,要求把誠實信用原則引入稅收程序中,實現法律與道德的雙重調節。
三、稅法上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條件。
(一)適用主體。
在民法的法律關系中,誠信是一種相互義務,對雙方當事人均應適用。在稅法上,誠信原則是調整征稅主體即征稅機關和納稅主體(主要是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道德規范,其核心是誠實信守稅法,它要求主體主觀上不存惡意,沒有欺騙的企圖,排除追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這是主體應擁有的善意真誠的主觀心理態勢;它要求主體在客觀行為上誠實守信地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避免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稅法實踐中的主體必須在尊重對方權利的基礎上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并監督對方依法履行義務。那么,對于納稅人是否也應該適用誠信原則,即是否要求納稅人誠實信用地履行納稅義務以實現征稅機關對納稅人的信賴?不同學者有不同觀點。日本著名稅法學家北野弘久認為,“沒有必要討論對納稅人違反信用法則是否也應適用的問題,這是因為在實定法中已明確規定對納稅人違反信用法則的行為適用剝奪租稅特惠,納稅人行為不具法律效力、加算稅行政制裁以及處罰規則等,所以沒有必要再討論納稅人是否適用這條法理”,因此“這條法理僅適用于課稅廳代表國家向納稅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情形”【7】。
對于納稅人而言,誠實信用地納稅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而且也是道德上的義務。法律是一種最低的道德要求,對納稅人如何履行納稅義務法律上的確做出了規定。但是,所有行為都是由其動機決定的。在當前稅收法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只要納稅人心存偷逃稅款意念,總能找到逃避之法,因而不能把納稅義務的完滿履行都寄托在法律條文上,只有納稅人的誠實和善意,才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更可靠保障。當每個納稅人都能誠實守信、一諾千金時,就不會有違反稅法的動機,就不會有偷逃稅款的問題。誠信原則作為一種道德原則,它主要是通過情感調節、輿論影響、行為示范等約束“人”、提高“人”。只有納稅人對履行納稅義務具有正確認識,認為自己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支付其應付稅款,若是在納稅方面進行欺騙則有犯罪的感覺,才能夠表現出對稅法的遵從,這種遵從不是強迫性的,而是源于一種心理的認同,從而才能自主自愿地誠信納稅。
(二)適用要求。
臺灣學者吳坤誠從行政法的特性出發,認為行政誠信原則的適用必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和信賴值得保護三個基本條件【8】。借鑒之,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要在稅法實踐中具體應用,還應該具備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1、稅收行為有效成立。即信賴基礎。這是稅收誠信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就是說,稅收行為應該具有有效表示國家意思的“法的外貌”,而不論其是否合法。
2、納稅人因信賴征稅機關的意思表示已經做出某種行為,已經對自己的活動進行了適當的安排。即有信賴表現。若納稅人尚未對財產進行任何的處置或安排,僅僅是信賴征稅機關錯誤的意思表示,納稅人的利益狀況并未發生任何變動,這時就沒有必要適用誠信原則。只有納稅人因信賴征稅機關的意思表示而進一步有所行為,原有的利益狀況發生變動時,才有對納稅人進行保護的必要。并且,征稅機關的表示,納稅人產生信賴與有所行為三者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系。
3、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的。即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信賴必須是正當的。所謂正當,指人民不僅對國家的行為和法律狀態深信不疑,而且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若信賴是基于當事人惡意欺詐、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得的,或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信賴基礎違法;或稅收行為預先保留變更權等情況均屬不正當的信賴。即使這種信賴形成,也不能獲得保護。即若征稅機關的錯誤表示的做出是因為納稅人方面的隱匿事實和虛假的陳述或報告,或者征稅機關所為的錯誤意思表示極易分辨而納稅人故意裝作不知,這時候納稅人是有過失的,因而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從而不適用誠信原則。
只有在滿足了這些基本條件以后,才能在稅法實踐中具體適用誠信原則。誠信原則的適用應該是補充性的,如果在滿足了上述諸種要求后法律上仍然提供有其他的救濟途徑和手段,則不能適用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于法無其他救濟手段時而又違背實質正義的情況下才應加以援用。
【注釋】
1[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頁
2[法]萊昂•狄驥:《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沈陽遼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頁
3[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頁
4吳坤誠:《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載成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臺灣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238-242頁
5鄧培文、黎安:《努力構建誠信的稅收征納關系》,《湖南經濟》2002年第11期
6參見馬林主編:《稅收法制理論與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
7(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第4版),陳剛、楊建廣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頁
8吳坤誠:《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載成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臺灣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1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