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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討論似乎塵埃落定。其實,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與完善還任重道遠,其應發揮的許多社會功能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需要從立法思想到稅法實施諸多方面給予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取有余補不足損不足奉有余公平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開征比較早的一個稅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次會議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修訂。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于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個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納稅負擔。但是,作為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不公、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遠大于他的財政意義。因此,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并未克服現行個人所得稅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的諸多弱點。
1、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思想應體現公平原則。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社會公眾的關注程度高,它并不僅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調節收入差距,縮小貧富懸殊,減少社會沖突,維持社會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證。在社會收入分配問題上,“公平”是古今中外倍受重視的頭等大事,在某種程度上,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比解決貧窮問題更為重要,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政權的鞏固。我國古圣賢就有“取有余補不足”的公平思想(老子《道德經》),“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決不可把“公平”作為一個調節社會收入的軟指標。從我國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實踐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廣大的工薪階層,而擁有社會財富總量并不少的一小部分“先富起來”富翁,充分利用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同時也利用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存在的疏漏,并未照章履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據國家稅務局統計,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將近1800億元,65%來源于工薪階層。在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的情況下,作為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懸殊、維護社會穩定功能的個人所得稅,多少有一些“損不足奉有余”的色彩(老子《道德經》)。
在稅收的立法思想上,多年來我們較多地強調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致性,忽略了利益上的差別。“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這種顛倒“源”和“流”關系的觀點,成了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關系的最高準則,個人利益必須絕對服從國家利益。
市場經濟要求尊重個體利益,除戰爭、瘟疫等特殊情況外,只有個人利益受到有效的保護,才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動力,忽視個人利益,最終將損害國家利益。
2、現行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隨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扣除額的提高,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納稅負擔,但是,對于超過工資、薪金扣除標準的所得就面臨雙重課稅的問題,即超過1600元的部分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600元的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定一家企業,所有員工的月工資均為2500元,全年人均個人所得稅為780元[(500×5%+400×10%)×12]。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超過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數為10800元[(2500-1600)×12],應交企業所得稅為3564元(10800×33%),兩項合計為4344元,占年工資收入的14.48%。如果人均工資水平高于2500元,這個比例還要高。盡管稅種不同,課稅對象卻相同。
3、不利于提內資企業高員工的收入水平。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的規定,有利于實行低工資,多就業,但是,阻礙了企業員工收入的增長。在房價、醫療費用、教育投資等支出全面提高的情況下,月收入1600元并不算高,社會主義生產的根本目標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在企業生產發展效益增加的同時,理所當然地應該提高員工的待遇,可是,對于內資企業來說,只要在納稅扣除額以上,員工收入每增加1元,企業要同時承擔33%的企業所得稅,這是資方所不愿意的,其結果是難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容易引發勞資沖突,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加大了企業與非企業、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員工收入分配的不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不利于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走內涵式擴大再生產的道路。
4、個人所得稅未考慮納稅人贍養老人、家庭負擔、子女撫養和教育等因素,不符合國際慣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都考慮了納稅人的特殊情況,允許在稅前扣除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費、子女教育費等等,體現了文明社會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則,這已成為一項國際慣例。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統一的扣除標準,雖然操作簡便,但忽視了納稅人家庭負擔等特殊情況,在統一扣除額下造成了納稅人的苦樂不均。一個月收入3000元,負擔2個無收入家庭成員的納稅人,其負擔要比一對夫婦月收入均為2000元、負擔1個無收入家庭成員的納稅人重的多。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程度還比較低的情況下,隨著醫療、子女教育撫養等費用支出不斷上升,一些家庭負擔重的普通工薪階層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水平并未隨收入的增長而同步增長,甚至還會下降?!袄衔崂?,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敬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了人們對整個社會老弱群體的關愛與愛心。這是家庭和睦的基礎,也是社會穩定的要素。但這種精神并未體現在相關的法律中,對我國的國際形象會造成不良印象。
5、發達地區的納稅環境比落后地區的納稅環境寬松。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讓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或讓落后地區趕上富裕地區的首選政策是給予稅收優惠。但是,落后地區由于財政壓力等因素,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難以落實到位,通常都要采用加大征收力度的手段才能完成稅收任務,以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結果出現了資金和人才外流,稅源減少,地方財政吃緊,再加大征收力度,形成了惡性循環。而發達地區除了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自然和人文環境外,為了優化投資環境和吸引人才,往往主動出臺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結果反倒使稅源擴大,形成了良性循環。本次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前,有的發達地區早已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了1200元、1600元,推動了本次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有些地方還出臺了一些免稅的收入項目。“孔雀東南飛”的現象與東南發達地區收入水平高,納稅環境寬松有著直接的聯系。
6、工資、薪金按月計稅會加重稅負。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個人所得稅都是按年計算的,我國現行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按月計算,這就會形成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各月收入不穩定的納稅人的稅負高于各月收入穩定的納稅人的稅負。這不但不能實現稅收的調節功能,也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企業,一線生產經營人員大多實行計件工資或效益工資,由于市場和季節的變化,一年之內,就會出現高收入的月份和低收入的月份。例如,某員工一年之內在6個月的生產經營旺季月工資收入1200元,在另外6個月的生產經營淡季月工資收入2000元,按全年工資平均水平計算月收入1600元,未超過納稅起征點。但按月計稅,2000元收入的6個月,每月要交納個人所得稅20元,全年交納個人所得稅120元。而對于各月工資穩定收入1600元的員工,全年交納個人所得稅為0。
7、對公益性捐贈規定稅前扣除限額,不利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F行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捐贈,允許稅前扣除的標準為應納稅所得的30%,超過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也有更加嚴格的限制。)仗義疏財、行善積德是全人類的美德。公益性捐贈一般都是扶危濟困、利國利民的善舉,從某種角度來看,公益性捐贈是為政府分憂,應該提倡和鼓勵,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某些發達國家,慈善事業經費來源基本靠個人捐贈,媒體每年都要將富豪的公益性捐贈排榜公布,并作為評價個人品德的一個重要標志。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美國的企業或個人當中的富裕階層,每年都會通過各類基金會的慈善公益捐助,金額多達6700多億美元,在美國,資本對公益事業投入方面占整個國民收入的9%。我國國內現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組織所掌握的資金約折合23億美元,僅占到國內GDP的0.1%。是國人的修養不夠還是稅票擋住了募捐箱?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限額,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納稅人向善的一種限制。我們所倡導和頌揚的如果能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得到保障,將會更有效地促進全體公民的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否則,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效應。
8、對于國內居民和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差別過大。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為4000元,是國內居民的2倍多,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對于外籍人員的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允許稅前扣除,而國內居民無權享有這樣的“優待”,未體現國民待遇精神。
9、現行個人所得存在諸多盲區。由于本次個人所得稅僅僅對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標準進行了調整,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問題還未涉及到,諸如:(1)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相對落后;(2)對納稅人工資、薪金等主要收入以外的收入難以監控;(3)對于非貨幣性收入的征稅規定不夠明確具體;(4)對于諸如個人消費單位(企業)報銷,權力人物的收入含金量高等隱性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缺乏相應的監控手段和納稅規定;(5)起征點的未考慮地區收入差別和物價水平等等。
個人所得稅牽扯到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對于促進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的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要通過積極不斷的改革,使個人所得稅法既符合我國國情,又符合國際慣例。
參考書目:
1.李微微.個人所得稅.北京:中國檢查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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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志清,劉亞光.如何計算和交納企業所得稅.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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